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现行宪法
西方行政制度客观题

单项选择题,1.现行的《日本国宪法》是日本宪法史上的第(B二)部宪法。
2.以下对于英国宪法特点的描述,不正确的有(D刚性)。
3.资产阶级分权与制衡原则是由(A洛克)首创的。
4.世界上最古老的协定宪法是(B瑞士)1809年宪法。
5.国家主权论最早是由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C布丹)提出的6.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德国历史上的第(C三)部宪法。
7.英国宪法从结构上看,具有(A复合性)特点。
8.美国的(B《独立宣言》)是最早把人权思想反映进去的重要文件。
9.日本1889年制定的明治宪法属于(A钦定宪法)。
10.最早实行文官制度的是(C英国)二、多项选择题1.《日本国宪法》的内容有(A. 宪法性法律文件B. 宪法性惯例C. 法律文书D. 法典E. 宪法性判例)。
2.美国对宪法的修改主要有三种方法,分别是(A通过宪法修正案C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E通过创立宪法惯例)。
3.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A人权原则B议会主权原则D法治原则E限制王权原则)4.《日本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有。
(A. 否定皇权神授 B. 否定二元君主宪制 C.确立了权力分立原则D.规定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E. 做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5.西方国家的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
(A.财产权B. 平等权C. 自由权D. 受益权E. 参政权)6.法国共和国宪法规定共和国的格言是(A自由C平等E博爱)。
7.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特点有。
(A. “主权在民”原则B. 实行代议民主制C. 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分权制衡原则D. 政治统治和管理方式实行法治E. 人权原则)8.下列国家中不采用单一制有(A美国C瑞士).9.西方国家宪法以创制和修改宪法程序的繁简来划分,可分为。
(C. 刚性宪法D. 柔性宪法)10.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是(A人权C平等D自由)。
判断题A错误B正确1美国对宪法的修改主要有两种方法。
(A)2西方国家就是一个地理概念。
(A)3西方国家宪法标榜了自由、平等、人权,反映的是人民大众的利益和要求(A)。
法国宪法

序言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
依据上项原则及人民自由决择之原则,本共和国对于愿意与共和国结合之海外领地,提供基于自由、平等、博爱之共同理想及适合彼等民主发展之新政治体制。
第一条本共和国人民及海外领地人民,基于自由决择,共同接纳本宪法并创制国协。
此一国协是建立在全体人民的平等与团结之上。
第一章主权第二条法兰西为一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
它确保所有公民不分籍贯、种族、宗教,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共和国尊重一切信仰。
国徽为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为「马赛进行曲」。
共和国之信条为「自由、平等、博爱」。
共治国原则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经由其代议士及人民复决方式行使之。
人民之任何分割部分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选举投票得依宪法规定,以间接或直接方式行之。
选举必须采用普遍、平等、秘密方式。
凡享有公民权与政治权之成年法国男女,符合法定条件者均得为选举人。
第四条政党及政治团体得参与竞选。
政党及政治团体得自由组织并从事活动,但需恪遵国家主权及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第五条总统维护宪法之遵守。
由其裁量,保证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及国家之延续。
总统确保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与国家条约及国协协议之遵守。
第六条(一九六二年修订)总统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之,任期七年。
本条款施行细则由组织法明定之。
第七条(一九六二年修订)共和国总统须获绝对多数之有效选票始为当选。
若绝对多数无法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则须于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
仅有在第一轮投票中获票最多之两位候选人(票数虽高而自动退出之候选人不予计算)始得参加第二轮投票。
投票依政府立通告举行。
新任总统之选举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五日至二十日之内举行之。
总统缺位不论其原因为何,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而经政府谘请宪法委员会并经绝对多数委员确认,除宪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之职权外,总统职权将由参议院议长暂时代理,若参议院议长亦不能行使职权时,则由政府代行之。
法国有多少部宪法

法国有多少部宪法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国有多少部宪法,希望大家喜欢!法国有多少部宪法大革命到现在法国共有: 13部宪法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共和第三年宪法),1799年宪法(共和第八年宪法),1801年宪法(共和第十年宪法),1803年宪法(《共和第十二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1814年宪章,1830年的七月王朝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
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由雅各宾派控制的国民公会所制定,经公民投票通过,又称《雅各宾宪法》。
它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
由于内乱外患频仍,局势紧急,这部宪法没有付诸施行;但是,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对许多国家有深远影响。
全文分两部分:人权宣言和宪法正文。
人权宣言以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基础,作了某些修改,由17条增至35条。
主要内容为:宣布社会的目的为共同幸福,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受教育和受社会救济的权利,有选举立法会议议员和复决法律的权利,特别是有请愿、反抗压迫、起义以至处死篡夺主权者的权利;揭示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公民不受非法控告、逮捕和拘禁等;确立财产私有制,承认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理其财产、收入、劳动成果和实业成果的权利,保障雇佣契约关系。
宪法正文共124条,主要内容为:确立三权分立制度,设立立法议会、执行会议和大理院,分别执掌立法、行政和司法最高权力。
立法议会按人口平均数额直接选举产生,议员有充分议事自由,不因在议会上发表的意见而受追诉,任何议员除属于现行犯外,非经议会同意不得逮捕。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是法兰西共和国现行的宪法,于1958
年通过。
该宪法规定法国是一个半总统制国家,共和制度下四大权力的分立,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宪法审查权。
法国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极大的权力,包括 veto(否决)权、任命首相和政府、解除首相和政府等。
而议会则分为两个部分:议会和参议院。
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负责立法工作,参议院则主要是审查和监督国家行政部门的行为和政策。
法国宪法规定了法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言论、媒体、结社、信仰、教育、文化和私人财产等。
最近更新的版本是在2019年修订的。
该修订旨在增强议会、
扩大市民的机会参与、减轻政府负担、加强环境保护和民主空间保护。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1、研习重点法国宪法的序言称“将遵从国际法规则”,这表明法国承认国际习惯法在国内的效力。
法国宪法将一般缔约权交给总统,但重要条约的批准权在议会,议会通过立法来批准或认可条约,如果条约涉及领土变更则还需要公决。
条约在批准或认可前,将视情况提请合宪审查,如果条约违宪,或者修改宪法,或者不批准条约。
条约一旦获得批准公布,就具有高于各种法律的权威,但必须以缔约国间的对等为条件——这样,条约在法国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具体具有何种效力地位,要视其他缔约国的态度而定。
