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量元素肥 生产许可证
认清10种假冒伪劣水溶肥

认清10种假冒伪劣水溶肥“水溶肥料种类繁多,在宣传上很多是被夸大了功能功效。
”知名农资打假专家表示,市场上假冒伪劣的水溶肥包装,会擅自取名,并宣称具有膨大、保花、保果等农药功效。
事实上,国家有明文规定,禁止在水溶肥料标签上标注农药功效等夸大宣传的内容。
目前水溶性肥料行业标准有NY1107-2010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6-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等。
(1)国产肥料假冒进口肥料。
比如包装标称产自外国,或外国为原料国,却标国内肥料标准或“生产许可证”;标进出口企业代码等肥料,实为国产肥料。
(2)乱起肥料商品名称。
(3)国外名称作为肥料名称。
比如“德国保果素”、“美国神肥”等以国家名当作肥料的产品名称。
(4)使用过期失效肥料登记证。
(5)夸大肥料产品功效,标注生产许可证,而水溶肥料不属生产许可范围。
比如“小麦高产王”、“大豆高产王”。
(6)无产品标准,虚假标注。
如“活性高钾”,国内无“活性高钾”的命名规定和标准。
(7)肥料登记证一证多用。
(8)未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
(9)使用过期失效的企业产品标准。
(10)乱用产品标准,使用植物调节剂名称为产品名。
稀释计算注意水溶肥料分粉剂和液体两种,无论哪种在使用前都需要加适量的清水来稀释肥液浓度,不要用一些脏水或者有大量漂浮物和杂质的水,因为如果采用滴灌和喷施很容易堵塞滴头和喷头,从而影响作业效率,最好是自来水能快速促进肥料溶解。
如规格为5公斤的大量元素水溶肥背后说明稀释倍数为600倍,即为5×600=3000斤,即加水量为3000斤,加水后搅拌均匀即可。
掺混肥料企业生产标准

HFHJQB哈尔滨肥黄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企业标准掺混肥料技术标准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8日实施日期:2014年10月18日哈尔滨肥黄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是按照GB/《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则》GB/《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3部分:产品标准编写规则》而制定的。
本标准的产品是:掺混肥料,是由两种以上粒径相近的单质肥料或复合肥料为原料,按一定比例,通过简单的机械掺混而成,是各种原料混合物。
这种肥料一般是农户根据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要随混随用。
本标准字2014年10月18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哈尔滨肥黄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志付赵守福周玉琢花似虎本标准有效期三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掺混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冠以各种名称的肥料,适用于缓释型、控释型及有机质质量分数未超过20%的掺混肥料;本标准适用于干混氮和(或)磷和(或)钾肥料颗粒的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基础上仅干混有机颗粒(或)生物制剂颗粒和(或)中微量元素颗粒的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测定四苯基合硼酸钾重量法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测定真空烘箱法GB/T 8577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测定卡尔.费休法GB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 14540 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83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T 19203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HG/T 2843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掺混肥料bulk blending fertilizer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浅谈肥料检验中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浅谈肥料检验中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作者:阿米娜·亚合甫来源:《科技风》2017年第06期摘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抽样检验中不难发现,肥料的标识往往存在诸多问题。
肥料的标识错误经常直接或间接的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基于此,本文主要就肥料名称、养分含量、肥料标准等十个方面的错误进行列举,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以便引起肥料生产企业和管理部门的重视,减少由此引发的消费者经济损失。
关键词:肥料检验;包装标识;错误一、肥料产品包装标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GB18382-2001《肥料包装内容和要求》中明确规定,标示内容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做到通俗易懂、严谨准确,不得以错误或引起误解的方式介绍肥料,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引导用户将该肥料与其他不同性质的肥料混淆。
(二)肥料标识的内容一般来说,肥料外包装应当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肥料名称和商标;二是净含量、规格和等级;三是养分含量;四是生产许可证及编号;五是添加物含量;六是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七是生产日期及批号;八是肥料标准;九是警示语;十是其他相关需要标注的内容。
二、当前肥料包装标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名称不符首先,肥料包装上的标示名称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规定名称不符。
例如,按照执行标准应当标注的肥料名称为生物发酵肥、有机肥料。
而实际标注的产品名称为“壮丰铵”、“倍增肥”等。
第二,一些生产企业为了推销肥料产品,故意在产品名称前标注不实、夸大性的语言,如“高能复混肥”、“全元素肥料”、“特效复混肥”等。
第三,一些缓释、稳定性肥料中未标注核心肥料名称。
如控释肥料是控释复混肥料还是控释掺混肥料未明确指出。
(二)虚标养分含量一些不法厂商为了吸引顾客眼光虚标肥料。
第一,将非养分含量计入总养分中。
第二,把中微量元素和大量元素相加。
第三,中微量元素肥料包装器中只标明中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但不单独标定各中微量元素的含量。
肥料基本知识科普(三)

