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3年法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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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法国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法国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议会萌芽的出现现代法国政治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

之后,大量的宪法草案被起草,其中18部草案正式生效为宪法。

法国一直在君主制、帝制和共和制之间徘徊。

正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现代意义上议会萌芽开始出现。

(一)1791年宪法1789年6月17日三级会议转变成国民议会这件事标志着旧有秩序的崩溃。

当时革命者的主要诉求便是制定一部旨在保卫人权、限制国王权力、使政治生活有序化的成文宪法。

1789年国民议会又宣布改名为制宪议会。

在这种情况,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1791年9月3日宪法得到了通过。

其中,前者只是一项旧有超越时空性质的原则宣言,而对于具体的议会制度并未规定,甚至对于议会政治的重要性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对于议会政治具体化的任务在1791年宪法中得到了初步的完成。

根据该宪法规定,法国的主权属于国家,这一主权由立法机构和国王代表,立法机构是一院制的国民立法议会。

当时的国民立法议会共有745名议员,由选举产生,每两年选举一次,但这并不是一种普选制,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

所谓积极公民,是指那些25岁以上、出生在法国或归化了法国的、有固定住所的,特别是缴纳了不低于三个工作日日值的直接税的男性公民。

宪法还规定了国民立法议会的权限主要是:法律的创制权(提出法案的权力)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决定公共支出及赋税的权力;决定公共收入在各省间的分配及运用的权力;与王一起决定宣战的权力;批准与外国签订的和平或同盟条约的权力。

由于在这种宪法的规定中,国王处于劣势地位,因而其频频使用否决权,从而导致了双方矛盾的激化,最终到了1792年的年中,这部宪法实施上就已经被搁置了。

(二)1793年宪法1792年8月10日,巴黎爆发了起义。

9月21日,国民公会正式开幕,取代了国民议会的地位。

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了新宪法。

与1791年宪法相比,1793年的新宪法具有许多新的特点。

雅各宾

雅各宾

五、雅各宾专政雅各宾专政,是法国大革命期间1793年-1794年间由罗伯斯皮尔领导的雅各宾派统治法国时期的称呼,又称“恐怖统治时期”雅各宾派是在内忧外患形势下上台执政的。

为了挽救革命,雅各宾派采取了一系列满足人民要求的措施。

第一、连续颁布三个土地法令,用民主的方式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

第二、制定了1793年宪法。

第三、实行“恐怖统治”。

严峻局势反法同盟攻入法国北部,英军占领土伦港;国内的王党分子乘机作乱,物价继续飞涨,马拉遭到暗杀。

(一)雅各宾派的土地法令面临严峻的内外危机,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成为打击封建势力和争取农民支持以挽救革命的重要手段。

雅各宾派1793年6.3-7.17日颁布3个土地法令,规定:1.逃亡贵族的土地一律没收,分配或低价卖给农民,购地款在10年内付清;2.贵族地主在最近200年内从农村公社中夺占的一切土地,应当归还农民,不分性别、年龄,按人口进行分配;3.无条件地废除贵族、地主的一切封建权利(二)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

国民公会1793年6月24日通过新宪法,即共和元年宪法,又称“1793年宪法”。

宪法宣布,法国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和国,仍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这是近代史上最民主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也是法国第一部共和制宪法。

由于当时激烈的斗争形势,国民公会决定宪法暂不施行。

1793年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史上最民主的一部宪法。

不仅对当时的法国,而且对当时整个欧洲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对于打击敌人、动员人民的革命积极性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恐怖政策的全面实施1.恐怖机构:救国委员会、治安委员会、革命法庭、“革命军”。

地方上,国民公会特派员、地方议会、地方革命委员会。

2.全面限价法令——“经济恐怖”为了保证战争的胜利,克服严重的粮荒和经济的危机,国民公会制定了以全面限价法令为标志的一系列严禁囤积居奇,对日用必需品实行最高限价政策的法令和措施。

