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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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3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3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实施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72号),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建立健全多元化的融资增信及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政策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奖补实施范围,促进可持续发展从2014年到2015年,市政府每年安排5000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对重点扶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本办法所适用的全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指:(一)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纳税,经省经信委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为我市辖区内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60%以上的担保业务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担保机构。

(三)符合监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申报年度未受到监管处罚,且评级在BBB级以上的担保机构。

二、调整奖补资金结构,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一)继续对担保机构予以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补助。

申报年度日均担保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金3倍的担保机构,对其针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每笔担保业务的年累计担保额给予不高于1.5%的补助。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南京市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南京市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南京市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宁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南京市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办拟定的《南京市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南京市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考核奖励办法(市金融办 2011年12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加快实现南京市资本市场“十二五”发展目标,突出年度重点工作导向,实施全面综合考评,激励先进,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南京市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考核奖励办法。

一、资本市场融资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要求,“十二五”期间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企业辅导上市100家。

二、组织实施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综合考核、奖励结果,由市推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市金融办负责拟定考核目标、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

每年初下达本年度考核目标,分年度进行考核。

为确保年度考核目标的顺利完成,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要重视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原则上以同年度报会企业数2倍左右确定各自的重点拟上市企业数,认真实施市金融办制定的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三、考核范围(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发改委、金融办、住建委、国土局、环保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宁委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优化集成近三年创新名城政策,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原始创新1.强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深入推进网络通信与安全紫金山实验室、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等开放平台建设。

根据创新名城建设需要,建立重大平台项目储备库,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在宁布局落地的,由政府牵头落实最高50亿元支持。

加强优势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2.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共性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支持;对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逐年提高政府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的比重。

(市委创新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二、关于企业创新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发展壮大。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市综合改革和财政转型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加快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在现行中央、省财政体制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收入属地管理,规范财税秩序;完善市区收入分成体系,保障既得利益,增量比例分成;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分配政策,促进财权事权统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完善财政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区县发展经济、壮大实力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体制创新。

坚持公共财政、效益财政、透明财政理念,构建现代财政管理体系。

(二)促进发展。

发挥财政体制的杠杆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助推南京早日创成率先大业。

(三)简政放权。

坚持简政强区县(园区)和财随事转,合理保障市区两级既得利益,赋予基层发展的政策空间,促进共同发展。

(四)统筹兼顾。

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政策框架,实行分类指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主要内容(一)完善收入属地管理1、下放市本级保留企业。

除跨区生产经营企业和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收入保留在市本级之外,其他市本级企业实行收入下放所在区(园区)属地管理。

2、调整异地征管企业。

按照属地原则,实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行政管辖地、收入归属地三统一。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建委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建委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建委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宁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建委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2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财政局、市建委2021年3月)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发展理念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要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决定在南京等6城市开展政府采购绿色建材试点工作。

为完成试点任务,发挥政府采购示范引领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落实“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绿色建筑”要求,选择部分政府投资的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建设工程项目,从2021年至2022年,开展政府采购绿色建材先行先试工作。

通过政府采购绿色建材试点,探索建立具有南京特色的界定绿色建材标准、绿色建材采购支持规则、绿色建材应用一系列管理规范、努力建成一批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扶持一批南京建材企业发展,从而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助力高品质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推进原则(一)坚持系统性思维。

围绕推进南京绿色建筑发展,从政府、研究机构、企业、金融、信息平台、采购人、行业管理等七个方面整体推进,形成政府引导扶持、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转型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媒介平台搭桥、业主积极参与、协会行业自律的全链条协同,以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带动南京绿色建筑的高质量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2009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2009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2009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2•【字号】宁政办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2009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拟定的《2009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2009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市发改委2009年4月)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48号)精神,现提出2009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如下:一、全力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一)健全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完善市政府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与在宁企业的交流和合作机制,根据内容和专题,不定期举办经济形势、金融形势、金融政策和产品发布会等活动,促进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的开展。

(二)加强各项政策引导和服务工作。

积极落实市政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和优惠奖励措施,引导和扶持金融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抓住“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的发展机遇期,促进金融机构开展区域内金融机构之间资金管理、技术、信息和金融产品等领域的合作。

二、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三)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加快推进市区、江宁、浦口和六合四家农信社的改革重组进程,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农村商业银行的各项筹建工作。

(四)加快推进小额贷款组织的组建工作。

确保上半年在全市七个涉农郊县各组建一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力争在三季度通过扩大试点范围实现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对全市各区县的全覆盖。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南京市2013年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南京市2013年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南京市2013年金融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3]3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11【实施日期】2013.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南京市2013年金融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拟定的《南京市2013年金融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1日南京市2013年金融工作要点(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2013年1月)2013年是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攻坚之年,做好2013年金融工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国航运(空)与综合枢纽名城的意见》(宁委发〔2012〕6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的通知》(宁政发〔2013〕7号),现提出2013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年度目标任务,以全面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为主攻方向,以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和资金保障为突出任务,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各项金融工作,力争2013年实现金融业增加值增长15%左右,推进全市金融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全力推动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一)加强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融资服务。

着力推动政银企合作,强化信贷资金的基础性作用,积极争取获得更多的信贷投入,力争全年新增贷款1300亿元左右。

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进中期票据、短期融资、私募债券、企业债券。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京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京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京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宁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京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制定的《南京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南京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不断扩大有效投资,为稳定经济发展基本盘提供强力支撑,围绕“更大诚意抓招引、更大力度抓落地、更强举措抓服务、更宽视野谋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夯实招商主体责任,全面加大招引力度。

强化各板块和园区“一把手”招商,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研究谋划、洽谈争取、对接推进项目。

加大市级部门协同服务,健全板块间项目信息流转和利益分享机制,形成“板块+部门”招商工作合力。

办好金洽会等品牌活动,建设数字化招商平台,探索更多“小而精”“专而新”招商场景。

积极开放“一网统管”重大应用场景,吸引传感、低代码、人工智能等数字企业来宁发展。

积极培育市场化招商力量,用好本籍客商、创投机构、大院大所等资源,做优做实以商招商、引才招商、资本招商。

(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大数据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精准落实招引举措,强化重点领域招商。

围绕产业集群打造和产业链补链强链,优化招商引资热力图,发布南京城市“机会清单”,重点招引具有行业引领力的头部企业、总部项目,加强与央企、外企、头部民企、知名企业对接,着力集聚央企二级公司、民企外企区域总部和制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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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0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2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
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
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14年9月)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72号),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强化拟挂牌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一)完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推进梯队。

根据企业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每年每季度由各区金融办或相应的分管部门报送企业名单和相应材料。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拟挂牌上市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推进梯队。

(二)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拟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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