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同居关系解除彩礼返还问题
由一起“彩礼”案执行引发的困惑与建议

还要 充分考 虑到案件 的执行 ,从 以下几个方 面加 以注意 : ( ) 注 意 把握 该条 解 释作 为解决 此 类纠 纷 时所 坚持 的 一 要 基 本 原则 。彩 礼 如何 返 还 ,应 以当事 人 是 否缔 结婚 姻 关 系 为主 要 判 断依 据 。给 付彩 礼 后 未缔 结 婚姻 关 系 的 ,原 则上 收 受彩 礼 方 应 当返还 彩 礼 。给 付 彩礼 后 已 经结 婚 的 ,原 则上 彩 礼不 予 返 还 ,只 有数 额 特 别 巨大 ,影 响 当事 人 生产 生 活 的条 件 下 ,才 能考 虑 予 以酌 情返 还 。 ( ) 以该 地 区确 实 存 在给 付彩 礼 的 习俗 作 为该地 审理 二 要 此 类 纠纷 的前 提 。如 果 当地 没 有婚 约 彩 礼的 习俗存 在 ,则不 涉 及给 付 与 返还 彩 礼 问题 。 对于 不 能认 定 为彩 礼 的 ,要 视其 具 体 情况 按 男 女交 往 间 的财 物 纠纷 处理 。一 般来 讲 ,彩 礼 的给 付 都 是 非 f 的 ,往往 迫 于 当地 习俗 而不 得 不给 付 。如 果 确属 完 全 9愿 自愿 给 付 且无 任何 附加 条件 的 ,所 给 付 的财 产 一律 按 一般 赠 与 处理 。在 审理 此 类案 件 的过 程 中 ,应 尽 量缩 小 判决 返还 彩 礼 的 范 围和数 量 。
W W W . I gz s. or m z z c n
由一起 “ 彩礼 ’案执行 引发的困惑与建议 ’
◎ 罗建 升
( 县人 民法院 ,河 南 浚 县 4 6 5 浚 5 2 0) 中图 分类 号 :D 15 1 3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号 :1 7 -0 9 2 0 0 — 7 —0 9 .8 3 9 2( 0 9) 7 0 6 2 6 有 这样 一 起执 行 案件 ,申请人 甲男与 被 申请 执 行人 乙 女 因 同居 关 系析 产 纠纷 诉 至法 院 ,法 院 审理 后 作 出判 决 ,判 决 乙女 于 判决 生 效后 十 日内返还 甲男 彩礼 款7 0 元 。在 判决 指 定 的期 00 限 内 ,乙女 未 按 判决 内容 履 行义 务 ,于 是 甲 男 申请 法 院要 求 对 乙女 强 制执 行 。 案件执 行 过程 中 ,执 行 人 员按 照 申请 人提 供 的 乙 女 娘 家 的 住 址 ,向 乙 女送 达 执 行 通 知 , 因为 不 认 识 被 执 行 人 ,乙 女母 亲称 乙女 不在 家 ,于 是执 行 人 员要 求 乙女 之母 代 为 签 收执 行通 知 书 ,乙 女之 母拒 收 ,无奈 执 行人 员将 执 行通 知 书 留置 送达 。在执 行 通 知书 指定 的 履行 期 间 内 ,被执 行 人 未按 执 行通 知 书履 行义 务。 案件 应该 进 入 强制 执 行程 序 ,但 却 因 为各 种原 因 ,导 致案 件无 法强 制执 行 。 根据 日常所 办理 的 此 类案 件 中所遇 到 的 问题 ,造 成 案件 无 法强 制执 行 的情 况主 要有 以 下几 种 : 是被执 行人住址 不确定 。女方 在与男方 解除婚姻 或 同居 关 系后 ,一 般情况 下 ,或 回娘 家居住 、或9 出找工 、或 另9 出嫁 , 1 、 1 、 特 别是 9出打工 的情况 ,使被 执行人 非常 不好找 ,导致 在执行 中 1 、 因无法对被 执行人采取 人 身强 制措施 而使案件执 行受阻 ; 二是 被执 行 人收 入不 固定 。此 类 案件 多属 农村 彩 礼 纠纷 , 被 执 行人 在 与 男方 解 除婚 姻或 同居 关系 后 ,很 多情 况 下是 只 身 出 门 、身无 长物 ,既 没有 固定 职 业 ,也 有固 定收 入 和存 款 , 导致 案件 因 无法对 被执 行 人财 产 采取 强制 措施 而 搁浅 。 三是 被执 行 人财 产 不 明确 。按 照 农村 的一 般生 活 习惯 ,闺 女 出嫁后 离 异 的 ,女方 一 般或 与 其 父母共 同生 活 ,或 重新 组 织 家庭 。在 这 两种 情况 下 ,因作 为 家庭 成 员的 女 方在 共 同生 活 的 这 个 家庭 中 的财 产情 况 不 明确 ,法院 又 无法 在执 行 阶段 对 其财 产 进 行分 割 ,导 致对 其 现 在家 庭 财产 无 法强 制执 行 ,致使 案件 的执行 无 法前 行 。 综上 种种 ,给执 行人 员执 行 彩 礼案 件带 来 了诸 多 困难 ,增 加 了此 类 案件 的 执 行 难度 ,使 将 近8 % B 案件 执 行 人 员 无法 0 ̄类 执 行 ,成 为执行 积 案 ,当事 人 意见 很 大。 I 彩礼 ”作 为一 个约 定俗 成 的 名词 ,对 其 的表 述并 非 一个 规 范 的法律 用 语 。人 民法 院 审理 的此 类纠 纷 案件 的 案 由 ,按照 最高 法 院 《 民事 案件 案 由 》的 有关 规 定一 般被 定 为 “ 约 财产 婚 纠纷 ”。在 农 村 ,受 我 国婚 姻传 统 和 当前 社会 因素 的影 响 ,婚 前给 付 彩礼 的 现 象在 我 国特 别是 在 广 大农 村地 区 还相 当盛 行 , 已经 形 成 了一种 约 定俗 成 的 习惯 ,甚 至 在 一个 地 区范 围内还 有 着较 为 统一 的标 准 ,并 且 礼 金数 额 呈逐 年 上升 的 趋势 。有 的 当 事人 为 了给 付彩 礼 ,不 得 不 全 家举债 ,家 庭生 活 苦不 堪 言 。如 果 双 方最 终 未 能结 婚 ,发 生 彩 礼 纠 纷 而 案 件 得 到 不 到 及 时 执 行 ,势 必给 当事 人 在 生产 、生活 上造 成 许 多 困难 ,影 响 到社 会 的和 谐稳 定 。 2 0 年4 1 0 4 月 日实施 的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关 和 国婚姻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 第十 条规 定 : “ 二 当事 人 请 求返 还按 照 >俗 给 付 的彩 礼 的 ,如果 查 明属 于 以 下情 形 ,人 民 - 3 法 院 应 当 予 以 支 持 ・ ( )双 方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的 : 一 ( )双 方办 理 结婚 登 记手 续 但 确未 共 同生 活 的 ; ( )婚 前 二 三 给 付并 导 致给 付 人生 活 困难 的 。适 用 前款 第 ( )、 ( ) 二 三 项 的 规定 ,应 当以双 方 离婚 为条 件 。 ”上述 规 定 ,标 志 着人 民法 院正 式 以 司法 解释 的 形式 对 于彩 礼 纠 纷 问题 如何 处 理作 出 了明 确规 定 。 为切 实保护 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确保 此类案 件的及 时执行 , 笔者认 为 ,在彩 礼返 还案件 的 审理 过程 中 ,在既体现 我 国民法调 整 平等 主体之 间关系 的立法 主 旨,又充分 考虑风 俗 > 惯的 同时 , - - 5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1•【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案例二: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四:婚约财产纠纷中,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
