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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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一、实验室安全守则1、室内应保持整洁、安静、严肃、严禁吸烟,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2、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应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

所有实验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

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在实验室主任(或教师)的监护下进行,不得随意操作。

实验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对正在使用的电炉、酒精灯等明火应严加看管,电炉不得私用。

3、实验室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办法》、《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制度》、《实验室防菌规则》、《实验室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

4、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由专人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发现短缺或失效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予以补充或更换。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的灭火方法,会使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能根据不同原因引发的火情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5、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药品、水电、门锁、气体等要执行安全管理负责制。

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腐蚀和防盗工作。

对器材、药品的领、耗、回收、贮存、借用、报废等均需办理手续,建帐立卡。

任何仪器不准私自拿出实验室,外单位借用需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

6、实验室必须做到门窗完好严实,门锁有效。

任何人不得私配实验室钥匙。

未经领导批准,实验室钥匙不得转交他人。

7、实验室供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布设,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负载不得擅自放大或超载。

供电、照明、通风等设施应经常检修,保持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走道上不得堆放杂物,以保持其畅通。

8、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夜间或节日加班做实验、接受外单位课题和人员来实验室做实验均需提前报告,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9、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案件时,实验室人员均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需保护现场,并协助组织调查处理。

大学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保护实验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GB19781-2005)》、《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XX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长对我校生物和医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我校实行实验室建设与技术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具体分工如下:(一)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制定、完善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章、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生物和医学相关单位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有关单位,督促技术安全隐患整改;(二)保卫处负责生物和医学试剂、材料等的防火、防盗、防恐等工作,参与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参与处置生物或医学安全突发事件;(三)各学院、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物和医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生物和医学实验室安全负主要管理责任。

各学院、直属单位负责制定、完善院级生物和医学安全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组织、指导、督查、协调系所、中心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实验室安全隐患,举一反三,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向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或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生物安全管理情况;(三)教学中心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是本组生物和医学试剂、材料等采购、储存、使用、交接和废弃物处置等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组生物和医学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四)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对本间实验室的生物和医学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负责;(五)在实验室学习、工作(含实习、参观等)所有人员对自己的生物和医学试剂、材料等采购、使用、储存、处置等生物安全相关行为负直接责任。

化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化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化学实验室管理制度(一)实验室应制定仪器配备管理、使用制度,药品管理、使用制度,玻璃器皿管理、使用制度,并根据安全制度和环境条件的要求,本科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掌握,认真执行。

(二)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非实验室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四)各种器材应建立请领消耗记录,贵重仪器有使用记录,破损遗失应填写报告;药品、器材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和转让,更不得私自拿出。

(五)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进餐、会客、喧哗,实验室内不得带入私人物品,离开实验室前认真检查水、电、气、门窗,对于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蚀的物品和废弃物品应按有关要求执行。

(六)科室负责人督促本制度严格执行,根据情况给于奖惩,出现问题立即报告,造成责任事故者,应视情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仪器管理使用制度(一)实验室所使用的仪器、容器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准确可靠,凡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二)实验室仪器安放合理,贵重仪器有专人保管,建立仪器档案,并备有操作方法,保养、维修、说明书及使用登记本,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和检查,精密仪器不得随意移动,若有损坏需要修理时,不得私自拆动、应写出报告、通知管理人员,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填报修理申请、送仪器维修部门。

(三)一切仪器设备未经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后按登记本的内容进行登记。

(四)各种仪器(冰箱、温箱除外),使用完毕后要立即切断电源,旋钮复原归位,待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去。

(五)使用仪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管理不善致使仪器损坏,要追究当事者责任。

(六)仪器设备应保持清洁,一般应有仪器套罩。

三、药品管理、使用制度(一)依据本室检测任务,制定各种药品试剂采购计划,写清品名、单位、数量、纯度、包装规格,出厂日期等,领回后建立帐目,专人管理,每半年做出消耗表,并清点剩余药品。

(二)药品试剂陈列整齐,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瓶签完整,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

