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经济决定因素
对赌协议书怎么赔偿

对赌协议书怎么赔偿赌博在很多地方都被视为非法活动,因为它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财产损失以及对个人的不利影响。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们仍然会选择进行赌博,为了保护各方的权益并约束参与者的行为,赌博活动往往会使用一种叫做“对赌协议”的方式来确定相关责任和赔偿事宜。
本文将探讨对赌协议书的赔偿方式。
对赌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参与赌博活动的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明确了当事人之间如何进行赔偿。
在对赌协议书中,赔偿方式是确保参与者在赌博活动中各自承担责任的关键因素之一。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赔偿方式。
1. 直接赔偿:直接赔偿是指当其中一方在赌博活动中失败时,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金额或财产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参与者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常见的形式包括现金、财产或其他有价值的资产。
直接赔偿方式简单明了,容易执行。
2. 分期赔偿:分期赔偿是指赌博活动参与者在失败时将赔偿金额分散到多个期限内进行支付。
这种方式可以降低一次性支付赔偿金额所带来的经济压力,使失败者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逐步偿还赔偿款项。
分期赔偿需要在对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好每期支付的金额和支付的截止日期,以确保赔偿款项能够按时支付。
3. 代偿赔偿:代偿赔偿是指通过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报或利益来进行赔偿。
例如,在参与赌博活动的双方中,一方可能在其他方面具有优势,可以提供某种特定技能、资源或服务来进行赔偿。
代偿赔偿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参与者之间的协商进行具体安排。
无论采用何种赔偿方式,在对赌协议书中都需明确约定双方在赌博活动中的权益和责任,并针对赔偿方式进行详细描述。
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参与者的权益,确保协议的执行,并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制定对赌协议书时,所有参与者都应当充分了解并同意其中的条款,以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此外,在签署对赌协议书之前,赌博参与者应当充分了解所参与的赌博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否则,签订对赌协议书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8篇

“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8篇篇1一、引言对赌协议是投资领域中的一种常见形式,特别是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等领域。
它涉及到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约定,以达成特定的投资目标。
然而,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却是一个复杂且充满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对赌协议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旨在厘清相关会计处理原则,并提出规范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的具体建议。
二、对赌协议投资的基本要素1. 投资主体:对赌协议的投资主体包括投资者和目标公司。
投资者通常是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而目标公司则是具有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等。
2. 投资标的:对赌协议的投资标的通常是一个具体的项目或资产组合,而非单一资产。
这些项目或资产组合可能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也可能包括房地产、矿产资源等实物资产。
3. 投资期限:对赌协议的投资期限通常较长,因为这类投资涉及的都是长期价值增长。
然而,由于未来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投资期限的具体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1. 谨慎性原则:由于对赌协议涉及的是未来不确定事项,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采取谨慎性原则,充分估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合理计提减值准备。
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处理上,应关注对赌协议的经济实质,而非其法律形式。
例如,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的是股权购买协议,但实际上投资者可能只是获得了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并未实现完全控制。
