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涉及的放射性废气、放射性废水、放射性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阶段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
退役与关闭阶段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按照GB14586执行。
钍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8999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GB14586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23726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GB23727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GB27742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50421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520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GB50521核工业铀矿冶工程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铀矿冶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 wastes from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在铀矿开采、选冶和退役等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性物质所污染,其放射性水平大于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3.2铀矿冶废物管理设施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waste management facilities用于处理、贮存、处置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设施。
3.3隐蔽工程concealed works铀矿冶设施在工程完工后表面被物体覆盖无法在其表面直接检验其工程质量,需要在施工过程中检验其参数是否达标的环保工程,如蒸发池、尾矿(渣)库的防渗措施。
4通用要求4.1铀矿冶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阶段,应按照放射性废物源头控制、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要求,统筹考虑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工业铀矿冶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工业铀矿冶工
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3.11.09
•【文号】2023年第185号
•【施行日期】2024.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3年第18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工业铀矿冶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现批准《核工业铀矿冶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21-2023,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6.4.2、6.4.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核工业铀矿冶工程设计规范》(GB50521-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9日。
铀矿地质勘探和采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详解

二 、 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环境保护要求6.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与报告制度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 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 , 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集团公司环保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环境事件发生后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 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 , 并同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主管专业公司(事业部 、支 持服务机构) 或总部值班部门报告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要法规(国务院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 1998年11月29 日发布实施)➢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 2009年8月17 日通过 , 2009年10月1 日实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 , 2011年11月17 日通过 , 2012年3月1 日实施)
二 、 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三同时 ”制度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 ,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 同时投产使用 。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同时施工 、 同时投入 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验收合格的 , 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环境核辐射监测。
2 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3 术语3.1 源项单位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GB 8703规定的豁免限值的一切单位。
3.2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3.3 核设施从铀钍矿开采冶炼、核燃料元件制造、核能利用到核燃料后处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等所有必须考虑核安全和(或)辐射安全的核工程设施及高能加速器。
3.4 同位素应用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源进行科研。
生产、医学检查、治疗以及辐照、示踪等实践。
3.5 环境本底调查源项单位运行前对其周围环境中已存在的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为评价公众剂量所须的环境参数、社会状况等所进行的调查。
3.6 常规环境监测源项单位在正常运行期间对其周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以及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进行的定期测量。
3.7 监督性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为管理目的对各核设施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测量。
3.8 质量保证为使监测结果足够可信,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
3.9 质量控制为实现质量保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3.10 代表性样品采集到的样品与在取样期间的样品源具有相同的性质。
3.11 准确度表示一组监测结果的平均值或一次监测结果与对应的正确值之间差别程度的量。
3.12 精密度在数据处理中,用来表达一组数据相对于它们平均值偏高程度的量。
4 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和职责4.1 一切源项单位都必须设立或聘用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来执行环境核辐射监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2.04
•【文号】环办[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
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环办[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铀(钍)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已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1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核工业类评价范围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和辐射环境竣工验收专篇。
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编制,一并申报,评价类别按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环评及验收阶段的辐射监测工作应当委托辖区内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实施。
环境保护部将根据辐射环境管理的需要,对监督管理名录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附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我国铀矿冶流出物与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布 了铀 矿 冶 流 出物 与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模 板 , 开展水中铀 、 镭 测 量 的 比对 , 使 铀 矿 冶 流 出物 与 环 境 监 测 能 力 得 以提
高 和完 善 。 关键词 : 铀矿冶 ; 流 出物 ; 环境 ; 监 测
中 图分 类号 : X 8 3 7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0 — 8 0 6 3 ( 2 0 1 4 ) O 1 — 0 0 2 6 — 0 4
提升 各企业 环保 能 力 , 2 0 1 0年 , 中 核 集 团地 质 矿
产事 业 部 根 据 GB 2 3 7 2 6 —2 0 0 9和 G B 8 9 7 8 —
1 9 9 6 { 污水 综合 排 放标 准 》 的 要求 , 以及 相 关 监 测
方法 和标 准 , 对 各 公 司 流 出 物 与环 境 监 测 能力 进
第3 3卷 第 1期
2 0 1 4年 2 月
铀 矿 冶
URANI UM MI NI NG AND M ETA I LURGY
Vo 1 .3 3 NO. 1
Fe 境 监 测 能 力 建 设
李 先 杰 , 段剑 臣 , 薛建 新 , 胡 鹏 华
开展 了铀 矿冶企业 的流出物与环境监 测能力建设 。
1 铀 矿 冶 企 业 流 出物 与 环 境 监 测 能 力 现
状调 查
通过 2 1世纪 初 的企业破 产重 组 , 我 国 目前形
关环 境保 护 的法 规 和标 准 , 而 且 投 入 了一 定 的经 费进 行相 关环 境保 护技 术研 究 。5 O多 年来 , 科 研 人员 先后 开发 了无 废 水 工艺 流 程l 】 ] , 废 水 中和 沉 淀、 沉渣 碱化 _ z 等环保 技术 和设 施 , 并 针对 资 源枯
环保政策推文

