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下法国宪法委员会

合集下载

2008年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性表现

2008年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性表现

2008年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性表现摘要:自2008年以来,法国宪法委员会对宪法改革进行了积极的反思,在这一过程中,委员会展现出了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性表现。

在此过程中,委员会经历了“司法性改革”(Complex declaration)、“政治改革”(Political declaration)和“行政改革”(Manufacturing)四个阶段。

随着法国的政治转型,法国民主宪政体系也开始进行变革。

但是宪法委员会在这一过程中仍然面临着种种挑战。

本文通过对2008年以来“司法性改革”和“政治改革”两个阶段中委员会进行研究总结发现:(1)与“司法性改革”阶段相比,宪法委员会目前处于第二阶段;(2)与第一阶段相比,宪法委员会目前处于第三阶段。

“司法性改革”阶段对于所有宪法会议和委员会来说都是非常关键和具有挑战性的阶段;而“政治改革”阶段则相反。

与前一阶段相比,随着“政治改革”以及对法条进行修改所产生影响越来越大,这一过程可能会经历更多步骤、更复杂的工作以及更具挑战性、更漫长和具有挑战力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对宪章作出重大修改或通过相关法律进行规范而产生了长期影响。

一、委员会的司法性:在宪章改革中,宪法委员会做出回应2009年6月,法国宪法改革宪章被公布。

宪法委员会随即展开了行动,以回应该改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挑战,从而使其成为了国家法律体系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年6月30日,国民议会通过法案将《宪法修正案》相关内容赋予了宪法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该修正案“启动法律程序”(constitutional law)的权力。

在宪章改革过程中,国家司法权发挥着重要作用。

委员会积极回应宪章改革所产生问题,并希望通过制定司法程序的法律以保证新宪章的顺利施行。

这些意见受到了全国国民议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包括参议院)和法院(包括司法部)。

在此过程中,宪法委员会已经形成了“司法性”方案:为避免出现各种问题采取主动措施或为解决争议而采取主动态度是最好的方法。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法国的宪法监督方式能否作为一种可以与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监督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相提并论的独立的宪法监督模式,在学术界尚有争论。

由于宪法委员会在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判断特定的法案是否违宪时,都是以判决的形式作出的,并且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所以有学者将法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归入奥地利式的审查模式中而不将其单列为一种审查模式,有些论著甚至直接将宪法委员会称为“宪法法院”,以表明其特设司法机关性质。

然而否定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机关性质的观点也较为普遍,法国政府认为(见司法部长于1976年10月16日在参议院的声明)宪法委员会“尽管具有组织形式,但它并不是一个司法审判机构,它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从而将宪法委员会定性为一个特设政治机关。

相应地将由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便被称为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

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都不否定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的性质,根据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工作原理,可以看出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作为特设政治机关的性质更为突出,不过也不能完全否定宪法委员会带有某些司法机关的属性。

(一)在宪法委员会组成人员方面体现其政治机关的特征。

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及在1958年11月7日颁布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都没有对其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提出要求,相反,现行宪法委员会成员都是接受政治性任命的官员(Political Appointees),而不是司法性官员。

任命法国宪法委员会成员时,不论是总统,还是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都比较重视成员的政治经历,即,即使某人不是法律专家,也是可以成为宪法委员会的成员。

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就充分体现了该机构不注重法律专门知识的非司法性的一面。

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权也刻意保持总统、国民议会、参议院各方面力量的平衡,在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之间平均分配任命名额,经任命的成员有任期限制,而且不能连任,卸任的法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的、终身的、资格不可变更的成员,此规定更加明确了宪法委员会成员政治资历的重要性。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作者:江欣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摘要从新中国建国迄今为止,已经陆续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0年颁布了四部宪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宪法在不断的改革中走向完善和成熟,但是却依然没有构建与宪法相对应的宪法诉讼制度,这使得我国宪法只沦为一个纲领性的文件,从而缺乏由理论到实践,由宪法效力到司法实施的能力。