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
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
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
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
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典型意义】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
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2023年新婚姻法彩礼归还问题023彩礼新政策

2023年新婚姻法彩礼归还问题_2023彩礼新政策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彩礼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民法典》对婚姻新规定禁止以结婚的名义索取彩礼,禁止父母包办婚姻以及进行婚姻买卖。
恋爱阶段的东西不应在分开后索要。
1、在民法典对于彩礼的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紧止靠婚姻索取财物”。
2、关于返还彩礼,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这三种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其他常见的彩礼纠纷:(1)民法典对恋爱前的彩礼规定恋爱阶段送的东西,一般是被列为赠送关系,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2)民法典对彩礼返还的额度规定两人在一起之后,没有登记结婚,这种要视双方过错以及生活时间的长短来定返还多少比例彩礼。
(3)民法典对男方出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女方邀请宾客的婚宴费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这种费用不能返还,因为不是真正的金钱实物。
民法典对婚姻彩礼的规定1、《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法律没有禁止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码事。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
3、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的金钱的行为是可以的。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规定退还彩礼的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保障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订婚、结婚过程中,男方为表示诚意,自愿给予女方及其家庭的财物。
第三条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前,自愿给予彩礼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后,因离婚等原因导致彩礼退还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彩礼的给予与接受第五条男方给予彩礼,应当出于自愿,不得以彩礼作为婚姻的强制条件。
第六条女方及其家庭接受彩礼,应当表示感谢,不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
第七条彩礼的给予与接受,应当遵循当地风俗习惯,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章彩礼的退还条件第八条下列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男女双方或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无效的;(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四)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女方提出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的。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女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一)男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因重大疾病、精神疾病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女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的;(二)男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女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的;(三)男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因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维持,女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的。
第十条在以下情况下,彩礼不予退还:(一)双方已共同生活满一年的;(二)女方怀孕或者已经生育的;(三)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
第四章彩礼的退还方式第十一条彩礼的退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现金退还;(二)实物退还;(三)折价退还。
第十二条彩礼的退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二)自愿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没领证没办婚礼分手了彩礼能退吗?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页眉可删)没领证没办婚礼分手了彩礼能退吗?导读:没领证没办婚礼分手了彩礼能退。
但特殊情况除外。