因此,在会计处理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经济实质。
3. 重要性原则:对于金额较大、影响显著的对赌协议投资,其会计处理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然而,对于金额较小、影响有限的对赌协议投资,其会计处理可以相对简化,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
1. 建立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针对对赌协议投资的特殊性,建议相关部门制定专门的会计准则或规定,以规范其会计处理。
这些准则或规定应包括投资主体的确认、投资标的的计量、投资期限的确定等方面。
对赌协议的逻辑

对赌协议的逻辑引言对赌协议(The Logic of Wagering Agreement),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形式,在涉及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双方相互约定一项确切的结果,并以此结果作为协议的依据。
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法律纠纷和合同执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对赌协议的逻辑,并分析其应用场景和风险。
1. 对赌协议的定义和要素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一项具有不确定性的事项上达成的协议,双方约定根据某一确定事件的发生与否,对赌一定的价值。
对赌协议的要素包括:•主体:对赌协议的当事人,通常包括买方和卖方。
•不确定性:对赌协议的基础是一个或多个不确定的事件,例如体育比赛结果、政治选举结果等。
•对赌内容:对赌协议双方约定的赌注内容,可以是货币、物品、服务或其他形式的权益。
2. 对赌协议的逻辑对赌协议的逻辑可以简化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确定对赌的事件或结果。
•第二步: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提出对赌赌注的内容。
•第三步:双方协商并确定对赌赌注的价值。
•第四步:达成对赌协议,协议双方通过签署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文件确认协议。
•第五步:等待对赌事件或结果的发生。
•第六步:根据对赌事件或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赌协议的一方支付或收取对应价值的赌注。
•第七步:对赌协议的一方根据约定向另一方支付或收取赌注。
3. 对赌协议的应用场景对赌协议广泛应用于以下领域:3.1 商业交易在商业交易中,对赌协议常用于解决买卖双方对特定事件结果的不确定性。
例如,当买方对产品的销售表现不确定时,可以与卖方达成对赌协议,如果产品在一定时间内的销售额达到预期,则卖方支付额外奖励给买方;反之,买方则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赌注。
3.2 法律纠纷对赌协议在法律纠纷中起到重要作用。
当涉及多方争议时,对赌协议可以用于解决纠纷的结果。
双方可以约定以某一确定事件的发生与否作为结案的依据,避免诉讼过程的长时间和成本。
3.3 合同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赌协议可以作为一种补充方式。
对赌协议_内涵_风险收益及其决策模式

2009.06/ZHEJIANG FINANCE 浙江金融证券保险Capital&Insurance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采用非常普遍的投资协议。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也较多地出现了投资方与管理层之间涉及巨大金额的对赌协议的案例,如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与蒙牛管理层的对赌、3i 与小肥羊、凯雷与徐工机械、以及摩根士丹利等与永乐电器的对赌协议等。
而自2008年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让包括太子奶、碧桂园、PPG 等企业领教了对赌协议的威力。
投行的一项分析显示,2008年可能有将近一半以上的“对赌协议”以管理层的失败为结局,更多的股权被迫转让等纠纷因此发生。
研究对赌协议及其风险与相应对策显得格外重要。
一、对赌协议的内涵所谓对赌协议,亦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Mechanism:VAM )”,是指私募股权资本在投资时,因为投资者与融资者对于企业未来发展的实际情况均难以作出100%正确的判断,因此投资者倾向于根据企业在未来的实际经营情况对投资条件加以调整,而与融资者(企业)签订一个协议,在对企业未来经营绩效不确定性暂不争议情况下,按企业未来经营实绩决定投资及其对价。
本质上它是一种附条件支付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或未成就时,确定投资方与融资方各自权利与义务,具有期权性质。
对赌协议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克服和缓解投资者与融资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融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融资者作为局内人对于企业经营的信息及由此形成的投资价值拥有比投资者要多的信息。
在企业估价上,作为局外人的投资者很难真正较完全地了解并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
