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宪法税收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税收征管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征管的法规体系在税收管理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理论解析和实务应用是我们深入理解和正确使用税收征管法规的关键。
本文将从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和实务应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主要涉及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以及税收征管的主体与客体等方面。
1. 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是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基础。
包括公平原则、合法原则、稳定原则等。
公平原则是指税收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征收,避免纳税人因税收征收而产生不公平的现象。
合法原则是指税收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稳定原则是指税收征收应当保持稳定,避免频繁变动对纳税人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2. 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发布的规章制度等。
宪法规定了税收的法律地位和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而税务机关发布的规章制度则是对税收征管法规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3. 税收征管的主体与客体税收征管的主体是指税收征收的主体机关,即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具有执法权和管理责任,负责制定税收征管法规并执行。
税收征管的客体则是指纳税人,纳税人是税收征管的对象和主体,根据法定义务缴纳税款。
二、税收征管法规的实务应用税收征管法规的实务应用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征收方式和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
1. 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征收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的流程和程序。
包括申报纳税、计算纳税额、缴纳税款、备案登记等环节。
税收征收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效率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2. 税收征收方式税收征收方式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和方式选择。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税收可以通过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方式征收。
简述税收的定义和特点

简述税收的定义和特点
税收是政府为了弥补财政收入不足而对个人和企业所得收取的
强制性税收。
税收的定义和特点如下:
1. 定义:税收是政府为了弥补财政收入不足而对个人和企业所
得收取的强制性税收。
2. 特点:
(1)征收对象:税收的征收对象包括个人和企业所得。
(2)征收方式:税收的征收方式包括源泉扣缴、社会应收款、公告征收等。
(3)征收依据:税收的征收依据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4)税率:税收的税率是指税收根据所得层级和征收对象而设置
的不同税率。
(5)双重本质:税收既有社会费用的本质,也有掠夺财富的本质。
(6)强制性:税收是强制性的,即政府必须按照税收规定的比例将这些税收用于公共支出和国防支出等。
(7)双重目的:税收既具有经济目的,也具有政治目的,即税收的
征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也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服务职能。
税收基础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 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对其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 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的工资、薪金所 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 项目)征收的一种税。 收入一成本=所得 所得*税率=所得税
其它税种
车船税:是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 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保有的车 辆)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 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经济合同、账 簿贴花) 契税:是以在我国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为 征税对象,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承 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向买方征收)
其它税种
烟叶税:是对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的单位,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是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征收 的一种税。 船舶吨税:是对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 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 的中外籍船舶(包括在港内行驶的上述船舶)征 收的一种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2000年起暂停征 收)。
税收优惠情况
2015年10月1日起,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 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购税,10月至12月,共 计减税近150亿元。
我国的税种
税种
“税收种类”的简称,构成一个税种的主 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 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 免税及违章处理等。 每一个税种都会对以上项目作出自己的规 定。
税收的固定性
(程序上的固定)第二,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 性。即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 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既要求纳税人必须 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 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 低或提高。 (税法的调整)当然,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 一个时期而言的。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 需要适时地修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 定性并不矛盾
法律规定公民权利义务(3篇)

第1篇一、公民权利1. 生存权和发展权《宪法》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资料和生存条件的权利。
这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公民也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 政治权利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3. 社会权利公民有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如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
这些权利有助于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其基本权益。
4. 经济权利公民有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包括生产经营、贸易、投资等。
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5. 文化权利公民有享受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参加文化活动、接受教育、享受文艺作品等。
国家应当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丰富公民的精神世界。
6. 人身权利公民有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个人尊严。
二、公民义务1. 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2. 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公民应当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
3. 依法纳税公民应当依法纳税,为国家建设和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4. 保卫祖国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5. 劳动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劳动,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6. 教育和培养子女公民应当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关心子女的成长,培养他们成为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7.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公民应当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风尚。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
