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合集下载

6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编制说明

6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编制说明

附件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管理的起点,保障调查质量对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三五”期间,我部修订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等标准规范,就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有关质量控制提出了要求,对保障调查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特别是涉及采样调查的,技术环节多且复杂。

实践表明,为切实保障调查质量,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调查质量控制的要求。

二、编制过程2021年5-7月,编制组梳理了国内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其质量管理相关的技术导则和指南,借鉴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质量控制工作经验,形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初稿。

8-9月,编制组通过视频会议、座谈交流等方式,调研了山东、广东等地经验。

10-11月,组织召开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业单位、有关专家等3个座谈会,并征求了部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意见,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本技术规定包括适用范围、总体要求、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调查报告编制、社会监督共七部分内容。

四、关键问题说明(一)适用范围《调查技术导则》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为书面调查,第二阶段主要为采样调查,第三阶段主要为补充调查。

《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适用于依据《调查技术导则》,开展建设用地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第二阶段调查)的各调查步骤(包括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调查报告编制)的内部质量控制,以及实验室检测分析的外部质量控制。

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土壤普查工作的质量控制是全程的、系统的、有计划的。

全程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土壤普查结果可靠、准确、有效,同时确保工作过程的方法规范、步骤合理、责任落实。

综合土壤普查工作质量要求和质检方法,制定本操作规范,对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责任进行细化,为土壤普查改进、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一、全程质量控制的任务(一)确保土壤普查各环节取样工作、土壤分析检测等工作的质量,确保结果的可靠性。

(二)检查是否完成和实施有关性能验证、方法校正实验,以确保分析结果的可靠性。

(三)分析、选择有效的土壤普查方法,并实施适当的技术控制,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定期记录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跟踪和更正,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不断优化土壤普查方法及系统,实施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完善全程信息化管理,并加强安全措施,以确保环境污染的控制和防护。

(一)工作可重复性及精确性:土壤普查全程工作必须精确、有序、可重现,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各环节工作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交叉验证各参数或标准。

(二)控制靶区:为了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应采用适当的技术控制方法,在检测中插入靶区,进行检测质量的监督和审核。

(三)抽样技术:土壤普查抽样必须科学合理,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以确保取样准确,从而保证抽样评价数据可靠性。

(四)现场检测技术:应采用现代技术,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执行,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数据管理实施:应及时完成数据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检测及报告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应加以监测和更改,以确保土壤普查的成果达到质量要求。

(一)土壤普查质量控制由各单位负责机构负责,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完善技术质量管理机制。

(二)土壤普查单位在承担各地区土壤普查任务时,应建立项目实施团队,并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全程质量控制。

(三)土壤普查各环节工作负责人均应给予充足的管理、技术支持和指导,保证按要求执行工作,以确保土壤普查质量可控。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本规定确定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中农产品样品的分析测试方法,适用于所有承担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检测实验室。

1 总砷1-1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1-1-1 编制依据本方法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 5009.268—2016)“第一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编制。

1-1-2 适用范围本方法规定了测定农产品中多元素含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

本方法适用于农产品中铬、镍、铜、锌、砷、镉、汞和铅的含量测定。

当称样量为0.5 g ,定容体积为50 mL 时,各元素的检出限和定量限见表1-1-1。

表1-1-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检出限及定量限元素 名称 元素 符号 检出限(mg/kg ) 定量限(mg/kg) 元素 名称 元素 符号 检出限(mg/kg ) 定量限(mg/kg ) 铬 Cr 0.05 0.2 砷 As 0.002 0.005 镍 Ni 0.2 0.5 镉 Cd 0.002 0.005 铜 Cu 0.05 0.2 汞 Hg 0.001 0.003 锌Zn0.52铅Pb0.020.051-1-3 方法原理试样经消解后,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测定,以元素特定质量数(质荷比,m /z )定性,采用内标法,以待测元素质谱信号与内标元素质谱信号的强度比与待测元素的浓度成正比进行定量分析。

1-1-4 试剂和材料注: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优级纯,水为GB/T 6682规定的一级水。