宪法是国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总章程,在法律体系之中占据着最高地位,固然在现实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对宪法的实施进行部分诠释,然而却在程序上架空了宪法对违宪问题进行追究的能力。

本文试通过对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的分析,与我国的国情加以结合,尝试着为拓宽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和提供借鉴的依据。

关键词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司法改革违宪审查作者简介:江欣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134-02一、世界主要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概况在当今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其中最具代表性意义的是美国、德国和法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和“英民地产充公”两个案例,分别建立了对立法和执法机构实行横向审查和对各州法院实行纵向审查的制度。

如果说美国几乎任何法院的法官都有权按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那么德国的专门化司法系统,则要求成立特殊的宪法法院来处理宪政问题。

另外与美国较为不同的是,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官并非终身制,而且其来源也并非均为职业法官,这对于形成宪法的权威还存在缺陷,而且对于宪法判例的效力连贯性具有欠缺。

法国的政治文化背景虽然与欧洲许多国家相似,但是却通过设立宪法委员会制度对宪法进行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树立了独具法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与欧洲其他国家相区别。

虽然我国有的学者将其与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归类为“专门机关审查机制”,但是两种制度之间除了名称上的区别外,在职权上、组织制度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法国的宪法监督方式能否作为一种可以与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监督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相提并论的独立的宪法监督模式,在学术界尚有争论。

由于宪法委员会在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判断特定的法案是否违宪时,都是以判决的形式作出的,并且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所以有学者将法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归入奥地利式的审查模式中而不将其单列为一种审查模式,有些论著甚至直接将宪法委员会称为“宪法法院”,以表明其特设司法机关性质。

然而否定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机关性质的观点也较为普遍,法国政府认为(见司法部长于1976年10月16日在参议院的声明)宪法委员会“尽管具有组织形式,但它并不是一个司法审判机构,它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从而将宪法委员会定性为一个特设政治机关。

相应地将由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便被称为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

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都不否定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的性质,根据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工作原理,可以看出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作为特设政治机关的性质更为突出,不过也不能完全否定宪法委员会带有某些司法机关的属性。

(一)在宪法委员会组成人员方面体现其政治机关的特征。

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及在1958年11月7日颁布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都没有对其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提出要求,相反,现行宪法委员会成员都是接受政治性任命的官员(Political Appointees),而不是司法性官员。

任命法国宪法委员会成员时,不论是总统,还是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都比较重视成员的政治经历,即,即使某人不是法律专家,也是可以成为宪法委员会的成员。

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就充分体现了该机构不注重法律专门知识的非司法性的一面。

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权也刻意保持总统、国民议会、参议院各方面力量的平衡,在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之间平均分配任命名额,经任命的成员有任期限制,而且不能连任,卸任的法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的、终身的、资格不可变更的成员,此规定更加明确了宪法委员会成员政治资历的重要性。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在法国,宪法委员会在维护宪法,维护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那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的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第五十六条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

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1/3成员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规定的九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在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第五十七条宪法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部长或者议会议员。

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由组织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

宪法委员会审查申诉,并且公布投票的结果。

第五十九条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投票程序的合法性,并且公布其结果。

第六十一条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为了同样目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必须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但根据政府的要求,如有紧急情况,此项期限缩短为八日。

在同样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受理,即暂时中止关于公布[法律]的期限的进行。

第六十二条被宣告为违反宪法的规定,不得予以公布,亦不得施行。

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进行任何上告。

此项裁决对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拘束力。

第六十三条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的规则、关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程序、特别是关于可以提出争议的期限,由组织法规定。

[法国宪法的司法机关简介第六十四条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

共和国总统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协助。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是法国宪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涉及到法律、宪法和政治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下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宪法监督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宪法监督职能是其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

它主要负责审查法律、政令、议会规则和条约是否符合法国宪法规定。

在法国宪法体系中,法国宪法委员会具有最高的宪法权威,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宪法监督职能确保了法国宪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障了法国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

