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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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渝卫监督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发〔2016〕57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特制定了《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18日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5年版)的公告》(渝府发〔2015〕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07•【文号】卫科教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计划生育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通知(卫科教发[200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我部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2003年颁布《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及伦理原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以来,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已开始步入规范有序的程序化管理阶段。

为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从业人员生殖医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训,巩固并提高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整体水平,依据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培训基地规定》)。

现将《培训基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于2006年3月底前将《培训基地规定》转发至辖区内已经我部批准正式运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基地进行申报。

二、2006年9月30日后,已纳入辖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在申请卫生部专家评审前,其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到我部确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并获得《卫生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否则,我部将不受理其申请。

三、已经我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要有计划地安排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新上岗的卫生技术人员到我部确定的培训基地进修培训,其中2006年9月1日后新上岗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2个月的岗位培训,并获得《卫生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否则将不能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有关技术工作。

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流程

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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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渝卫指导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5〕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代管)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为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卫生计生系统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盛娅农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屈谦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副组长:何爱华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方明金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王卫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尹祖海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简丽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常务副组长)傅仲学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克佳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文华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程超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巡视员张志坚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市计生协会副会长成员:余奇办公室主任谢春鹰人事处处长杨荣刚规划发展处处长穆卫农信息处处长徐枫财务处处长唐光义政策法规处处长金克力疾控处处长王世纯医政医管处处长胡彬基层卫生处处长范宏连妇幼健康处处长叶凯综合监督处处长陈平基层指导处处长李彤家庭发展处处长唐云川流管处处长袁礼文宣传处处长黄莹科教处处长唐松柏信访保卫处处长王玲纪委监察室主任罗昭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欧阳文市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指导处,简丽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平、李彤、唐云川兼任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领导机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是委内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审议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部署;统筹委内计划生育工作资源,加强对相关处室、单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的领导和督促;加强对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渝卫家庭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6﹞7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信访办,两江新区社发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信访办:按照国家要求,我市从2011年开始,已将全市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一)资格确认条件。

经依法鉴定并已确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从次年起纳入特别扶助制度。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2.村(居)委会初审。

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请确认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资格的,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申报内容,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渝人口计生委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9〕34号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我委对2002年1月21日施行的《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09〕7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再生育服务证》是本市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在本市及市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有效。

第三条《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批,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第四条再生育申请的审查单位是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具体审查单位按下列顺序确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申请材料,应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注意见;(二)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申请材料,应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五条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再生育申请,可由审查男方再生育申请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流动人口的再生育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六条《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和发放机关是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计生委、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计生委、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计生委、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21•【字号】渝计生委[2002]117号•【施行日期】200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计生委、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通知(渝计生委[2002]1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生委(局)、卫生局: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1]58号)文件精神,努力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融入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逐步建立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优生优育、生殖系统常见疾病防治及出生缺陷监测与干预等为一体的社区生殖保健服务机制,为广大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基本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现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室建设。

近年来,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蓬勃发展,按照国家计生委、卫生部等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六大功能”和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广大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了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及生殖系统常见疾病的预防和诊治,在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和生育、节育、不育技术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重要阵地。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社区卫生服务“六大功能”,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已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科室功能建设,落实人员和职责,还未开展此项工作的要赓即组建科室,完善功能。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渝卫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1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地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 《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6号), 《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57号)等文件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7日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长效管理与监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参照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中央补助医改资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计划生育服务资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资金;市、区(县)财政安排的各类卫生计生专项资金;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专项资金和其他用于支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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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卫妇幼发[2015]8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2015-2020
年)的通知
(渝卫妇幼发﹝2015﹞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委属(代管)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保障全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规范、有序应用,维护人民群众生殖健康,促进生殖医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版)》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重庆
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规划(2015年-20120年)》。

经2015年第19次委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3日
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
(2015-2020年)
一、总则
为保障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规范、有序应用,维护人民群众生殖健康,促进生殖医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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