4.1 试剂4.1.1 硝酸(HNO3):优级纯或更高纯度。

4.1.2 氩气(Ar):氩气(≥99.995%)或液氩。

4.1.3 氦气(He):氦气(≥99.995%)。

4.1.4 金元素(Au)溶液(1000 mg/L)。

4.2 试剂配制4.2.1 硝酸溶液(5+95):取50 mL硝酸,缓慢加入950 mL水中,混匀。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农用地土壤标准概况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针对建设用 地,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农用地。针对农用地的土壤环境质 量标准,保护目标有的是人体健康,有的是生态环境(如土 壤生物),有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作物生长(防止减 产)。在制定方法上,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标的, 主要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和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制定 (如加拿大);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保护目标的,主要基于有 关土壤/作物数据,利用统计方法制定(如德国)。 三、标准的定位和保护目标 根据《土十条》要求,我国现阶段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农用地分类
— 30 —
议;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审议了《农用地土 壤环境质量标准(送审稿)》,要求第三次征求意见。2016 年 3 月 10 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 准(三次征求意见稿)》(环办科技函〔2016〕455 号)第三 次征求意见。
2016 年 5 月 28 日,国务院发布《土十条》。环境保护部 土壤环境管理司根据《土十条》的要求,进一步对《农用地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反复 研究讨论,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意见,形成《农用地筛 选值和管制值》。
二是风险管制值。其基本内涵是土壤中污染物高于该值 时,农产品超标风险很高,且难以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等措施降低超标风险,该农用地原则上可以划为严格管控 类。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农产品存在超标风险,具 体需要通过结合农产品质量协同调查确定,一般可通过农艺 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达到安全利用。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共量已显著降低,基本不会成 为影响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鉴于全国土 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六六六和滴滴涕在部分地区土壤 中仍有一定的检出率,保留上述两种污染物作为选测指标, 根据实际情况监控其含量变化及风险。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1.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1.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第六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土壤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数据库,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农用地土壤监测程序及质量控制措施研究

农用地土壤监测程序及质量控制措施研究

农用地土壤监测程序及质量控制措施研究 随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问题也逐渐凸显,因此加强对农用地土壤质量的监测成为必要的措施。本文主要研究了农用地土壤监测程序及质量控制措施。

农用地土壤监测程序主要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对象、监测频次、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法等几个方面。

1.监测目的 农用地土壤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以为土壤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2.监测对象 农用地土壤监测主要监测农业用地的土壤。其中,主要包括耕地、果园、茶园、林地等。

3.监测频次 农用地土壤监测的频次应根据监测目的和对象确定,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土壤监测频次也不同。

4.监测内容 农用地土壤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土壤中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空间分布和时间变化等方面。其中主要有土壤酸碱度、有机质、全氮、全磷、速效钾等指标。

5.监测方法 农用地土壤监测的方法包括野外调查法、室内化验法、现场测试法和遥感技术等。其中,野外调查法和室内化验法是最常用的方法。

二、质量控制措施 农用地土壤监测质量的控制很重要,只有做到严格的质量控制,才能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更好地指导农业生产和土壤环境治理。

1.样品采集 样品采集要遵循科学、规范、方法正确、数量充分、地点选好、保持一致性等原则。同时,还需注意采样器材的清洁、标识、封闭、保存等细节问题。

2.样品处理 样品处理时应遵循干燥、破碎、混合、剖分等标准处理程序,以确保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

3.化验检测 化验检测应按照标准化的检测方法进行,并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同时要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和保持良好的实验室环境。

4.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是保证监测结果可靠性的核心,主要包括质量保证计划、质量控制管理、监测数据精度控制、质量技术评定等多方面。

5.数据收集与分析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要注意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数据分析时要遵循科学分析方法和结论。

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定

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定

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定一、规定的背景我国是农业大国,农用地广泛分布于全国各个地区,土壤环境质量对于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长期的农业生产活动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农用地土壤环境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科学评估农用地土壤环境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评价技术规定势在必行。

二、评价方法1.数据搜集:收集农用地土壤相关数据,包括土壤类型、肥力、水分含量、有机质含量、微量元素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2.风险因子评估:对搜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土壤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因子,如重金属污染、农药残留等。

3.评价模型建立:依据风险因子的评估结果,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模型。

4.风险评价:利用建立的评价模型,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风险进行评价,得出相应的评价结果。

5.评价结果分析与处理: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明确土壤环境的风险程度,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三、应用价值1.科学指导农业生产:通过评价农用地土壤环境的风险程度,可以为农业生产提供科学指导,如合理使用农药、控制化肥施用量等,从而减少农业生产对土壤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保护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的饮食健康。

3.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科学评价农用地土壤环境的风险程度,可以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和生态平衡。

综上所述,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积极采用这一评价技术规定,在农业生产中注重土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实现可持续农业发展目标作出积极努力。