实际上是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体制。

法国政体

法国政体
3、1870年—1940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治制度简介
1870年法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法国人民推翻了第二帝国,恢复了共和政体,成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但政权被资产阶级组织的政府篡夺。法国与德国签订割地赔款的条约。资产阶级政府的丧权辱国行为激起巴黎人民的极大愤慨。1871年 3月18日,巴黎人民武装起义,夺取政权,建立了巴黎公社。但不久巴黎公社便被资产阶级反动派所镇压。巴黎公社失败后,法国人民与共和派一起同保皇派进行长时期的较量,终于在1875年国民议会上通过了宪法,确立了共和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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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年巴黎发生“七月革命”,推翻了波旁王朝,建立了七月王朝。七月王朝实际上是君主立宪制,代表一小撮金融贵族集团的利益,它不仅受到法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抵制,也引起广大工农的不满。1848年法国爆发了二月革命,推翻了七月王朝,成立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
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也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仍为一院制,拥有较大权力;它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1848年,路易·波拿巴当选为总统。他加强总统的权力和地位,独揽大权,并于1852年称帝,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结束了第二共和国政治制度。
总统是国家元首,由总统签署法令、颁布法律,要求举行公民投票,兼任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简言之,法国总统地位很高,他凌驾于立法、行政、司法分立的三权之上,握有实权,却独立于议会,不向议会负责。②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其权力和地位比以前大为提高。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享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订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实际上总理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政府成员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免。③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其地位和作用较第四共和国有所下降,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如议会的立法内容和范围缩小,弹劾权受到严格的规定。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法国政体的演变

法国政体的演变

法国政体的演变1789革命前:波旁王朝(封建君主专制)1789.7.14 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开始的标志1789.8《人权宣言》1791宪法【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派的统治①吉伦特派(1792—1793五月底六月初)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利益①瓦尔密大捷②1792.9杀死路易十六②雅各宾派(1793.6—1794.7)“罗伯斯庇尔”①土地法令:把土地分成小块出售使法国小农阶级长期存在,阻碍资本主义发展②“恐怖”经济:全面限价法令政治:《惩治嫌疑犯法令》1792—1804: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共和制) ③热月政变(1794)标志着法国大革命的结束④雾月政变(1799.9建立资产阶级军事独裁)⑤拿破仑称帝(1804.12.2)政治:中央集权经济:创办法兰西银行,大力发展工商业教育:法兰西大学,公立中学法律:1804《民法典》最大功绩:捍卫了大革命的成立1804—1841:法兰西第一帝国(帝制)——拿破仑1815—1830:波旁王朝复辟(君主立宪制)1830—1848:七月王朝(君主立宪制)《七月赦令》是七月革命爆发的根本原因代表资产阶级大金融贵族利益1848—1852: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共和制)—1848二月革命资产阶级工人阶级1848六月起义失败根本原因:资本主义处在上升阶段1852—1870:法兰西第二帝国(帝制)1870—1940: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共和制)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内容:1.行政权归于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2.总统由议院选出,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3..立法权归于两院制议会,议院由议员选举产生,众议院受总统和参议院控制4. 议院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内阁作用:①宪法确立了法国的共和政体,共和派掌握了政权②为工业资产阶级提供了参政机会,促进了法国工业资本的发展。

法国宪法发展历史

法国宪法发展历史

1799年宪法 1799年宪法
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执政府,形式上保留 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执政府,形式上保留 共和政体,实际上是军事专政 1799年宪法又称“共和八年宪法”。法国执政府于1799 1799年宪法又称“共和八年宪法”。法国执政府于1799 年12月(共和八年霜月)由拿破仑授意制定。1800年初 12月(共和八年霜月)由拿破仑授意制定。1800年初 正式通过。 宣布废除封建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原则,确保私 有财产和自由不可侵犯;行政权归于3 有财产和自由不可侵犯;行政权归于3名执政官,执政官 连选连任,但第二三执政只是第一执政的顾问,没有明确 权力;立法机构为参事院· 权力;立法机构为参事院·元老院、立法院和保民院;给 予第一执政绝对的权力,他可以颁布法律、任命官吏,并 享有宣战、媾和、签约等大权。较之以前几部宪法所强调 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原则,该宪法很少提及;选举是 三级间接选举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 1789年 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 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 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 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 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言论、信仰、著作和 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793年 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 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 《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 人权宣言》 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 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 义的权利。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政治制度的演变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政治制度的演变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政治制度的演变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政治制度经历了多次演变。

