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概论(讲义)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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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主要内容和公务员管理有关说明

同志们:

根据培训安排,我想借此机会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以及与暂行条例相比的创新之处。同时,结合授课内容,给大家通报一下我市政府系统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由于公务员法涉及公务员管理的各个方面,内容比较丰富,而今天的授课时间却比较有限,因此,只能采取重点讲解的方式进行。为便于大家掌握,我将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大致概括为科学管理、优化更新、激励保障、监督约束四个机制。讲解时,若涉及到创新之处,我会重点强调一下,不再具体展开。大家对公务员法及其单项法规的深入学习和全面掌握,还要在今后的具体工作中边干边学。在我讲授前,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西安市公务员局机构职能和人员等情况。

西安市公务员局设立于2009年12月,曾为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内设机构有综合处、职位管理处、录用与考核奖惩处、培训教育处4个处室。处级领导职数6名,行政编制共20名。2015年机构改革调整为直属机构,行政编制18名。公务员局局级领导设1正2副,局长由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宁君担任,副局长是我和邓晓宇担任。李局长分管职位管理处,我分管综合处,邓局长分管录用与考核奖惩处、培训教育处。综合处处长是谢星燕,处室主要职能是公务员统计、行政系统公务员信息数据库分中心管理、参照单位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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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申报等;职位管理处处长是司军,处室主要承担公务员调任转任、副处级及以下职务任职备案、公务员登记、辞职辞退、交流与回避以及代政府人事任免等;录用与考核奖惩处处长是郭九洲,处室主要职能是全市行政系统公务员招录、公务员日常考核、奖励、惩戒以及申诉控告等;培训教育处处长是王家长,处室主要担负全市公务员四类培训、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等。

下面,我就公务员法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以简要介绍交流。大家都知道,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由原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了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公务员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结束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没有大法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大空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进入了法制化阶段,在干部人事法制建设和整个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部法律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加强公务员监督,为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993年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分为18章88条。公务员法分为18章107条。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优点,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积极吸收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干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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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并借鉴了国外好的做法。从内容上看,更加系统、完整、丰富和健全,并在许多方面有所创新,有所发展。由于公务员法的主要指导思想是,着力解决好当前公务员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因此,这部法律的创新之处比较突出,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打破单一管理模式,对职位分类制度进行了创新;二是突出“用人制度”,强调了优化更新机制;三是注意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健全了激励保障机制;四是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相平衡,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

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学管理机制

公务员法体现科学管理原则,从管理基础而言,主要指范围界定和职位分类制度。

1.范围界定

——暂行条例规定,政府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部分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为参照机关;履行政府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为依照单位。可以看出,国家公务员范围太窄,而且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实行参照管理,显然同我国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干部管理现状极不相符。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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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部分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一并纳入公务员范畴,且去掉“国家”二字,既符合我国政治体制,又同国际称谓接轨。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同西方国家有别。可以说,公务员法所建立的是一套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法在界定公务员范围时除上述考虑外,还主要考虑了以下三点:

一是各类机关都是履行或实际履行国家管理职能或是与执政参政有关的公共职能机关。也就是说,其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实际从事的都是国家管理或与国家管理有关的公共事务。

二是原参照机关的工作人员均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费用支付薪酬。因此,应由国家通过立法对其依法管理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是我国党政机关的干部队伍是一个有机整体,对其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共同要求,在管理方式上有共同特点。从实际看,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精神、基本要求、主要规定等,对其都是适用的。

2.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在暂行条例中单设一章,但只有两个实质性内容。一是对公务员的职务,划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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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序列;二是对上至国务院总理、下至副科长10级领导职务和上至巡视员、下至办事员8级非领导职务,设定了15个级别和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严格来讲,这不是职位分类,而是职务分类。而且这种分类过于单一,不能体现多元化和专业化特点,难以体现职位设置的针对性、可比性和有效性,难以为基层公务员提供合理的晋升台阶。

公务员法中的职位分类制度,既吸收了我国传统品位分类好的做法和经验,还借鉴了西方国家职位分类做法,同时又不搞标准职位分类。应该说,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兼顾品位分类合理因素,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

公务员法针对过去公务员管理特别是职位分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新设计了职位分类制度和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旨在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公务员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二是缺乏适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职务序列;三是原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的晋升台阶过少。按照由粗到细、逐步完善、留有空间的设置思想,以激励保障为主线,以高素质为核心,以优化管理保障为目标以及“适才适用”、“适才适遇”两大基本理念,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由此不难看出,虽然明确了三大类,但实质上除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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