为克服这种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风险,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基于现状确定一个初始的、双方可接受的投资方案,并根据未来一段时间的经营业绩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有利于投资者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约束融资企业利用风险不对称的败德行为。
对赌经济学原因

资料一、Valuation AdjustmentMechanism(估值调整机制)在中国被翻译成“对赌协议”。
我们买东西时常说“多退少补”,“对赌协议”的原理也是一样。
风险投资机构做投资时,企业说的是未来的故事,投资人对企业的估值主要基于对未来的预期,如果预期没有实现,原来协商的估值就必须重新调整。
投资人为了控制投资风险,根据“现在业绩”初步作价和确定投资条件,根据“未来业绩”调整作价和投资条件,这其实也是“多退少补”。
“对赌协议”的形式其实多种多样,不仅可以赌被投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净利润等财务绩效,还可以涉及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方面。
例如,对赌互联网企业的用户数量、技术研发企业的技术实现阶段、连锁企业的店面数量等非财务指标。
在中国,投资机构通常只采用财务绩效条款,且大都以单一的“净利润”为标尺,以“股权调整”或“现金补偿”为筹码。
资料二、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资料三、第一重风险:企业家和投资者切勿混淆了“战略层面”和“执行层面”的问题。
“对赌机制”中如果隐含了“不切实的业绩目标”,这种强势意志的投资者资本注入后,将会放大企业本身“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和“错误的发展战略”,从而把企业推向困境。
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第二重风险:企业家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又对自己的企业发展充满信心,而忽略了详细衡量和投资人要求的差距,以及内部或者外部当经济大环境的不可控变数带来的负面影响。
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第三重风险:企业家常会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
商业协议建立在双方的尊重之上,但也不排除有投资方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目标公司安排高管,插手公司的管理,甚至调整其业绩。
对赌协议的

对赌协议的介绍1. 背景对赌协议,又称为赌约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争议或确定事实真伪,通过订立协议,以赌资为诱因,进行一项或多项具有不确定性的行为,并约定根据事实或未来一定的结果,对争议或事实真伪进行判定。
对赌协议广泛应用于法律、商业、体育等领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 对赌协议的基本原理对赌协议的基本原理是通过订立协议,达成双方约定的赌约,对争议或事实真伪进行判定。
双方根据事实或未来一定的结果,决定赌约结果,进而解决争议或确定事实真伪。
3. 对赌协议的要素对赌协议由以下要素构成:3.1. 协议成立对赌协议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意思表示,并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记录下来。
协议需要明确约定争议或事实真伪的判定条件,以及赌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赌约赌约是对赌协议的核心内容,一方提出要求或挑战,另一方接受挑战,并约定根据一定的结果决定争议或事实真伪。
3.3. 赌资赌资是对赌协议中的报酬或赌注,用于吸引对方接受赌约。
赌资可以是物质财产,也可以是金钱等有经济价值的东西。
3.4. 赌约结果赌约结果是对赌协议的目标,一旦达成,将决定争议或事实真伪的判定。
赌约结果可能是一种股权分配、奖项或某种行为的执行等。
4. 对赌协议的效力对赌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并非所有的对赌协议都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具体情况和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定,对赌协议的效力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
4.1. 合法性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是影响其效力的重要因素。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对赌协议属于非法行为。
因此,在订立对赌协议之前,当事人需要了解当地法律对对赌协议的规定。
4.2. 协议明确性对赌协议的明确性也会影响其效力。
当协议表达不清晰或双方对赌约内容存在争议时,可能会导致对赌协议的效力受到质疑。
4.3. 公序良俗对赌协议的内容如果违背公序良俗,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公序良俗是社会规范和伦理要求的体现,必须要得到尊重。
5. 对赌协议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对赌协议在商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创业必知:对赌协议本质是什么?对赌条款构成要素!
创业必知:对赌协议本质是什么?对赌条款构成要素!1、对赌协议的本质对赌协议的本质是:解决交易双方对企业价值判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比如你认为企业值8亿,因为今年能实现8000万净利润,10倍PE就是8个亿的估值,但我认为你只能实现4000万净利润,10倍PE就是4个亿的估值,相执不下怎么办?总要解决这个问题吧,毕竟你需要钱,我需要投出去项目,那么OK,我认你的8亿估值,但是前提是你今年必须要实现8000万利润,如果实现不了,那么不好意思,年底我要按照实际实现的利润重新调整估值。