以下是主要阶段:
1. 宪政王朝时期(1789-1792年):1789年召开的巴黎三级会议制定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并成立了国民制宪会议。

1791年颁布了《法国宪法》,建立君主立宪制度,国王仍然保留一定的权力。

1792年爆发了法国大革命,国王被废黜,建立了共和制度。

2. 共和国时期(1792-1804年):1793年开始实行恐怖统治,推行革命的高潮阶段。

1795年颁布《第三次宪法》,建立了五位执政的执政委员会,实行了议会制度。

3. 领导人时期(1804-1814年):拿破仑·波拿巴经过政变,成为了法国的最高领袖。

1804年拿破仑称帝,建立了第一帝国制度。

4. 君主立宪制回归(1814-1848年):1814年拿破仑被推翻,法兰西复辟为君主立宪制。

1815年拿破仑再次复辟,但很快被推翻。

1830年爆发七月革命,推翻了查理十世,路易-菲利普成为了法国的国王。

5. 第二共和国时期(1848-1852年):1848年发生二月革命,推翻了路易-菲利普,建立了第二共和国。

1851年拿破仑的侄子路易·拿破仑发动政变,建立了第二帝国制度。

6. 第三共和国时期(1870年至今):1870年普法战争结束,
第二帝国崩溃,成立了第三共和国。

该共和制度一直维持至今,历经阵痛期,才为西欧政治体制多元化做出贡献。

法国有多少部宪法

法国有多少部宪法

法国有多少部宪法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国有多少部宪法,希望大家喜欢!法国有多少部宪法大革命到现在法国共有: 13部宪法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共和第三年宪法),1799年宪法(共和第八年宪法),1801年宪法(共和第十年宪法),1803年宪法(《共和第十二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1814年宪章,1830年的七月王朝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

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由雅各宾派控制的国民公会所制定,经公民投票通过,又称《雅各宾宪法》。

它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

由于内乱外患频仍,局势紧急,这部宪法没有付诸施行;但是,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对许多国家有深远影响。

全文分两部分:人权宣言和宪法正文。

人权宣言以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基础,作了某些修改,由17条增至35条。

主要内容为:宣布社会的目的为共同幸福,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受教育和受社会救济的权利,有选举立法会议议员和复决法律的权利,特别是有请愿、反抗压迫、起义以至处死篡夺主权者的权利;揭示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公民不受非法控告、逮捕和拘禁等;确立财产私有制,承认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理其财产、收入、劳动成果和实业成果的权利,保障雇佣契约关系。

宪法正文共124条,主要内容为:确立三权分立制度,设立立法议会、执行会议和大理院,分别执掌立法、行政和司法最高权力。

立法议会按人口平均数额直接选举产生,议员有充分议事自由,不因在议会上发表的意见而受追诉,任何议员除属于现行犯外,非经议会同意不得逮捕。

法国宪法发展史

法国宪法发展史

法国宪法发展史法国宪法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以下是法国宪法发展的一些主要事件和里程碑:1.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国民议会颁布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确立了平等、自由和民主的原则。

2. 1791年:法国的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颁布。

该宪法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限制了君王的权力,实行了一些新的政治和行政机构。

3. 1793年:法国国民公约制定了《1793年宪法》,宣布法国成为一个共和国。

然而,由于革命期间的混乱和内外压力,该宪法并未得到有效实施。

4. 1799年:拿破仑·波拿巴推翻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帝国。

他通过《1804年宪法》,确立了拿破仑一世为法国皇帝,并对宪法做出一系列修改。

5. 1814年:拿破仑被推翻后,法兰西第一帝国解体,波旁王朝恢复。

国王路易十八颁布了《1814年宪法》,恢复了君主立宪制。

6. 1830年:七月革命爆发,国王查理十世被迫退位。

新的宪法——《1830年宪法》,为法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设立了参议院和众议院。

