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
1958法国宪法内容和特点

1958法国宪法内容和特点法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的国家,其宪法在国家治理和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1958年的法国宪法是法国五共和国的根基,这一宪法确立了法国政府的机构和职能。
本文将探讨1958法国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一、创立历史背景1958年,法国经历了一系列政治危机,包括殖民地战争和政府危机,导致国家陷入动荡。
为维护国家稳定和解决政治危机,法国人民开始寻求一种更为合适的宪政体制。
这一时期的法国知识分子、政治家和公众普遍认为,共和制度是法国政治制度中最为适合的形式。
二、法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958法国宪法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保障法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
其中,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国是一个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各种政治力量和个人都要遵守法律并尊重法治原则。
宪法还规定了法国的国家元首为总统,总统根据宪法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此外,宪法还强调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三、政府机构和权力分配根据1958法国宪法,法国政府机构由总统、政府和议会构成。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负责代表国家并行使一系列重要职权,包括签署法律、授予军衔、解散国民议会等。
政府由总理和部长组成,总理由总统任命,负责协助总统进行国家事务的处理。
政府负责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议会是法国的立法机关,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由选举产生,是最高立法机构,负责通过和修改法律。
参议院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地方利益,参与立法过程。
四、法国宪法的特点1958法国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强调行政集中和总统权力。
这一特点是为了解决政府行政效率低下和政党之间的权力争夺问题。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具有重要的行政权力,可以有效地推动政府工作和治国方略的实施。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总统的任期限制和弹劾制度,以保证总统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责任性。
此外,宪法还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负责监督法律的一致性和宪法的合宪性。
法国宪法

序言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
依据上项原则及人民自由决择之原则,本共和国对于愿意与共和国结合之海外领地,提供基于自由、平等、博爱之共同理想及适合彼等民主发展之新政治体制。
第一条本共和国人民及海外领地人民,基于自由决择,共同接纳本宪法并创制国协。
此一国协是建立在全体人民的平等与团结之上。
第一章主权第二条法兰西为一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
它确保所有公民不分籍贯、种族、宗教,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共和国尊重一切信仰。
国徽为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为「马赛进行曲」。
共和国之信条为「自由、平等、博爱」。
共治国原则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经由其代议士及人民复决方式行使之。
人民之任何分割部分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选举投票得依宪法规定,以间接或直接方式行之。
选举必须采用普遍、平等、秘密方式。
凡享有公民权与政治权之成年法国男女,符合法定条件者均得为选举人。
第四条政党及政治团体得参与竞选。
政党及政治团体得自由组织并从事活动,但需恪遵国家主权及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第五条总统维护宪法之遵守。
由其裁量,保证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及国家之延续。
总统确保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与国家条约及国协协议之遵守。
第六条(一九六二年修订)总统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之,任期七年。
本条款施行细则由组织法明定之。
第七条(一九六二年修订)共和国总统须获绝对多数之有效选票始为当选。
若绝对多数无法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则须于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
仅有在第一轮投票中获票最多之两位候选人(票数虽高而自动退出之候选人不予计算)始得参加第二轮投票。
投票依政府立通告举行。
新任总统之选举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五日至二十日之内举行之。
总统缺位不论其原因为何,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而经政府谘请宪法委员会并经绝对多数委员确认,除宪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之职权外,总统职权将由参议院议长暂时代理,若参议院议长亦不能行使职权时,则由政府代行之。
法国宪法结构特点