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一、前言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是保护农田生产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本指南旨在系统介绍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技术要点和方法,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确保土壤环境质量。

本指南将从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意义、技术流程、关键技术和常见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意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

一方面,加强土壤环境的调查评估有助于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土壤环境中的污染问题,指导土壤修复和改良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三、技术流程1.确定调查评估范围:根据农用地的类型、规模和分布情况,确定调查评估的范围和重点区域。

2.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采集土壤样品,进行土壤理化性质、微生物含量、重金属和有机物质等方面的分析,获取土壤环境质量的基本信息。

3.污染源调查:了解周边环境的情况,寻找可能的污染源,分析影响因素。

4.风险评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污染源调查的结果,对土壤环境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程度和范围。

5.制定修复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土壤修复和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

6.监测与评价:实施修复和保护措施后,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评价修复效果。

四、关键技术1.土壤采样和分析技术:采样方法要科学规范,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分析方法要准确可靠,包括土壤理化性质、营养物质和污染物等方面的分析。

2.土壤修复技术: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多种修复方法,选择适宜的修复技术,保证修复效果。

3.监测评估技术:建立完善的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问题,评价土壤环境的变化和修复效果。

4.污染源管控技术:通过控制源头来减少土壤环境的污染,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有害物质的控制等方面的技术。

五、常见问题1.土壤采样点选择不合理,导致样品不具代表性。

解决方法:根据土壤类型、作物种类和污染来源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采样点,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附件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

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是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工作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详查样品的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结果报告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 术语与定义 2.1 密码平行样品 利用在详查平行样品采集点位采集的土壤或农产品样品制成的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用于评价实验室分析测试的精密度以控制随机误差。 采用干样分析测试的检测项目,如土壤和农产品中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该样品由制样人员在制样单位将加工完成的详查样品混匀后以四分法制备而成;采用鲜样分析测试的检测项目,如土壤中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该样品由采样人员将同一采样点位采集的所有样品在采样现场剔除异物、混匀后以四分法制备而成。 2.2 统一监控样品 一种理化性质和组成足够均匀稳定的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用于评价实验室分析测试的准确度以控制系统误差。 该样品由专业机构根据详查需要专门制备,其指定值主要依据标2

准物质定值程序赋值,或根据各检测实验室的分析测试结果采用稳健统计方法确定。

3 总则 3.1 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按照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方案和本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3.2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依据详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其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接受国家或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掌握详查相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 3.3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按照本技术规定,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并自觉接受国家和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 3.4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时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价报告,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应负责编制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报告。 3.5 各级详查质量检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开展详查质量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工作情况。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控制措施。

4 样品采集 4.1 应严格按照《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和《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样3

品采集和保存工作。 4.2 采样质量检查包括采样现场检查和采样文件资料检查。 4.2.1 采样现场检查 4.2.1.1 采样点检查:采样点的代表性与合理性、采样位置的正确性等; 4.2.1.2 采样方法检查:采样深度、单点采样、多点混合采样等; 4.2.1.3 采样记录检查:样点信息、样品信息、工作信息等; 4.2.1.4 样品检查:样品标签、样品重量和数量、样品包装容器材质、样品防沾污措施等; 4.2.1.5 样品交接检查:样品交接程序、交接单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4.2.2 采样文件资料检查 4.2.2.1 采样点位图检查:采样点的合理性、布设点位位移情况; 4.2.2.2 采样记录和照片检查:记录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现场照片是否齐全和清晰等。 4.3 采样质量检查分采样小组、采样单位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三级质量检查。农产品样品采集受到农产品成熟期时间限制,三级质量检查应在成熟期内完成。每个采样小组应指定1名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本小组采样工作进行自检;每个采样单位应指定至少1名专职采样质量监督员,负责对本单位采样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4.3.1 采样小组开展自检要求应达到100%。 4.3.2 采样单位对采样文件资料检查的要求应达到总工作量的100%。 在文件资料检查的基础上,采样单位应针对位置发生明显偏移(超过100m)的、未使用采样手持终端记录采样信息的、其他信息存疑4