7. 1848年:法国发生了二月革命,路易腓利浦被推翻。

新的宪法——《1848年宪法》于同年颁布,宣布法国成为一个共和国,并赋予了更多的权力和自由给公民。

8. 1852年:拿破仑三世发动政变,建立了第二帝国。

他通过《1852年宪法》,确立了拿破仑三世为法国皇帝,并对宪法进行了修改。

9. 1870年:第二帝国在普法战争中被推翻,第三共和国开始。

法国颁布了一系列宪法,建立起现代法兰西共和国的基础。

10. 1946年:法国通过了第四共和国宪法,建立了一个议会制民主政体。

11. 1958年:法国通过了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强化了总统的权力,并设立了一个半总统制政体。

在法国的宪法发展史中,还有一些其他重要的宪法修正案和修订过程,但上述事件是一些关键的里程碑。

法国的宪法发展经历了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和帝国制等不同形式,最终在第五共和国确立了相对稳定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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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年法国宪法[日期:2006-04-12]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人权宣言法国人民深信忽视与轻蔑人的自然权利乃是人类不幸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将这些神圣而不可剥夺的权利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全体公民都能不断地把政府的决定同整个社会机构的目标加以比较,从而不受暴政的压迫和凌辱;以便人民经常看见自己的自由与幸福的基础;官吏行使其职责时有准则;立法者行使其使命时有目标。

因此,在主宰面前宣布下列的人权宣言。

第一条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

政府是为保障人们享受其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而设立的。

第二条这些权利就是平等、自由、安全与财产。

第三条所有的人按其本性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第四条法律就是公共意志之自由而庄严的表现;它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它只得命令对于社会有益而公正的行为;它只得禁止对于社会有害的行为。

第五条一切公民都同样有资格担任公共职务。

自由人民在选举时,除承认德行与才能之外,不知有其他偏好。

第六条自由就是属于各人得为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的权力;它以自然为原则;以公正为准则;以法律为保障;其道德上的限制表现于下列格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第七条用出版或各种其他方法发表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的权利、安静集会的权利以及信教自由,都不得受到禁止。

由于专制主义的存在或记忆犹新,故有表明这些权利的必要。

第八条安全就是社会为了保存其成员的身体、权利和财产而对各人所给予的庇护。

第九条法律应当保护公共的和个人的自由来对抗执政者的压迫。

第十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被执法机关传唤或拘留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十一条凡非法律规定和不具备法律所指示的手续而横施于人的任何行为,皆是专断和暴政行为;凡被人企图用暴力以此行为相加者有权以暴力抵抗之。

第十二条凡动议、发出、签署、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文书者,即为犯罪并应受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加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四条除非已被询问或经合法传唤,并须依据犯法之前业已公布的法律,任何人均不应受到审判和惩罚,惩罚在法律存在之前所犯违法行为的法律就是虐政;使法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就是重大罪行。

第十五条法律仅应制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刑罚应与犯法行为相适合,并应有益于社会。

第十六条所有权就是各个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分其财产、收入、劳动成果和实业成果的权利。

第十七条对于公民的实业,不得禁止其实行任何种类的劳作、耕种和交易。

第十八条人人皆得将其服务及时间与人订约,但不得自卖或被卖。

人的身体不是可以让与的财产。

法律不承认仆人的身份;在劳动者与雇用劳动者之间,只得存在有关怀和报答的约束。

第十九条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

第二十条除为公共用途外不得创设任何赋税。

一切公民均有权协助赋税的创设,监视其用途和了解其状况。

第二十一条公共救助是神圣的义务。

社会对于不幸的公民负有维持其生活之责,或者对他们供给工作,或者对不能劳动的人供给生活资料。

第二十二条教育是各人所必需的。

社会应尽其一切可能来赞助公共理智的发展,并使各个公民都得享受教育。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障就是全体人民保证各人享受并保存其权利的行动;此种保障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

