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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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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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2019年1月7日 16:37:48(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实施职业病预防和控制。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治理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法规要求,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职责第五条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的防控第十条在工作岗位上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措施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的评估、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在工作岗位上进行落实。

第十二条员工应按照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要求,参与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掌握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法,未按照规定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故意违法规定,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因职业病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在于给予赔偿。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推进、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预防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优先、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支持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研制和技术进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成熟的工程控制措施。

第五条国家倡导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设备,采取必要的环境和职业卫生措施,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国家依法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指导、监督地方和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决定。

第八条国家根据职业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职业病防治的重点行业、职业和工作场所,将重点行业、职业和工作场所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七十九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在执法行使职权时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行为的记录和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未采取必要的职业卫生措施,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工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2017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诊断标准》(2017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鉴定标准》(2017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监测技术规范》(2017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判定标准》(2017修正)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病:指因劳动犯罪、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等因素引起的,发病率和病死率较高,并且有一定的潜在期,呈现慢性经过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健康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坚决遏制在建筑施工中出现职业病事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源头控制等方式,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和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法开展,科学有序,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

第三条国家实施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民利益第一。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对象、范围和控制目标第四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指从事特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由于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的物理、化学、生物、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五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等。

第六条具有下列病因之一的因素在用人单位作业环境中存在,可引起劳动者患上与其工作有关的疾病的,应当执行本法:(一)国家提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二)在用人单位作业环境中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的整体目标是:(一)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发展;(二)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护意识;(三)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四)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职责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职责:(一)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配备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职业病危害防范和监测等工作;(三)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四)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五)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六)做好职业病防治记录。

第十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职责:(一)开展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研究和指导;(二)开展职业病检测、诊断和评估;(三)监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四)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和咨询。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防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防护措施等综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于2017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此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水平,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预防、控制和管理,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

第三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加强职业病的预防、监督、控制和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开展职业病监测、预报、病例调查和评价,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促进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

...第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劳动争议等可能会影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情况。

解决办法:1、加强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和意识,促进职工参与;2、加强职业病检测手段和方法的研究,提高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预防能力;3、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和队伍培养,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力量;4、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增加惩治职业病违法行为的力度。

[公章]以上所列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方法规定》;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样本;5、《职业病诊断标准》;6、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样本。

以上所列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业安全;2、职业健康监督管理;3、工作环境;4、劳动条件;5、劳动保护;6、职业健康监测;7、职业健康预报;8、职业病评价;9、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劳动争议。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资源投入不足;2、职业病知识普及不到位;3、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不力;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体系不健全;5、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技术水平有待提高;6、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本法为了防止和控制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使用劳动者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和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本法的实施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条件,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享受预防职业病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咨询和职业危害告知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研、技术推广、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应的部门、岗位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和监测,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标准,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保存劳动者的相关健康监测和工作相关信息,定期报送职业病监测信息。

...附件:1、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方案2、职业病防治督导检查表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业病: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吸入、接触或其他方式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用人单位:指职工与职工合作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对劳动者的工作和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3、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指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从预防为主和综合防治的原则出发,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三条国家加强职业病防治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职业病监测、评估和防治技术支持,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技术、管理、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无职业危害的劳动条件,设置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个体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度,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估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内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限值或者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停止使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物品或者改变工作方式,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指导、监督用人单位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附件:附件一: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附件二:职业病危害因素限值列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病:劳动者由于接触、吸入、摄入工作岗位上产生的特定粉尘、毒物、射线等危害因素,使其患上的疾病。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工作环境中产生的对劳动者健康构成危害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其他性因素。

3. 个体防护用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佩戴或者使用的用于保护其身体健康的防护工具和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社会共治。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技术支撑,充分发挥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应当贯彻依法防治、综合施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围绕预防为主,形成从源头治理、过程管控到风险评估、监督检查的科学工作体系。

第五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属于综合管理,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综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安排必要的经费和物力。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激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

第二章病害控制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病害控制工作包括职业病预防、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职业病监督和职业病危害监测。

第九条职业病预防措施包括:防治职业病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职业病的防治职责分工是:用人单位负责防治职业病,劳动者负责按规定防护,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程和操作规程,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责任。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环境,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控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员工健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识别和评估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职业病的职业危害进行识别并进行评估,采取必要的控制和防护措施。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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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职业病的范围
接触粉尘放射性(放射性物质),其他有毒和有害,引起疾病职业病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1)用人单位有职责,工作环条(环境条件)合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工会组织要监督;用人单位定规制(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声。

(3)立全(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病(职业病)危害担责任。

(4)职病防治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参加工伤险,国院县上(国务院县级以上政府)劳保政(劳动保护行政部门),加强监督保待遇
3、职业病的前期规定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1)工作场所合要求,强度浓度合标准,
(2)防护设施要存在,生产布局要合理,
(3)有害无害要分开,卫生设施(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配套建,
(4)设备工具和用品,保护生理和心理。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国家建立申报制,单位职病(职业病)危害素(因素),(2)及时如实报安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项目如有职病害(职业病危害),论证阶段交评报(评价报告),(2)卫生部门三十审(三十日内审核),确定危害防护措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病防护“三同时”,危害严重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审查,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若有害,论证阶段交报告,提交安全监督管,三十日内做决定(作出审核决定),
(2)收到评价一月内,书面通知该单位(建设单位),
(3)未交报告来审核,或者报告未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
8、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1)设置机构或组织,配备卫人专与兼(专职和兼职卫生人员)
职病防施(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制定;
(2)建立健全四大项,管理制度操作规,卫生健监(健康监护)建档案,职危因素(职业危害因素)监及评(监测及评价);应急事故的预案
9、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
(1)醒目位置设公告,规章制度操作规;
(2)职病应急救措施,场所危因检测果;
(3)职病严重(危害)的岗位,标志说明应醒目;
(4)警示说明有几项,职病危类(种类)和果(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
(5)设置报警的装置,配备急品(急救用品)和冲洗(设备),应急通道和泄险(区)。

