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合集下载

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现状与挑战

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现状与挑战

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现状与挑战律师作为一种古老而尊贵的职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律师行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现状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现状以及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一、市场竞争现状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经济的发展,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首先,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不断增加,市场供给大幅度增加,导致市场竞争加剧。

其次,传统的律师行业正面临着来自新兴法律服务提供者的竞争,如法律科技公司和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这些新兴力量利用技术手段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对传统律师行业构成了一定的冲击。

此外,全球化的趋势也使得跨国律师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二、挑战与应对之策1. 技术创新的挑战随着科技的进步,律师行业正面临着技术创新的挑战。

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

例如,自动化合同起草和智能法律咨询机器人已经开始在市场上出现。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技术,将其应用于法律实践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全球化的挑战全球化的趋势使得跨国律师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了一定的优势。

这些跨国律师事务所拥有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和客户网络,能够为客户提供跨国法律服务。

对于传统的本土律师事务所而言,如何在全球化的竞争中找到自己的定位,提供有竞争力的法律服务,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本土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提升专业能力和建立良好的口碑来应对这一挑战。

3. 专业素质的挑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律师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因此,律师需要具备更高的专业素质来应对这一挑战。

律师应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此外,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总结: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现状与挑战不容忽视。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律师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积极适应技术创新的发展,并加强国际合作,以提供有竞争力的法律服务。

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之恶性循环

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之恶性循环

试论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之恶性循环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王海涛,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第二作者:崔建忠,男,山西大同人,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繁荣了律师业,而部分律师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也问题突兀,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本文阐述了律师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并对律师行业公平竞争的现实需要进行了分析,对律师行业公平竞争具体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恶性循环一、我国律师行业目前发展现状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我国律师行业不断发展,同时我们也看到其在制度与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的律师为了争夺有限的案源,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排挤同行。

有的律师利用各式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做一些虚假夸大的宣传混淆视听,误导当事人,严重损害了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

还有的中国律师事务所聘用没有中国律师资格的外国律师,用中国律师名义揽客户,由外国律师实际操作。

①这些有损市场竞争机制现象警示我们:经济发展需要的是律师业的公平竞争,如果听任“唯利是图”的行为和思想泛滥,我们的社会就会成为一个物欲横流、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

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失败的。

我们应努力营造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律师公平竞争的执业氛围,能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律师公平竞争机制相互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②而对于律师行业的正当竞争又是非常必要的,正当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实现我国法治目标的需要,更是经济与政治全球化的需要。

二、当前我国律师行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以及恶性循环在当前的律师执业环境以及律师行业竞争的大环境下,往往会存在着些许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并且愈演愈烈。

假设在a城市存在甲律师事务所与乙律师事务所,两者所属律师业务能力相当,则如果在案源充足的情况下,其则是“井水不犯河水”;但是,如果假设其中甲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相对于乙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较差些,因为律师事务所不仅仅是维护正义的组织,其也是以营利为目的,则在此需要下,为了获取更多的案源,甲律师事务所将会采取些许不正当的案源获取方式,可能会出现向法院法官获取案源这一情形,在取得案源之后向法官支付一定对价的“灰色交易”,因为在实践中,公民或者是完全不懂或者只懂部分,仅了解一些大概法律程序,这一群体会直接去法院寻求救济,在一定情况下,法官则会向其推荐那些已经达成“灰色协议”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不正当竞争案例

律师不正当竞争案例

律师不正当竞争案例
哎呀呀,今天咱们要来聊聊律师不正当竞争的那些事儿!你知道吗,这可真不是闹着玩的。

有个例子特别典型,律师 A 和律师 B 在争一个大客户。

律师 A 呢,就
在背后偷偷散布谣言,说律师 B 的业务能力不行,还编造了一些根本没发生过的事情,这像不像那种在背后说人坏话的小人?“这难道不是很过分吗?”这不就是不正当竞争嘛。

还有啊,律师 C 为了抢案子,故意压低收费标准,价格低得离谱,这不是扰乱市场秩序嘛!其他律师还怎么正常竞争呢?“这怎么行呢?”这多不公平啊!就好比跑步比赛,有人不守规则偷偷抢跑,那对其他人多不公平啊。

再看看律师D,他就更过分了!他去跟客户承诺一些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先把客户骗到手再说。

等客户发现不对劲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

这简直就是欺骗啊!“这种行为能忍吗?”好好的行业就被这些人搞坏了风气。

其实,律师行业本该是个靠本事、靠信誉吃饭的地方,大家公平竞争,谁厉害谁就能赢得客户。

可就是有这些不正当竞争的人,把好好的一潭水给
搅浑了。

这样下去,不仅对其他认真做事的律师不公平,对客户也是一种伤害啊,他们可能会因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而得不到最好的法律服务。