2、常见的对赌协议条款常见的的对赌协议其实主要有2条是:1、业绩对赌,对赌标的通常是企业的扣非后净利润,一般是未来3年的净利润,比如对赌16年-18年分别3000万、5000万、8000万,也有对赌三年累计1.6亿的,当然也有对赌收入的,互联网公司也有对赌用户数、增长率、付费用户数、付费率的(因为短期内没有利润)2、回购。
回购本质上也是一种对赌,一旦无法实现预定的条件,将由实际控制人回购。
回购的条件一般分为几类:1)证券化,IPO、借壳、并购2)经营业绩严重偏离预期3)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的情况3、完不成对赌怎么办?完不成对赌协议怎么办?一般PE机构会要求执行对赌协议,这又分为2种:1、上市了的话,就基本不追究了,因为PE机构赚钱了就不会纠结对赌了,如果上市后没赚钱的话可能还会要求执行(这种情况在中国由于存在一二级市场差很少出现,除非你投的价格非常高)2、没上市,一般PE机构会跟企业协商执行对赌协议,有一些是严格执行了对赌协议的,但大部分都是需要PE机构和企业去商量,经常最终谈判的结果是补偿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实际中一点没执行的比较少,除非老板非常赖皮。
4、对赌与回购的补偿计算公式a)对赌补偿计算公式执行对赌的话,又分为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两部分。
两部分补偿的公式为:现金补偿公式为:(本次调整前公司估值×本次调整前乙方的股份比例–本次调整前公司估值/201X年承诺净利润×201X年实际净利润×本次调整前乙方的股份比例)×(1+10%)股份补偿公式为:丙方将以1元的对价向乙方转让部分股份,以使乙方的股份比例调整为:本次调整前乙方的股份比例×丙方201X年承诺目标公司净利润/目标公司201X年实际净利润。
中国企业对赌协议的动机和经济后果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企业对赌协议的动机和经济后果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中国企业对赌协议的动机和经济后果研究背景:对赌协议是指一种基于未来某种不确定事件的赌博性协议。
在中国,这种协议主要应用于私募股权融资中,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然而,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动机和经济后果仍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中国企业对赌协议的动机和经济后果进行研究,揭示其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为政策制定和企业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方法:本研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文献综述、实证分析和案例研究等。
首先,通过文献综述收集和分析现有研究成果,深入了解对赌协议的定义、应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背景和现状。
其次,采用实证分析法,利用统计数据和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对赌协议的动机和经济后果,比较对赌协议与其他融资形式的优缺点。
最后,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对赌协议在企业融资和经营中的实际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论文结构:本研究将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将介绍研究背景和意义。
第二部分将对对赌协议的相关概念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第三部分将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对赌协议的动机和经济后果进行研究和分析。
第四部分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深入探究对赌协议在企业融资中的实际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最后,第五部分将总结研究成果,提出对中国企业对赌协议未来发展的建议和展望。
意义:中国企业对赌协议的动机和经济后果研究对于政策制定和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研究对赌协议的实际应用和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企业行为。
其次,研究对赌协议与其他融资形式的优劣,并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案,有助于企业选择最适合自身情况的融资方式。
最后,研究对于促进企业融资和发展,提高企业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蒙牛对赌协议
4.对赌协议应考虑因素
3.聘请财务顾问,灵活设定对赌协议条款,维护自身合理 权益。企业管理层如果不熟悉金融运作,则应当聘请合适 的投资银行作为财务顾问,请其帮助引入那些不仅能提供 资金,而且能提供符合企业特点、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 股权投资机构。在财务顾问的帮助下,企业管理层可以灵 活设定对赌协议条款,尽力争取并维护自身最大权益,避 免将来可能导致麻烦和纠纷的“陷阱”。 4.正确评估自我心理承受能力,确定承受底线。第一,只 有实现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才能获取高收益,面对未来收 益的不确定性和未料及的困难,企业家需要付出超常的努 力。第二,“从最好处着手,从最坏处着眼”,企业家必 须事先评估自身的心理承受底线,不能一旦失败就将责任 完全归咎于投资方和协议本身。
