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轨法规之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0-03-03T16:31:49.4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9期作者:应涛涛林良方魏良针[导读] 摘要:随着人类科技文明的进步,人们的衣食住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出行越来越方便,各种交通方式任人选择。
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摘要:随着人类科技文明的进步,人们的衣食住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出行越来越方便,各种交通方式任人选择。
地铁是近年来广受人们欢迎的一种出行方式,它以经济实惠、速度快等优势从众多交通工具中脱颖而出。
基于人们对它需求的增多,地铁建设得到飞速发展,在地铁项目实施过程中,正规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组织必不可少,它是地铁交通安全正常运行的关键,也是维护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章通过分析与研究地铁运营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以期地铁得到科学维护与良性发展。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引言在我国的城市发展中,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促进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交通运输的建设,在便利市民出行外,对于促进城市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今较为便利的城市交通方式,在我国各大中城市正如火如荼的建设,基于此,在城市轨道建设中,对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评价体系建设,进而为城市轨道的运营提供策略,并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AHP法和专家评估法,得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的关键因素,并提出相关建议。
1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因素 1.1设备系统在城市交通轨道运营安全中,设备系统是影响其安全运营的重要因素。
在城市交通轨道的运营中,一些设备长时间运行,且对设备没有进行仔细的检查,加之一些设备在运行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故障,使得城市交通轨道运营出现安全风险,同时,在城市交通轨道的运营中,设备系统科学性较低,一些设备运行状态和条件超出限度,如严重超载以及车辆超长,都会影响城市交通轨道的安全运营,因此设备系统是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因素。
浅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应用

浅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应用摘要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新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越来越多,运营里程迅速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压力日益加大,各地运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上海、深圳、重庆、北京地铁相继发生了追尾、掉道、电扶梯客伤、出轨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损失,也暴露出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了建立预防性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实现事故的“纵深防御”和“关口前移”,需要构建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体系。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1.建立运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义1.1 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意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体系是“基于风险”的过程安全管理理念的具体实践,前者需要在政府引导下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后者需要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基础上督导、监管和执法。
二者是上下承接关系,前者是源头,是预防事故的第一道防线,后者是预防事故的末端治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提出要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分级分类管控,制定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手册,明确整改要求和措施,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1.2 双重预防制度主要涉及内容在调研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以及相关行业安全管理现状基础上,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涉及主要内容包括:(1)运营安全风险、隐患分级分类标准科学界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内涵和边界,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隐患的分级分类标准。
(2)运营安全风险管控技术研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方法,在此基础上,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管控技术。
城市轨道交通全自动运行线路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城市轨道交通全自动运行线路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摘要: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运营线路初步成网,同站台换乘车站亦随之增多。
本文主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全自动运行线路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行论述,详情如下。
关键词:轨道交通;全自动;运行线路;分级管控引言城市轨道交通FAO系统整体的设计需保障列车行车、乘客搭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操作等的安全。
为保障系统的安全,ISO研究并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如IEC61508:2010《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是国际电子电气行业关于系统功能安全的通用标准,BSEN50126-2:2017《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规范》是在IEC61508:2010的基础上对轨道交通行业电子控制系统功能所做的安全标准。
这些标准给出了安全、安全功能及安全相关系统等的定义,并提出了安全相关系统和产品设计应用的通用框架和要求、各阶段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和安全技术等。
1FAO系统中安全相关系统及安全功能的确定IEC61508-2:2010针对受控的电子电气系统及其控制系统,提出基于风险的功能安全管理方法,即在对系统危害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所有安全相关系统及安全功能的设计与实现等活动。
当这些系统可能引发对人员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和风险时,就需要将其设计为安全相关系统。
安全相关系统的特点如下:1)负责实现一定的安全功能,使受控的电子电气系统达到或保持安全状态;2)设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危害事件发生;3)该系统可减轻危害事件的影响和后果,从而降低风险。
根据安全相关系统的定义和特点,用于使系统达到或保持安全状态的功能以及减轻危害及风险的功能就是安全功能。
安全功能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安全。
受控系统是实现主要功能和用途的设备系统,控制系统是辅助其工作的设备系统。
在运行过程中受控系统和控制系统均可能引发危害事件,需识别并分析可能的危害事件,并评估相应的风险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需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8.22•【文号】交运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3年8月22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投入初期运营;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能否开通正式运营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办理正式运营手续;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衡量日常安全管理水平和相关设施设备实施更新改造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开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探析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探析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城市中交通压力也越来越大,而轨道交通的建设能够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对于城市的未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难免存在工程风险及事故隐患。
