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享有多大范围内的阅卷权
律师查阅卷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查阅卷宗是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获取案件信息、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途径。
卷宗是案件的重要资料,包含着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信息。
律师查阅卷宗对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律师查阅卷宗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律师查阅卷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查阅卷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第三十七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查阅卷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一条: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第三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律师查阅卷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五十八条: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第五十九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律师查阅卷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二条: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第三十三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5.相关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律师查阅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的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三、律师查阅卷宗的程序1.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关提出申请律师在查阅卷宗前,应向案件涉及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卷宗的目的、范围和期限。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一、阅卷权的国际标准阅卷权,简而言之,即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其当事人案卷的权利。
然而,是在短期间内阅卷,还是在充分的期间内阅卷,是查阅一部分案卷,还是查阅所有案卷,等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关系到阅卷权能否真正得到实现。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
从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看,辩护律师的阅卷期间是“能有充分的时间”,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是“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即全部案件材料。
因此,从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来看,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应当是全面、完整的阅卷权,否则,不能称之为真正的阅卷权。
二、确保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原因为什么要确保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为什么要让辩护律师看到全部案卷,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一)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能确保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律师不能全面地、完整的阅卷,要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要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不可思议的。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充分。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刑诉法》第37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
这些规定意味着,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律师就无法调查与案件或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和情况,律师不具有完备的充分的调查取证权。
根据我国的传统观念和文化,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涉及到案件和法律事务,都唯恐避之不及,谁愿意卷入诉讼纠纷漩涡之中。
这种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处于极为艰难的境地,等同于一般代理人,限制了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
2、律师部分调查取证权依附于与其相对的控方不合理。
律师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阅卷吗?

Don't let yourself feel very comfortable, because you don't feel tired only when you go downstairs, and you don't need to step on the accelerator when you go downhi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律师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阅卷吗?导读:律师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是可以阅卷。
通常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阅卷,也就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而作为被害人,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
但是,有一个前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要经过检察院的允许。
一、ls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阅卷吗?1、通常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ls,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阅卷,也就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而作为被害人,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
但是,有一个前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要经过检察院的允许。
2、被告人的辩护ls则不需要。
不过一般在实践中,对于被害人请的ls,检察院一般都会同意。
3、这种程序性的事项是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六条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4、在审判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阅卷,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同样,也需要经过许可。
二、审查起诉的证据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查看全部卷案

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查看全部卷案依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全⾯阅卷原《刑事诉讼法》第三⼗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会见和通信。
根据该规定,辩护律师只能查阅诉讼⽂书和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的⼿续卷(内有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时间等内容),⽽不能查阅所有案卷。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该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看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所有案卷,包括犯罪嫌疑⼈供述、被害⼈陈述、证⼈证⾔、搜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和与之配套的《⼈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本市河北区⼈民检察院昨天安排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查阅了相关案卷。
记者在该院的案件管理办公室看到,⼀名律师正在聚精会神地通过电脑查阅案卷。
据介绍,该院是本市⾸家开展电⼦阅卷的检察院。
他对记者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的辩护权,这是⼈权保障的充分体现。
过去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他只能看到部分材料,⽽全部案卷需要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他才能查阅。
现在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查阅所有案卷,这⽅便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及时全⾯的掌握证据情况,从⽽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的辩护权。
河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记者说,检察机关机关迅速贯彻执⾏新“刑诉法”,为律师执业充分创造条件。
对于律师来讲,新“刑诉法”带来了两个变化,⼀是能查阅的案卷更全了,⼆是查阅案卷更快了。
根据新的规定,检察院现在应⾃律师预约之⽇起三⽇内安排辩护律师阅卷。
⽽电⼦阅卷这⼀新举措改变了查阅、复制纸质案卷费时费⼒的状况,极⼤地⽅便了律师。
诉讼代理人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无独立调查权