1 3 2
对赌协议的含义
蒙牛与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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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对赌协议的前提与主要内容
对赌协议应考虑因素
1.对赌协议的含义
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投资方与融资方需要对企业的股权价值确定 后,才能确定投资(融资)金额及应获得(出让)的股权数量或比例。 企业的价值最终将整体反映在未来赚取现金流和利润的能力中,也就是 说对企业价值的判断有赖于其未来的实际业绩体现。但是,未来的市场 环境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准确预知;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外 部投资方对企业真实情况和赢利能力的了解程度不如企业内部管理层 (融资方),所以,企业管理层倾向于乐观估计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 对企业作出较高的估值,而外部投资方相对谨慎,对企业的估值较低, 投融资双方常常难以达成估值共识。 为解决双方的估值分歧,对赌协议经常被使用。所谓对赌协议, 即“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或收购方)与融资方(或出让方)在 达成融资(或并购)协议时,双方为确保各自的利益而列出的一系列金 融条款,用于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 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 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 被低估的损失。由于结果是不确定的,与赌博有点类似,因此被形象地 称为“对赌”。
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效力认定4篇
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效力认定4篇篇1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效力认定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以及达到双方预期的目标,常常会设计各种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是指参与交易各方为了确保双方达成一定目标而约定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形式,通常涉及到公司增值、业绩提升或者其他目标的达成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效力认定相关问题。
二、对赌协议的构成要素在分析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对赌协议的构成要素。
对赌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参与方:即参与协议的各方,一般包括出借方、借款方或双方投资者等。
2. 对赌条件:即协议中约定的目标或者条件,例如公司业绩增长率、市值提升、产品销售额等。
3. 对赌内容:即参与方达成对赌条件时应承担的权利义务,通常包括给付或者转让股权等。
4. 对赌期限:即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定时间段内。
5. 违约责任:即对赌协议的相关约定如何处理协议违约的问题,通常包括协议解除、违约金的承担等。
以上是对赌协议的常见构成要素,对于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也具有类似的结构。
三、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原则在解决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效力认定问题时,一般会参考以下几个原则:1. 自愿原则:参与方签署对赌协议的过程应当是自愿的,没有不利于一方的强制要求或者虚假陈述。
2. 一般协议原则:对赌协议应当符合一般的合同法原则,包括意思表示一致、合法目的、法定形式等。
3. 依法原则: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4. 约束力原则:对赌协议一旦生效即对参与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协议义务。
以上原则是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基本准则,在具体案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具体运用。
四、案例分析与解决思路在实际中,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效力认定问题常常涉及到公司的价值评估、经营业绩等多方面因素。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及解决思路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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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经济决定因素-会计对赌协议的经济决定因素邹剑文摘要:本文使用2014年与上市公司相关的620家收购协议作为研究样本,运用逻辑回归的方法对对赌协议的经济决定因素进行讨论。
发现对赌协议的经济决定因素所体现的信息不对称性是对赌协议存在的重要原因。
结果表明,研发强度(RD)、收购方双方所处行业不同(CrsInd)与收购方规模(size)与对赌协议存在的可能性显著正相关,而被收购方为非私有(Pri)与对赌协议不存在显著相关性。