的采样点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点位数量应达到总工作量的20%。对于位置偏移超过1000m的点位,必须开展现场检查。 4.3.3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对各采样单位采样文件资料检查要求应达到总工作量的10%,并应重点检查位置发生明显偏移(超过100m)点位的文件资料。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对各采样单位采样现场检查主要针对采样单位已完成的采样工作,现场检查点位数量的要求应达到总工作量的0.5%,并应重点关注文件资料检查时发现问题的点位。 4.4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指出,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责令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如果采样小组或采样单位存在未在规定点位采集样品、未按规定方法采集样品、采样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样品标识不清等严重质量问题,应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对采样小组:采样单位应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采样小组的现场检查比例提高一倍。如仍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采样单位应要求该采样小组重新采集最近两次检查期间采集的所有样品,或安排其他合格的采样小组重新采集相关样品;如未发现新的严重质量问题,该采样小组应重新采集本次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所有样品。 对采样单位: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采样单位的现场检查比例提高两倍。如仍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要求该采样单位重新采集最近两次检查期间采集的所有样品,或安排其他合格的采样单位重新采集相关样品;如未发现新的严重质量问题,该采样单位应重新采集本次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所有样品。 4.5质量检查人员可直接将采样现场检查和采样文件资料检查的5

结果输入质控手持终端后,打印签字形成采样质量检查记录(采样现场检查和采样文件资料检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分别见附1表1-1和附1表1-2)。质量检查人员应依据采样质量检查情况对样品采集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4.6 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除在详查期间进行例行质量检查外,在详查采样工作阶段性结束之前,要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对各采样单位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5 样品制备 5.1 应严格按照《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和《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样品制备(以下简称制样)和保存工作。 5.2 制样质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5.2.1 制样场所检查:影像监控设备、环境条件、防污染措施是否齐备; 5.2.2 制样工具检查:磨样设备、样品筛、辅助制样工具等是否齐全、完好,分装容器材质规格是否满足技术要求,磨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和定期维护,制样工具在每次样品制备完成后是否及时清洁; 5.2.3 制样流程检查:样品干燥、研磨、筛分、混匀、缩分、装瓶过程是否规范; 5.2.4 已加工样品抽查:样品瓶标签、样品重量和数量、样品粒度、样品包装和保存是否规范; 5.2.5 制样原始记录检查:影像监控记录的完整性、记录表填写内容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否是随时记录。 5.3 制样质量检查分制样小组、制样单位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6

三级质量检查。 5.3.1 制样小组开展自检要求应达到100%。 5.3.2 制样单位开展制样质量检查的要求应达到总工作量的5%。 5.3.3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制样质量检查要求应达到总工作量的0.5%。 5.3.4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使用影像监控设备对制样流程进行实时远程在线监控。 5.4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指出,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要求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如果制样小组或制样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的制样方法制备土壤或农产品样品、未采取有效的环境条件控制措施防止样品在制备和加工过程发生沾污、已加工样品的样品重量或粒度未达到规定要求、样品标识不清或样品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定要求、不能提供完整的样品制备影像监控记录等情节严重且难以整改的质量问题,应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对制样小组:制样单位应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制样小组的检查比例提高一倍。如仍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制样单位应要求该制样小组重新制备最近两次检查期间制备的所有样品,或安排其他合格的制样小组重新制备相关样品;如未发现新的严重问题,该制样小组应重新制备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当日制备的所有样品。 对制样单位: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制样单位的质量检查比例提高两倍。如仍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要求该制样单位重新制备最近两次检查期间制备的所有样品,或安排其他合格制样单位重新制备相关样品;如未发现新的严重质量问题,该制样单位应重新制备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当日完成的所有样品。 7

5.5 质量检查人员可直接将检查结果输入质控手持终端后,打印签字形成样品制备加工检查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见附1表1-3)。质量检查人员应依据制样检查情况对制样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6 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除在详查期间进行例行质量检查外,在详查制样工作阶段性结束之前,要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对各制样单位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6 样品流转 6.1 负责发送样品的单位(以下简称送样单位)应严格按照《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和《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要求开展样品流转工作。 6.2 负责接收样品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样单位)在样品交接过程中,应对接收样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样品标识、样品重量、样品数量、包装容器、保存温度、样品应送达时限等。 6.3 在样品交接过程,接样单位如发现送交样品有下列严重质量问题,应拒收样品,并及时通知本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 6.3.1 样品无编号、编号混乱或有重号; 6.3.2 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破损或沾污; 6.3.3 样品重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6.3.4 样品采集后保存时间已超出规定的送检时间; 6.3.5 样品交接时的保存温度等不符合规定要求。 6.4 样品经验收合格后,接样单位样品管理员应在样品交接记录(见附1表1-4)上签字,注明接样日期,并返回一份给送样单位。 6.5各省(区、市)流转中心应根据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统一安排,在详查送检样品中插入密码平行样品和统一监控样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