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PDF.pdf
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法律法规保障

收稿日期:2021-05-14 作者简介:申 峰(1981— )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馆员。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 目编号:17BTQ007。
127
投入。
申峰: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法律法规保障∗ 行为负责,不得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
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 系统管理办法》 以及公安部正在研究起草的《 公共
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以上几部法律的相关条款充 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
分考虑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用户群体 均提到了应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
的权利保障。
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 于 2021 年 1 月 1 2012 年 12 月通过的《 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
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第五十四条指出相关部门应为 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创造条件。 《 未成年人保护
《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16] 《 互联网 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17] 分别规定了互联网论坛
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 社区服务和跟帖评论服务的内容和形式。 信息技术
第 41 卷第 6 期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1 年 6 月
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法律法规保障∗
申 峰
(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1191)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用户义务;法律;法规
摘 要:文章分析了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指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在实
只了解《 公共图书馆法》 而不清楚具体衔接的法律 以及行政法规,同样无法保证公共图书馆的顺利 运行。 3. 1. 3 《 公共图书馆法》 有关条文与其他法律、法 规存在不一致、衔接不妥的问题。 《 公共图书馆法》 第十条、四十一条提到了古籍文献的保护、利用和宣 传等问题,而《 文物保护法》 [19] 和《 可移动文物修复 管理办法》 [20] 则对文物修复、利用的不可损害,修复 的资质管理等有明确规定。 《 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 十六条提到了呈缴本制度,要求出版单位要向所在 地省级公共图书馆缴存正式出版物,而目前的《 出 版管理条例》 [21] 二十二条中并无此要求。 以上问题 的存在会不同程度地影响《 公共图书馆法》 的贯彻 执行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3. 1. 4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应加强与其 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同时指出国家支持 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为了实现资源 共建共享,各地出现了公共图书馆与当地高校图 书馆合作共建的现象,如:深圳大学城图书馆( 深 圳市科技图书馆)、河南科技大学图书馆( 洛阳市 科技图书馆)、聊城大学西校图书馆( 聊城市图书 馆)、黄淮学院图书馆( 驻马店市图书馆)、济源职 业技术学院图书馆( 济源市图书馆) 等均实行“ 两 块牌子,一套人员” 的管理模式。 校地共建图书馆 出现的时间已经不短,但 2018 年实施的《 公共图 书馆法》 对于这种模式完全没有涉及,而高校图书 馆目前执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只是教 育部门的规定,校地共建图书馆运行过程中如果 出现涉及图书馆发展的经费拨付、人员归属、资源 建设重点等问题将很难协调解决。 3. 2 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的问题 立法作为人类的社会活动,要接受实践的检验, 其标准就是在社会中要适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 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要求[22] 。 法律、法规体系 要统一、规范,由于公共图书馆事业涉及的法律、法 规较多,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组织权威专 家编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释义》 一 书,对每项条文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对需要衔接的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说明,但从法律解释的主体
2024事业单位新财务法规解读

2024事业单位新财务法规解读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
本文档旨在对2024年新规则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各事业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规定。
二、新规则的主要变化1. 明确财务管理体系新规则明确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新增了对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以防范财务风险。
2. 优化预算管理新规则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环节进行了优化,强化了预算的刚性约束。
明确要求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确保预算执行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管理新规则要求事业单位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对资金使用进行了明确限制,禁止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等行为。
4. 完善财务监督与评价新规则完善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与评价机制,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同时,增加了对事业单位财务评价的要求,以评价财务管理的有效性。
三、事业单位应对策略面对新规则,各事业单位应采取以下应对策略:1. 加强财务人员培训: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新规则,提高对新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完善内部控制:根据新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3. 规范预算管理:按照新规则要求,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确保预算执行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 加强财务监督与评价: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展财务评价工作。
四、结语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实施对于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各事业单位应充分认识新规则的重要性,及时调整财务管理策略,确保新规则的顺利实施。
最新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通过本次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激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激授课教师精彩的授课。
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我的预算方面理论基础,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潜力和信心。
参加本期培训本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和收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把预算法的理念和制度细化、实化,使之更有可操作性,并在法律授权空间内作出一系列规定,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预算法,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条例》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实际操作的‘路线图’。
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管理、预算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有了更加细致的操作指南,从而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财政制度完善。
现行《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在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深化分税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预算法),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和执行,加强了预算审查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预算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的实施,为《条例》修订提供了根本遵循。
《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