实验室的安全制度5篇

实验室的安全制度5篇

实验室的安全制度5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实验室的安全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实验室的安全制度篇1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是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就食,不准随地吐痰。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实验室内安全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

四、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五、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触电等工作,要配备灭火机等消防器材。

六、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保管室内。

七、每日最后离室人员要负责检查水、电、门窗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

节假日前各室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

八、对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整改,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如实报有关部门,对造成安全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当然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院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

十、实验中如发生事故,应有急救措施,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实验室的安全制度篇2一、实验室由上自然科学课教师负责管理。

二、实验台、凳,应编号。

学生上课要排队进入室内按编号就座,保持室内肃静、整洁,不准打闹、不准在台上、墙上乱刻乱画。

三、上实验课前,教师必须预习实验内容,明确目的要求,熟悉方法步骤,掌握基本原理。

四、学生认真听教师讲解实验目的、步骤、仪器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1. 引言实验室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场所,但实验室中存在着各种潜在的安全风险,一旦事故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实验室的安全运行,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2. 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室名称:•隶属单位:•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场地:•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实验室使用人员:•实验室使用时间:3.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3.1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为保证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负责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应由实验室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使用人员等组成。

3.2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应以《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为基础,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实验室的安全机构构成和职责、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同时要求实验室使用人员必须遵守制度和规定。

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完整、系统、严谨;•制度与实验室实际情况相符合。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也应该经常完善和更新,保证其与时俱进。

3.3 实验室安全培训实验室使用人员应该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实验常识和实验室安全知识;•各类实验设备和仪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维护;•应急处置和事故报告等。

实验室安全教育可通过课程教学、培训班、场地技术指导、安全例会、宣传宣讲等多种形式开展。

3.4 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安全检查应该是定期进行的,主要的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室设备的状态和使用情况;•实验室卫生和环境情况;•实验室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得力;•实验室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等。

安全检查应该由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指导,并由专人进行检查或检查组进行。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物实验室是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在特定的设备及环境条件中,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场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生物实验室。

第三条所有与生物相关的实验必须根据其实验性质到具备相应实验条件的实验室中完成,本办法中实验性质包括动物实验、微生物实验、基因实验或其他的生物实验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制订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

第三章生物实验室的建立与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由二级单位向学校提交报告,学校经论证批准后,根据国家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审批备案标准,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建立生物实验室要先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控制程序,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生物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条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定期对从事实验活动的教职人员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并涉及以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应对微生物耐药;(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实验室生物安全是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学院、研究院、实验室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把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

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根据《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具体分工如下:(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学校实验室开展生物安全培训和生物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成为安全的工作、学习场所,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校长是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责任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的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内容与管理对象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建设、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与教育、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管理的对象包括实验室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辐射安全,生物安全,水电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场地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环境保护等。

第七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一)建立、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和所在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技术安全考核。

(二)建立实验项目准入制度。

严格审核教学、科研的实验项目,确保排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严格审核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及环保规范。

大学规章制度

大学规章制度【大学规章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大学内部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保护大学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大学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师生以及与大学相关的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 由大学管理层及法律顾问起草制度,形成初步稿;2.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正式草案;3. 提交学术委员会及校务委员会审议,经院长签署正式生效。

四、制度内容1. 师生行为规范制度名称:师生行为规范制度范围:全体师生目的:规范师生的言行,促进师生间的和谐相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违法、违纪、泄露个人隐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责任主体:全体师生执行程序:由教务处、学工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责任追究:违反规定者将被严肃处理2.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名称: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范围:全体师生目的:保护大学内部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护个人账户密码、不泄露学校信息、严禁未经批准的信息存储等责任主体:全体师生执行程序:由信息中心、安保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责任追究:违反规定者将被严肃处理3.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名称: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围: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目的:保障师生安全,防止实验室事故发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教育、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品管理等责任主体:实验室责任人执行程序: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责任追究:实验室责任人将对实验室内的安全责任负主要责任,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发生的安全事项4. 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名称: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制度范围:全体师生目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师招聘与考核、教师培训与发展、教学质量监控等责任主体:教务处、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执行程序: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负责责任追究:未经批准,擅自招收、录用及调动教师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个人和行政责任。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收集整理1. 《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人民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2. 《劳动法》:明确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保护的基本制度;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4. 《行政管理法》: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六、总结本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合理,旨在建立规范化制度,保障师生权益,提高大学管理水平,为大学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发挥重要作用。

