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设计相关要求规范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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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计相关规范摘要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2.2.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m。

消防间距控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规定:第3.3.8条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

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

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第3.2.1条基地内通路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第3.2.2条通路宽度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工程场地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工程场地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工程场地规章制度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场地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场地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或施工基地。

第三条工程场地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施工准入管理第四条施工单位在进入工程场地之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准入管理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负责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接受工程场地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进入工程场地之前,应当签署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工程场地管理所需的施工保险。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工程场地管理所制定的施工作业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场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三章工程场地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场地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执行。

第十二条工程场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许可证申请,经过审核后才能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施工设备、机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定期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章工程场地环保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场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环保检查,做好环保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控制污染源措施,防止环境受到破坏。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章工程场地文明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文明施工宣传,树立文明施工意识。

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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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市规划相关规范

第一节,城市规划相关规范

2007年制定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公共绿地
12m2/人应该是今后城市努力要达到的一个目标。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由于城市规模越大公共 交通比例越高,出行距离也越长,高等级道路比例也相对较高,对于城市规模较 大城市的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指标低限应在12.0m2/人的基础上酌情提高。
(一).用地性质控制
(二).用地范围控制 (三).用地强度控制
一、城市规划的要求
(一)、用地性质控制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于2010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 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
+0.1 ~ +20.0 +0.1 ~ +20.0 -5.0 ~ +15.0 -10.0 ~ -0.1 <0.0 >0.0 +0.1 ~ +20.0 -5.0 ~ +20.0 -10.0 ~ +15.0 -15.0 ~ +10.0 -20.0 ~ -0.1
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 设用地指标 ≤65.0
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指 标 65.0 ~ 85.0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0.0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0.0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0.0

第八章场地设计相关规范

第八章场地设计相关规范
段与城市道
路连接 •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
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章场地设计相关规范
第八章场地设计相关规范
5. 人员密集基地的出入口(4.1.6)
•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 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 常交通的影响
•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 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第八章场地设计相关规范
第二节 场地设计
1. 建筑布局的基本要求
1. 防火 2. 采光、日照 3. 流线 4. 小气候 5. 噪声 6. 卫生
第八章场地设计相关规范
2. 基地内部交通组织
• 5.2.1.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 专门建筑的场地设计
•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2.1.1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 不应小于80m, 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 ……
第八章场地设计相关规范
4. 场地竖向设计5.3.1
•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 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 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 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 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 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 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 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场地设计相关规范

场地设计相关规范城市规划面基地关系对于建筑物外部,设计构思最重要的一点是建筑物与环境的关系。

建筑与相邻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道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建筑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的最低日照要求。

除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建筑基地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红线。

如因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外另定建筑范围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红线不连接时,应设道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1.道路红线与城市道路用地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有三种情况: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连。

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过场地。

其中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属于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场地内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

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分离,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连。

2.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如外墙、台阶、橱窗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沿街建筑不得越过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

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就是建筑红线。

3.建筑范围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又称建筑线或建筑红线。

其规定主要有:(道路)红线后退契约限制建筑范围控制线与红线之间的用地,归基地持有者所有,亦供其使用,可布置道路、绿化、停车场及某些非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并计入用地面积参加其他指标的计算。

场地与城市道路的连接一般情况下,场地应与城市道路(红线)相连。

其连接部分的位置与最小宽度,应满足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交通联系的需要和消防车辆的通行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

人员密集的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足球场地的设计与建设规范

足球场地的设计与建设规范一、场地规格1.足球场应为长方形,长度应为100米至110米,宽度应为64米至75米。

2.足球场上应设置两个球门,球门宽度为7.32米,高度为2.44米。

3.足球场应设置边线、中线和禁区线等标志线,并确保标志线与场地表面清晰可辨。

4.足球场应设有看台,观众看台应设置在球场的两侧或四角。

观众看台的设计应考虑观众的安全和舒适。

二、场地设备1.足球场应配备足球场地设备,如足球球门、足球、足球用品储藏室和换衣室等。

2.足球场应有足够的休息区域和观众席,以提供观众的休息和观赛活动。

三、场地硬化1.足球场的场地硬化应平整、坚实,且排水良好,以确保球场在雨天等情况下也能正常使用。

2.足球场地的表面材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比如草坪应达到统一的规格,人造草坪应符合国家标准。

四、场地照明1.足球场的照明应满足比赛和训练的需求,确保场地充足的照明强度,以保证比赛和训练的进行。

2.照明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且照明光源应适应足球比赛的需求。

五、场地周边环境1.场地周边应有足够的停车位和通道,以方便球迷和观众的进出。

2.场地周边应有清晰的标识和指示牌,包括出入口、应急出口和应急设备位置等。

六、其他要求1.足球场地的设计应考虑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噪音和排放污染物等。

