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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要约和承诺案例

国际商法:要约和承诺案例

要约和承诺: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承诺规则;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三者之间的区别;无违约金条款时,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

A建筑公司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订好供货合同,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公司同时向B水泥厂和C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B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C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水泥直接送至A建筑公司,结果遭到A建筑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C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C水泥厂因遭受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1)C水泥厂与A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A建筑公司发给C水泥厂的函电中,对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履行地点等有明确规定,应认为内容确定。

而且从其内容中可以看出,一经C水泥厂承诺,A建筑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构成有效的要约。

由于要约人A建筑公司未行使撤回权,则在其要约有效期内,A建筑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由于A建筑公司在其函电中要求受要约人在10天内直接发货,所以C水泥厂在接到信件7天后发货的行为是以实际履行行为而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可以认定在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A建筑公司拒收C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由于A建筑公司与C水泥厂的要约、承诺成立,二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3)C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C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C水泥厂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我国合同法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

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案例分析

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案例分析

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就说有个果农老张,他种了好多好多超级甜的苹果。

这老张呢,想把苹果卖给水果批发商老李。

老张就给老李发了个消息,说:“老李啊,我这儿有1000斤刚摘的苹果,质量那是杠杠的,一块五一斤,你要是要的话,三天内给我个准信儿。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

为啥呢?老张明确表示了他有东西要卖(1000斤苹果),价格是多少(一块五一斤),还给出了一个期限(三天内答复)。

这就像是老张在对老李说:“我这有个买卖,你考虑考虑。

”二、关于承诺的不同情况。

1. 有效承诺。

老李收到消息后,当天就给老张回消息说:“老张啊,你那苹果我要了,按你说的价。

”这就是一个有效的承诺。

老李明确表示他接受老张提出的所有条件,包括苹果的数量、价格还有这个交易的大致框架。

这时候呢,这个买卖合同就算是成立了。

就好比两个人在握手,说好了这笔买卖就这么定了。

2. 修改要约的回复(反要约)但是呢,如果老李回复说:“老张啊,你那苹果我有点兴趣,不过一块五一斤太贵了,一块二一斤我就要。

”这就不是承诺了,这是一个反要约。

老李改变了老张提出的价格这个重要条件,就相当于他没有接受老张的原始要约,而是自己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

这时候呢,就得看老张的态度了。

如果老张同意了这个一块二一斤的价格,那老张的同意就是对老李反要约的承诺,合同才成立。

3. 逾期承诺。

要是老张等了三天,老李啥消息都没有。

结果到了第四天,老李才说:“老张啊,我要你的苹果,一块五一斤。

”这就是逾期承诺了。

一般情况下,这种逾期承诺是不生效的,因为老张给的期限是三天,老李没有在这个期限内作出回应。

不过呢,如果老张觉得,老李虽然晚了点,但也没关系,他接受了老李这个逾期的回复,那这个合同也能成立。

就像是老张很大度地说:“行吧,虽然晚了点,但咱还是可以做生意。

”4. 沉默不构成承诺。

还有一种情况,老张发了消息后,老李啥也没干,既没有说要也没有说不要,就这么沉默着。

在这种情况下,沉默是不构成承诺的。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在合同法领域,经典案例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经验和指导,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的原则和规定。

在本合同范本中,我们将围绕合同法经典案例展开讨论,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理论,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案例应用,以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和法律咨询服务。

案例一,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1893)。

这是一宗关于广告合同的经典案例。

在该案中,Carbolic Smoke Ball Co. 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声称使用其产品可以预防流感,并承诺给予奖励给使用者。

Mrs. Carlill购买并使用了该产品,并确实患病。

法院裁定,Carbolic Smoke Ball Co.的广告构成了合同要约,Mrs. Carlill通过使用产品接受了该要约,因此有权获得奖励。

案例二,Balfour v. Balfour (1919)。

这是一宗关于家庭合同的经典案例。

在该案中,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丈夫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给妻子。

后来,丈夫拒绝支付并提出该协议并非法律上的合同。

法院裁定,由于协议是在家庭和亲密关系中达成的,缺乏商业意图和法律意图,因此不构成合同。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和限制。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和责任。

我们将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结合合同法经典案例,为其量身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1.法国A公司先后于5月1日和5月8日分别向中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要约的通知。