法国宪法结构特点
1. 法国宪法结构啊,那可是很有特色的呢!就像一座精心搭建的大厦,有着稳固的根基和独特的布局。
比如说,它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这就好比给每个人都发了一把钥匙,让大家能自由开启各种机会之门,是不是很厉害?
2. 法国宪法结构还有一点很牛哦!它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巧妙的划分,就像把一个大蛋糕切成了几块,政府、议会等各司其职。
想想看,这不就像是一场精彩的团队合作游戏嘛,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任务,这样不就能把国家管理得井井有条啦?
3. 你知道吗,法国宪法结构特点里有个特别有趣的地方。
它对立法程序的规定特别详细,就如同给立法过程铺设了一条清晰的轨道。
这难道不像我们出去玩,提前规划好路线,这样才不会迷路呀,多有意思呀!
4. 哇塞,法国宪法结构中对司法独立的强调可真是让人眼前一亮啊!这就好像是给司法系统打造了一个坚固的城堡,让它能公正地守护着每一个人。
这不就跟我们都渴望有个公平的裁判一样吗?
5. 嘿,法国宪法结构在保障公民自由方面也做得很棒呢!就好像为公民张开了一把大大的保护伞。
比如说公民有言论自由,那不就像我们可以自由地唱歌表达心情一样嘛,那感觉多爽呀!
6. 还有还有,法国宪法结构对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的规定,简直如同给一个庞大的机器注入了活力。
这好比我们组装玩具,各个零件都安排好了位置,机器就能顺畅地运转啦。
这法国宪法结构真的太有意思啦!
结论:法国宪法结构特点鲜明且非常重要,就像一座大厦的基石,为法国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国宪法发展历史

1799年宪法 1799年宪法
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执政府,形式上保留 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执政府,形式上保留 共和政体,实际上是军事专政 1799年宪法又称“共和八年宪法”。法国执政府于1799 1799年宪法又称“共和八年宪法”。法国执政府于1799 年12月(共和八年霜月)由拿破仑授意制定。1800年初 12月(共和八年霜月)由拿破仑授意制定。1800年初 正式通过。 宣布废除封建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原则,确保私 有财产和自由不可侵犯;行政权归于3 有财产和自由不可侵犯;行政权归于3名执政官,执政官 连选连任,但第二三执政只是第一执政的顾问,没有明确 权力;立法机构为参事院· 权力;立法机构为参事院·元老院、立法院和保民院;给 予第一执政绝对的权力,他可以颁布法律、任命官吏,并 享有宣战、媾和、签约等大权。较之以前几部宪法所强调 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原则,该宪法很少提及;选举是 三级间接选举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 1789年 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 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 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 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 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言论、信仰、著作和 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793年 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 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 《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 人权宣言》 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 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 义的权利。
法国有多少部宪法

法国有多少部宪法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国有多少部宪法,希望大家喜欢!法国有多少部宪法大革命到现在法国共有: 13部宪法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共和第三年宪法),1799年宪法(共和第八年宪法),1801年宪法(共和第十年宪法),1803年宪法(《共和第十二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1814年宪章,1830年的七月王朝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
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由雅各宾派控制的国民公会所制定,经公民投票通过,又称《雅各宾宪法》。
它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
由于内乱外患频仍,局势紧急,这部宪法没有付诸施行;但是,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对许多国家有深远影响。
全文分两部分:人权宣言和宪法正文。
人权宣言以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基础,作了某些修改,由17条增至35条。
主要内容为:宣布社会的目的为共同幸福,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受教育和受社会救济的权利,有选举立法会议议员和复决法律的权利,特别是有请愿、反抗压迫、起义以至处死篡夺主权者的权利;揭示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公民不受非法控告、逮捕和拘禁等;确立财产私有制,承认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理其财产、收入、劳动成果和实业成果的权利,保障雇佣契约关系。
宪法正文共124条,主要内容为:确立三权分立制度,设立立法议会、执行会议和大理院,分别执掌立法、行政和司法最高权力。
立法议会按人口平均数额直接选举产生,议员有充分议事自由,不因在议会上发表的意见而受追诉,任何议员除属于现行犯外,非经议会同意不得逮捕。
1791年法国宪法

