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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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劫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保部2015年6月4日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

生产工艺:8.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规模: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地点: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生产工艺:6.锅炉类型变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2018]6号

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2018]6号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我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补充、调整、完善。

附件:1.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2.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3.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4.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5.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6.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7.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8.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9.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0.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1.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2.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3.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4.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9日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30日印发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矿山、协同处置)和独立粉磨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1.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配套矿山开采能力或水泥粉磨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5.15
•【文号】环办[2009]64号
•【施行日期】2009.05.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
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9〕64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促进铀矿地质勘查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为国家核电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的同时,切实做好勘查过程中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原则,我部对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了细化。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鉴于钻探对地表生态的破坏较小,同时矿化岩心也将全段取样用于实验室分析,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或影响轻微,所以,钻探工程项目可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即可。

开展坑探、硐探等工程将对勘探区的生态和辐射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则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报我部审批。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5•【文号】环办函[2011]96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967号)各有关单位:日本“3.11”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根据中央领导的批示,组织开展了全国运行核设施和在建核设施安全大检查,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进入2011年7月以来,在常规安全方面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防止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重特大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要清醒认识近期重特大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二、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自查,重点检查安全相关软硬件设施的配备、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极端自然灾害引发次生辐射事故的预防和缓解措施以及应急计划的有效性等。

三、请各单位于2011年10月底前向我部和所在省环境保护厅(局)提交自查和整改报告。

四、我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将按照各自职责和分管范围,对上述单位的安全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9•【文号】环办函[2012]1390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2]1390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7号,以下简称《部门分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各司(局)主要职责,对应《部门分工》的85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内职责分解,我们编制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出成效。

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年11月29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一、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1.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企业,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

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

(污防司、总量司、环评司、环监局、监察局。

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2.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非化石能源发展。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剖析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剖析

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3—环境保护措施: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

生产工艺:8.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规模:—5—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地点: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生产工艺:6.锅炉类型变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铀矿冶、铀矿冶退役、污染影响类)

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铀矿冶、铀矿冶退役、污染影响类)
生产工艺
地浸采矿和常规采矿之间改变;露天采矿和地下开采之间的改变;地下开采从充填法改为空场法或崩落法;地下开采通风方式由压入式转变为抽出式
矿石浸出工艺在地表堆浸、原地爆破堆浸和常规搅拌浸出之间改变;堆浸工艺在酸性浸出和碱性浸出之间改变;地浸浸出在酸性浸出、碱性浸出和中性浸出之间的改变;分离工艺在离子交换法和溶剂萃取法之间改变;产品沉淀在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铵之间改变
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原则调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
规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或处置能力增大30%及以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生产或处置能力增大50%及以上
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总储存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敏感程度增加或环境防护距离变化且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铀矿冶、铀矿冶退役、污染影响类)
项目
适用范围
类型
内容
备注
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铀矿冶建设项目
性质
建设项目性质由改建变为扩建
规模
铀矿石开采量增加20%及以上;水冶的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项目重新选址;采矿回风井、尾矿(渣)库、废石场、堆浸场、地浸集液池(罐)、蒸发池和水冶厂房等设施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建设地点,导致辐射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地浸采铀首采区位移200米及以上
退役治理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导致治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或者环境风险增大
生态保护措施
生态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感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殊保护措施发生变化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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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
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12.23
•【文号】环办辐射函〔2020〕717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环办辐射函〔2020〕717号中国铀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进一步规范铀矿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铀矿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我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完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附件: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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