“难道我们就眼睁睁看着吗?”不行,必须要严厉打击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让律师行业重新回到健康、公平的轨道上来。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啊!不能让几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律师作为一种职业群体,在社会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是,在律师群体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会对客户、其他律师以及整个法律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种现象进行探讨。

一、客户利益受损对于律师来说,客户是他们的生命线,因此,许多律师们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争取客户或者保住客户。

但是,有些律师在这个过程中采取的手段是不正当的,例如通过造谣诽谤其他律师,抬高自己的地位和声誉,或者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等。

这些行为往往会给客户造成巨大的交易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客户无限期的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这些不正当行为不仅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也侵害了客户的权益。

二、律师间关系紊乱由于竞争激烈,许多律师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利益,采取了许多不正当的手段,例如恶意诋毁、不公平竞争等。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导致其他律师的财产和声誉受损,还会引发律师择业和工作的恶性竞争,进一步扰乱整个法律行业的秩序和稳定。

因此,律师们应该携起手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法律行业信誉下降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会导致律师群体的整体形象和声誉受损,对整个法律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一些律所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会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例如在招聘广告中虚假宣传,为某些客户提供不正当的优惠等。

这种做法可能会破坏整个法律行业的信誉,在公众心目中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信任和尊重的破产。

因此,律师们应当从自身做起,注重道德修养,弘扬职业精神,提升公众对法律行业的信任和尊重。

因此,我们应该支持为执法机构加强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以净化法律行业的宏观环境。

与此同时,律师们也应当自己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引导行业发展,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认识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认识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认识
摘要:
一、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背景和意义
二、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三、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成效和不足
四、对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思考和建议
正文: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背景和意义:
律师行业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近年来,律师行业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如违规执业、不正当竞争、收费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整治。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包括严禁律师违规兼职、违规代理、泄露秘密等;二是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包括严禁律师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三是规范律师招揽业务行为,包括严禁律师不正当竞争、恶意诋毁同行等。

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加大了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成效和不足:
自律师行业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律师行业的
执业行为和收费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服务质量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得到了恢复和提升。

然而,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律师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难以有效遏制律师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律师行业作为法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

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一、律师行业发展现状1、规模持续扩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律师队伍不断壮大。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投身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2、业务领域多元化律师的业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诉讼领域,如民事、刑事诉讼等,而是逐渐拓展到非诉讼领域,如企业并购、知识产权保护、金融证券等,为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3、专业化程度提高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复杂,律师行业的专业化趋势愈发明显。

出现了许多专注于特定领域的专业律师,如劳动法律师、环保律师等。

4、信息化应用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律师的工作方式发生了变革,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电子文档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工具得到广泛应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1、地区发展不平衡在经济发达地区,律师资源相对丰富,业务水平较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数量不足,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导致法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存在差异。

2、行业竞争激烈随着律师数量的增加,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部分律师为了争夺业务,可能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如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扰乱了市场秩序。

3、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虽然专业化趋势明显,但仍有部分律师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难以满足客户日益复杂和专业化的需求。

4、律师职业伦理问题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伦理,如泄露客户隐私、违规代理等,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5、青年律师成长困难青年律师在起步阶段往往面临案源少、收入低、经验不足等问题,生存和发展压力较大。

三、对策建议1、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律师向欠发达地区流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高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2、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明确的竞争规则,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防范措施

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防范措施

律师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其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对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律师行业也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影响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有必要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1. 恶意拉客户。

有些律师在争取案源的过程中,通过恶意竞争手段来拉客户,包括散布虚假信息、挑起事端等,严重影响了行业的良好秩序。

2. 低价竞争。

一些律师为了争取客户,故意低价承接案件,导致律师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漏洞,影响了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律诉讼过程中的不正当手段。

有些律师在进行法律诉讼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打击报复对手律师、非法获取证据等,严重扭曲了法律的本意。

二、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危害1. 损害律师行业形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让公众对律师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2. 影响法律服务质量。

不正当竞争导致了律师为了图利而忽视了案件的质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甚至违反了职业道德,损害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3. 扭曲法律执行。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法律执行的扭曲,让本应公正执行的法律变得不公正,影响了社会的法治建设。

三、防范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措施1. 加强律师行业自律。

律师行业应加强自律管理,明确行业规范,严格约束律师的行为,建立起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

2. 完善监管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律师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3. 加强律师教育和培训。

律师在成为专业人士之前,应当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对法律职业的敬畏和责任感。

4. 健全法律服务市场。

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提高律师从业门槛,减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律师行业。