清华大学室化学安全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办法—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2017~2018学年度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安全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化学品等试剂材料事故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等事故,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保护校园清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清校发〔2017〕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购置、储存、使用和处置化学品等试剂材料的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工作,其中院系及实验室的界定参见《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化学品等试剂材料涉及到具有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管制类试剂材料、实验气体(本办法中统称危化品)等。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其目录由政府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二)管制类试剂材料,是指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物品(易致爆品)、放射性物品、化学类医用或农用药品等需要接受政府部门管制监控的,并须经由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能采购和使用的试剂材料。

(三)实验气体,是指从合法供应商购买的盛装在压力容器中的气体或液化气体,以及在实验室通过各种办法制备的,用于实验的各种纯度的气体。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专业管理、依法合规、提前投入、防微杜渐、院系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第五条按照《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化学安全的管理遵循学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负责实验室化学安全具体管理工作。

保卫处等其他部门在相应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实验室化学安全相关工作。

院系具体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化学安全的实体管理工作。

院系党政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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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修订记录
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实验室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保障正常有序地开展教学、科研和生产实验,确保实验安全,优化校园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安全与环保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标志。

各级领导和全体实验室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与规定。

各学院(系)及实验室要加强教职工和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与环保意识,重视安全,保护环境。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条各学院(系)分管领导负责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

实验室主任为第一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教务处、资产处、各学院(系)和各实验室的工作计划、业务指导、工作检查、总结和各种评比活动,都要把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做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第四条实验室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全面做好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协助实验室主任制定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制度,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及治理工作。

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和保密工作。

安全员有权阻止有碍安全的操作,有权纠正违章行为。

安全员要经过培训,要具备一般的消防与防范知识。

第五条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张挂在实验室明显易见的地方,严格执行,不得违章。

第六条新建、改造、扩建的实验室工程项目,新设备的购置、新工艺和新技术的采用及旧设备改造等都必须考虑到安全与环保。

要采取安全与环保措施,
用于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的设施与主体工程要配套建设,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必须事先书面报送院(系)分管领导审批,并报送教务处、资产处备案。

第八条实验室范围内的沟、坑、井、洞,必须加装盖板,确保使用安全方便。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放置要远离仪器室、化学药品室和其他重要场所。

仪器室、化学药品室、其他重要场所和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

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校消防科申请批准,在采取恰当的防范措施之后,再行动工操作,以防不测。

第十条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

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

可燃气瓶与火源要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第十一条开展实践教学时,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指导,负责对重要环节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新进实验室人员(含外来实习、协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事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技能与防范措施,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动手操作。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须持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由本实验室安全员验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第十三条外单位施工、废旧设备撤除操作人员,须经实验室安全员验证,具备安全操作资格,并与实验室安全员签定安全协议后,方可在实验室有关人员现场监督下上岗操作。

如有违章,实验室有关人员有权令其立即停止。

如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肇事者、双方单位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实验室电路设计与改装要充分考虑室内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量和插座位置,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采取正确、文明的施工手段,确保施工质量。

不得随意乱扯临时线,确有必要时,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用后应立即撤除。

凡规定办理安全使用证的电器设备,要具备使用证。

第十五条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室条件要求的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处,取用方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炸药库、剧毒品库要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坚持领用核销制度,对用剩、用废的危险品数量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重视工作场所环境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对国家规定的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场所,要积极配合市卫生防疫站,监测、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专业,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报批;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工作人员要定期安排体检,并按规定发给营养补贴费。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三废”物质和噪声。

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以及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发生不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势态扩大和蔓延。

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和领导报告。

事后,要及时书面上报,上报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十条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根据自身情况与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纪录,每年向其主管部门专题汇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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