法律制定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还具有法律制定职能。

根据法国宪法规定,法国宪法委员会有权审查并发表关于由议会提交的法律草案的意见。

在这个过程中,法国宪法委员会主要关注法律草案是否符合法国宪法规定,是否违反基本人权和自由原则等。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法律制定职能确保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选举监督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还具有选举监督职能。

在法国宪法体系中,法国宪法委员会负责监督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它负责审核候选人的资格和选举程序的合法性,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选举监督职能确保了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法国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公正。

解释宪法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还具有解释宪法职能。

在法国宪法体系中,法国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规定。

它对法律和政治问题做出解释,指导政治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解释宪法职能确保了法律和政治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保障了法国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发展。

维护法国宪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是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

它在法律、宪法和政治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宪法监督、法律制定、选举监督和宪法解释等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确保了法国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简述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简述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简述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法国宪法委员会是法国宪法制定和执行中的重要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1. 审查法律和法规的宪法合法性,判断是否与法国宪法相容,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合宪性。

2. 对法律和条约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查报告,其中包括判定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和条款。

3. 就宪法及其相关修正案的制订或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体系的始终符合宪法。

4. 在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等重要选举活动中,对候选人提出的问题和方案进行审核,以保证候选人和其竞选纲领的宪法合法性。

5. 对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涉及宪法问题的政策和实践进行审核和监督。

浅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

浅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

浅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一、世界主要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概况在当今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其中最具代表性意义的是美国、德国和法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和“英民地产充公”两个案例,分别建立了对立法和执法机构实行横向审查和对各州法院实行纵向审查的制度。

如果说美国几乎任何法院的法官都有权按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那么德国的专门化司法系统,则要求成立特殊的宪法法院来处理宪政问题。

另外与美国较为不同的是,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官并非终身制,而且其来源也并非均为职业法官,这对于形成宪法的权威还存在缺陷,而且对于宪法判例的效力连贯性具有欠缺。

法国的政治文化背景虽然与欧洲许多国家相似,但是却通过设立宪法委员会制度对宪法进行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树立了独具法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与欧洲其他国家相区别。

虽然我国有的学者将其与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归类为“专门机关审查机制”,但是两种制度之间除了名称上的区别外,在职权上、组织制度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另外,在与美国违宪审查机构相比较,法国与美国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法国审查机关的专门性某种程度上对于审查方式具有更严格的限制。

二、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概况(一)法国政治体制概况法国违宪审查机制的设立历经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要了解其来源与构建,首先必须要了解法国的政治体制,即立法权优位的议会内阁制,在这一体制之下,立法机关(议会)由选民通过选举产生,是民意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内阁)由立法机关产生,受立法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通过不信任案对行政机关(内阁)否决,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内阁解散重选。

在这一政治理念的影响下,议会拥有了除“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之外的一切权利。

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直接导致了司法权不能干预立法权的行使,因为只有立法权才是国民意志的代表,这一点与我国相似,作为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所代表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故由其颁布的宪法自然拥有无可否认的最高效力,不受司法机关的干涉,这也是在法律位阶上确立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这个角度上可以看出法国的政治体制与我国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而这也是借鉴法国政治体制设立违宪审查方式的依据之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下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 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

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

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

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

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

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

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宪法委员会审查议会立法是否合宪的依据,或者说对“合宪”一词中的“宪”字的理解,并不仅仅限于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而是包含一系列被宪法委员会认为具有宪法价值的法律的总和,如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确认的一些原则,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以及“共和国法律所认可的基本原则”,这些法律及原则的总和称为“合宪文件总合”。