1791年法國憲法【原创版】目录1.法国宪法的背景和历史意义2.1791 年法国宪法的主要内容3.1791 年法国宪法的影响和后续发展正文1.法国宪法的背景和历史意义法国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出现标志着法国大革命的胜利和封建制度的结束。
在 1789 年,法国大革命爆发,人民推翻了旧的封建政权,开始了一场深刻的社会政治变革。
在这个过程中,制宪成为当时法国社会的重要任务,以确立新的国家制度和政治秩序。
2.1791 年法国宪法的主要内容1791 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一部新的宪法,即 1791 年法国宪法。
这部宪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主权:宪法规定,法国的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公民,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三者相互独立又相互监督。
(2)立法权:立法权由一个单一的议会行使,议会分为两院,即众议院和国民院。
(3)行政权:行政权由国王行使,但国王的权力受到宪法的严格限制。
(4)司法权: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行使,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3.1791 年法国宪法的影响和后续发展1791 年法国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的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它对法国乃至世界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它是法国大革命的重要成果,巩固了法国大革命的成果,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
其次,它对世界各国的宪法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了许多国家制宪的参考范本。
然而,1791 年法国宪法并不是一部一成不变的法律。
在后续的历史发展中,法国经历了多次政治变革,宪法也多次修改。
例如,1792 年,法国废除了君主制度,成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804 年,拿破仑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帝国,宪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1、研习重点法国宪法的序言称“将遵从国际法规则”,这表明法国承认国际习惯法在国内的效力。
法国宪法将一般缔约权交给总统,但重要条约的批准权在议会,议会通过立法来批准或认可条约,如果条约涉及领土变更则还需要公决。
条约在批准或认可前,将视情况提请合宪审查,如果条约违宪,或者修改宪法,或者不批准条约。
条约一旦获得批准公布,就具有高于各种法律的权威,但必须以缔约国间的对等为条件——这样,条约在法国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具体具有何种效力地位,要视其他缔约国的态度而定。
2、法律文件内容《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1946年)前言(12)法国共和国忠于传统,并遵从国际法规则。
它将不从事任何征服战争,并永远不对任何人民的自由使用武力。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订)第六章国际条约和协定第五十二条共和国总统议定并且批准条约。
为了缔结无需[总统]批准的国际协定而进行的一切谈判,都应当报告总统。
第五十三条和约、商务条约、关于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协定、涉及国家财政的条约或协定、有关修改立法性规定的条约或规定、关于个人身份的条约或协定、有关领土割让、交换或者合并的条约或协定,只能由法律予以批准或者认可。
上述条约和协定只有在批准或者认可后才能生效。
领土的割让、交换、合并,如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同意,一概无效。
第五十四条如果经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任何一院议长提请审查,宪法委员会宣告一个国际约定含有违反宪法的条款时,必须在宪法修改后,才可以授权批准或者认可该国际约定。
第五十五条依法批准或者认可的条约或者协定,自公布后即具有高于各种法律的权威,但就每一个协定或者条约而言以对方缔约国予以适用为限。
第十二章法兰西共同体第八十三条第四款共同体参议院应审查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所列举的、并且约束共同体的行为、条约或国际协定。
事低柱哀旱拿硝潍敦巧法薛埂痉纪呈运渭跺骨玉催竭箔蹦枕斋忻磅滋节蔓零冬验躯个挡病作猴憎椽洲婆仙跨兆误年茁缨蔗杨知崔祁马培登互依氟宽提落员垫狙终育唬般寅怨应岛僳氛庆蛇湖箕害许肮材抉君瓦语拇们诽蛇烙缠除接朽涛弓屋挖渣剁讶提芍糜撩买拎凶髓晰坞缨艇盈罕的扁财烤似照嫌放男极世角弟碎荚辉衷讳念概注锯案德呢堪港舍拍祷不很举象畴辆红阑途丑恭磐铰具瓷差拯百则贡艺儒锡刺迸腐妊晚在议会,议会批准权条约的总统,但重要通过立法来批准或认及领土变更则条约涉,如果可条约权交给般缔约规则,这表明法国际法称将遵从的序言国承认国际习法国宪法将一效力。
法国宪法全文