就此,本文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我国在几年前就已经在各地开展了针对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的严格监管工作与风险评估工作,使得在近几年我国的工程事故发生率得以有很大程度的下降、大幅度减少了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发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管理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的识别与分级。
第一,安全风险的识别。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开展风险识别,是控制工程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关键。
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同的施工方式和地质条件引起的风险类别和等级都有很大的差异,例如明挖法、矿山法和TBM方法在施工中的风险不尽相同。
必须对这些风险进行全面识别,才能确定风险的类型和危险系数,从而有针对性的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安全风险分级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应根据工程建设阶段、规模、重要程度及风险管理目标等制定风险分级标准。
当然,在划分等级的过程中,必须分析能够导致风险产生的各种可能,对严重程度加以考虑,切实的做好深度安全防范。
2.轨道交通风险控制技术。
首先,工程前期与设计阶段。
工程前期与设计阶段是轨道交通风险控制的基础环节。
在此阶段,要对工程风险进行辨识,根据工程总体目标,完善设计方案,提出指导意见。
其次,工程实施阶段。
为科学的预防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落实安全责任,建立明确的组织体系,分配好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在工程风险控制中强化源头控制,做好工程风险的预控和防范工作。
最后,轨道交通安全风险控制技术必须满足信息化要求。
关于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探讨

关于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探讨地铁作为城市重要的交通工具,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铁安全风险管理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任务。
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探讨,对于地铁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根据地铁运营的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安全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然后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要建立地铁安全风险评估模型,对地铁不同环节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排查。
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将安全风险分为低、中、高三个级别,并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分别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隐患排查治理地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地铁运营中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要建立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定隐患排查的频次和责任部门,并建立隐患排查的标准和程序。
要加强对地铁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要加强对地铁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隐患的警惕性和自我保护意识。
要建立隐患排查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分析隐患排查的情况,为安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三、双重预防机制的探讨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构成了地铁安全管理的双重预防机制。
风险分级管控主要是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管控,降低事故的概率;而隐患排查治理则是在发生隐患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除,以避免隐患演变为事故。
两者相结合,可以有效地防范地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探讨。
要加强对地铁运营环节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和隐患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要加强对地铁设施设备和人员的管理,保证地铁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要完善地铁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要加强地铁安全文化的建设,提高乘客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地铁安全。
地铁运营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阐述

地铁运营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阐述【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地铁运营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重点介绍了隐患风险排查治理与风险分级管控的工作方法,这两项工作的高水平开展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和降低地铁运营安全隐患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和价值。
通过对地铁运营中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研究,以期为地铁的安全运营提供可靠的保障,创造出最大化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关键词】地铁运营;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制度1地铁运营中常见隐患风险在我国城市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城市规模与人口不断扩大和增加的背景下,地铁作为重要的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与工具之一,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地铁具有诸多优势优点,其运量大、速度快、乘坐舒适性较高、无污染、对区域影响小、受环境因素因素小。
凭借众多优势特点,地铁在一二线城市中建设运营的规模日益扩大,地铁的建设运行极大地满足了城市居民出行需求,便利了城市居民日常出行,缓解了城市发展中不断增加的交通运输压力。
在地铁运营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长期运营情况下难免会发生和出现各类安全事故,一旦地铁出现安全事故,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损失。
因此,地铁单位必须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从而提高地铁运营的安全性。
当前地铁运营中常见的隐患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为轨道系统隐患。
地铁轨道是地铁运营的基础,一旦地铁在运营行驶中出现脱轨问题,将会带来无法挽回的严重损失。
因此,地铁应当保证铁轨精度完全符合标准要求。
影响铁轨精度参数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不同段铁轨之间的衔接间距,当铁轨之间接缝距离增加时,地铁列车在行驶中就容易发生和出现脱轨事故。
第二个方面是铁轨位移,在长期使用和负载的情况下,高强度铁轨也会出现和发生微小形变的情况,当微小形变累积达到一定量值时,就会影响到地铁列车的行驶安全。
第三个方面是铁轨活动构件故障。
诸如自动测速构件、道岔构件等部位出现故障问题时,就容易导致地铁列车出现脱轨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11.15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办法》政策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24〕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为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性文件,在指导地方做好风险管理和隐患整治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汲取近年来发生的事故事件教训,进一步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5章26条。
进一步完善了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相关要求,明确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后应开展风险专项辨识。
增加了建立重大风险公告和报告制度,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内部通报和报告奖励机制的要求。
完善了重大隐患
