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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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范

文6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的资料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1)

1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千克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2000年律考)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1 C

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乙不可能请求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根本违约,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返还财产,即返还已经支付的4万元定金。解除合同的,不影响损害赔偿,乙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6万元。

2 1999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2000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1999年律考)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2 D

华丰商场交付质量不合格的热水器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华丰商场提供的热水器质量不合格造成张某损害亦构成侵权,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两者只能择一行使。

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司考)

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

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司考)

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

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之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案件事实

原告为一大型养鱼场,被告为一副食品批发公司。双方于5月20日签订了一份购买活鱼的合同,其中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武昌鱼2000千克,每千克16元,鲫鱼1000千克,每千克15元,罗非鱼1000千克,每千克13元,于6月10日以前,由被告至原告处取货。原告为保证按期向被告供货,且便于被告取货,遂将被告所需的鱼集中放置于一个临近一条大河的水池之中,同年6月5日,原告催促被告前来取货,并提出也可由原告送货,由被告承担费用。被告提出因其库存的鲜鱼尚未售完,暂不能收货。至6月10日,被告仍未前来取货。6月中旬以后,因连续罕见的暴雨,致使原告池中的水涨满并溢出。鱼纷纷蹦进附近的大河中。原告提出,为被告存放的鱼因蹦进河中,损失2000千克,价值3万元,因为被告违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尽管其迟延数天,但双方并没有约定迟延履行的责任,所以他不应承担责任,至于鱼蹦进河中,是由于原告自身的过错造成的。

法院判决

本案中,不应适用风险负担的规则,而应当由被告承担迟

延受领的违约责任,同时考虑到原告的过错,而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律师分析

分析本案首先需要讨论风险负担问题,即标的物在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造成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应由谁承担损失,也就是说应由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本案中,由于被告违反约定在6月10日之前没有接收原告的履行,导致了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因此从被告违约之日起即6月10日由被告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但是,《合同法》第141条也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本案中,原告并未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而是出于为被告的考虑,将鱼防止到了邻近大河的水池里。

同时,也应注意到,原告尽管不应将鱼放置在临近大河的水池中,但即使放在该池中,在正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鱼从鱼池中蹦进大河的现象。而鱼从鱼池中蹦进大河,主要是因为天降暴雨,致使池中的水急剧上涨造成的。所以损失主要是因为自然原因造成的。

从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由于原告集中存放确实是为被告着

想,且是为履行作认真的准备,在当时也很难预见到会有罕见的暴雨发生。原告的行为虽有疏忽,但却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更何况原告存放后,立即通知被告前来取货,如果被告不同意集中存放,也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可见就集中存放来说,原告的过错程度是较低的。但本案中原告又并非无过错,原告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暴雨即将来临或暴雨来临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损害,从而未尽到其应尽的减轻损害的义务,因而也要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从本案来看,原告确实没有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因为在暴雨即将来临或已经来临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地采取措施,如设置覆盖网、放水以降低水位等各种办法,尽量防止鱼蹦走,即使这些方法不能完全避免损失,也能减轻损失。而原告未能及时采取上述措施,因此对其蒙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应当承担部分损失。综上,在本案中,不应适用风险负担的规则,而应当由被告承担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同时考虑到原告的过错,而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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