《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8月3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29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与1995年施行的条例相比,不仅条文由79条增至97条,大部分条款均为修改或新增条款,而且在内容上系统总结了条例施行25年来尤其是2015年修改后的《预算法》施行以来我国在深化财政预算改革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与经验探索,直面预算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推动《预算法》的切实贯彻实施,推进国家财政治理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约束有力,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条例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明确、细化了《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其修订内容和突出亮点主要表现在:一、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着力增强预算透明度条例遵循预算法确立的预算公开原则,秉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之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单位预算、决算应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
这些规定,一方面对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公开提出了新的更全面、细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推进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公开工作,对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时限、内容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而无论在预算公开的广度、深度上均有进一步的扩展,这有利于增强预算透明度,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预算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

预算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
A. 1月1日至12月31日B. 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C. 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D. 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答案: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的编制必须遵循()原则。
A. 公开透明B. 公平合理C. 收支平衡D. 量入为出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的编制必须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
3. 预算法规定,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审查和批准。
A.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B.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C.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 国务院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4. 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必须接受()的监督。
A. 审计机关B. 财政部门C. 人民代表大会D. 监察机关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5. 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当实行()。
A. 公开透明B. 公平合理C. 收支平衡D. 量入为出答案: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当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6. 预算法规定,下列哪些收入属于预算收入()。
A. 税收收入B. 非税收入C. 债务收入D. 转移性收入答案:AB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7. 预算法规定,下列哪些支出属于预算支出()。
A. 经济建设支出B. 教育支出C. 社会保障支出D. 国防支出答案:ABC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国防支出等。
8. 预算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违反预算法的行为()。
国家预算的概念及原则_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2版)_[共8页]
![国家预算的概念及原则_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2版)_[共8页]](https://img.taocdn.com/s3/m/54d3b55fd0d233d4b04e691b.png)
第4章财政法律制度4.1.1 预算法律制度的概念及构成1.预算法律制度的概念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集中、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2.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预算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构成如下。
(1)《预算法》。
我国在预算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应该说起步比较晚,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律的基本依据。
它在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健全财政预算制度、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及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预算法实施条例》。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预算法》,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及为预算和预算监督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是根据《预算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同时它又对《预算法》中的相关法律概念、预算管理的基本方法和预算程序等做了具体的规定。
4.1.2 国家预算的概念及原则1.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我国国家预算是实现政治经济任务,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财政计划。
国家预算主要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及社会福利等事业。
2.国家预算原则国家预算原则,是指国家选择预算形式和体系应遵循的指导思想,也就是制定国家财政收支计划的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
中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1949 —2006 年)

中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1949 —2006 年)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过程:形成阶段(1949 —1951 年) 、长期稳定阶段(1952 —1992 年) 、初步改革阶段(1992 —1998 年) 和改革深化阶段(1998 年至今) 。
为克服传统政府预算制度的弊端,自20 世纪90 年代末,我国相继实施了多项预算改革措施。
但应当看到,我国的政府预算改革尚处于初始阶段,今后一段时期,还应进一步加强预算控制,增强预算的透明度,确保预算的合规性,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预算制度演进20 世纪90 年代末,随着公共财政框架构建目标的确立,政府预算改革成为近年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客观考察与分析政府预算制度的历史沿革,探索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取向,对于公共财政框架的顺利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的政府预算研究文献中,有关政府预算制度演进的论述,主要是着重于对财政体制发展变化的描述,即主要是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发展变化。
然而,财政体制虽然是影响政府预算制度的重要因素,但二者的发展进程并不完全一致。
在财政体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政府预算制度受到既有路径依赖的影响,往往还能维持很长一段时间。
因此,财政体制的变迁并不能作为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演进的标志。
从政府预算制度自身的发展变化特点来看,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政府预算制度的形成阶段:1949 —1951 年建国初期,我国国民经济面临着严重困难,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财政赤字。
国家为了扭转这种困难局面,于1950 年采取了统一财政经济管理的重大决策,对财政管理实行了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办法。
1951 —1952 年又实行了初步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
1951 年3 月,政务院颁发《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将财政收支由高度集中,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改为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市) 三级财政,并实行初步的分级管理,各级政府都设立相应的财政管理部门。
中国政府预算改革60年