宪法委员会依据1958年宪法以外的文件判断法案的合宪性的实例可以追溯到1971年的一个判决,即《关于结社自由的决定》,宪法委员会认为试图通过登记的方式对公民的结社行为进行行政控制的法令违反了由共和国法律所确认的原则,裁定该决定违宪;在判断1984年的关于新闻自由的法律是否违宪时,宪法委员会依据的是1789年《人权宣言》第11条的规定(“思想和意见的自由交流是人类最珍贵的权利之一;每一个公民都要可以自由地说话、写作并发表自己的作品,但他必须依法对滥用这种自由负责”)。

由于宪法委员会可以有多种依据以判断法案的合宪性,使自己具有广泛而灵活的权力去控制议会的立法,被宪法委员会判定为违宪的议会立法也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尤其是在议会对公民的自由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时,宪法委员会更倾向于使自己成为公民自由的保护者。

然而,宪法委员会的这种积极能动的作法也招来了一片指责,反对者认为,宪法委员会限制了议会的能动性,有一些事项从本质上看是政治性的,不宜由宪法委员会加以审查。

由于宪法委员会对组织法、议会两院章及议会制定的其他法律的审查都是在法律正式公生效前进行的,所以,严格说来,宪法委员会只是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而不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被宪法委员会裁定违宪的法案,采取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第一,如果被认为法案的违宪部分与整个法案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则不仅违宪部分不能通过,而且整个法案都不能通过、公布或实施,即整个法案都被认为是因违宪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第二,如果认为法案的特定条款违反宪法,该特定条款与整个法案不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则此时总统可以公布除违宪的条款外的部分,或者可以要求议会就整个法案作进一步的审议,使整个法案都符合宪法的规定,然后再公布实施。

宪法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全民公决形成的法律,全民审查公决议被认为是国民直接表达其意愿的方式,是国民直接行使主权的方式,宪法委员会无权审查。

第二,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只能审查议会在制定此宪法性法律时是否遵循了宪法规定的修改宪法的程序,而不能审查该宪法性法律的内容是否合宪。

因为议会可以通过制定宪法性法律来修改宪法,既然是修改宪法的内容,则在内容上会有与原宪法条文不一致的规定,宪法委员会的审查便没有实际的意义。

宪法委员会对某一法律的合宪性的裁决,需要在《政府公报》(JOURNAL OFFICIEL)上公布,并且其裁决是终局裁决,不能向任何机构提出上诉,并且对所有的公共权力机关都有约束力。

(二) 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1958年宪法第34条将立法权在议会与政府之间进行了划分,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议会立法权的范围,议会只能就第34条规定的事项制定准则或基本原则,而不是就规定的事项制定详细的法律。

第34条虽然列举的事项颇多,但较第四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权而言,则其范围已经大为缩小,议会立法权的一部分则被宪法授予了政府,政府可以用条例的形式规定一切议会立法所不能规定的事项,宪法第37条规定:“在法律范围之外的其他事项,属于条例性质”,立法权在议会和政府之间的这种划分,有可能产生争议,即对某一事项,议会和政府都认为应当由其作出规定而产生互相争权的情况,或两者都认为某一事项属于对方行使权力的范围而互相推诿。

在此种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成为议会与政府之间权限争议的仲裁者,如果政府认为两院某一院的议员提出的立法议案不属于议会立法的范围,而属于政府条例规定的范围,则总理可以在议会对该法案进行审议的过程中向议会两院议长提出要求,要求议会停止对该议案的审议,如遭到议会拒绝,总理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裁决请求。

如果法律已经公布生效,总理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内将该法律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以确定该立法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条例规定的事项。

当然,议会的越权行为,只有在政府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后,宪法委员会才能进行审查。

有时,政府对于议会的越权行为并不提出审查申请,而是允许议会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本应由政府条例规定的事项。

但当议会认为政府条例规定的事项属于议会立法规定的事项时,则不能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

(三) 裁决国际条约的合宪性。

根据宪法的规定,宪法委员会有权就国际条约是否合宪作出裁决。

某一国际条约签定之前,应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的请求,宪法委员会可以审查该条约是否含有与宪法相违背或修改宪法的内容,如果存在,则在签署该条约前,应当按照修宪的规定修改宪法,使宪法的内容适应国际条约的内容。