关键词:对赌协议;经济决定因素;信息不对称一、引言对赌协议一般是在收购协议签订后五年内,对被收购方的财务绩效指标或非财务绩效指标设定阈值,如果被收购方在约定的时间,达到了约定的标准,则收购方会给其一定的奖励;相反,则被收购方要给与收购方一定的补偿。
其产生于企业融资实践过程中,当投融资双方达成融资协议时,往往会附带对赌协议条款。
一般来说,被收购方会高估自己的能力,很可能会夸大企业的前景,而忽略企业的风险。
而收购方更倾向于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收购方很难掌握被收购方的全面信息,因此,收购方更可能会低估被收购方的价值。
而合理的对赌协议能够对被收购方的财务绩效指标或非财务绩效指标进行约束,能够很好地满足双方的需求。
随着并购市场的日益活跃,对赌协议频繁地出现在公司的收购协议中,如蒙牛、无锡尚德、雨润食品等公司,它们在快速成长期,均通过私募股权融资的方式与机构投资者合作,并与其签订对赌协议,从而快速地获得较大金额的融资额。
在蒙牛等企业与摩根士丹利等三家机构投资者成功合作的鼓舞下,众多中国企业,如港湾网络、中国永乐、徐工集团等企业也在并购条款中签订了对赌协议。
现有对赌协议的运用对被收购方的影响体现在:对于成功运用对赌协议的企业,能够充分地获取大量融资额,从而取得更为快速地发展,甚至成为整个行业的领头羊。
而对于未实现对赌协议承诺,导致失败的企业则面临着管理层失去控制权,甚至被收购的风险。
由此可见,企业对赌协议运用的成功与否,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显然不同的影响。
在探讨了中国企业的对赌协议条款后,我们发现,对赌协议是一种偏向收购方利益的条款,那为何中国企业会与收购方签订对赌协议?而哪些情况下,收购方更倾向在收购协议中包含对赌条款?二、文献综述在国际上,对赌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普通商业条款。
因此国外的学者大多从风险及私募股权投资的角度来论述对赌协议的合理性,并对对赌协议的经济决定因素进行了探讨。
国外学者对对赌协议的经济决定因素的研究中,主要是从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方面进行分析。
Kohers and Ang [2000]对1984-1996 年美国公司的对赌协议进行了分类;Datar, Frankel, and Wolfson [2001]对在1990年至1997年完成收购后的,信息披露人对对赌协议的后续处理情况进行了说明;Chatterjee, Erickson, andWeber[2004]对1998 年至2001 年英国的对赌协议样本进行了研究。
以上三个研究都得出了相似结论:当被收购方与收购方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时,收购方更有可以利用对赌协议的方式对冲风险,减少购置成本,从而获得更大的收购溢价;Cain, Denis, and Denis [2011]也发现,当被收购方在高增长和高收益波动的行业时,对赌协议可以减少不确定性成本。
而在我国,对赌协议则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且被证监会严格限制。
因此,国内学者对对赌协议的研究主要是从其存在的合法性与激励性作用方面来论述。
从合法性角度来看,鲍陆文英(2014)、潘林(2014)、杨宏芹,张岑(2013)对“对赌协议第一案”中,被收购方世恒公司以及迪亚公司拒不履行对赌协议条款进行了剖析,对超高溢价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探讨,其文章的重点在于论证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呼吁立法部门完善对赌协议的相关法律,为对赌协议提供法律保障。
从对受让公司激励方面看,米咏梅(2009)认为对赌协议能大幅降低了收购方对被收购方管理层的监督成本,提高被收购方的激励效用。
而努力实现对赌标准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之处,在决定是否采用对赌方式融资时, 企业管理层应谨慎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项海容、李建军和刘星(2009)认为,在不同绩效目标的对赌条件下, 对被收购方的激励效应也是不同的,企业需要权衡绩效目标,以达到激励效用的最大化。
从实例分析来看,黄晓波、晏妮(2011)通过永乐电器与摩根士丹利对赌协议的研究,认为收购方设计对赌协议时应参考被收购方业绩、流动性及股票价格等因素。
程继爽、程锋(2007)探讨了对赌协议的涵义和要素,其认为双方必须对对赌协议的条款谨慎研究,充分考虑到各种情况的发生,并指出了我国企业抵御风险和提高利用对赌协议融资质量的途径。
目前对我国学者对对赌协议的研究主要集中对收购协议的影响与其自身合法性方面,而鲜有对对赌条款的经济决定因素进行分析。
本文从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相关的对赌事件着手分析,对对赌协议的经济决定性因素提出了新见解,从多个角度说明了企业在收购协议中包含对赌条款的经济决定因素,以丰富国内对赌协议的研究。
三、研究假设(一)收购方双方所处行业不同(CrsInd)与对赌协议存在的关系相关并购和非相关并购之间的协同效应孰高孰低,现有实证研究还没有一致的结论,但是一致的观点是,在非相关性并购中,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高。
当收购方对不同行业的被收购方进行收购时,由于其对被收购方行业的特征与经营活动的了解不足,会导致收购方承担更高的信息风险,而此时如果被收购方能够在收购合同中提供业绩补偿承诺时,这能够减少收购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潜在交易成本,这能够使收购成功的可能性增加。
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H1: 同等条件下,当收购为跨行业收购时,对赌协议存在的可能性越大。
(二)被收购方为非私有(Pri)与对赌协议存在的关系近年来,私营企业迅速发展,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然而,私营企业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
