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
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

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 摘要: 一、背景介绍 - 债券市场的发展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 监管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 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 修订后的业务指引的主要特点和亮点 三、业务指引的主要内容 - 优化整合前期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 强化债券信息披露的风险揭示功能 - 提高债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 压实市场主体责任 四、业务指引的实施意义 - 提升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 - 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正文: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外部信用环境的变化,各方对债券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债券信息披露的风险揭示功能,促进形成合理定价,提高债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压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立足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结合前期监管实践,发布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 4 个方面内容:一是优化整合前期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吸收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和《关于做好 2022 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业务规则与指南的披露要求,提升规则体系性。将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实施指南(2015 年修订)》中有关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梳理整合,形成统一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强化债券信息披露的风险揭示功能。明确发行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注重风险揭示,强化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 三是提高债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注重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针对性,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效信息,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是压实市场主体责任。明确发行人、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等市场主体的责任,强化对各市场主体的自律监管,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序开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一:第一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1 介绍本章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目的和背景,并提供指引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1.2 内部控制框架本节将详细介绍内部控制框架,包括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组成要素和原则。
1.3 控制环境本节将详细介绍控制环境,包括高层管理人员的角色和责任、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公司文化和道德价值观。
1.4 预警机制本节将详细介绍预警机制,包括风险识别和评估、内部控制自评和外部审计的重要性。
1.5 信息和通信本节将详细介绍信息和通信,包括内部控制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的过程。
1.6 监控活动本节将详细介绍监控活动,包括内部控制的评估和监督、异常情况的检测和处理。
1.7 内部控制的改进和完善本节将详细介绍内部控制的改进和完善,包括持续改进的重要性、内部控制评估和检查的方法。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证券交易所:指依法设立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的机构。
2. 上市公司:指向公众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3. 内部控制:指公司对其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措施。
4. 管理人员: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负责公司整体运营和决策的人员。
二:第一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1 引言本章节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进行简要介绍,包括指引的目的和背景。
1.2 适用范围本节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对象和适用业务。
1.3 内部控制的定义本节将详细定义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的目标和范围。
1.4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本节将详细介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包括保护资产、推动公司稳定发展和提高经营效益。
1.5 内部控制框架本节将详细介绍内部控制框架,包括内控要素的概述和内控环境的建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发〔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2〕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上证公字〔2013〕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证上字〔2007〕59号)、《关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7号)、《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上证发〔2015〕39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证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XXX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目录第一节公告类别的设置 (5)第二节公告类别的登记 (7)第三节公告类别登记常见问题 (12)一、一般要求 (12)1、公告类别在信息披露电子化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12)2、公告类别登记不当可能产生什么业务操作风险? (12)3、公告类别与后续审核模式(事前/事后)有何关系?首次登记并提交公告后,再修改公告类别能否改变后续审核模式? (13)4、上市公司如何选择公告类别? (13)5、上市公司如何提交停复牌申请? (14)6、A股上市公司发行H股或其他境外市场股份,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如何选择公告类别? (14)二、01 定期报告 (15)7、披露定期报告时,与定期报告同时提交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专项意见、社会责任报告、内控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等报告必须选择相应的公告类别单独披露吗? (15)三、03 股东大会 (16)8、为什么股东大会通知不能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具体有何风险? (16)9、股东大会相关公告的补充更正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选择“311股东大会补充更正”类别? (16)10、与股东大会相关的披露事项无对应公告类别的,应选择什么公告类别? (17)四、04 应当披露的交易 (17)11、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有对应的二级公告类别,同时也是关联交易的,如何选择公告类别? (17)12、购买理财产品选择类别“403对外投资”还是“404委托理财”? 1713、如何把握类别“406提供财务资助/407接受财务资助”的应用范围? (17)14、类别“405委托贷款”的应用情形是什么?接受委托贷款如何选择公告类别? (17)15、类别“419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应用范围是什么? (18)16、类别“421新建项目”与“403对外投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8)17、类别“0422 应当披露交易的提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18)五、05 关联交易 (19)18、类别“0501日常关联交易”是否仅指年初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19)19、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信息披露总是选择“0501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吗? (19)六、06 对外担保 (20)20、选择类别“601年度担保预计”的担保事项披露需具备什么条件?