而不是要由国际条约来适应宪法的规定,因为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批准或者认可的条约或者协定,自公布后即具有高于各种法律的权威”。

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署之前,宪法委员会于1992年4月9日作出的需要修改宪法的决定,依此裁决,法国于1992年6月23日修改了宪法,此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获得了签署。

但是,宪法委员会并不负有保障国际条约的这种效力不受国内法影响的义务。

宪法委员会曾在1975年被要求审查一个关于禁止堕胎的法案的“合宪性”,因为它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内容,但是宪法委员会以它无权审查议会立法是否与国际条约的规定为由拒绝了此请求。

即宪法委员会只在条约签定之前审查条约与宪法是否相符,一旦条约已经获得了签署,则保障条约在国内得到实施不是宪法委员会的职责而是其它国家机关的职责。

1986年3月宪法委员会在一项裁决决中再一次阐明了这一原则立场:“在实施宪法第55条时,是各种国家机关的义务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国际条约”。

(四) 监督选举的合法性根据宪法的规定,宪法委员会有权监督选举并裁决有关选举的争议。

此项权力在第四共和国宪法时期为议会享有,但由于议会在行使该权力时体现出强烈的党派偏见和党派倾向,如在1956年的选举中,议会就将多名“保障小商人和手工业联盟”的成员当选的事实宣布为无效,所以1958年宪法将监督选举合法性的权力就授予了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的监督权和裁决权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监督共和国总统选举以及其他选举的合法性。

此项监督权可以在总统选举前、选举进行之中及在选举后都行使,选举前,宪法委员会接受所有与选举有关的组织文件的咨询,对候选人是否具备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在选举中,如果遇到法定情形,应当宣布总统选举延期。

选举中,宪法委员会在取得政府同意后,可以派出由行政法院系统或普通法院系统法官中专门选出的监票人到各地巡视,监督选举合法进行。

在选民投票结束后,宪法委员会需要汇总来自各地投票情况的统计报告,受理有关投票的诉讼并进行审理和公布投票结果。

第二,裁决选举争议。

这项职权主要适用于有关议会选举中,当然并非所有的关于议员选举争议都由宪法委员会受理,法国的议员选举有国家议会的国民议会议员的选举和参议院议员的选举,为了区别两类选举,将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议员的选举称为立法选举,有关立法选举的争议由宪法委员会受理;而有关市镇议会、省议会议员的选举的争议由行政法院受理。

宪法委员会对议会两院议员选举的合法性审查只能事后进行,并且只有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通过选举诉讼的形式进行审查,此时需要有选民或准备参加竞选的候选人(不论其候选人资格是否被确认还是被否决)提出,否则宪法委员会不能主动对议员选举是否合法进行裁决。

自宪法委员会成立后,试图进一步扩大宪法委员会的审查范围的呼声时有出现。

密特朗总统曾于1989年提议允许公民在向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起诉前以将在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里适用的议会立法侵犯了自己的“基本权利”为由,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对该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请求,以鼓励公民参与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但参议院于1990年拒绝了此项提议而未能实现。

(五)监督总统行使权力第五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总统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重心,拥有制约议会、控制内阁等实际政治权力。

对总统行使权力的监督便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重要职责。

此项职权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制约总统紧急命令权的行使。

宪法授予了总统宣布紧急状况和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第16条规定“当共和国的体制、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受到严重的直接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被中断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最短期内获得完成其使命的手段,关于措施的内容应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总统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的情况下,国家的正常的政治秩序将被改变,可能导致宪法部分停止实施,所以,为了把由于宣布紧急状态并采取紧急措施而带来的混乱状态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就需要对是否需要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并采取何种紧急措施这一问题上采取谨慎的态度,作为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维护宪法的稳定及尊严的宪法委员会就应当参与决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