政策关注:10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新规01全国文件及标准1、《稀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5号)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202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涉及的各类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技术要求。
铀矿冶涉及的各类非放射性废物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废止。
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2024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19923—20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该标准已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将于2024年10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的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和安全利用。
本文件适用于作为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与产品用水、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用水原水的再生水。
4、《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24067-2024)由生态环境部指导制定的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国家标准(GB/T24067-2024,以下简称《通则标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通则标准》规定了产品碳足迹的研究范围、原则和量化方法等,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了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具体包括使用全生命周期的视角、功能或声明单位、迭代的方法、科学方法的优先性、完整性、一致性、统一性、准确性、透明性和避免重复计算等;二是规定了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的4个步骤、生命周期的5个阶段,以及产品种类规则编制要求、核算边界选取原则、计算方法等内容;三是提出了产品碳足迹报告要求以及基本内容。
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HJ 1157-2021

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测量目的和要求 (2)5 测量实施 (3)6 测量记录和报告 (5)7 质量保证 (5)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 辐射剂量率测量原始记录表 (7)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包括测量目的和要求、测量实施、测量记录和报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源外围环境监测以及应急监测中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的测量,其他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009 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技术规范HJ 1128 核动力厂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JJG 393 便携式X、γ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辐射源radiation source可以通过诸如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和实体。
例如,释放氡的物质是存在于环境中的辐射源,γ辐照消毒装置是食品辐照保鲜实践中的辐射源,X射线机是放射诊断与治疗中的辐射源,核电厂是核动力发电实践中的辐射源等。
3.2环境γ辐射剂量率environmental gamma radiation dose rate测量点位周围物质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人工放射性核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X/ γ射线在测量点位空气中产生的吸收剂量率。
环境γ辐射剂量率可通过连续和即时等方式开展测量,无特殊说明时,本标准指的是即时测量。
3.3关键人群组critical group对于某一给定的辐射源和给定的照射途径,受照相当均匀、并能代表因该给定辐射源和该给定照射途径所受有效剂量或当量剂量最高的个人的一组公众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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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许多原材料变得更加重要。
在这其中,铀矿石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原材料。
铀矿石可以用于核燃料的制备过程中,但这个过程会产生各种辐射物质,如铀矿渣,放射性废物等。
因此,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必须建立GB
铀矿矿渣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GB铀矿矿渣辐射环境监测规定是针对铀矿开采和加工过
程中的环境监测要求制定的。
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矿区内和周边地区环境污染的控制和评估。
该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测范围和目的
GB铀矿矿渣辐射环境监测规定规定了环境监测的范围和
目的。
监测范围涵盖铀矿生产全过程中可能产生放射性物质的影响范围,其中包括矿区内和周边地区。
监测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人员、环境和生态的安全。
二、监测内容和标准
GB铀矿矿渣辐射环境监测规定规定了环境监测的内容和
标准。
监测内容包括大气、水、土壤等各种环境介质中可能存在的辐射物质。
监测标准则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三、监测方法和频率
GB铀矿矿渣辐射环境监测规定规定了环境监测的方法和
频率。
监测方法包括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监测频率则根据环境介质的不同和矿区周边环境的不同而定,如有必要,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监测结果的评价与报告
GB铀矿矿渣辐射环境监测规定规定了监测结果的评价和
报告。
监测结果的评价应根据相关标准和法律要求来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监测报告则应及时、透明地向政府、公众和相关方面发布,以保证公众知情权和参与度。
总之,GB铀矿矿渣辐射环境监测规定是为了确保铀矿生
产过程中和周边地区环境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
它的实施能够提高铀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为铀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