该类别与“602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603其他对外担保”有何关系? (20)21、“606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类别适用于哪些情形? (21)七、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21)22、如何正确应用类别“807其他类型业绩预告”? (21)八、09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1)23、类别“903股东或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的提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1)24、类别“999与利润分配或转增相关的其他事项”一般有哪些应用情形?九、1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22)25、类别“1003其他股价异常”在何种情形下使用? (22)十、11 股份上市流通与股本变动 (22)26、类别“1105 其它股本变动”是否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其适用情形有哪些? (22)十一、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 (23)27、类别“1201持股5%以上的股东累计减持1%的股份”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23)28、选择类别“1222股东增持计划”、“1223股东增持进展”、“1224股东增持计划完成”时需如何填写数据采集项? (23)29、什么情形下选择“1299其他股权变动”类别? (23)十二、14 股权型再融资 (23)30、类别“1404 再融资预案的补充”和“1405 再融资预案的修改”有何区别? (23)31、上市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预案和公开增发预案都是选择类别“1402 再融资预案”吗? (24)32、再融资相关的延期复牌公告选择“1401与再融资有关的停牌”还是“1406再融资相关进展”? (24)十三、16 重大资产重组 (24)33、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披露的重组进展公告可否选择“3301停复牌提示公告”类别? (24)34、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相关公告类别可否选择“1605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进展”? (25)十四、19 可转换公司债券 (25)35、选择“1909可转债赎回结果及兑付摘牌”类别,相关的“证券摘牌申请表”、“可转债转股代码摘牌申请表”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需提交?十五、20 公司债券 (25)36、“2005公司债回售结果”与“2006公司债回售申报结果”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25)十六、21 股权激励 (25)37、“2113股票期权行权结果”在什么情形下使用? (25)十七、24 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司法拍卖 (26)38、类别“2408 5%以上股份权利受限或解除”一般指哪些权利? (26)十八、26 其他重大事项 (26)39、“261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机关调查”与“2614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应用有何差异? (26)40、“2611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是否仅指上市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6)41、上市公司股东等相关主体被调查或处罚的,选择什么公告类别?.. 2642、何种情形下选择“2616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类别?. (27)十九、27公司重要基本信息变化 (27)43、“204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和“2702变更证券简称”类别有何区别? (27)44、董事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修订内容是否必须选择类别“2707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单独进行公告? (27)二十、29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27)45、选择“2906终止上市公告”类别,不同情形的股票终止上市,相应的业务操作有何差异? (27)二十一、32 中介机构报告 (28)46、“3201保荐机构报告”等类别涉及的中介机构报告或意见一般包括哪些适用情形? (28)为了帮助上市公司充分理解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的设置目的、登记原则和具体要求,准确选择信息披露公告类别,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报送工作,编制本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上市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操纵和风险治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成效等开展的一种评判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操纵,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治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成效;(三)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操纵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操纵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操纵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操纵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一样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深交所IPO持续督导培训之2-中小板上市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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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规则要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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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架构
第1章 第2章 第3章 第4章 第5章 第6章 第7章 第8章 第9章 第10章 第11章 总则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 保荐人 股票和可转债上市 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一般规定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应披露的交易 关联交易 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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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取消了两项例行停牌情形
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再例行停牌一天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未能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的次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 及否决议案的,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相关信息后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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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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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业务和保荐相关规则
特殊业务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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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了直接退市情形的风险揭示
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连 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退市标准的,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环节, 股票将被直接终止上市。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将触 及上述退市标准时,及时、充分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连续9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低于特定值时,开始逐日提示退市风险 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面值时,开始逐日提示退市风险 中小板公司36个月内受到两次公开谴责时,从第二次受到谴责起,每月 提示一次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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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树立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强化信息披露