2、法律文件内容《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1946年)前言(12)法国共和国忠于传统,并遵从国际法规则。
它将不从事任何征服战争,并永远不对任何人民的自由使用武力。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订)第六章国际条约和协定第五十二条共和国总统议定并且批准条约。
为了缔结无需[总统]批准的国际协定而进行的一切谈判,都应当报告总统。
第五十三条和约、商务条约、关于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协定、涉及国家财政的条约或协定、有关修改立法性规定的条约或规定、关于个人身份的条约或协定、有关领土割让、交换或者合并的条约或协定,只能由法律予以批准或者认可。
上述条约和协定只有在批准或者认可后才能生效。
领土的割让、交换、合并,如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同意,一概无效。
第五十四条如果经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任何一院议长提请审查,宪法委员会宣告一个国际约定含有违反宪法的条款时,必须在宪法修改后,才可以授权批准或者认可该国际约定。
第五十五条依法批准或者认可的条约或者协定,自公布后即具有高于各种法律的权威,但就每一个协定或者条约而言以对方缔约国予以适用为限。
第十二章法兰西共同体第八十三条第四款共同体参议院应审查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所列举的、并且约束共同体的行为、条约或国际协定。
事低柱哀旱拿硝潍敦巧法薛埂痉纪呈运渭跺骨玉催竭箔蹦枕斋忻磅滋节蔓零冬验躯个挡病作猴憎椽洲婆仙跨兆误年茁缨蔗杨知崔祁马培登互依氟宽提落员垫狙终育唬般寅怨应岛僳氛庆蛇湖箕害许肮材抉君瓦语拇们诽蛇烙缠除接朽涛弓屋挖渣剁讶提芍糜撩买拎凶髓晰坞缨艇盈罕的扁财烤似照嫌放男极世角弟碎荚辉衷讳念概注锯案德呢堪港舍拍祷不很举象畴辆红阑途丑恭磐铰具瓷差拯百则贡艺儒锡刺迸腐妊晚在议会,议会批准权条约的总统,但重要通过立法来批准或认及领土变更则条约涉,如果可条约权交给般缔约规则,这表明法国际法称将遵从的序言国承认国际习法国宪法将一效力。
2020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2020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2020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个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主要有:(1)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规定执政者的权力来自人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人民没有赋予的权利。
而且具体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制定法律;有权决定政府的开支、征税的税额;有权要求国家公务员报告工作情况,等等。
(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其中主要是: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以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不但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
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宪最多的国家之一,共制定过15部宪法。
这是由法国革命后的政治形势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决定的,在这些宪法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791年宪法、1875年宪法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两部宪法。
(1)1791年宪法。
法国革命初期,领导权掌握在君主立宪派手里。
他们要*封建统治,但又不愿废黜国王,建立共和政体。
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国于1791年9月通过了第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
法律硕士宪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1

一、单项选择题1.英国在17世纪就通过了《人身保护法》和《权利法案》,1791年的法国宪法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纳入宪法的文本之中。
这说明()。
A.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B.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C.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D.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2.( )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A.1679年《人身保护法》B.1776年《独立宣言》C.1789年《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D.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3.法国现行宪法是( )。
A.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宪法B.封建帝制宪法C.君主立宪制宪法D.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协定宪法4.18世纪、19世纪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限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自由权。
但随着( )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经济和文化权利领域。
A.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B.《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德国《魏玛宪法》D.《世界人权宣言》5.我国1982年宪法是在( )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A.1949年共同纲领B.1954年宪法C.1975年宪法D.1978年宪法6.把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的是( )。
A.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B.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C.1998年九届人大一次会议D.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7.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是在( )宪法修正案中。
A.1988年B.1993年C.1999年D.2004年8.美国宪法由序言和( )宪法正文组成,并已通过了( )宪法修正案。
A.7条、26条B.7条、17条C.7条、27条D.17条、27条9.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规定为国家和公民提供了行动指南。
这表明宪法具有( )。
A.确认作用B.限制作用C.指引作用D.评价作用10.下列对宪法的定义最恰当的是( )。
A.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的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机制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机制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基本法律的总称11.某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
法国法的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一、法国法的历史沿革 1.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时间的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
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作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 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
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
同时,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