第二章 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
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 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 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 税收公平原则 • 税收效率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 税收的课征必须基于法律的依据才能进
行,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征税。
1984年全国人大颁行了一道授权立法条例
•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
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 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 行,再根据实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 例,不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 税收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
面来考察。为了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一方面 应当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另一方面,应该尽 可能简化税制,使税法语言准确明白,减少纳 税费用。 • 税收经济效率主要指如何通过优化税制,尽可 能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 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 总之,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的最基本、最直接 的要求,而追求经济效率,则是税收的高层次 要求,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税收调控作用的 认识的提高。
• 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是民主和法
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 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 我国宪法仅是在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规定“公 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未规定征税主体 更应依法征税,不能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 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肯定, 其效力、效益深受局限。所以,应当通过修宪 增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
税收程序法要素

税收程序法要素
1、税收的税种及基础:税收可以根据不同的种类划分,如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财产交易税、关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而税收的基础,可以根据税种划分成三类:
收入、财产和消费。
2、税收征收对象:税收的征收对象根据具体的税种划分,如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一般
为有收入的自然人和法人,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为消费者,财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拥有财产的
自然人和法人等。
3、税收征收范围:税收征收范围指征收税收的基础,也就是征税范围,以所得税为例,它的征收范围一般指收入类别、时间限制和税率,如一般收入、专业收入、劳务收入,税收征收年度、征收机关、家政服务等。
4、税收征收制度:税收的征收制度指税法的规定,如申报义务、征税机关、诉讼程序、报税期限、税收减免制度等。
5、税收约束原则:税收约束原则可以根据国家宪法、行政法、刑法和部门法规等进
行细分,如国家宪法赋予国家税收行使权,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规定政府
在征税时应当遵循原则、程序和正义;刑法中规定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征税;部门法规规定
政府在征税时应尊重经济活动的自由贸易原则等。
6、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及惩戒: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者,将可能被处以新
审法律规定的有关罚则,由税务机关负责处理。
从惩戒上来看,可以分为经济处罚、治安
处罚和刑事处罚,惩戒应适应形势和情节,使犯罪者成为明白的自觉的纳税义务人。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中国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本文关键词:在我国,确立,税收,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在指导思想我国的阐明本文简介:3税收法治逻辑:税收法定原则在指导思想我国的阐明法的原则把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并且优势地位有关规定个别规范和制度的地位和意义,进而决定着法律调整的实际效果。
①因此他们研究法律原则不仅有助于认识研究课题法的本质,更有助于在更为创制和实施法的过程中得到指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税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本文内容:3 税收法治逻辑:现行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逐步形成法的原则把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并且规定个别规范和制度的地位和意义,进而峭腹决定着法律调整的实际效果。
①因此这有利于人们研究法律原则不仅有助于认识法的本质,更有助于在创制和实施法的投资过程中得到指导。
党的十八第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风险问题问题的逼不得已》中其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根本性环境问题问题的决定》中也将“财政税收”作为“加强重点领域修法”的一项任务。
3.1 税收法定原则。
3.1.1 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税收法定原则最早萌芽于欧洲中世纪的英国。
在都铎王朝时期,英国出现恶性通货膨胀,国王向领主和臣民征收的税款实际价值减少,约翰六世为摆脱财政困境横征暴敛。
总之也因为教会其干预教会选举等原因,大主教兰顿带领骑士、城市自由民与约翰王后进行谈判,并迫使其签署《大宪章》。
其中第 12 条规定:“除上列三项税金外,如果没有全区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与协助金。
”第 14 条规定服务器端了评议主体和召集程序:“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余如征收贡金与兵役免除税收,应用加盖官印之诏书送加盖各大主教、主教、主持、伯爵与男爵玛格丽特并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性公意。
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收事项属于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法律方式确立。
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有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有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等等。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归纳起来,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的,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细则。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国务院相应制定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
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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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宪法 德吉 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经济体制中重要的一环,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税收不仅提供主要的财政收入,还对调节收入分配、调整产业格局、保护弱势群体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宪法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税收和宪法的关系也成为了一个新的理论研究亮点。本文试从比较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内容来探寻我国税收入宪的出路。 一、 税收在西方宪政发展历史中的促进作用 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在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宪政改革的萌芽,许多国家也成为了“租税国家”,在这些国家,政治的最终性作用在于按宪法的要求征收和使用租税。从“人治”的家产国家进入“法治”的租税国家之后,国家的政治收入中心嬗变为对私有财产实施公权介入“获取”的租税,课税不再是王权的恣意妄为,它表现为法律的产物。[1] 纵览西方发达国家宪政史,我们不难发现,税收-这个我们常忽略的因素,在很多历史时刻都是人民反抗封建统治的导火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自古以来,向国家纳税一直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人怀疑过其中的合法性问题。在中世纪的西欧,国王和贵族在土地等级分封制下,双方权利与义务具有明显的相互性,贵族效忠国王,并向国王纳税和提供军事义务,作为回报,国王保护贵族的利益,并允许贵族参政议政。