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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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分工如下:一、工作分工1.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老旧池塘标准化改造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负责)2.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适当支持。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省畜牧局等部门负责)3.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

(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负责)4.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

(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5.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省农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产业化办等部门负责)6.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粮油糖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等部门负责)7.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现就加强全省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各市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确保不漏一乡(镇)、一村、一场、一户,消除工作死角。

所有畜禽养殖场(户)都必须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措施等法定义务,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政府要明确所辖区域监管责任人,要逐级逐场逐户落实畜禽养殖监管责任人员,确保每个养殖场(户)、每个村、每个乡(镇)、每条河道水域以及每个畜禽屠宰场、交易市场等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各市要划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直接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管区域,并将划分区域以及监管责任人员、联系方式报省畜牧局备案。

二、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各市要根据本地区畜牧业发展实际,做好动物处理场建设规划,尽快建设动物处理场,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正常运行。

省将对率先建设的动物处理场优先扶持。

规模饲养场,特别是享受过政府有关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规模饲养场,要尽快建设或完善本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强化死亡动物的规范化处理。

规模饲养场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不得继续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5]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5]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09施行日期2005.12.09文号辽政发[2005]45号主题类别种植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5〕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保持全省家禽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扶持灾区进行生产自救1.灾区市县政府要把搞好生产自救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在解除封锁后的6个月禁养期内,切实组织抓好一批短平快项目,帮助农户度过难关,努力做到养禽损失禽外补、产业损失劳务补。

省农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

2.加强对灾区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金融支持。

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在疫情发生期间,灾区已到期并发生贷款拖欠的受损农户,免收贷款罚息;同时,通过贷款展期和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引导农户开展村外家禽标准化小区和规模饲养场建设,积极恢复生产。

3.支持受损农户调整产业结构。

在解除封锁后的6个月内,疫区原禽舍禁止用于发展养殖业。

灾区市县政府要积极引导和组织灾区受损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保护地生产和特产业,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贷款,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4.灾区市县政府要积极组织灾区劳动力进行转移培训,并纳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体系。

转移培训劳动力所需资金,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推进家禽业饲养方式转变5.支持标准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建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牛羊驴特色产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牛羊驴特色产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牛羊驴特色产业的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牛羊驴特色产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畜牧业是我省农业农村支柱产业,发展畜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牛羊驴特色产业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特定的消费市场,在我省畜牧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

随着畜产品消费水平和结构不断升级,牛羊肉、牛奶、羊绒、阿胶等特色畜产品供求趋紧、价格高企,大力发展牛羊驴特色产业对我省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培育畜牧业新的增长点、缓解畜产品供求矛盾、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1号),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辽宁“五大区域发展战略”,优化调整全省畜牧业结构,增强特色畜产品市场供应能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牛羊驴特色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抓住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大机遇,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畜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产业化、环境友好为方向,大力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认真落实省十大畜禽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引导资本、技术、人才向特色产业汇聚,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助推乡村产业兴旺。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特色畜牧业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牛羊肉产量达到39万吨以上,奶类总产量达到146万吨以上,驴存栏量稳定在48万头以上,基本实现畜禽良种全覆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辽政办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0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畜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4日辽宁省畜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1号)精神,扎实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和新型业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主要任务,依靠科技引领,加强创新驱动,拓展产业功能,优化畜牧产业布局,调整品种结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从生产领域加强优质供给,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使供给体系更好适应需求结构变化,提高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通过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省现代畜牧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生产结构更加合理,畜产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显著增强,畜牧业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升。

——有效供给能力明显增强。

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490万吨、300万吨、160万吨,年均增长分别为2.5%、1.2%、3.1%。

全省饲料总产量达到1465.7万吨,年均增长5%,兽药产值达到7.7亿元,年均增长5%。

实现种畜禽大省向种畜禽强省的转变,畜禽良种利用率达到99%以上,种畜禽产值占畜牧业产值的18%。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促进国家级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促进国家级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促进国家级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辽政办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促进国家级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畜牧局《关于促进国家级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5日关于促进国家级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省半牧区畜牧业发展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增强促进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2012年,我省康平县、彰武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北票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建平县等6县(市,以下简称6县)被纳入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268个牧区半牧区县(旗、市)范畴。

6县均分布在生态脆弱的辽西北地区,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拥有丰富的草原资源,是我省重要的草原分布区。

草原既是6县经济发展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物质基础,又承载着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

草原畜牧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和群众的重要收入来源,是全省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草原是6县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也是主要河流发源地或途经地、水源涵养区,生态地位十分重要。

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6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扶持政策。

但由于自然、地理、历史等原因,6县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依然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受当前禽流感疫情影响,家禽养殖、加工业遭受严重冲击,出现产品价格下跌、出口和国内销售锐减、库存积压严重、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

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的同时,国家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对疫区内的禽类实行强制扑杀,对受威胁区的禽类进行强制免疫,是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的必要手段。