如果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在一起生活。
还有,彩礼的支付确实给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此处特指彩礼的给出导致无法支持原来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一、没领证没办婚礼分手了彩礼能退吗?没领证没办婚礼分手了彩礼能退。
但是只能退一部分,全部退回的概率很低、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个情形是不能归还彩礼的: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礼确用于共同生活的。
那哪些情况下是可以拿回彩礼的?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彩礼以外的其他赠与财产能否追回?鉴于处于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在日常交往中,存在为了取悦对方而自愿赠送礼物的行为,该赠与行为系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据此,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未约定受赠后产生义务的,赠与物一旦交付给受赠人,赠与行为即成立,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司法实践的处理:1、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2、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男女双方结婚,男方应该给女方及其父母礼金,好像是中国约定俗称的规矩。
生活中,有很多男女朋友因为彩礼给多少存在矛盾,最后导致分手的事情。
更有甚者,在婚礼当天新娘要求加彩礼否则不结婚,最后导致婚礼取消。
对于这样的事情,首先双方最好的还是各退一步,协商解决,尽量不要闹上法庭,好聚好散。
毕竟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赚钱都不容易,多沟通,有利于双方关系稳定。
但是如果遇上对方不讲理的情况下,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
没领证没办婚礼分手了彩礼能退。
法院处理关于涉及彩礼案件的原则

法院处理关于涉及彩礼案件的原则⼀、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是中国旧事婚礼程序之⼀,我国⾃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赠送聘⾦、聘礼的习俗,这种聘⾦、聘礼俗称“彩礼”,在现代⼀般指婚恋中男⽅给⼥⽅的聘礼或礼⾦。
“彩礼”的表述并⾮是⼀个专业的法律术语,⼈民法院在受理有关彩礼纠纷的案件时⼀般都将其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前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已经形成了⼀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实践中男⼥在交往期间男⽅为追求⼥⽅为⼥⽅或者其近亲属所做的⽀出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与彩礼注意加以区分。
⾸先,给付彩礼是我国民间的⼀种风俗习惯,在某些地⽅⼤量存在,且有愈演愈烈,相互攀⽐的情况。
给付和收受彩时间、给付的数额等内容都是在当地习惯⽀配下发⽣的,⼤部分情况下,既⾮男⽅主动⾃愿赠与,⼜⾮⼥⽅强迫索取。
其次,给付彩礼是以婚约是为前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
如果男⼥双⽅订⽴了婚约,按照习俗⼀般都会发⽣彩礼的给付。
同时,发⽣纠纷的原因⼜都是基于婚约的解除,没有婚约不解除⽽请求返还彩礼的。
再次,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的财产流转关系,其法律效⼒同样应当依附于婚约的效⼒。
彩礼给付后,婚约有效,或依约结婚、共同⽣活,不存在彩礼的返还的问题;婚约失效,或婚后短时间内离婚,其彩礼的取得就失去合理性和合法性;⼆、处理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婚约问题现⾏法律并没有加以规范,都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进⾏。
婚约的成⽴、存续期间的来往以及解除等事项都是按照风俗习惯,那么双⽅为此发⽣纠纷,当然撇不开风俗习惯在其中的作⽤。
有些婚约当事⼈即使不愿意履⾏婚约,也害怕受到公众道德上的谴责,⽽依据当地习俗,积极弥补因⾃⼰解除婚约⽽给对⽅带来的损失,如给付彩礼⼀⽅主动放弃。
其实这种习俗在法律上就可以作为“具有习惯法效⼒的规范”。
依法调解退彩礼消除乡邻不和睦

文\张旭郭万斌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云林村委会六组发生了这样一起纠纷:男方下彩礼后女方又不同意嫁了,男方要索回彩礼,双方因此争论不休。
杨林镇调解委员会经过苦口婆心的劝说,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消除了乡邻的不和睦。
杨林镇老城村女青年丁某,2014年6月初从外地务工回来后,经人介绍与云林村六组的男青年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阳家人按农村习俗,带着彩礼到丁家提亲,阳、丁两人也着手准备结婚用品等都放在男方家。
后由于阳、丁两人相处时间太短,相互了解不深,双方家人对一些问题看法不一,造成两名青年在谈婚论嫁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丁某不同意嫁给阳某了。
丁家退还彩礼后,阳家认为还有部分没有退还。
双方为此争执不休。
10月25日,阳某来到杨林司法所要求调解,调解员即向双方当事人的亲戚调查核实。
掌握相关情况后,10月26日杨林司法所联系云林、老城两个调委会一起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调解员首先对阳某提出的返还彩礼清单,一一调查核实、证实和认可。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核实,阳某提出了要求退还的彩礼包括恋爱期间购买的物品总价值近9000元。
但是,调解室认定核实的现金数额却不足2000元。
双方意见分歧很大。
于是,调解员把双方当事人分开做工作,把《婚姻法》中对于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处理办法,对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案例,分别给双方当事人逐一讲清讲明讲透,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