到了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开始横征暴敛,却在欧洲大陆战争中惨败,领主、教士和城市市民发动了大规模叛乱,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夹击下,被迫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大宪章》规定,国王课征超过惯例的赋税必须召集大议会,征求“全国公意”。《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开端,标志着君主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也是租税主义的萌芽,即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课税必须经被课税者同意。此后的数年,英国宪政的发展时刻闪现着税收的身影:如1297年制定的《有关承诺赋课金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无承诺课税制度,如城市市民纳税能力的提高促使了两院制的诞生和下院控制制税权,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也是在人民的抗捐抗税斗争中产生的,《权利请愿书》中提出今后只要未依国会制定的一般性同意,任何人不须承担所谓的赠与、贷付、上纳金、税金及其它类似的负担,并不受强制性约束。《权利请愿书》创制了不承诺课税原则,是对国王征税权的又一次限制。1688年的《权利法案》再一次强调了未经国会同意禁止课税的原则。 美国的独立战争起因也和税收有关。1765年,英国通过《糖税法》、《印花税法》和《茶叶税法》,人民高喊着“要自由,不要印花税”的口号爆发了人民起义,随后召开的纽约议会会议宣称“人民由自己的代表来课税,是每个自由国家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人类天赋的人权”。在《权利和不平等条约》中声明:英国国王在美洲的臣民与英国本土的臣民一样,都享有天赋的权利和自由,未经他们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们征税。征税唯一的合法机构是殖民地议会,而不是英国议会。在1774年又因税收问题引发了“波士顿茶叶案”,第一届大陆会议起草的《权利宣言和怨由陈情书》再次指出只有代表殖民地人民的机构才有权向他们征税。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指出纳税而无代表权是暴政,使得“无代议士不纳税”成为美国独立战争响亮的口号。 此外,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也与税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路易十四宣称“朕即国家”,具有无限的权力,可以随时制定或修改法律,任意对人民横征暴敛。1787年,国王路易十六要求巴黎高等法院通过一项借款和课征新税的计划,国王的专制和横征暴敛激起了法国人民的反抗,1789年,巴黎市民攻陷巴士底狱,全国掀起了革命热潮,8月26日,宪法制定会议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提出把赋税、征收租税的权力交给人民,并提出了租税平等原则,扩展了租税的权利。 二、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 目前,各国宪法中都规定了税收相关内容,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宪政历史、传统等差异,税收在宪法中的位置、内容和重视度,都各具特色。从对各国宪法和我国宪法的比较,可发现各国都很重视税收,不仅把它当作公民的基本义务,还把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阐述了本国税收制度的原则、税率,甚至税率和减免税,此外,对议会拥有的税收立法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一些国家在关于国家经济制度或财政制度等章节中对税收基本制度、税收原则、税制模式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的国家还专门强调了所得税和累进税率。[2] 1.马来西亚宪法在第七章“有关财政的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征税。非经联邦法律规定或授权,联邦不得为联邦用途而征收任何国家税或地方税。” 2.约旦宪法在第七章“财政”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非依据法律不得征收任何税捐。税捐不包括国库根据政府部门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征收的各种费用,也不包括国有产业上缴国库的收益。政府应根据累进税率原则征税,以实现平等和社会公正。但是征税不得超过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或超过国家经费的需要。” 3.法国宪法在第五章“议会和政府的关系”中规定议会通票通过的法律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十三条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做平等的分摊。”第十四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二)一些国家在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1.泰国宪法在第四章“泰国人民的义务”第五十条规定:“人人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2.意大利宪法在第一编“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第四章“政治关系”第五十三条规定:“所有人均须根据其纳税能力,负担公共开支。税收制度应按累进税率原则制定。” (三)一些国家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和国家经济制度的章节中都有涉及税收内容,不仅规定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且对税收基本制度、税制原则、税率设计等内容做了或概括性或详细的规定。 1.日本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条规定:“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在第七章“财政”第八十四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 2.印度宪法在第十二篇“财政、财产、契约及诉讼”中第一章“财政”总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课征捐税。”并对联邦与各邦税收收入之间的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西班牙宪法第一章“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权利和自由”第二分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全体公民视经济能力并据以平等和渐进原则制定的公正的税收制度为维持公共开支作出贡献,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查抄性质的。”第七章“经济与财政”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规定税赋之原始权利为国家所专有,通过法律行使之。自治区和地方机关可根据宪法及法律规定和征收税赋。所有涉及国家税赋之财政收入,均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规定。公共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承担财政义务和进行开支。” (四)一些国家在议会的职权或立法事项中规定了税收内容。 1.律宾宪法在第六章“立法机关”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则应统一公平。国会应制定累进税则。国会得立法授权总统在指定范围内,并遵守国会所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制定关税率、进口和出口限额、船舶吨税、码头税以及在政府的全国发展计划范围内的其他税或关税。慈善机构、教堂及其所属的牧师住宅或修道院、清真寺院、非盈利的公墓,以及所有实际上直接专用于宗教、慈善和教育目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增添设备,应予免税。非经国会全体议员通过半数,不得通过准予免税的法律。” 2.美国宪法第七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像对其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 第十六条修正案规定:“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三、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关于税收的规定 (一)在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钦定宪法大纲《宪法大纲》中在“附臣民权利义务”部分规定:“臣民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二)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一章“会计”规定:“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三)在《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缴纳赋税的义务。”第四章“经济政策”第四十条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四)在1954年宪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五)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没有税收的相关内容。 (六)1982年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四、关于税收立宪 (一)税收立宪的理论 税收立宪指的是要在宪法中对税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行规定。税收立宪的基本理论来自于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布坎南,他认为,宪法制度是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的根本制度,可以通过宪法来防止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过度扩张、限制税收收入来源等,这就是“财政—货币宪法”,而财政立宪主要是税收入宪,其中的两个关键是在立宪阶段确定税收结构和以立宪的方式按投票者的意愿来对税收的合适数量进行限制。[3]日本著名的税法学专家北野弘久指出,在现代宪法条件下,租税在整体上是为了实现宪法所规定的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即“福利目的税”。在租税国家体制下,租税的征收与支出都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目的,作为纳税者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