B公司在5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接受,并于5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确认函。

5月20日,B 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A公司则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

在上述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 )A.于5月11日成立B.于5月15日成立C.于5月20日成立D.不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

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撤回才是有效的。

本题中,B公司5月11日收到要约,5月20日收到撤回的通知,显然要约已生效,撤回要约无效。

另一方面,一份标明了“不可撤销”字样的要约,在要约生效之后是不可以收回的,即撤销要约行为无效。

本题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即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另外,关于承诺的传递通常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未作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

本题中,B公司先以口头方式表示接受,后又邮寄信函表示确认,该信函于5月20日到达A公司,所以,选项C正确。

2.香港某商行于1997年1月20日向福建成名公司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成名公司于当天收到对方电报,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整向泉州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商行。

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商行于1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商行1月20日发盘撤销。

”香港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成名公司。

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 )。

A.香港商行撤销其发盘的行为无效B.成名公司表示接受的回电晚于港方撤销发盘的电报到达,因此不构成承诺C.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D.香港商行1月20日的发盘属于要约邀请【答案】A【解析】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要约与承诺具体例子

合同要约与承诺具体例子

合同要约与承诺具体例子《聊聊合同要约与承诺那点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唠唠合同要约与承诺这看似高深,实则挺接地气的话题。

咱先来说说合同要约。

你看哈,比如说你去菜市场买菜,你跟卖菜的大爷说:“大爷,这萝卜咋卖呀?”这其实就有点像合同要约的开始了。

你这一问,就表示你对萝卜有点兴趣,而大爷要是回你:“两块钱一斤呐。

”这时候,这就是大爷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条件。

然后呢,我们再看看承诺。

假如你听完大爷说的价格,你一拍大腿,说:“行,那给我来五斤。

”这下可好,你这就是做出了承诺。

于是乎,一个小小的买菜过程就包含了合同要约与承诺。

想象一下,要是大爷给你说价格后,你哎呀一声,说:“太贵了,一块五行不?”那这就等于是你又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

大爷这时可能会答应你,也可能摇摇头表示不行。

其实合同要约与承诺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

你找工作,投简历就是一个要约,公司给你发录用通知那就是承诺。

买房子的时候,你跟开发商谈价格、条件,这是要约,开发商同意并跟你签合同,这就是承诺啦。

有时候这事儿也挺有意思的,就像谈恋爱似的。

你跟心仪的人表白,那就是一个要约,对方要是答应了,那可不就是承诺嘛!要是拒绝了,那就等于人家没接受你的要约。

再比如,你跟朋友约好周末一起吃饭看电影,你说:“周末咱去看那部新上映的大片吧。

”这就是你的要约,朋友说:“好呀。

”这就是承诺。

然后你们就有了一个小小的“合同”,周末得一起去执行这个约定。

总之呢,合同要约与承诺看起来复杂,其实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明白这些概念,能让我们在生活中更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误会。

所以啊,下次再遇到类似的情况,就可以笑着对自己说:“哈哈,这就是合同要约与承诺呀!”怎么样,是不是发现生活中处处都充满了这些看似深奥,实则有趣的小知识呀!咱可得好好琢磨琢磨,让生活过得更加明明白白,开开心心呀!。

邀约和要约邀请的合同案例

邀约和要约邀请的合同案例

邀约和要约邀请的合同案例案例一:商场促销海报与购买合同(要约邀请与要约)老张在逛街的时候,看到商场门口贴了一张超级大的促销海报,上面写着:“本商场将于本周末举行家电大促,各种品牌的电视机超低价,最低只要999元起!数量有限,先到先得哦!”这个促销海报呢,就是一个要约邀请。

为啥这么说呢?它只是商场在向大家发出一个邀请,告诉大家有这么个促销活动,吸引大家来商场看看。

它并没有明确说要和某个具体的人订立一个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老张看到这个海报后心动了,就走进商场,来到家电区,看到一款标价为999元的电视机,然后对售货员说:“我要买这台电视机。

”这时候,老张的这个行为就是一个要约。

他明确地向商场(通过售货员这个代表)表示,他想要以999元的价格购买这台电视机,这是一个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

