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职工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员工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
在试用期内,张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了一定的利益。
甲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于2010年4月1日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请求张某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争议焦点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委员会调查(1)调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认张某在试用期内是否确实存在工作失误。
(3)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4.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变更的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变更的风险防范案例分析一、案例引入。
二、变更情况。
可是呢,过了一年,公司觉得手机APP市场有点饱和了,想转型做网页游戏开发。
这时候,公司领导就想把小李调到网页游戏开发部门。
这就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啦,工作内容变了嘛。
三、风险初现未协商一致。
公司领导觉得这事儿挺简单的,就直接找小李说:“小李啊,公司现在有新安排,你从下周开始就去网页游戏开发那边上班吧。
”小李当时就懵了,他说:“领导,我这一直做手机APP开发的,网页游戏我都没接触过,而且咱们合同上写的工作内容不是这个啊。
”领导却满不在乎地说:“公司的安排,你得服从。
”这里公司就犯了个大错。
劳动合同变更得双方协商一致才行啊,公司这么单方面决定,就像你去别人家里,不打招呼就把人家家具换位置一样,不地道啊。
这时候,小李就面临着一个选择,要么听公司的,要么就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员工的反应潜在风险爆发。
小李可不是个好糊弄的人,他觉得公司这么做不合理。
于是,他就开始消极怠工。
每天在公司就是混日子,也不认真开发网页游戏。
公司领导就很生气,还警告小李说再这样就辞退他。
这里公司又陷入了更大的风险。
如果公司因为小李不接受变更后的工作内容而辞退他,这可能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要是去劳动仲裁,公司很可能得赔钱,还得给小李恢复劳动关系呢。
五、正确的风险防范措施。
1. 协商环节。
公司应该好好地和小李坐下来谈。
比如说:“小李啊,公司现在要转型做网页游戏开发,我们觉得你是个很有潜力的员工,如果你愿意转到这个部门,公司会给你安排相关的培训,让你能尽快上手。
而且呢,为了补偿你工作内容的转换,我们还会给你每月多五百块的岗位补贴。
”这样把利弊都和员工说清楚,尊重员工的意愿。
如果员工还是不同意,公司也不能强迫。
这时候可以再想别的办法,比如在公司内部再招聘对网页游戏开发有兴趣的员工,或者从外部招聘新员工,而不是强行变更小李的劳动合同。
2. 书面协议。
假设小李同意了,那这事儿可不能光靠口头说说。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一起劳动合同纠纷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案例分析协议:一、案件背景1.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甲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市场营销部门主管。
2.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乙方认为其已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提出离职申请,甲方则认为乙方未履行完合同规定的期限。
2. 经济补偿问题:乙方要求甲方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及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甲方则认为乙方在职期间并未完全达到绩效要求,不同意支付补偿。
三、双方陈述及证据1. 甲方提交证据:劳动合同、乙方在职期间的绩效评估报告。
2. 乙方提交证据:劳动合同、离职申请书、未休年假记录。
四、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在此案例中,乙方已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提出离职申请,符合法律要求。
因此,甲方不能以乙方未履行完合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或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2. 关于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对于未休年假的补偿,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费用。
因此,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未休年假天数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同时,甲方应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支付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以乙方未完全达到绩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调解方案1. 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乙方提交离职申请后的一个月。
2. 甲方应支付乙方未休年假的补偿费用,具体金额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计算。
篇2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双方特此签订本协议。
员工拒绝订立劳动合同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表现出拒绝订立的态度,给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一定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员工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原因并提出应对策略。
案例背景:某公司新招聘了一名员工,经过面试、体检等程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但在签订劳动合同环节,员工提出拒绝签订,理由是“对劳动合同条款不满意,担心签订后权益受损”。
面对员工的拒绝,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感到十分困惑,不知如何是好。
案例分析:1. 员工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1)对劳动合同条款存在误解:部分员工对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条款存在误解,担心签订后权益受损。
(2)对用人单位存在疑虑: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信誉、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疑虑,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3)个人意愿: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如家庭、个人发展等,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2. 员工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影响(1)影响公司形象: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公司形象受损,影响招聘效果。
(2)增加人力资源成本:公司需要重新招聘员工,增加招聘和培训成本。
(3)可能导致劳动争议: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应对策略:1. 加强劳动合同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培训、宣传栏等形式,向员工普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员工对劳动合同的认识。
2. 优化劳动合同条款: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优化,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 加强沟通与协商:针对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真实想法,寻求解决方案。
4. 重视员工个人意愿:尊重员工个人意愿,对于因个人原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考虑给予一定的时间和空间。
5. 建立健全招聘机制:在招聘过程中,加强对应聘者的背景调查,确保招聘到合适的人才。
劳动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日益凸显。
劳动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被告:某科技公司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2015年6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将李某调至市场部担任市场专员,月工资调整为5000元。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工资差额;2.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加班费;3.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违法调岗?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工资差额、加班费和赔偿金?四、案例分析1. 关于违法调岗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公司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单方面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违法调岗。
2. 关于工资差额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违法调岗导致李某工资减少,公司应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3. 关于加班费的认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违法调岗导致李某的工作性质发生变化,但李某仍然完成了原岗位的工作任务,公司应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加班费。
