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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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注释版)2021年5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的制度。

本文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和注释。

一、总则第一条 (目的)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行为,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第三条 (监督管理原则)监督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提升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主体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二、公司治理第五条 (董事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并合法合规地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应当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占董事会成员的适当比例。

第六条 (监事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监事会,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会应当包括独立监事,独立监事应当占监事会成员的适当比例。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并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八条 (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并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使用。

第九条 (内幕信息)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防范内幕交易行为。

第十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益。

三、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和提供解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管理制度规定与规章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Download tips: Management system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regulations are tools for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institutions, and units, and they regulat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management principles, management method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It is the basi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ertain management behaviors and the guarantee for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social reproduction process. A reasonable management system can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management efficiency.正文内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XX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七)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七)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七)第一章总则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本办法适合于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二章公司管理机构第一节董事会第一条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董事会由不少于5人不超过11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1人。

董事的任期为3年。

第二节监事会第一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不少于3人不超过5人组成,其中独立监事不少于1人。

监事的任期为3年。

第三章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第一条公司应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风险。

第二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第一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告、报告、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同时需要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分红政策和股东权益保护第一节分红政策第一条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分红政策,确保股东能够按照其持股比例获取合理的分红收益。

第二节股东权益保护第一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管理水平,避免对股东权益造成伤害。

第五章公司内部控制第一节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第一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公司内部各项管理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并防止风险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节公司内部控制的内容第一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

第六章违规惩罚和责任追究第一节违规行为的划分第一条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控制市场等行为,公司应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节违规惩罚和责任追究第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违规惩罚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司的良好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散户数少于200人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公司日常运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外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时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以维护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第二章内部监督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和社会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和责任,有效管理公司运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外部监督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接受股东的监督和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由董事担任,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并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由监事担任,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进行监督,保护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应依法及时披露公司信息,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一,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程、董事会议程、监事会议程、内部控制制度、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治理结构,明确各级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规范,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第四条董事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负责做好独立董事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第三节监事会第五条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的决策进行审计。

第六条监事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应当设立独立监事,并负责做好独立监事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第四节经理层第七条经理层应当按照董事会的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进行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理层应当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并进行执行和监测。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第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信息,尤其是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体系应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内部调查等制度和程序,并进行有效运行。

第五章公司监督与违法处罚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董事、监事、经理层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示、罚款、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模板附件二:公司治理规范附件三:内部控制制度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非上市公众公司 公开转让 定向发行
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 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目前有10余家企业明确了新三板挂牌意向;有两家园区外的企业 成功迁入高新产业园区。
重庆出台挂牌财政补贴政策,市财政对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费用 50%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区财政有相应的配套政策,总体补贴 金额不超过150万。
26
国信证券——资本市场整体服务商,最佳合作伙伴
中国投资银行业的龙头 专注于中小企业资本市场整体运营服务商
公司代码
公司名称
主办券商
430008 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0012 430022 430035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五岳鑫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0041 北京中机联供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扩大股份转让试点工作方案讨论稿组织券商参加讨论。 北交所成立
2012年9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该公司 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 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任新三板交易所理事长,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 谢庚担任新三板交易所总经理一职

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扩大,非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结构相对复杂,监督管理的难度也逐渐增加。

因此,为了保护非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监事会的设立与职责非上市公司监事会是监督公司运作的重要机构。

在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应明确监事会的成员构成、选举程序以及职责和权限。

一般来说,监事会应包括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以充分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多元化。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公司治理的合法性。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内部控制制度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经营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独立董事的角色和权力在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应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和职责。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角色,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

同时,独立董事应遵循道德规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的权力应明确规定,包括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否决权、参与公司治理的决策等。

此外,监督管理办法还应设立相应的机制,以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权益的保护,如防止利益输送、限制任期等。

三、信息披露与透明度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应强调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重要性。

通过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信誉,同时降低操纵市场和违规交易的风险。

监督管理办法应规定非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的信息范围和披露频率,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情况、投资项目的风险等。

此外,还应加强对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防止虚假陈述和误导性信息的传播。

四、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应设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其中,非上市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和诉求。

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文档模板范本: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为加强非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制定了《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和解读本办法。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所有非上市公司,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含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三、监管主体和职责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监督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对非上市公司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2、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加强对本地区非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跨地区问题;3、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经营许可、财务审计、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5、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履行对非上市公司提供法律、财务等方面的服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四、主要内容1、公司管理(1)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权责和义务;(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和流程的风险管控;(3)遵守会计核算准则和会计政策,及时公开财务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信息披露(1)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各类信息;(2)对重大事件、关键岗位变动等信息,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公告和报送;(3)如实披露公司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风险管理(1)建立并落实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2)加强对市场、信用、操作、系统等方面的风险防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3)积极开展风险应对和危机管理工作,保障企业经营稳定。

4、非法集资防范(1)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和流程,规范融资行为;(2)依法申请各类资质和证照,明确融资主体资格;(3)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简单来说,就是指那些具有一定公众性,但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它们可能通过定向发行等方式,使得股东人数超过了 200 人。

这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

对于信息披露,办法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这使得投资者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在定向发行方面,办法明确了发行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定向发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发行对象的资格、数量等也有相应的限制,以防止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此外,办法还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要求相关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在监管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规范化水平。

公司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等,这将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同时,规范的运营和管理也能够降低公司的风险,为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

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规范的运作和信息披露,能够更好地展示自身的价值和潜力,吸引资金的流入。

这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促进资本向更有价值的企业流动,推动整个经济的转型升级。

然而,在办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能对办法的要求理解不够深入,导致执行不到位。

部分公司可能会认为办法增加了运营成本和管理难度,从而产生抵触情绪。

另外,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也可能面临着人力、物力不足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效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新)引言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其特点是不受证监会的直接监管。