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
诉讼代理⼈的阅卷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进⾏规定,诉讼代理⼈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才可以进⾏,要不然是不能进⾏任何操作的,那么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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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
《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代理律师阅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的,经⼈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对代理⼈阅卷范围的规定,没有从与控⽅展开积极对抗的辩护律师职责同与控⽅展开积极配合的代理律师职责截然不同的实际出发,机械地⽐照辩护律师阅卷的规定,这与被害⼈诉讼地位是不相称的。
因⽽,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被害⼈的代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犯罪事实材料;并且不应加“许可”
批准之类的限制,被害⼈与被告⼈在这⽅⾯的保护应是平等的。
有⽆独⽴调查权
没有。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代理律师不能单独、直接收集、调取证据。
这种规定与被害⼈地位及律师代理⼈的作⽤是不相称的。
因⽽,⽴法规定代理律师单独的收集、调取证据权是相当必要的。
对于你提出的“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问题,诉讼代理⼈是不能单独进⾏调查的这个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诉讼代理⼈在进⾏阅卷的时候也是要向法院进⾏申请的,只有通过后才可以。
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重要的职业角色,他们有着广泛的阅卷范围,不仅能够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意见,还能够保证侦查、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了解的阅卷范围包括:一、侦查阶段1. 案件立案决定书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查阅案件立案决定书,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比如案件发生时间、地点,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
2. 侦查机关的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律师可以查阅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供述笔录、勘验笔录等,了解被告人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逻辑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有助于律师针对被告人的情况提出辩护意见。
此外,律师还可以查阅证据材料,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的情况,从而为被告人提出更为有力的辩护意见。
二、审判阶段1. 起诉书、判决书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起诉书、判决书,了解被告人的罪名、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刑事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律师还可以从中了解案件审理的程序是否合法和公正,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律师还可以查阅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了解证人的证言是否真实可信,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情况。
这对于律师提出针对证人和鉴定结论的辩护意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上诉和复议阶段1. 上诉状、上诉理由书、抗诉状在上诉和复议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上诉状、上诉理由书、抗诉状等相关材料,了解上诉和抗诉的事实和理由,为代理人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提供参考。
2. 上诉附带民事诉讼材料在上诉和复议阶段,律师还可以查阅附带民事诉讼材料,了解相关证据材料、诉求等内容,从而为代理人提出合适的辩护意见。
总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职业角色,在不同阶段的阅卷范围包括案件立案决定书、调查笔录、证据材料、起诉书、判决书、证人证言、鉴定报告、上诉状、上诉理由书、抗诉状、附带民事诉讼材料等内容,律师需要充分了解这些内容,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和法律服务。
刑事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概述刑事案件的阅卷是指律师、当事人或者其他有阅卷权的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进行查阅、摘抄、复制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阅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将重点阐述刑事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
二、阅卷的主体1. 律师:律师是刑事案件阅卷的主要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2. 当事人: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3. 其他有阅卷权的人:其他有阅卷权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阅卷权。
三、阅卷的时间1. 律师: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2.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3. 其他有阅卷权的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根据需要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四、阅卷的内容1.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侦查终结报告、审查起诉报告、判决书、裁定书等。
2. 案卷材料: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五、阅卷的程序1. 律师阅卷:律师阅卷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答复同意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2.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阅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阅卷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检察院律师阅卷

检察院律师阅卷
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可以阅卷,具体规定如下:
1.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
2.如果案卷材料涉及到秘密、个人隐私的,律师应当保密。
3.律师阅卷,接待人员应对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进行审核并登记。
对不具有执业律师资格和存在执业禁止情形的,不予办理阅卷事宜。
4.律师阅卷,应当在律师阅卷室进行。
5.律师需要打印、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向案管中心提出申请。
6.律师阅卷过程中,不得拷贝电子卷宗材料;不得将纸质卷宗材料原件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对卷宗进行增删、涂改。
对造成卷宗材料毁损、缺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7.律师阅卷结束后,应填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记录清单》,由律师和接待人员签字确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域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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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享有多大范围内的阅卷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刑事辩护律师享有多大范围内的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可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于“诉讼文书”与“技术性鉴定材料”两部分内容。
对于二者的具体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进一步予以了明确,所谓“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所谓“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廊坊刑事律师从辩护实践来看,在上述诉讼文书与材料中,律师首先应当查阅的文件为起诉意见书,因为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经过对案件侦查所形成的总结性材料,是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依据,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事实集中反映在起诉意见书中,辩护律师查阅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案情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在律师进行阅卷的过程中,有两个具体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进一步要求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
二是根据《六部委规定》第14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相关办案部门,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不可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而且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原文出自廊坊刑事律师/mlist3708/55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