5. 宣传法律观念。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当前新的市场形势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实施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旧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之间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21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21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21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对市场的监管法律很少,旧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监管的内容。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继颁布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律师;不正当竞争;必要性;可行性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殊为必要。

1.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分析及特点我国律师行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

1980年8月26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意义上交换和流通,没有冲突和纠纷,一切问题都是预先安排的,企业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体制下的法律或规则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为这里的法律或规则实际上是居高临下的长官意志的体现,是贯彻长官意图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与权威与服从关系固定化。

在计划型社会中,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立的法律服务需求。

因为行政命令将它扼杀了。

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行使的仅仅是国家职能,并没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其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十四大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

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国家职能的执行者向市场主体过渡,律师行业被逐步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列,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则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种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这点来看,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不过其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成果。

作为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之间的竞争便不可避免,在竞争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不正当竞争。

随着1996年的《律师法》的颁布,律师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已不再是依托国家权力机器的强制职能的执行者,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一种基于非强制性的双向选择基础上的法律帮助方式。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师行业由不存在竞争到不正当竞争的加剧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变导致律师法律地位的改变所致。

除了以上深层次的原因外,律师行业的内、外部机制及其所处的环境对该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内、外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是导致现阶段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我国,由于律师资源的一度紧张,导致兼职、特邀律师的出现并与专职律师在较长时期内并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兼职或特邀律师绝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师及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这些人员与司法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高校法律教师与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师生关系,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往往曾在原司法机关担任要职等),他们所具有的双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们较其它律师有更多的案源以及“胜诉”的机会,另外,兼职、特邀律师与专职律师相比具有较大的松散性和随意性,较难受到严格、规范的专业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师服务市场管理的无序和混乱局面。

从国外律师业来看,西方国家的从业律师大多为专业律师,不允许其他形式的存在。

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兼职、特邀律师的观点,笔者对此表示认同;(2)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虽然在较大的范围存在但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的局面。

(3)外部相关体制的不合理导致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

如在税费制度上,对律师事务所征税时倾向以企业定性,实行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实行低收费,又由于各地在税费标准上存在差距,从而导致一些律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实行不正当竞争。

即先在实行较低税率的地区注册,然后在经济发达、高税率的地区设立分所营业,以逃避税收;(4)社会的整体导向以及当事人的价值取向促使律师将追求胜诉作为办理案件的目标,社会整体导向是能打赢官司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当事人也正是基于此种价值取向来选择委托律师。

为了胜诉,一些律师及律所不得不动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当前的社会风气也有较大关系。

(1)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来调整;我国律协的功能与国外律协有较大差别,如美国律协(简称ABA)有立法权,美国的律师立法是由律协而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机构来进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规经各州政府的议会或高等法院通过后具有普遍的强制性。

而我国律协是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它没有立法权,其制定的规则也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作用,仅具有行业内的一般规范和指导作用,因此,在我国仅依靠自律或由没有强制力保障的行业规范来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只能是一种权宜之策,从长远来看,只有将其调整的层次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才能实现令行禁止;因为法律规范在道义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明确性、稳定性,在效力上对全社会的普适性、权威性,都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无法比拟的。

(2)在禁止性规范中应准确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及外延,尽量以明确的列举式方式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我国1995年司法部的《规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列举行为的外延过宽所致。

如关于律师行业的广告宣传问题,其规定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为不正当竞争,但到底哪些行为是不符合实际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事实上一些即使符合实际的宣传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某律师与法官有亲戚关系或其它特殊的关系,某律师曾担任过法院院长或其它领导职务,这些事实都是符合实际的,而且也是现实中不正当竞争的主要途径或方法,然而《规定》将其排除在不正当竞争之外,显然不妥。

(3)应完善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律师惩戒组织机构,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强化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功能,严格依法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责任。

95年《规定》颁发后,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势,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不完善,如律师惩戒组织机构不健全,律师惩戒委员会功能没有得到强化。

律师实务界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目共睹,如关系案,人情案,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得实践中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检举、举报情况甚少,导致有关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案源缺乏,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也就无法落实,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也无从体现。

法律规范只有得到实施它才有实效,因此,要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如何具体落实相应的规范或规定上。

参考文献[1] 刘瑞复主编:《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35页[2] 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页[3] 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4] 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5]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6] 徐孟洲主编:《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7] 盛杰民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8]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二个层次的任务,其具体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任务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9] 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10]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11] 周福民洪晴:《中国律师如何面对WTO》,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1期[12] 青锋编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13] 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14] (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收稿日期:2013-04-1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