第二十四条如公共职务的界限未经法律明白规定,如一切官吏的责任未曾确定,则此种保障便不能存在。

第二十五条主权属于人民。

它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部分人民不得行使全体人民的权力;但经人民会集的各区应有完全自由地表示其意志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让自由的人把篡夺主权的人立刻处死。

第二十八条人民经常具有重新审查、修改和更换其宪法的权利。

这一代人不得使后代人服从他们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每一公民均有协助制定法律和选任代表或公务员的平等权利。

第三十条公共职务在本质上是暂时性的;它不得被视为殊遇或褒奖,而应被视为义务。

第三十一条人民的代表及公务员犯法决不应不受处罚,任何人皆无权主张自己比其他公民更为不可侵犯。

第三十二条向国家机关负责人呈处请愿书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受到禁止、停止或限制。

第三十三条反抗压迫乃是另一些人权的当然结果。

第三十四条当社会成员之一受到压迫时,即是对社会的压迫。

当社会受到压迫时,即是对其各个成员的压迫。

第三十五条当政府违犯人民的权利时,对于人民及一部分人民而论,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

宪法共和国第一条法兰西共和国是统一而不可分的。

人民的区别第二条法国人民为了行使其主权而划分为区初级会议。

第三条法国人民为了行政和司法而划分为郡、县和市乡。

公民的资格第四条凡出生于法国并在法国有住所的男子而年满二十一岁者;凡年满二十一岁的外国男子,在法国有一年以上的住所,并以其劳动为生者,或置有财产者,或娶法国女子为妻者,或收养子女者,或扶养老年人者;最后,凡外国男子被立法议会认定有功于人类者,均有行使法国公民权利的资格。

第五条公民权利的行使,因下列事由而丧失:因入外国国籍;因接受不得民心的政府所授予的职务或恩赐;因被判处受辱刑或体刑而尚未复权者。

第六条公民权利的行使因下列事由而停止;因被控犯罪;因被缺席判决而在该判决尚未被放弃之时。

人民的主权第七条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公民的全体。

第八条人民直接选任代表。

第九条人民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公共仲裁人、刑事审判官和大理院的审判官。

第十条人民议定法律。

初级会议第十一条初级会议由居住在各区达六个月的公民组成之。

第十二条初级会议至少须由二百个、至多不超过六百个被召投票的公民组成之。

第十三条初级会议选出主席一人、秘书若干人、计票员若干人即行成立。

第十四条初级会议具有维持会议秩序的权利。

第十五条任何人均不得携带武器出席。

第十六条选举是用书面投票方式进行或用口头方式进行,由每一投票选择之。

第十七条初级会议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规定一律的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计票员应记载不会写字而宁要用书面投票方式投票的公民的票。

第十九条关于法律的投票应用是或否表示之。

第二十条初级会议的决议应当这样宣布:集合为……初级会议的公民们有投票人......人投票赞成或投票反对,大多数为......。

国民代表第二十一条人口是国民代表的唯一基础。

第二十二条每四万人产生代表一人。

第二十三条每一若干初级会议的联合有三万九千人口至四万一千人口者,直接选任代表一人。

第三十四条选举应按绝对多数选票决定之。

第二十五条每一初级会议应计算其票数并派遣专员一人至最适中的指定地点去计算总的票数。

第二十六条如第一次投票没有得到绝对多数的结果,则应进行第二次投票,并就曾获得票数最多的两个公民之间投票选举之。

第二十七条在获得相等票数的情况下,无论是再选或当选,年长者应有优先权。

在同等年岁的情况下,则以抽签决定之。

第二十八条在共和国幅员以内凡能行使公民权的法国人均得当选。

第二十九条各个代表皆是全国人民的代表。

第三十条在代表不接受职务、辞职、失权或死亡时,则由选任该代表的那些初级会议另选他人代替之。

第三十一条辞职的代表只有在其继任人接任之后才得离于职位。

第三十二条法国人民每年5月1日集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无论有投票权的公民人数如何,均在这一日进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初级会议根据其五分之一的有投票权的公民之请求,应组成非常会议。