中国政府预算改⾰60年中国政府预算改⾰60年:历史演进与制度创新陈少晖,廖添⼟(福建师范⼤学经济学院)新中国成⽴60周年以来,政府预算制度进⾏了⼀系列的重⼤改⾰,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公共财政基本⽬标框架的确⽴,政府预算改⾰逐渐成为我国财政体制改⾰的重⼼。
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借鉴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厘清新中国成⽴60年以来我国政府预算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分析总结其阶段性特征和经验教训,对于我国财政体制尤其是公共预算制度的改⾰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中国成⽴以来政府预算制度演进的历史脉络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改⾰是与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和财政体制改⾰的宏观背景相适应的。
按照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以及政府预算制度⾃⾝的发展变化特点,可以把新中国60年来的政府预算制度变迁划分为三个阶段。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预算制度的产⽣与缓慢发展阶段(1949-1978)。
新中国的政府预算是随着中华⼈民共和国的诞⽣⽽建⽴的。
新中国成⽴以后,依据《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的有关规定,中央政府着⼿编制1950年全国财政收⽀概算。
1949年12⽉2⽇,在中央⼈民政府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1950年财政收⽀概算编制的报告》,这是新中国的第⼀个财政概算,标志着新中国政府预算制度的诞⽣。
1951年8⽉在统⼀全国财政经济⼯作的基础上,政务院⼜发布了《预算决算暂⾏条例》,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国家预算的专门法规,规定了国家预算的组织体系,各级⼈民政府的预算权,各级预算的编制、审查、核定等执⾏的程序,决算的编制与审定程序等。
1954年9⽉20⽇,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的第⼀部《中华⼈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由同级⼈民代表⼤会批准,这就使政府预算具备了向⽴法机构负责的特征。
随着上述各种预算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初步建⽴起来,在筹集建设资⾦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造上发挥了巨⼤作⽤。
新中国成⽴初期政府预算制度建⽴后经历了20多年的缓慢发展期,这是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时期,也是我国传统的计划型财政与国家预算存在和发展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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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 1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经过四次审议的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修订终于落下帷幕。
二、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一)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新《预算法》共11章,101条,具体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二)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一是建立全口径“四本”预算,预算体系更加完善。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四本预算相互衔接。
二是健全公开透明预算制度。
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公开的时限,也明确了公开的主体,还明确了公开的具体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1)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 2 -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方面拓展,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二是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三是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
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对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作了两大要求,一是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二是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
新《预算法》规定,一是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二是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三是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 3 -3、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这样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4、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作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 4 -体;二是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三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四是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五是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5、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推动建设廉洁政府,新《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五大原则,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二是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
为此,新预算法规定:一是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5 -二是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三、新《预算法》有哪些重大变化新《预算法》共计改动82处,新增28个条文和3款内容,删去5个条文和1款内容,从原79条增加至101条。
主要修改有七个方面:(一)立法宗旨发生巨大变化,融入财税体制改革精神《预算法》素有“亚宪法”、“经济宪法”之称。
其修订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条文修改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政府权力运行与政府自身改革、中央与地方财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等深层次的重大课题。
此次修订中关于预算公开、人大审查等内容的增加和变化,被法律界学者认为是一巨大的进步,认为预算法已经实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
新《预算法》立法宗旨的核心内容:一是全面规范。
原《预算法》是一部“帮助政府管钱袋子”的法律,是政府管理法,而新《预算法》则是一部“规范政府钱袋子”的法律,变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
二是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理财、防范财政风险的需要。
公开透明是最有效的监督。
将预算公开入法,意义重大、深远。
(二)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 6 -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三)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
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四)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7 -新《预算法》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作出了制度性规定。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设置过多、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