4. 关于赔偿金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1.劳动合同解除案例背景:公司与一名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员工工作态度不端正且多次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此案中,公司应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如若员工不同意解除,公司可协商合理的赔偿金额,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2.工资拖欠案例背景:公司因经营困难,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员工工资。
如若未能按时支付,员工有权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可要求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此外,员工还可要求公司做出经济补偿,如支付违约金等。
3.职业安全事故案例背景:公司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严重伤害。
分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案例中,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4.用工违法案例背景: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并未缴纳社会保险。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如果公司未履行这些义务,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5.不当解雇案例背景: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雇了一名员工。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才可以解雇员工,并且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或未提前通知员工,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总结:劳动关系中的典型案例多种多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解决劳动关系纠纷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合理的协商解决争议。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员工身份证号码】住址:【员工住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纠纷一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案例分析协议:一、案件背景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一些争议,经过内部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产生。
双方均认识到妥善处理此事的重要性,愿意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二、争议事项1.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试用期等方面的争议。
2.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绩效考核、违纪处理等方面的争议。
三、分析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件。
3.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4. 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
四、解决方案1. 针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1)双方重新核实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约定,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理。
(2)对于试用期等敏感问题,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约定,确保合法合规。
2. 针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1)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按照公司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支付。
(2)绩效考核、违纪处理应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同时确保公平公正。
(3)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将按照上述解决方案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2. 双方同意对涉及争议的事项进行重新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补充协议。
3.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4.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涉及纠纷的案例、解决方案等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七、争议解决途径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于2010年2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甲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因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发生任何劳动争议。
2015年1月,乙向甲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甲公司认为,乙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由乙承担相应责任,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乙双倍工资?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因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
2. 甲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乙入职后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 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在本案中,乙作为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
但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存在责任。
因此,在处理本案时,应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仲裁结果根据以上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乙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但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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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案情简介】上诉人钱骏于2002年10月8日到数码超智公司工作,签订了期限至2007年12月7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万元。
从2007年4至6月,数码超智公司只发放了一半工资。
同年7月9日下午,数码超智公司要求钱骏必须在降薪变更书或自动离职协议书上签字,并且强行收缴了钱骏的门卡。
钱骏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数码超智公司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数码超智公司补发其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数码超智公司要求与钱骏签订变更此后工资为1万元的书面协议,该行为属于变更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约定的事项,应征得钱骏的同意。
但数码超智公司在钱骏不同意签订变更工资书面协议的情形下,拒绝钱骏继续到公司上班,此应认定属数码超智公司提出与钱骏解除劳动合同,钱骏此后未继续到数码超智公司上班,法院支持钱骏所申诉的请求数码超智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04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骏,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4号院5楼2门302号。
委托代理人钱炳寅,男,193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电总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4号院5楼2门302号。
委托代理人马国华,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数码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银辰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晓佳,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北京数码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助理,住北京市东城区罗车胡同48号。
委托代理人王戎津,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钱骏、北京数码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超智公司)均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3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钱骏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我于2002年10月8日到数码超智公司工作,签订了期限至2007年12月7日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万元。
数码超智公司从2007年1至3月就曾拖欠工资三个月,以后进行过补发,但是没有给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从2007年4至6月,数码超智公司又只发放了一半工资。