第三十五条在此情形下,会议由通常集会地的市乡政府召集之。

第三十六条此种非常会议只在有投票权的公民达到半数并多一名出席时,才得进行讨论。

选举会议第三十七条集合为初级会议的公民们,无论出席与否,每二百人选出选举人一人;二百零一人至四百人则选出二人;四百零一人至六百人则选出三人。

第三十八条选举会议的开会及选举方式与初级会议中的情形相同。

立法议会第三十九条立法议会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并且是常设的。

第四十条会期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7月1日集会。

第四十二条至少非有半数并多一名的代表不得构成国民议会。

第四十三条代表在任何时候不得因其在立法议会内所发表的意见而诉追、控告或审判。

第四十四条关于刑事案件,代表得因现行犯而被扣留;但是,未经立法议会的许可不得对代表发出收押票或拘票。

立法议会的开会第四十五条国民议会的会议应当是公开的。

第四十六条议会的记录应予付印。

第四十七条国民议会至少非有成员二百人出席不得进行讨论。

第四十八条国民议会在其成员依次请求发言时,不得拒绝其成员发言。

第四十九条国民议会的讨论应取决于出席的大多数票。

第五十条五十个成员即有权请求点名。

第五十一条国民议会对其成员在议会内的行为有谴责权。

第五十二条国民议会在会场内及在它所指定的外因之内,有维持秩序的权利。

立法议会的职务第五十三条立法议会提出法律并发布法令。

第五十四条在法律的一般名称之下,包含立法议会的下列决议:关于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关于共和国的通常收入和支出的总管理;关于国有产业;关于货币的成色、重量、标志和名称;关于赋税的性质、总额和征收;关于宣战;关于法国领域的全面重新区划;关于国民教育;关于纪念伟人的荣典。

第五十五条在法令的特别名称之下,包含立法议会的下列决议:关于每年陆军和海军的设置;关于准许或禁止外国军队在法国领土上的通过;关于外国舰队进入共和国的港口;关于保安与公共安宁的措施;关于救助物品和公共工程的常年分配与临时分配;关于制造各种货币的规则;关于临时和非常的支出;关于某一行政机关,某一市乡,某一种类公共工程的地方性的特别措施;关于领土的保护;关于条约的批准;关于军队总司令的任免;关于追究执行会议成员和官吏的责任;关于对被控阴谋破坏共和国的公共安全的人提起公诉;关于法国领域部分区划的变更;关于国民的褒奖。

法律的制定第五十六条法律草案之前应附有一个报告。

第五十七条在报告两星期以后始得开始讨论及暂时通过法律。

第五十八条法律草案应印发全共和国各市乡,并用下列标题:建议的法律。

第五十九条在建议的法律发出四十天以后,如在半数以上的郡内十分之一的合法组成的初级会议未加反对时,草案即为被接受并变成法律。

第六十条如有反对,立法议会应召集初级会议开会。

法律和法令的开头程式第六十一条法律、法令、判决以及一切其他决议的开头程式如下:用法国人民的名义,法兰西共和国……年。

执行会议第六十二条应设立由二十四名成员组成的执行会议。

第六十三条每郡的选举会议选出候选人一人。

立法议会应从候选人总名单中选出执行会议的成员。

第六十四条在每届立法议会会期的最后一个月内,应改选执行会议成员的半数。

第六十五条执行会议负责指导并监督全部行政事务。

它只有在执行法律和立法议会的法令时才能有所行动。

第六十六条执行会议应在其成员之外任命共和国的全部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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