肥料基本知识科普(三)41、什么叫做合理施肥?合理施肥就是要求施肥能达到下列三方面的目的:①施肥能使植物获得高产和优质;②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③改善土壤条件为高产稳产创造良好的基础,即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
42、合理施肥主要依据是什么?首先,要考虑作物的营养特性。
不同作物或作物在不同的生育时期对营养元素的种类、数量及其比例都有不同的要求。
其次,施肥必须根据土壤性质来进行,其中,着重要考虑的是土壤中各养分的含量、保肥供肥能力和是否存在障碍因子等情况。
再次,就是考虑气候与施肥的关系。
气候影响施肥效果,施肥影响作物对气候条件的适应与利用。
此外,施肥必须考虑与其他农业技术措施的配合。
43、什么叫做作物营养临界期、临界值和营养最大效率期?营养临界期是指作物在某一个生育时期对养分的要求虽然数量不多,但如果缺少或过多或营养元素间不平衡,对作物生长发育造成显著不良影响的那段时间。
对大多数作物来说,临界期一般出现在生长初期,磷的临界期出现较早,氮次之,钾较晚。
临界值是作物体内养分低于某一浓度时,它的生长量或产量显著下降,并表现出养分缺乏症状,此时的养分浓度称为“营养临界”值。
在不同时期所施用的肥料对增产的效果有很大的差别,其中有一个时期肥料的营养效果好,这个时期称为营养最大效率期。
44、什么叫做肥料利用率?肥料利用率是指当季作物从所施肥料中吸收的养分占肥料中该种养分总量的百分数。
利用率可通过田间试验和室内化学分析,按下列公式求得:在目前栽培技术管理水平下,化肥的利用率大致在以下范围:氮肥为30——50%,磷肥10——15%,钾肥40——70%。
45、什么叫做最小养分律?最小养分率是德国化学家李比西提出来的。
他曾说过:如果土壤中某一种必需养分不足,或者缺乏的时候,即使其他养分都存在,这种土壤仍将成为不毛之地。
也就是说,在某种土壤中限制产量的因子是其中最为不足的一种养分。
最小养分律提醒我们,在施肥时应找出最影响作物产量的缺乏养分,以及各种必须养分之间的适当比例的关系。
肥料执法培训资料

肥料执法培训资料肥料质量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净化肥料市场,强化肥料产业管理,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从而保护泛博农民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
1、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 号令)。
(1)经营未经登记的肥料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赋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罚款。
(2) 肥料正式登记证和暂时登记证的有效期分别为5 年和1 年。
经营的肥料登记证有效期超过期限而未续展登记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肥料暂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
续展有效期为一年。
续展暂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的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赋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罚款。
(3)经营的肥料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标签被修改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罚款。
(4) 经营假劣肥料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规定。
长沙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长农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农发〔2011〕47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已经局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农业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七十六条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1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1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15、《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1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18、《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19、《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条2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21、《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2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2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2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2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26、《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27、《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28、《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第四条29、《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四条30、《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31、《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32、《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五条3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34、《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35、《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36、《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37、《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38、《湖南省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5项)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2、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3、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4、征用蔬菜基地审核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行政处罚(共87项)1、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2、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3、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4、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5、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致使蔬菜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6、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7、销售授权的农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8、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9、在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标明标识10、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未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或者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未重新标识1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未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或者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未载明和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产品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2、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13、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14、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5、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16、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推广领域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7、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等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18、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19、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20、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21、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2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23、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24、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25、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26、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27、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28、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29、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30、捕捉或出售青蛙等有益生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31、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3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3、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书、标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34、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5、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36、伪造、倒卖、转让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3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38、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3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40、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1、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2、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3、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45、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46、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47、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4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49﹑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50﹑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51﹑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52﹑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53﹑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54、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55、农产品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56、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57﹑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58﹑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59﹑引入﹑生产经营﹑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处罚种类: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60﹑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61﹑发布外来物种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62、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64、转借、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种类:收缴证书和牌照、罚款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5、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强制报废、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检或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7、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破坏和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处罚种类: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69、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种类:扣押证书、牌照,吊销操作证件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70、经检验、检查发现并告知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71、驾驶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72、未按规定位置安装农业机械号牌73、使用农业机械作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安全罩、防火罩74、未停机或未切断动力消除杂物、排除故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75、驾驶使用未经鉴定检验或者鉴定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76、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操作77、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证照、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78、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自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活动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79、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80、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活动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81、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82、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整机,承揽维修已达报废条件农业机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技术合格证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83、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84、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85、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未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后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农资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资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齐性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农业生产中种植业的发展离不开肥料。
下文是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肥料管理,维护肥料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畜健康和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经加工制作,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的商品有机、无机和生物肥料类,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为主的土壤调理剂类,以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状况为主的植物生产调节剂类以及兼有上述两种以上作用的其他制剂。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的生产(含肥料分装,下同)、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登记工作和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肥料登记的有关工作。
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主管肥料生产的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第五条肥料产品实行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肥料品种免于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铵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高浓度复合肥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免予登记的肥料。
进口肥料的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肥料登记由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肥料生产企业申请。
申请人应向受理登记机关提供下列内容的资料:(一)产品的主要成份、配方和理化性状;(二)产品的技术指标、检验规则和方法;(三)产品的主要原料和生产的主要工艺;(四)产品有毒、有害元素的含量;(五)产品在三个不同类型的生态区域就不同作物或土壤进行的田间肥料应用试验所得到的安全用量、使用技术和增产效果的资料。
符合国家标准的复混肥除外。
申请登记用于在水果、蔬菜的叶面喷施、调理土壤和调节植物生长肥料的,还需提供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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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元素肥生产许可证
摘要:
1.微量元素肥的概述
2.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性
3.申请微量元素肥生产许可证的流程
4.生产许可证对微量元素肥生产的影响
5.我国对微量元素肥生产的管理及未来展望
正文:
微量元素肥是一种含有植物生长所需的微量元素的肥料,能够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对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生产微量元素肥的企业需要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生产许可证是企业生产特定产品的基本凭证,是企业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必要条件。
对于微量元素肥生产企业来说,获得生产许可证意味着其具备了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那么,如何申请微量元素肥生产许可证呢?首先,企业需要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
随后,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确认企业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最后,审查合格的企业将获得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对微量元素肥生产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生产许可证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低质量、不安全的产品进入市场。
其次,生产许可证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促使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产品
竞争力。
最后,生产许可证有助于政府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生产安全,对微量元素肥生产的管理越来越严格。
未来,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微量元素肥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广大农民使用上安全、高效的微量元素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