案例二:房产广告与购房合同(要约邀请与要约)小王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房产广告,上面写着:“豪华公寓,临近市中心,环境优美,价格优惠,起价每平米8000元,欢迎来电咨询。

”这个房产广告就是要约邀请。

房产商只是想吸引潜在的购房者来关注他们的房子,它没有包含足够的合同条款,比如具体哪一套房子、具体的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

小王看了广告后,就去了售楼处。

他看中了一套房子,对售楼员说:“我想购买这套100平米的房子,按照每平米8000元的价格,我一次性付款,你们什么时候能交房呢?”小王这个行为就是一个要约。

他明确指出了要买的房子,价格,付款方式,还询问了交房时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订立购房合同的意思表示。

售楼员说:“先生,我们可以在明年6月交房。

如果您今天能签合同的话,我们就按照您说的办。

”售楼员这个回答就是承诺。

这就意味着房产商接受了小王的要约,双方的购房合同就成立了。

案例三:餐馆菜单与点餐(要约邀请与要约)小李和朋友走进一家餐馆,桌子上放着一本菜单,菜单上列着各种各样的菜品和价格,像什么“宫保鸡丁,20元一份”“鱼香肉丝,18元一份”之类的。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

案例1: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某商场建造大楼,需要钢材,遂向甲、乙两个钢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钢材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前往购买。

”两家钢厂收到函电后,先后回复,均告知备有现货并价格。

乙厂在发出函电同时,派车给商场送去钢材500吨。

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场得知甲厂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甲厂发函称:“我单位愿购买贵厂钢材500吨,盼速发货,运费由我方承担。

”甲厂复函称次日发货。

在甲厂钢材送到之前,乙厂已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商场拒绝接收。

乙厂认为,商场对其发出的是要约,乙厂复函并送货的行为是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商场拒收货物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不成,乙厂将商场诉至法院。

解析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应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

而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

本案中,商场第一次发出的函电只是表达了商场愿意购买钢材的意思,商场第一次发出的函电只是表达了商场愿意购买钢材的意思,但未涉及价格但未涉及价格这样的重要内容,这样的重要内容,因此其性质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其性质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其性质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行为人发出了要约,行为人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案中商场没有对乙厂的函电做出回复,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商场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商场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案例2:刘某有义务支付一万元报酬吗?刘某在县城丢失一提包,内装现金五万元,还有驾驶证及票据等。

还有驾驶证及票据等。

丢失后刘某即在县电丢失后刘某即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承诺谁拾到提包归还失主,失主则付给拾到者现金一万元。

三天后,提包拾得者田某看到启事后前往指定的地点,准备将提包、钱物交付给刘某。

但在交付时,田某提出先付一万元的酬金,田某提出先付一万元的酬金,然后才交付拾得物。

合同法十大案例

合同法十大案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

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

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

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

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A 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

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商店遂以A、B 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试分析:(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思路: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

但商店对B的同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商店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商店行使撤销权,导致A转卖照相机予B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分析思路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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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该承诺生效。

2. 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 答:买方的承诺无效。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 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 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4. 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不予理睬。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

(1)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 (2)A公司对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3)2008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 (4)2008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 (5)2008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答:(1)要约;在本案中,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价格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2)不构成违约;首先B公司错过了A公司的要约的期限,再次,B公司是新的要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的存在。 (3)要约;因为要约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是针对B公司的,并没有向C公司作出要约,所以C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C公司对A公司发出的要约。 (4)要约;在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是数量上的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5)承诺;C公司对于A公司的回电是对于要约的答复,构成承诺。

6. 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再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之后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⑴华联公司向友谊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⑵友谊宾馆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 ⑶顺达公司是否应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⑷华联公司能否解除与友谊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1)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在本案中,华联公司是针对友谊宾馆特地发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2)新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不需要;因为顺达公司有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4)不能;本案中,属于要约不得撤销中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情形。

7.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对这四个函件分别分析)。 答:(1)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要约;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效力; (2)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新要约;因为A机关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3)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新要约;因为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4)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8.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产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水泥厂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要约与承诺) 问(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1)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食品公司向三家公司发函并未规定确定的合同条款属于要约邀请。此外,承诺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而非承诺,并且食品公司也没有作出相关的承诺,所以两者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食品公司没有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建设水泥厂自己承担责任。

9.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2006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郭某遂诉至法院。电器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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