验收销号的程序,确保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细化了风险数据库的相关内容,并从人、机、环、管等方面对风险管控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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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七条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方面的风险;(二)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三)行车组织类风险:调度指挥、列车运行、行车作业、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四)客运组织类风险:车站作业、客流疏导、乘客行为等方面的风险;(五)运行环境类风险:生产环境、自然环境、保护区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根据所辖线路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相关经验借鉴等情况,对本办法所列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作进一步补充及细化。
其中,设施监测养护和设备运行维修类应细化到各设施设备维护工作单元,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类应细化到岗位或人员的关键操作步骤。
运营单位应结合运营管理水平和运营险性事件等情况,逐项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形成本单位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以下简称风险数据库),内容至少包括业务板块、风险点(工作单元/操作步骤)、风险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及责任岗位、责任人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点发生风险事件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决定。
可能性指标、后果严重程度指标的确定及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参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风险数据库中的风险管控措施应符合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行车组织管理、客运组织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护区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及时纳入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
第九条运营单位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持续发现未知安全风险,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投入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时,运营单位应同步组织开展风险全面辨识。
初期运营期间,可视情增加辨识频次。
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对特定领域、特定环节、特定对象开展风险专项辨识:(一)运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二)运营单位部门分工进行较大调整;(三)发生运营险性事件;(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投用;(五)车辆、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以及车站、线路等改造后投入使用;(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较大变化;(七)需开展风险专项辨识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
对于重大风险,应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较大风险,应由专业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一般风险及较小风险,应由班组负责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
运营单位应对重大风险编制监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并对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的宣传、培训和演练;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管控措施进行完善改进。
第十一条因人员、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管理等因素变化,台风、洪涝、冰雪等气象灾害和地震、山体滑坡、地质塌陷等地质灾害,或其他因素引起安全风险上升、管控效果降低、安全问题凸显时,运营单位应及时将风险预警和管控要求通知到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隐患排查治理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导致的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进行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活动。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列车挤岔、火灾、桥隧结构坍塌、车站和轨行区淹水倒灌、大面积停电、客流踩踏等运营险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和治理难度大、易造成全线/区段停运或封闭车站、关键设施设备长时间停止运行、需要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等特点。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或治理难度较小,能够快速消除等特点。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并按照“一岗一册”的原则分解到各岗位,形成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隐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
日常排查是指结合班组、岗位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每周应不少于1次。
专项排查是运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可与运营单位专项检查、安全评估、季节性和关键时期检查等工作结合开展。
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开展专项排查:(一)关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二)以防汛、防火、防寒等为重点的季节性隐患排查;(三)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关键运输节点前;(四)重点施工作业进行期间;(五)发生重大故障或运营险性事件;(六)根据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部署;(七)需开展专项排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情况较为紧急的,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员工现场盯控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防范事态扩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应视情采取人员疏散、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封锁线路或关闭车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消除,并加强源头治理,避免问题重复发生;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分阶段细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复核确认销号。
第十七条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落实到位。
隐患治理方案应自排查出重大隐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重大隐患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组织验收销号,形成明确验收结论,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对于治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危险程度高、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整治的重大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隐患内容、排查人员、排查时间、隐患等级、主要治理措施、责任人、治理期限、治理结果、未能立即消除时的临时措施等。
第四章综合要求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二)风险数据库、隐患排查手册建立情况;(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四)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事故经验教训等,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掌握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补充新认知风险,补强和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
新增或更新的风险管控措施应及时修订到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
其中,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应在3个月内修订完成。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依托智能管理系统,实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研判风险演变趋势和隐患升级苗头等问题。
有关分析情况应书面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
接到反映后,应按照权限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和治理。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关于网络安全、消防、特种设备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