私营企业信息披露未充分揭示重大财务事项,虽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即便是明确要求企业要将此项信息充分的披露出来,但是存在大量私营企业仍然尽可能对这些信息的披露加以回避,从而使得投资者承担损失。
除此之外,私营企业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也相对较弱。
Cain, Denis, and Denis [2011]的研究认为,相较于私营的被收购方,非私营的被收购方和收购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较小。
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H2: 同等条件下,当被收购方为私营公司时,对赌协议存在的可能性越大。
(三)被收购方RD与对赌协议存在的关系研发费用(RD)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
由于研发风险却是普遍存在的,且研发费用科目缺乏完整性和规范性,企业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界限也比较模糊,研发费用的增加会使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增加。
虽然新会计准则中明确提出了研发费用中实行费用化处理的部分的管理方法,即将该部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
但因为大多数公司并不能很好对其明细科目进行管理,导致各企业记录研发费用的科目不统一。
总的来说,研发风险及研发科目的混乱导致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性增加。
Cadman [2014]通过对美国企业对赌协议的研究发现,受让公司的研发费用与对赌协议的存在息息相关,当被收购方RD 越大时,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越大,收购协议中更容易包含对赌条款。
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H3:同等条件下,被收购方RD 越大,对赌协议存在的可能性越大。
(四)被收购方规模与对赌协议存在的关系公司规模可以通过“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几个指标进行划分,当上述指标越大时,公司规模越大。
也就是说,当被收购方的规模越大时,公司的资产数量及销售额方面较大,被收购方盈利能力及发展能力也较强,此时收购方对被收购公司的前景更为看好,更愿意与其签订对赌协议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因此,当被收购方规模更大时,收购协议中更可能包含对赌协议。
基于上述论点,本文提出以下假设:H4:同等条件下,被收购方规模越大时,对赌协议存在的可能性越大。
根据上面的假设,我们选取了收购双方是否从事不同行业(CrsInd)、被收购方是否为非私有(Pri)、超额累进报酬率(CAR),研发强度(RD),被收购方规模(size)指标,对收购协议中包含对赌协议的可能性进行了讨论。
四、研究设计(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收集本文从万得金融数据库中提取了研发强度(RD),被收购方规模(size)指标,在万得数据库与新浪财经网上获取月回报数据,计算出超额累进报酬率(CAR)。
此外,本文从巨潮资讯网选取了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2014年的收购协议作为研究样本,最初的样本包含726份上市公司收购协议,剔除了所有的缺失值和异常值的样本公司,最后的样本为619份被披露在企业公告的收购协议,其中有153份包含对赌条款。
我们从中获取了收购合同中的相关信息,如被收购方与收购方名称及是否含有对赌协议等数据。
随后,我们将这些数据用于检验本文假设。
(二)模型设计为测试关于对赌协议的经济决定因素,本文通过logistics回归研究对赌协议虚拟变量和假设决定因素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采用的模型如下:EO=α0+α1 CrsInd+α2 Pri +α3 RD +α4 CAR+α5 Size其中:对赌协议(EO):由于我国对赌协议的披露制度仍未完善,本文采用虚拟变量衡量收购中对赌协议的运用,根据被收购方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果在收购协议中包含对赌协议,变量取值为1,否则为0。
根据Cadman [2014] 的研究,本文采用跨行业(CrsInd)、被收购方是否为私营(Pri)、被收购方研发强度(RD)和被收购方规模(Size)衡量信息不对称问题。
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属于不同行业,研发强度越强时,收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越严重,因此本文预测α1为负,α3为正。
对于跨行业变量,本文采用证监会行业标准,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处于相同的第一级行业大类时,变量取值为1,否则为0。
对于收购方为自然人的情况,本文以自然人作为对价股权的公司行业与被收购方行业进行对比,若其属于相同行业,变量取值为1,否则为0。
当被收购方为私营企业,被收购方的经营风险更大且收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越严重,因此预测和α2为负,当被收购方企业规模越大时,被收购方为获取更大的利益会更倾向于签订对赌协议,所以我们预测α5为正。
具体变量解释如表1所示。
五、实证结果(一)描述性统计本文通过收购协议中是否包含对赌协议将样本分为两组,其中,包含对赌协议的有153 个样本,剩余466 个样本不包含对赌协议样本。
表2列示了两组样本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