离婚退彩礼的法律规定

离婚退彩礼的法律规定离婚退彩礼的法律规定,是指在我国离婚时,婚姻双方该如何处理彩礼的问题。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彩礼是由男方向女方家庭提供的财物,用于表示对女方家庭的感激之情,也是尊重女方家庭的一种表现。
但在现代的婚姻中,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和法律的逐渐完善,彩礼逐渐成为了一种风俗,且在离婚时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那么,在离婚时,有哪些法律规定需要遵守呢?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离婚退彩礼的法律规定。
一、彩礼的定义和性质彩礼是古代中国婚姻的一种习俗,是在我国传统婚姻中男方在求婚和结婚时,向女方家庭提供的财物。
彩礼的种类很多,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时代都有不同的习惯和风俗,但其本质是一种经济交换,既包括现金、礼金、物质财富,也包括农村地区的牛、羊等生活用品。
彩礼的性质是一种礼俗,但也是一种经济交易行为。
二、彩礼的法律地位彩礼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是属于婚前财产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婚前财产是指结婚前男女双方所持有的财产,包括财物和权利财产。
那么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彩礼也是属于婚前财产的一部分。
因此,在离婚时,婚姻双方需要根据婚前所持有的财产及其作用来确定彩礼的归属问题。
三、离婚后的彩礼处理方式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离婚后的彩礼退还问题,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无过错方不退还彩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应当在离婚时,由另一方退还。
但无过错方不应当退还给无过错方的彩礼。
”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如果给彩礼的一方是有过错方,或者是有婚姻外遇行为的一方,那么彩礼退还的责任应当由该方承担。
但如果给彩礼的一方是无过错方,那么无过错方不应该退还给有过错方所赠送的彩礼。
(二)协议处理彩礼离婚时,婚姻双方也可以根据彩礼的性质、彩礼是否全部或部分已经消耗等情况,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在协议中约定彩礼由原彩礼给方全额或部分退还,或由双方共同继续拥有,则应双方遵循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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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同居关系解除彩礼返还问题的探究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大环境下,青年男女的同居生活现象已普遍,由于未经政府登记,这种同居关系解体的随意性大大增加,从而导致解除同居关系引起彩礼返还的纠纷大量增加,也给社会带来诸多的不安定因素。
彩礼是现阶段很多地区还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特别是在文化知识缺乏的农村,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还相当盛行,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目前,对于家庭婚姻纠纷中的彩礼问题,我国的《婚姻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可循。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
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此条司法解释为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和离婚纠纷中发生的彩礼返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彩礼的性质、彩礼的返还范围及返还比例等一系列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一、同居关系的含义及形成的情形
对于同居关系的表述究竟含义是什么,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
本文讲的是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是两个异性者以性和爱为基础而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且强调“夫妻”性生活内容。
1、自由恋爱形成同居关系。
在共同生产、共同劳动中,由于不断的接触,相互之间产生爱慕之情,倾泻自己的感情,继而发展到同居生活,甚至生了孩子。
2、逃避计划生育政策形成同居关系。
在农村,还有相当一部分家庭经济状况处于中游或者中下游阶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简单的举行结婚仪式或者外出旅游结婚,既使生了孩子也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3、迫于彩礼给付或收受彩礼形成同居关系。
有些男方由于给付女方大量的彩礼,已造成家庭经济吃紧甚至债台高筑,如要解除婚约还怕女方不能退回彩礼,而在无奈之下举行结婚仪式形成同居关系;女方由于收受了男方大量的彩礼,已用于家庭生活,如要解除婚约又无力退回彩礼,而在无奈之下举行结婚仪式形成同居关系。
4、经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关系密切的亲戚介绍订婚,订婚后发现对方不是自己想象的伴侣或者另有新的意中人,但迫于家庭和亲戚的压力,不敢提出解除婚约,即使提出解除婚约家庭和亲戚不同意,不敢再与家庭抗争,而在无奈之下举行结婚仪式形成同居关系。
未经政府登记而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但这种同居关系有悖法律规定,再者有些同居生活后二人并不和谐,即使生育了孩子,也不愿与对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这种同居关系十分不牢固,更容易引起解体。
无论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只要解除同居关系,都要涉及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问题。