义务主体归位尽责,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转变,
本所结合前期信息披露直通车开展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修订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进一步扩大了
直通车公司范围和公告类别范围,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本所
2014年1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
车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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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
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
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
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
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
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上
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
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
— 4 —
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
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
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者更正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
第七条 采用直通披露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为股票在本所上市
的所有公司。
本所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程度、违规处分
等情形,对适用直通车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进行调整。
第八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的公告范围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整公告范围。
第九条 直通披露的上市公司披露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公告,
应当采用直通车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单次披露申请中含有多项公告的,每项公告均需符合
本指引第八条规定,该次披露方能采用直通车方式进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交易日使用本所披露业务技术平台
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者“创业板业
— 5 —
务专区”提交直通披露申请。
本所技术平台在下列时间段将直通披露信息自动发送给指定
披露媒体:
(一)上市公司在交易日6:00 - 7:30完成公告提交,且拟
披露日期为当日的,技术平台于当日7:30自动发送相关公告给指
定网站披露;
(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日7:30 - 8:00完成公告提交,且拟
披露日期为当日的,技术平台实时发送相关公告给指定网站披露;
(三)上市公司在交易日8:00 - 11︰30完成公告提交,且拟
披露日期为当日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1︰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
给指定网站披露;
(四)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30后完成公告提交的,技术平
台于当日15︰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在指定网站披露。
(五)上市公司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最后一日12:
00 -16:00完成公告提交,拟披露日期必须为次日,技术平台于当
日16:0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在指定网站披露。
上述相关公告均将同时发送给其他指定披露媒体。
本所可根据直通车运行情况对直通披露时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进入业务专区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应当使
用深圳证券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使用数字证书办理
业务的行为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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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持直通披露的信息在报刊登载的
内容与在网站披露的内容一致。某些业务类别的公告在指定报刊上
的披露要求与在指定网站的要求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
注,并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各自要求。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办理的流程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其董事会秘
书应当提前按照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等要
求准备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然后按照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办理直通披露业务。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直通披露申请的
基本流程如下:
(一)上市公司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网上“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者“创业板业务专区”。
(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日、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最后
一日通过业务专区创建直通披露申请。上市公司选择并添加公告类
别,检查报备材料完备性,并对照公告类别业务关注点检查公告是
否符合相关要求,完成业务参数录入工作。上市公司上传待披露文
件和报备文件。
(三)上市公司确认并将该次信息披露申请提交本所技术平
台。
(四)如果该信息披露申请不符合直通披露标准,该信息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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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所事前审核通过后方予以披露。
(五)如果该信息披露申请符合直通披露标准,技术平台将提
示上市公司再次进行内部复核,确认相关公告类别、公告文件、报
备文件、业务参数等的准确性、完整性。
(六)本所技术平台在规定时间段将已通过上市公司内部复核
的直通披露信息自动发送给指定披露媒体。
(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与指定披露媒体确认接收。
(八)指定网站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立即予以刊载,指定报
刊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次日予以刊载。
(九)在上市公司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布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
的同时,本所技术平台将已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自动载入本所公司
管理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供本所进行事后审核。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特别关注直通披露的公告类别选择,
所选公告类别应当全面、完整,包含事件涉及的所有公告子类,不
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车公告类别代替事前审核公告
类别。
上市公司应当特别关注直通披露中涉及的业务参数录入工作,
保证准确、完整的录入业务参数。
上市公司公告类别选择和业务参数录入的准确率、完整性将纳
入信息披露考核的指标。
第十六条 在本所对直通披露信息的事后审查过程中,上市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监管工作,及时回答(或者回复)本所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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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提交补充材料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在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
务时违反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按照《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1
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
引(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