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本人及第三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5

本人的责任
《民法学》
第二节 代 理 权
(三)代理权的终止
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是指代理人与被 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第一编 第五章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仍然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时,如果代理行为没有被追认,相对人不能请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不能依据《民法典》第 171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代理人赔偿 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狭义无权代理人实施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后,如果该行为未获得被代理 人的追认,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被代理人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 同等基础关系请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应对其 无权代理行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责任。在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时, 如果相对人是恶意的,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根据其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在委托代理中,复代理的产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如果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
的同意。 出现紧急情况,复代理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原告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 公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人 (三)原告是主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原告的判定 判定行政诉讼原告的标准应当有以下两个: 判定行政诉讼原告的标准应当有以下两个: 第一,原告必须是公民、 第一,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二, 第二,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 害关系。 说明: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说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 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 裁判拘束的个人和组织, 裁判拘束的个人和组织,包括第一审程序中原 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第二审程序 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申 请人和被执行申请人。 请人和被执行申请人。 (二)当事人的特征 1.当事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 关系。 关系。 上海行人穿马路引起的交通事故案) (上海行人穿马路引起的交通事故案) 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当事人是要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3.当事人是要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受到处罚, (2)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受到处罚,该法人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受到处罚,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受到处罚,两者均不服 处罚提起诉讼的; 处罚提起诉讼的; 治安行政案件中,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受害人不 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行政相对 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而提起 诉讼的; 诉讼的; 治安行政案件中, (5)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均 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后, (6)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后,纠纷 当事人均不服行政裁决, 当事人均不服行政裁决,向法院起诉裁决机关 的。 普通的共同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 为两人以上, 并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为,并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经济诉讼,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二)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三)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五)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七)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八)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九)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十)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正式版)全文

根据四十五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已经颁布的民法典,并非草案,与大家共享。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二、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1、什么是监护?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
2、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 然人民 事行为 能力的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智力健康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权益的保护
●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视为”:法律上的拟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预留财产,未赋予胎儿法律人格)
● 概念:自然人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解析: ● 1、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 2、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 3、由民法直接赋予的。 ● 4、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脱离母体
出生时间 的认定
三、《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经济法-第2章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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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代办 2、代理与代表 3、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 行为。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 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三)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 (二)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1、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资格。 • 2、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实 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 自然人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 二、 内容 •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 承担的义务。 • 1、权利——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享 有权利的,是权利主体。 • 2、义务——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承 担义务的,是义务主体。 • 法律关系双方常常是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 (三)撤销权 •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 立的行为的权利。 • 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当 事人有约束力。 • 如果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该行为则基于人民法 院或者仲载机构的裁判相应变更而部分有效,或者撤销 而归于无效 • (四)后果 • 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或被撤销后, 还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 三、客体 • 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为载体或标的, 指主体依法所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一) 物— 是可为人所控制的实物。 包括:1、自然 物;2、劳动创造物。 • (二)行为— 是指能够满足人的特定需求的人的活动。 • (三)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商标、著 作、等。 信息?
第四章 法人

(二)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人的结合,其成 立基础在人,以社员为必要。例如,甲乙二人各 出资10万元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和乙都是 这个公司的股东,也就是这个公司的社员,因此 这个公司就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结合 体,其成立基础在财产,并无社员。例如,为了 纪念宋庆龄,中国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基金成 立的目的是为了募集资金服务于中国的慈善事业。 这个基金会并没有任何社员,只有财产,这个基 金会的工作人员并不是这个基金会的社员,他们 只是为了管理好各方人士捐来的财产。因此,这 个基金会的基础就是财产,因此是财团法人。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以私法人分为公益 法人和营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是公 益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营利法人。 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 益,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营利是指积极 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于其成员。各种公 司为典型的营利法人,而各种基金会则是典 型的公益法人。 社团法人多数为营利法人,但也有的属于公 益法人。财团法人则一定是公益法人。
六、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据法人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 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 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对中国来说,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 人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均属于 外国法人。
问题:1、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与中国相关 机构合资在中国天津设立的合资汽车公 司是中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 2、日本三菱银行在中国北京设立的办事 处是中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或者是 非法人团体?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采法人组织体说,因为认为 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法人在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但是,由于法人不具有思维能力,因此它 的一切行为都是由代表人进行。因此民法 规定了法人代表人制度,由代表人代表法 人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表人的行为 就是法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