2.足球场地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安全、消防、绿地保护等。

总结:足球场地的设计与建设规范包括场地规格、场地设备、场地硬化、场地照明和场地周边环境等方面,旨在保证足球场地的安全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完善的规范能够为球员和观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同时也为足球比赛和训练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标准厂房设计规范

标准厂房设计规范在进行标准厂房设计时,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厂房的设计能够满足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安全和舒适度。

下面将从厂房的选址、建筑结构、通风与采光、消防设施、设备布置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厂房的选址至关重要。

选址应尽量远离居民区,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噪音、污染等影响。

同时,选址还要考虑交通便利性,确保原材料和产品的运输能够顺畅进行。

此外,地质条件也是选址的重要考量因素,应避免选址在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区。

其次,建筑结构的设计需要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标准。

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和稳定性,以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挑战。

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应考虑材料的耐久性、防火性能等因素,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另外,通风与采光也是厂房设计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良好的通风系统能够有效排除厂房内的有害气体,保持空气清新,提高员工的工作舒适度。

同时,充足的采光也能够减少对照明设备的依赖,节约能源,提高生产效率。

此外,消防设施的设置也是厂房设计中不可忽视的部分。

厂房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疏散通道等,以应对突发火灾等意外情况,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最后,设备布置也是影响厂房设计的重要因素之一。

合理的设备布置能够提高生产效率,节约生产空间,降低生产成本。

在设备布置时,需要考虑设备之间的通道、作业空间、安全间距等因素,确保员工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标准厂房设计规范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厂房的设计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只有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才能设计出安全、舒适、高效的标准厂房。

场地设计-2012

场地设计三、场地设计(一)建筑布局1.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2)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4)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5)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卫生保护标准。

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获的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4)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h,(二)道路1.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条件:(1)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周围应留的空地。

(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3)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4)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2.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3)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3.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3)基地内不宜设高驾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筑物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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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计相关规摘要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2.2.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m。

消防间距控制《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87)(2001年版)规定:第3.3.8条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第 4.2.1条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注:防火间距应接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第4.2.1条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米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50067-97)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m)名称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一、二级三级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 12 6 三级12 14 8 四级14 16 10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第8.0.5.8条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8规定;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 5.0 3.0 2.0多层 3.0 3.0 2.0有出入口-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 4.0 2.0 1.5多层 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CJJ83-99)规定:第5.0.3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2.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古树名木《公园设计规》(CJJ48-92)规定:第3.4.4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古树名木保护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围;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其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竖向设计《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3.2.2 各种场地的设计坡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各种场地的设计坡度《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CJJ83-99)规定:第7.0.4条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

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CJJ83-99)规定:第8.0.2条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2.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3.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3.1.3 场地竖向设计的原则6.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泛滥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m,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7.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8.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9.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应大于0.15m。

道路、停车场(库)《汽车库建筑设计规》(JGJ100-98)规定:第4.1.6条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第4.1.7条汽车库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汽车库通车道的最大坡度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第4.1.8条汽车库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

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

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汪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GB50220-95)规定:第8.1.8.3条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之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第12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度坡度应不大于表5规定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通道形式坡度(%)车辆类型直线曲线通道形式坡度(%)车辆类型直线曲线微型汽车15 12 大型汽车10 8小型汽车15 12 铰接车8 6中型汽车12 10《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和建设部制定,1989年1月1日执行。

)规定:第10条机动车停车场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m。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JGJ50-2001、J114-2001)规定:第7.11.1条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7.11.3条停车车位的一侧,应高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到达建筑入口。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4.1.5 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方位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城市规划条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

2.距相临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小于80m,次干道不小于70m。

3.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边缘不小于30m。

4.距公交站边缘不小于15m。

5.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

6.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JGJ100-98)规定:第3.2.8条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入口边线2m处作视点的120°围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管线综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 2003》规定:8.1.6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一般按照管线的埋设深度自建筑物向道路由浅至深排列,其顺序为:通信电缆、热力、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和污水管。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GB50289-98)规定:第2.1.4条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处交叉。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第2.1.4.1条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第2.1.4.2条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第2.1.4.3条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第2.1.4.4条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措施 规划·建筑 2003》规定:8.1.7 在车行道下管线的最小覆土厚度,燃气管为0.8m ,其他管线为0.7m 。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GB50289-98)规定:第2.2.10条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6-2)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2H h aL tg -=+∂ (6-2)式中L ——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H——管线敷设深度(m)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a——开挖管沟宽度(m)——土壤摩擦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GB50289-98)规定:第2.3.2条综合管沟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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