(6)放射工作的场所,放射同位(同位素)运和贮(运输和贮存),配置防设(防护设备)和报装(报警装置)
(7)防护用品常维检(维护检修),定期检测性和效(性能和效果),确保正常不拆停(拆除或停止)
10、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监测、评价及治理
(1)日常监测危害因(素),监测系统保正常;定期检评(检测评价)危险因,结果存入卫生档,定期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布
(2)发现因素不合格,立即采措(采取措施)达标准,不能达标停作业,符合标准再重开
1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原料及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规定要求。

我给单位供设备,说明应当是中文,载明性能和危害,安操维注(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等事项,警示标设要醒目。

12、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
(1)职业危害及后果,保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不欺瞒
(2)单位违反此规定,工人若是拒绝干,单位不得解合同
13、职业卫生培训要求
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守法律,督促员工遵法律,指导使用劳动保
14、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岗前岗间要体检,书面告知劳动者,检查费用单位出。

(2)未经体检就作业,安排禁忌干禁忌,以上两条被禁止,发现有损(健康损害的员工)调原岗,离岗若是不体检,单位不得解合同1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健康档案要建立,按照规定善保管;危害接触职业史,检查结果等资料,健康档案要包括,离开单位要档案,如实无偿去提供,复印件上要盖章
16、职业病诊断
职病诊断去哪里,省上(省级以上)卫行(卫生行政部门)所批准,医疗卫生的机构。

17、卫生部门的职责
拟法定规和标准,监检职病健监情(监督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服务机构定资质,职病诊机(诊断医疗机构)的审批,毒性化品的鉴管(鉴定管理),预评审和工验收(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8、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作业场所检调罚(检查、调查、处罚),负责制定规和标,申报职业病危害,发放卫安许可证(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检查作业场,
查处(职业危害)事故查培训
19、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的日常监督检察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复制,资料或样本,责令停止
20、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的临时控制措施
责令暂停危作业,封存危险材和设(材料和设备),组控(组织控制)危害事现场,有效控制及解除
2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做预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没有交报告,交了报告没同意(审核同意),依然开工建设的
职病防护的设施,没有按照三同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危重(危害严重)职病建设项,防护设施未经审,不合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就施工;
防护职业病设施,未按规定评效果(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监管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去使用;
责令限改和警告,如果逾期不整改,十万以上十五下;
情节严重停作业(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停建与关闭
(2)危险因素检与评(检测与评价),结果没存和上布(没有存档和上报和公布);
规章制度和操规(操作规程),危害事故应急措,未按规定来公布;
没有组织卫生培(卫生培训),未对员工指与督(指导、督促);
以上行为有其一,安监管部来警告,责令限期来整改,逾期不改十万下
2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及如实(及时如实),申报职病危害项,日常监测未实施,或者系统不正常(不能正常检测);订立合同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规定组体检,健康档案或结果,没有书知(书面告知)劳动者;离职没给复印件,
以上行为有其一,安生监管来警告,责令限期来整改,罚款五万下十万
(2)
危害因素强与浓(强度与浓度),超过国职卫生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没有提供防护品(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用品不合格;
职病防设应救设(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或未按规维检测(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正常使;
职病危因(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检评,经过治理未达标,仍然进行作业的;
职病诊治(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安排,急性职病危害事,应救控措(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未采取,或者没有及时报;
警示标示中说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按规定置醒目;拒绝监督和检查;
隐伪篡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健康档,职病危害检评果,
职病诊鉴拒不提;
职病诊断与鉴定,治病医疗生活保,未按规定担费用;
以上行为有其一,安生监管给警告,责令限期来整改,逾期五万上廿万,情节严重责令停(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按规定责令关
(3)提供可生(可能产生)危设材(设备、材料),中说警标未提设(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安全监督限期改,警告五万上二十。

(4)未按规定报职疑(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有关部门责令改,警告罚款一万下
如有弄虚作假的,二万以上五万下
直接负责主管人,可给降级或撤职。

(5)
隐瞒技术和工艺、还有设备和材料,明知危害(职业病危害)还采用;
隐瞒卫生真情况;
急性职损(急性职业损伤)可能发;有毒有害放射性(工作场所),放射同位运与贮(运输贮存),没有进行监测查;
使用明禁的设备材料;
职危作业转没有(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还要干
擅自拆停(拆除停止)(职业病)防与应(防护设备或者应急
救援设施)的;
安排禁忌干禁忌(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违指强令没防(职业病防护措施)作。

以上情形有其一,安生监管责限治(责令限期治理),五万上三十下,情节严重责停作(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责令关(6)已对生健(生命健康)造严损(严重损害),安生监管令停作,或按规定责令关,十万以上五十下。

23、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分别行使)
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4、补充
(1)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安生监管卫生行(卫生行政部门),还有劳动保行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监督管
县上政府安监管、卫生行政劳保行,本区域内监督管,加强共同密配合,按照分工担责任
国县两级定规划,纳入经社(经济社会)发展计,
县上政府统一责,领导组织和协调,行政区域职病防,立全职病体机制,统一领指突发事,完善落实责任制,乡镇政府要支持
(2)放射高毒和高粉(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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