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须知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须知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须知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须知

一、开业登记的前置性审批

企业法人开业的前置性审批,在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对企业法人的成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先决条件,是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前提和依据。

二、企业章程

1、概念和制定原则

企业法人章程是规定企业法人组织和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章程具有规范性、准确性、稳定性、公示性的法律特征,在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确认的实体要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企业法人制定企业章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章程所载明的法定事项必须齐全。

(3)章程应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审批机关同意。

2、章程的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章程一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产生法律效力,表现在:□□(1)企业符合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政府各部门和司法机关负有保障企业法

人章程实施的义务。

3、章程的内容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可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在企业法人章程中载明的内容。

企业法人章程应载明的法定事项:

(1)宗旨;

(2)名称和住所;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7)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9)劳动用工制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12)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章程除上述应记载的事项外,还应载明:□(1)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义务;(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4)组织管理机构的

生产、形式、职权及决策程序;(5)主要负责人任期。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除法定记载事项外,企业法人认为有必要载明而又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抵触的事项。企业法人情况各异,就决定了任意记载事项的不同。因此,任意记载事项没有固定的模式,内容相当广泛。企业法人章程中如果没有任意记载事项,并不影响企业法人章程的法律效力,若任意记载事项违法,仅导致该事项无效。

三、申请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

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三)、主管部门的设立审批文件和涉及审批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国家授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组织章程;□□

(五)、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资金信用证明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目前,我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须对申请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登记后为企业发放《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因此,申请开业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企业开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即通常所讲的验资报告。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地位的联营企业,需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向登记主管机关领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表》。该主要负责人是任命产生的,应提交任命

书或委任书;是选举产生的,应提交企业有关机构的决议;是聘任产生的,应提交聘任书和被招聘者的资格审查证明。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产权证明有两种,一种是能直接表明房屋所有权关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一种是能表明产权归属关系的有关文件,如房屋购买协议及有关部门对在建房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有两种情况:□□1.住所和经营场所是主管部门拨付使用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拨付使用证明文件或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及《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2.住所和经营场所是租赁使用的,应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其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包括按规定对特殊企业或特殊项目要求应提交的文件。如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除了需要提交上述七种文件外,按规定还应提交通讯设施的租用证明文件及达到一定人数要求的并能证明经纪人资格的文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关爱贫困儿童。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邮政编码:。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新密市岳村镇中心幼儿园。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家长,服务社会,为国家培养优秀儿童,为家庭创造幸福。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密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密市教育体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新密市岳村镇芦沟村。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赵梅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223万元;出资者:赵梅珍,金额:223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新密市教体局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 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

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讨论稿)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 ,金

额:。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为多个出资人,则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 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每届任期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理事会成员应为3-13人;理事任期三或四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二); (三); ………………………………………… 第十三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内部机构的设臵;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模板】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申请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本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类型”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7.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 9.“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注:1、以上“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2、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或者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从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03.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_填表说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

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 联络员信息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 承诺书 __________xxx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xxxxx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xx(手写) xxxx年xx 月 xx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范本 最全详细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一、根据年月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下划线上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具体门牌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本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本单位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本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BSZN-1100496001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瑞丽市行政审批局 2018 年8月28日发布

一、受理范围 瑞丽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三、实施机关 瑞丽市行政审批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德宏州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批复》(云政复〔2017〕57号)文件精神,该事项权责审批部门为瑞丽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时间:2009-4-30 14:21:26 作者:荷塘网浏览次数:17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产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乙有与生产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不包括企业负责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和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接楔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二份;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影印本一式二份(或由主管部门在申请企业的报告书中签署的批准设立意见); 3.企业章程一式二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加公章; 4.《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资金来源证明书》管单位负责人、财会签名盖章; 5.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没有主管部门企业应由市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6.《企业法人代表资历证明书》和《会计资历证明书》;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书》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书》。 三、营业登记申请 营业登记(即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开办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以上资料一式二份和附照片、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个人简历由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书一份,或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资历证明书》主管部门意见栏加任命内容(外地人员当企业法人还应提交聘任书和企业所在地的户口登记证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范本最全详细版

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一、根据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_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下划线上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 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XX省(自治区、直辖市) XX市(区、县),具体门牌号。〕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或注册号 住所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开业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注册资金万元经济性质 经营期限年□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经营范围

□变更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拟变更内容 分支机构 名称性质登记机关登记类型 □法人□非法人□增设□撤销 □备案 主管部门(出资人) 名称法人类型登记机关证照号码 章程□章程□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组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法人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备案”栏有关 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组建负责人签署。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 请人声明”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 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本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主管部 门(出资人)”的“法人类型”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7、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 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和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 9、“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爱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授权的地点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社会需要,有打算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畴。 第八条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要紧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5号令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于1999年6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函〔1999〕47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管理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的内部治理,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一、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来源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治理结构。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上述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翻页)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就形成了一整套非常清晰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范、持续的发展。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图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组织机构 治理机制 治理规则 理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监事会或监事 执 行 机 构 理事会议事规则 执 行 机 构 工 作 规 则 监事会工作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用人机制 激励机制 监督机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索引号:BA04-F0100-2008-004 [说明: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为填入内容部分~, ,为选择或提示内容部分~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实有关内容。] ———————(教育机构全称)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全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自愿举办的(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或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或非学历,,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教育,,招生对象:————。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 1 是:————;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行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详细地址并注明自有或租赁,。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2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办学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doc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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