二、彩礼的含义及性质
彩礼,也称为聘礼等。
这种以结婚为目的而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大部分发生在婚约阶段,《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并没
有作出规定。
而这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在我国现阶段、在某些区域还普遍存在,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将会引起很多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进而威胁到全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彩礼的范围
解除同居关系、离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往往都涉及彩礼问题,处理此类奇纠纷时,如何正确辨析彩礼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农村传统习俗的原因,缔结婚姻的过程郑重而繁琐,礼尚往来贯穿于缔结婚姻的全过程,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数量和名目众多。
哪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按照当地习俗,凡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大额现金、金银饰品、摩托车、电
车及电器等贵重物品均为彩礼。
一般是指通过媒人给付的财物,平时双方及家人的相互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依据彩礼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金钱彩礼”和“贵重物品彩礼”两类。
金钱彩礼是指在订婚和举行结婚仪式前的这段时间,男方通过媒人给付女方及其家人的聘礼,数额往往较大。
对于平时男、女方及其家人、亲属相互之间的金钱赠与,数额较小,不属于彩礼。
贵重物品彩礼主要是指金银饰品、摩托车、电车、电器及家具。
在婚约期间,男女双方相互往来,由一方给付另一方或者双方相互给付的烟、酒、食品、化妆品、少量衣物、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及专用物品,包括按习俗进行相亲、订婚、换帖、举行结婚仪式的请客酒席费用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四、彩礼请求权的主体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情况下,彩礼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陪送或者代送,且多是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支付;收受彩礼的一方多由父母代收,用于家庭生活。
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和父母共同起诉。
同时,对于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
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也会将彩礼交由父母掌管和用于家庭生活。
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
五、处理同居关系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意见或建议
1、关于案由的确定。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诉讼中是定婚约财产纠纷还是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说法不一,也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笔者认为,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没有共有财产的,案由应当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同居期间有共有财产的,案由应当定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处理同居关系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意见或建议。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男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女方的彩礼,同居生活后,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
而在实践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即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
理由是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种观点给付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第三种观点是根据《婚姻法》的立法原意和农村习俗酌情返还。
理由有四:其一,《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现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自由即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以金钱为基础。
其二,《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该条仍是体现婚姻男女平等,不能以金钱为婚姻是否缔结的条件。
其三,在一定区域的农村,男方按照约定俗成的农村习俗给女方一定
数量的彩礼,已被公众所接受。
此类纠纷有相当一部分经媒人、亲属或者村干部调解,根据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大小、多少以适当返还而结局,且能达到即时过付皆大欢喜的效果。
其四,参照衡平原则,酌情返还彩礼既能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并且达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的效果。
笔者同意第三种处理观点。
因为它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也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