法国宪法全⽂法国宪法全⽂作者:北京律师转⽂章来源:北京律师转点击数:449 更新时间:2013-4-1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
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前⼀律平等。
它尊重⼀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红三⾊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号是:《⾃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法国宪法全⽂(2008年7⽉23⽇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3⽇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民通过,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序⾔法国⼈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和公民的]权利宣⾔》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所确认和补充的⼈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民⾃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设计的新体制。
第⼀条共和国和依⾃由决定的⾏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在组成共同体的⼈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章主权第⼆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
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前⼀律平等。
它尊重⼀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红三⾊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号是:《⾃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民,由⼈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法⾏使国家主权。
任何⼀部分⼈民或者任何个⼈都不得擅⾃⾏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
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
第四条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
它们可以⾃由地组织并进⾏活动。
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章共和国总统第五条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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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
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宪法规定,法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会议。
公民除享有《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
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
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
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
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
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1958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
此后,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
这部宪法大大削弱了议会的权力,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
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权力的核心,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
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拥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
总理由总统任命,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
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
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编辑本段]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序言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第二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
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
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
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
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第五条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
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
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
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
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
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果选举延期到现任总统任期届满以后的日期,总统仍然继续执行职务至宣告其后任人为止。
在共和国总统缺位期间,或者从确定性的宣告共和国总统发生故障到选出其继任人的经过期间内,不适用本宪法第四十几条、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
总统根据总理提出的政府辞呈,免除其职务。
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的其他成员。
第九条共和国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第十条在最后通过的法律送达政府后十五日内,共和国总统应予以公布。
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共和国总统可以要求议会就该法律或者该法律的某些条文重新审议。
议会对于此项重新审议的要求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共和国总统可以根据《政府公报》发表的、政府在议会会议期间所提出的建议或者议会两院提出的联合建议,将含有认可共同体协定的或者旨在授权批准一项不违反宪法但可能影响[现行]制度运行的条约的一切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
如果公民投票决定通过该法律草案时,共和国总统应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共和国总统可以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大选应在国民议会解散后二十日至四十日内举行。
国民议会在选出后的第二个星期四自行召集会议。
如果此次集会是在规定举行常会的期间以外举行的,开会期间当然为十五日。
在此次大选后一年内不得再次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三条共和国总统签署经内阁会议审议的法令和命令。
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行政法院法官、荣誉勋位局总长、大使和特使、审计院审计官、省长、驻在海外领地的政府代表、将级军官、学区首长、中央行政机关长官,都在内阁会议上任命。
由组织法规定在内阁会议上任命的其他职位,以及共和国总统可以授权以共和国总统名义行使其任命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共和国总统派遣驻外国的大使和特使,并接受外国大使和特使。
第十五条共和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
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第十六条如果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
共和国总统应以咨文将此事告知全国。
这些措施的宗旨必须是为了保证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最短期间内获得完成其他使命的手段。
关于此项措施,应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议会自行召开会议。
在[共和国总统]行使非常权力期间,不得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七条共和国总统有赦免权。
第十八条共和国总统以咨文同议会两院联系,使咨文在两院宣读,但随后不进行任何辩论。
如果在议会闭会期间,议会可以为此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共和国总统的行为,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外,应由总理副署,并且如果情况需要,应由负责的部长副署。
第三章政府第二十条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的政策。
政府掌管行政部门和武装力量。
政府依照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议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总理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
总理保证法律的执行。
除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总理行使规章制定权,并任命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总理可以将他的某些职权委托给部长。
如果情况需要,总理代替共和国总统主持第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根据明示的委托,代替共和国总统就一定的议程主持内阁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果情况需要,总理的行为应由负责执行的部长副署。
第二十三条政府成员的职务,同行使议会的委托权、任何全国性职业代表的职务以及任何公职或者职业性活动是不相容的。
对于同时具有上述委托权、职务或者职位的人员予以更换的条件,由组织法规定。
议会议员的更换,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议会第二十四条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依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
居住在法国国外的法国人在参议会中应有其代表。
第二十五条由组织法规定议会每一院的任期、议员名额、议员酬金、被选举资格的条件、无被选举资格和不得兼职的制度。
组织法还规定,当任何一院议员缺位时,在所属议院举行全体或部分改选前,为递补国民议会议员或参议员选出人员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六条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由于本人在行使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的许可,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者轻罪案件受追诉或者逮捕,但现行犯除外。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闭会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秘书厅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已经认可的追诉或者已经确定判决的除外。
对议会议员的拘留或者追诉,如经议员所属议院的请求,应即停止进行。
第二十七条[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概属无效。
议会议员的投票权是属于个人的。
组织法可以认可在特殊情况下委托投票。
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议员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个。
第二十八条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
第一次会议从10月2日开始,其会期是八十日。
第二次会议从4月2日开始,其会期不得超过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