2007年6月14日,我曾给数码超智公司总经理发信要求停止克扣工资行为,同年7月9日下午,数码超智公司要求我必须在降薪变更书或自动离职协议书上签字,并且强行收缴了我的门卡,口头宣布辞退我。
数码超智公司单方破坏了我的劳动条件,停发了工资和社会保险,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此外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数码超智公司应该支付补偿。
我现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数码超智公司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数码超智公司补发我2007年4月30日至7月9日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9450元、给付2007年1月至3月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万元、竞业限制费12万元、通信费、交通费共计1000元。
上诉人数码超智公司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公司从未与钱骏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拖欠1月至3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和竞业禁止补偿问题钱骏未提出申诉。
关于通讯费、交通费问题,我公司在工资里已经发放。
钱骏与我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后反悔,拒绝签订书面协议,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钱骏,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钱骏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钱骏自2002年10月起在数码超智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07年12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其中包括交通费200元、通讯费100元。
数码超智公司自2007年4月起按每月1万元标准向钱骏发放工资。
2007年6月14日,钱骏致函数码超智公司,以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07年7月9日,数码超智公司要求钱骏签订变更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的书面协议或离职协议,钱骏未予同意,数码超智公司收回钱骏门卡,要求其停止工作。
原审庭审中,数码超智公司主张钱骏曾口头同意变更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钱骏未予认可。
钱骏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海劳仲字[2007]第2674号仲裁裁决,裁决要求数码超智公司补发钱骏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9450元,同时驳回了钱骏的其他申诉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海劳仲字[2007]第2674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信函、录音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本案中,钱骏与数码超智公司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钱骏每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数码超智公司虽主张钱骏曾口头同意变更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但钱骏未予认可,双方亦未变更书面劳动合同,故对数码超智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数码超智公司自2007年4月起按每月1万元标准向钱骏发放工资。
2007年6月14日,钱骏致函数码超智公司,以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钱骏在数码超智公司实际工作至2007年7月9日,因此法院确认钱骏与数码超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对其要求确认系数码超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钱骏系因数码超智公司未依约发放劳动报酬而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数码超智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原审庭审中,数码超智公司同意补发钱骏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对此不持异议,钱骏诉请要求的通信费、交通费已包含在工资之中,故对钱骏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钱骏要求数码超智公司支付拖欠2007年1月至3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未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故对此法院不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数码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补发钱骏二○○七年四月至七月九日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万九千四百五十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数码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付钱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十万元;三、驳回钱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数码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现为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钱骏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在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基础上,判令数码超智公司给付2007年1月至3月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万元、竞业限制补偿12万元。
其理由是:1、数码超智公司于2007年1月至3月曾拖欠钱骏的工资,补发工资时未给付经济补偿金,此请求是工资争议的组成部分,不应该要求二次仲裁而浪费诉讼资源;2、由于数码超智公司的行为迫使钱骏解除劳动合同,数码超智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加发50%额外经济补偿金;3、钱骏要求的竞业限制补偿是基于依法由仲裁、法院确认后解除的劳动关系,所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请不应列入再次申诉之列,应认定与本案具有不可分割性。
数码超智公司亦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并驳回钱骏要求数码超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其理由是:数码超智公司并非违约扣发钱骏的工资,而是协商变更工资标准;双方协商变更工资标准是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了共渡难关而不得已采取的临时措施,该措施在当时得到了包括钱骏在内的大多数员工的理解与支持,数码超智公司根本无意以此迫使钱骏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没有迫使的故意,钱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数码超智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数码超智公司向钱骏提出因经济困难而需降低工资,待经济状况好转后再弥补,钱骏当时表示若真有经济困难,其愿意接受。
双方未就此签订书面协议,对何时恢复原工资待遇也没有明确。
后,钱骏对数码超智公司是否有经济困难等提出异议,数码超智公司于2007年7月9日要求与钱骏签订变更工资的书面协议,否则不愿再与钱骏延续劳动关系,钱骏对此不予同意。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数码超智公司收回钱骏的门卡,钱骏此后亦未到数码超智公司上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的陈述、录音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数码超智公司是否存在迫使钱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是每月2万元,但数码超智公司以每月1万元标准向钱骏发放2007年4月至6月的工资并非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钱骏工资的情形,故不应认定数码超智公司存在迫使钱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是数码超智公司是否应向钱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虽然,数码超智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需短期降低钱骏工资时,钱骏当时表示接受,但双方对该降低工资的延续期间未予明确。
数码超智公司要求与钱骏签订变更此后工资为1万元的书面协议,该行为属于变更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约定的事项,应征得钱骏的同意。
从本案上述查明的事实来看,数码超智公司在钱骏不同意签订变更工资书面协议的情形下,拒绝钱骏继续到公司上班,此应认定属数码超智公司提出与钱骏解除劳动合同,钱骏此后未继续到数码超智公司上班并申诉请求数码超智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钱骏的该项请求符合有关规定,应予支持。
至于钱骏提出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07年1月至3月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其未提出仲裁申请,且该两项请求与其已在本案中提出申诉的请求并非具有不可分性,故原审法院不予处理是正确的。
至于钱骏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经济补偿金,非旦未经仲裁,且在原审诉讼期间亦未提出,故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数码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钱骏负担五元(已交纳),由北京数码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