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制定。

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增加疫苗生产能力免疫疫苗是防治禽流感的重要应急物资。

根据疫苗供应出现短缺的情况,国家已紧急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增加禽流感疫苗生产能力,应急扩大疫苗生产。

有关部门要及时结算和拨付疫苗资金,加强疫苗质量监管,统一调拨,确保重点。

疫苗生产企业要按照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抓紧疫苗生产,确保质量。

国家将根据疫苗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控疫苗生产,满足防治工作需要。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为维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具体名单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运转,保护其基本生产能力,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

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4月11日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的意见农业产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

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对于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第二个飞跃,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我省农业产业化所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农业产业化是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已为我省农村经济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推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再上新台阶的主要途径,成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其放在与产业调整、利用外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高新产业同等重要位置上来抓。

1997年11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全省农业产业化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目标、任务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全省范围内的开展。

目前,我省已初步构筑起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依托的农业产业化体系框架:农产品基地建设达到了一定规模,形成了7大主导产业体系,农业产业化生产载体基础稳固;处于农业产业化经营核心地位的农副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农业产业化加工载体初具雏形;农产品市场建设步伐加快,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素质逐渐提高,农业产业化流通载体逐步完善;农村经济信息网络建设取得进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外部环境宽松,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各地因地制宜,依托当地资源,选准主导产业和发展模式,走出了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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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
【标 签】扶持发展禽业生产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政办发﹝2004﹞22号
【发文日期】2004-04-02
【实施时间】2004-04-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应对禽流感疫情对禽业生产造成的严重影响,保持和促进我省禽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
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l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发展禽业生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保护农民利益
按国家规定对疫点及疫点周围3公里半径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实施强制扑杀。

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其他地区按照养殖者自愿的原则实施非强制免疫。

无论是否发生疫情,对经国家认定的种禽场实施强制免疫。

国家对上述免疫给予补助,对因强制扑杀受损失的养殖者给予适当补偿。

禽流感疫苗经费补助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疫苗价格暂按O.2元/毫升计算。

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20%、省30%、市县50%)。

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各级财政负担50%(中央10%、省15%、市县25%),养殖场(户)负担50%。

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局负责疫苗统一采购,省动物防疫站负责疫苗统一调拨。

畜牧、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净化疫苗市场。

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补助标准为:商品鸡10元/只、鸭10元/只,各级财政负担的比例为中央20%、省30%、市县50%;种用鸡20元/只、种用鸭20元/只、商品鹅15元/只,种用鹅30元/只,幼禽及其他禽类按市值的2/3补助,扑杀补助费扣除中央按规定负担的部分
后,由省负担30%、市县负担70%。

各级财政、畜牧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一和免疫合理补偿补助政策,确保补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
2004年2月1日_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减半征收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其使用车船免征2004年车船使用税。

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

从2004年2月1日―7月31日,对通过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河道工程修建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检疫费、种禽检验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其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全额免收,种禽检验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省级收入的,全额免收,属于市、县收入的,减免幅度由各市确定,报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备案。

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不再退还。

因减免政府性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基础上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对因减免畜禽产品防检疫费和种禽检验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市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保证畜禽检验检疫机构运转所需的工作经费。

全省22个省界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人员工资、出勤补贴、日常公用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界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改善办公条件、增强检查手段给予必要补助。

发生禽流感的县(市、区),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注射、监督采样、疫苗市场整顿等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

负担比例为:省50%、市县50%。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验费和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三、加大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扶持家禽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
把家禽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作为重点,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发放但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
上级银行、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财政部门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给予6个月贴息。

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20%,省级财政负担80%。

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各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应加强服务,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受损企业新增合理流动资金给予积极支持。

同时加强信贷管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防止企业挪用信贷资金。

各级财政扶贫开发资金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资金要重点向家禽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倾斜。

四、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增强禽业生产发展后劲
种禽是家禽业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必须保护好种禽资源。

对种禽场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不提倡在距重点种禽场1-3公里范围内发展养禽生产,在禽流感疫情流行期间,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当地政府要组织企业收购,严禁散养户在疫情流行期间补栏。

有关部门要对种禽场实行严格保护,优先将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种畜禽场。

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

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五、做好禽产销衔接,减少养殖农户损失
禽流感疫情对我省肉禽影响较大,肉禽饲养户不同程度地受到一定损失,国家对禽业生产的优惠政策要及时落实到农户。

龙头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饲养户分享到政策实惠。

鼓励肉禽加工企业在保本经营的情况下,抓住当前活禽销售价格较低的有利时机,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

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

六、切实加强领导.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充分认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指导方针,及时处理和解决禽流感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相关企业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要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

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被裁减人员的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未实行农村低保的地区,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其他农村社会救济;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

同时要加快动物卫生组织体系建设步伐,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长效机制。

(省地税局2004年11月9日以辽地税函[2004]330号文件转发)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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