为了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投资者的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介绍了本办法的立法背景、适用范围、监管机构以及一些基本概念。

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管理监督工作,并确定了国家发改委作为主管监督机构。

此外,本章还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所涉及的一些术语进行了界定,以确保对本办法的准确理解。

第二章:监督管理要求本章详细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

其中,内部控制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的核心,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措施。

同时,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规范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开重大事项,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此外,本章还对公司治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强化了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和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本章内容主要包括监督管理的措施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为了保证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进行,本办法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要求国家发改委定期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同时,本章还鼓励非上市公众公司建立独立的监事会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并规定了投资者提起投资者保护诉讼的条件和程序,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保障。

第四章:附则本章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办法,包括责任追究、处罚措施等。

同时,本章还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发改委,并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

结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作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重要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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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扩大了股份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将公开发行不上市的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从而划出了一条股份有限公司触及公众利益的红线。

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明确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要求证监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因此,《监管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推进场外市场建设的重要规章之一。

在境外成熟市场上,不仅要对股份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管,还根据股份公司是否涉及公众利益将其划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

对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因其涉及公众投资者,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包括准入管理、持续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等,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规范其股份转让与融资等活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风险。

交易所市场由于其限定性,不能覆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三农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

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全面而有层次地支持上述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释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首先是为新三板市场配套的,但其作用又不仅限于此。

非上市公众公司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开发行股票但目前不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另一部分是既不到交易所上市,也不到新三板进行股份转让交易,但公开或者定向发行了股票。

对于第二类公司,一是明确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要纳入监管。

并非所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都要到新三板市场挂牌;没有公开转让需要的,不必在新三板挂牌,但仍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如果股东有转让需要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转让和定向转让。

可见,虽然非上市公众公司情况不同,但其只要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都要纳入证券监管范畴。

因此,此次出台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股份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方面的行为。

严格的讲,所有的股份公司都应当依照《公司法》,涉及证券发行的都应该依据《证券法》来进行管理和监管。

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主要是针对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公开转让,并且不符合到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是弥补证券监管的空白。

‚股份公司股东200人上限问题和做市商问题一直是中国场外市场发展的两大障碍,此办法的出台终于解决了前者,为场外市场进一步发展扫除了一大障碍。

一直以来中国场外市场(包括新三板、天交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等)都恪守200股东上线的原则,故造成了场外市场交易及其不活跃,原来的新三板每手交易最低3万股,天交所更是将每手确定为挂牌企业的全部股权的二百分之一,单手资金量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单手交易资金量过大总体交易不可能活跃,交易活跃不起来就不会有很好的融资功能,故此办法突破了股东200人的上限,拆细每手交易量,会刺激新三板的交易量,提升市场融资功能,从这点上来说,突破200人上限将是新三板相对于中国场外市场其他股权交易平台的最大优势。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释义:•此条相对于之前《征求意见稿》,“主业业务明确”一句予以删除,补充了“股权明晰”的要求。

我们注意到,原来新三板一直所依据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要求是“主营业务突出”,从“突出”到“明确”,最后索性不要求主营业务,这样的规定符合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中小企业的主业如何培育、如何发展,还是应当让市场、让公司去自主选择。

《试点办法》对于挂牌企业的股权要求“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此办法只要求“股权明晰”即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是一个崭新的领域,此类公司具有数量多、规模小、经营不确定等特点,监管制度的设计,既要保证其具有一定的透明度、规范性和组织性,也要建立相应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维护“三公”原则。

在监管理念上,一是强化信息披露,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使其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投资信息;二是强化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引导并推动公司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依法实行“自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释义:过去新三板一直“寄居”在深交所,前段时间呼声很高的所谓的“北交所”最终也落空了,取而代之的是将要成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最近正在招兵买马,就是这么一个事儿,还是一批人,对外的名称反映出一种心态和对事儿的定位,不过求稳总是没有错的。

第五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释义:突出中介机构对拟挂牌企业风险把控功能,各种中介机构唯一要做的就是将企业全部真实状况完全呈现给投资人,不管企业有多大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呈现就好,让投资人自己去判断。

第二章公司治理解读: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特点,要在适度监管的基础上,引导并推动公司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健全治理机制,依法实行“自治”,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风险控制、经营活动、纠纷解决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

具体措施上,一是兼顾非上市公众公司特点和监管实际需要,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并将通过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引导其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二是突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要求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保证所有股东享有充分、平等的权利进行讨论和评估,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视实际情况约定回避表决制度。

三是促进公司依法自治,要求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间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并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释义:•《新办法》将原《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九条合为一条,将“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删除,将“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修改为“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

‚上市公司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相比之场外市场的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故存在大股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需要设计合理的、具有实操性公司治理模式来充分保障小股东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投资者对场外市场企业的投资热情,不能单单将中小股权的权利停留在法律条文上。

对小股东保护制度方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方面:(一)限制大股东的权利:1、“资本多数决”的公司章程例外。

2、表决权排除制度。

3、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4、累积投票制度。

(二)保护小股东制度设计: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股东会召集权(三)小股东权利救济:回购请求权、决议撤销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直接诉讼权。

证监会可以考虑将上述内容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第九条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释义:•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一言堂”的情况比较普遍,往往老板“拍脑门”做出一个决定,事后再补一个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小股东利益无从谈起,此条强调公众公司任何决议程序的合法性,特别明确要“保留相关会议记录”以备后查。

‚“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质询权”是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参与权”是指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释义:新办法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并将讨论和评估结果以合适方式告知所有股东”删除。

第十一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释义:遇到关联交易要考虑四个问题:1、此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此关联交易是否必须发生,如果不发生此项关联交易会对企业造成怎样的影响)。

2、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参考同时间同区域市场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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