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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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健康险合同范本

新华保险健康险合同范本

新华保险健康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编号]甲方,新华保险有限公司。

乙方,[投保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乙方投保新华保险健康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

1. 本合同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等健康险项目,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条款。

第二条保险期限。

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投保日期]起至[保险止期]止,共计[保险期限]年。

第三条保险费支付。

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及时间向甲方支付保险费,如有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暂停保险责任直至乙方补足应付的保险费。

第四条理赔方式。

1.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方式及时进行理赔处理。

第五条合同解除。

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如有解除合同的需求,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第六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合同范本专家注释:以上是新华保险健康险合同范本的基本内容,具体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理赔方式等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定。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不合法的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建议乙方在签署合同时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进行解释。

航行无忧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意外保险说明(V10)

航行无忧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意外保险说明(V10)

航行无忧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意外保险说明(V1.0)为切实维护船员和家属的利益,向船员提供更多的关怀和保障,新华保险公司为广大船员朋友量身定制了《航行无忧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意外保险》。

本保险主要事项如下:一、保障内容:特别声明:本产品一经购买,并确认投保生效后不得办理退保、变更等手续本告知书最终解释权归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所有。

投保认知声明我已完全阅读并理解本认知书内容,对认知书内容无异议,自愿参加本保险,并委托华洋海事中心投保。

船员确认签字:身份证号:日期:本保险产品具体描述:一、意外伤害的定义: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二、本产品保障责任释义: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新华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新华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新华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

例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烧烫伤导致,按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残疾程度之一的,新华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烧烫伤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三、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a款现金价值表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a款现金价值表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a款现金价值表(原创版)目录1.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a 款现金价值表概述2.保险产品特点3.保险条款4.现金价值表解读5.结论正文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a 款现金价值表概述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a 款是一款具有高度竞争力的保险产品,它为投保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涵盖了重大疾病、疾病医疗、意外伤害等多个方面。

这款产品的现金价值表是投保人关注的焦点,因为它可以帮助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障范围。

本文将围绕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a 款现金价值表展开讨论,解析这款产品的特点、条款以及现金价值表的解读。

保险产品特点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a 款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综合保障:这款产品融合了重大疾病、疾病医疗、意外伤害等多种保障,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2.灵活缴费: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一次性缴费、分期缴费等多种缴费方式。

3.高额度保障:这款产品提供高额度的保障,使投保人在面临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经济支持。

保险条款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a 款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2.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时,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时,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因疾病医疗发生费用时,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3.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因自杀、自伤、酒驾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因疾病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现金价值表解读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a 款现金价值表是投保人了解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

现金价值表中包含了被保险人在不同保险期间内的现金价值,也就是投保人退保时可以获得的现金金额。

现金价值表的解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被保险人在某一保险期间内退保时可以获得的现金金额。

2.现金价值增长:随着保险期间的增加,现金价值会逐渐增长。

新华保险产品保险责任

新华保险产品保险责任

吉庆有余保险类别(按保险责任):两全保险适用人群: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缴费方式:年交,与保险期限相同保险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产品特色:期内身故全残寿险保障,分红增额,满期一次性给付完整的大笔资金,保障家庭生活方方面面,规划特定期限子女教育、养老、购房换新居、二次创业的资金安排。

强制积累,规避风险,有效理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单红利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 1.6条 ❖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 2.4条 ❖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 4.3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5.基本条款5.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2 职业类别变更6.释义6.1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6.2 现金价值 6.3 认可医院 6.4 合理医疗费用 6.5 住院 6.6 高风险运动 6.7《职业分类表》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和保证续保 3.3 险种转换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附加(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参考内容》一、合同目的1. 本合同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健康保障,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

二、保险范围和责任1. 本合同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药品费用和康复费用等。

2.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可享受定期健康体检服务,以便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的健康问题。

3.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本公司将给予疾病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三、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1. 投保人需要按照本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2. 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用或分期支付保险费用。

3.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用,在其拖欠保险费时,本公司有权暂停保险保障。

四、保险金额和免赔额1.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但不得超过本公司规定的最高保额。

2. 本公司规定了一定的免赔额,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需要承担免赔额以外的费用,本公司将在其承担范围内进行赔付。

五、保险期限和终止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用后开始,并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生效。

2. 本公司将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投保人发出续保通知,投保人可以选择继续保险合同或终止合同。

六、合同终止和退保1. 投保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退保请求,但需要扣除相应的退保手续费。

2. 投保人逾期未缴纳保险费用时,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七、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 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若本合同涉及海外投保人,合同纠纷可根据双方约定选择海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以上内容为《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参考内容》的部分内容,供参考之用。

具体合同条款请根据实际保险合同进行查看,以确保准确和全面理解。

新华保险健康险合同范本

新华保险健康险合同范本

新华保险健康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 [具体编号]投保人:姓名:[投保人姓名]性别:[投保人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被保险人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与投保人关系:[关系,如本人、配偶、子女等]受益人:姓名:[受益人姓名]性别:[受益人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关系]受益顺序:[顺序]受益份额:[份额]保险合同构成保险责任1.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等待期时长]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等待期时长]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次数限制]次为限。

3.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等待期时长]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特定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4.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等待期时长]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等待期时长]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人数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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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投保范围 (1)第三条保险责任 (1)第四条责任免除 (2)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3)第六条保险期间 (3)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3)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3)第十条如实告知 (3)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 (4)第十二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4)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4)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4)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5)第十六条失踪处理 (5)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5)第十八条释义 (5)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年满一周岁到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烧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即:后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在同一部位上因前次意外伤害事故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前次意外伤害事故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则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扣减此二项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四、本公司累计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而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三、从事高危职业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并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时,其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类别及保险金额确定,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交费标准详见费率表。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一、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如实告知一、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或烧伤,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三)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或烧伤程度鉴定书;三、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本公司保留对每一理赔案件进行勘查的权利,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应对本公司的理赔勘查给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材料。

第十二条职业或工种变更一、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退还保险费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增收保险费差额。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相应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投保人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二)解除合同申请书;(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自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三、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件失踪,并经过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释义指定鉴定机构: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或烧伤鉴定机构。

本公司指定的残疾或烧伤鉴定机构目录可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或登陆本公司主页()查询。

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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