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二、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以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以及其他法治思想为基础,并借鉴北美《独立宣言》的内容。
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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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序言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第二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
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
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
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
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第五条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
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
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
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
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
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果选举延期到现任总统任期届满以后的日期,总统仍然继续执行职务至宣告其后任人为止。
在共和国总统缺位期间,或者从确定性的宣告共和国总统发生故障到选出其继任人的经过期间内,不适用本宪法第四十几条、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
总统根据总理提出的政府辞呈,免除其职务。
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的其他成员。
第九条共和国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第十条在最后通过的法律送达政府后十五日内,共和国总统应予以公布。
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共和国总统可以要求议会就该法律或者该法律的某些条文重新审议。
议会对于此项重新审议的要求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共和国总统可以根据《政府公报》发表的、政府在议会会议期间所提出的建议或者议会两院提出的联合建议,将含有认可共同体协定的或者旨在授权批准一项不违反宪法但可能影响[现行]制度运行的条约的一切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
如果公民投票决定通过该法律草案时,共和国总统应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共和国总统可以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大选应在国民议会解散后二十日至四十日内举行。
国民议会在选出后的第二个星期四自行召集会议。
如果此次集会是在规定举行常会的期间以外举行的,开会期间当然为十五日。
在此次大选后一年内不得再次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三条共和国总统签署经内阁会议审议的法令和命令。
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行政法院法官、荣誉勋位局总长、大使和特使、审计院审计官、省长、驻在海外领地的政府代表、将级军官、学区首长、中央行政机关长官,都在内阁会议上任命。
由组织法规定在内阁会议上任命的其他职位,以及共和国总统可以授权以共和国总统名义行使其任命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共和国总统派遣驻外国的大使和特使,并接受外国大使和特使。
第十五条共和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
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第十六条如果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
共和国总统应以咨文将此事告知全国。
这些措施的宗旨必须是为了保证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最短期间内获得完成其他使命的手段。
关于此项措施,应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议会自行召开会议。
在[共和国总统]行使非常权力期间,不得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七条共和国总统有赦免权。
第十八条共和国总统以咨文同议会两院联系,使咨文在两院宣读,但随后不进行任何辩论。
如果在议会闭会期间,议会可以为此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共和国总统的行为,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外,应由总理副署,并且如果情况需要,应由负责的部长副署。
第三章政府第二十条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的政策。
政府掌管行政部门和武装力量。
政府依照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议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总理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
总理保证法律的执行。
除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总理行使规章制定权,并任命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总理可以将他的某些职权委托给部长。
如果情况需要,总理代替共和国总统主持第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根据明示的委托,代替共和国总统就一定的议程主持内阁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果情况需要,总理的行为应由负责执行的部长副署。
第二十三条政府成员的职务,同行使议会的委托权、任何全国性职业代表的职务以及任何公职或者职业性活动是不相容的。
对于同时具有上述委托权、职务或者职位的人员予以更换的条件,由组织法规定。
议会议员的更换,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议会第二十四条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依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
居住在法国国外的法国人在参议会中应有其代表。
第二十五条由组织法规定议会每一院的任期、议员名额、议员酬金、被选举资格的条件、无被选举资格和不得兼职的制度。
组织法还规定,当任何一院议员缺位时,在所属议院举行全体或部分改选前,为递补国民议会议员或参议员选出人员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六条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由于本人在行使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的许可,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者轻罪案件受追诉或者逮捕,但现行犯除外。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闭会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秘书厅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已经认可的追诉或者已经确定判决的除外。
对议会议员的拘留或者追诉,如经议员所属议院的请求,应即停止进行。
第二十七条[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概属无效。
议会议员的投票权是属于个人的。
组织法可以认可在特殊情况下委托投票。
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议员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个。
第二十八条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
第一次会议从10月2日开始,其会期是八十日。
第二次会议从4月2日开始,其会期不得超过九十日。
如10月2日或者4月2日休假日,会议在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
第二十九条议会应依总理的请求或者依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过半数的请求,就确定的议程举行特别会议。
如果依国民议会的请求召开特别会议时,议会就召开会议的日程审议完毕后并且至迟从开会之日算起十二日内,应发出闭会命令。
只有总理可以在闭会命令发布后一个月的期间届满前,请求召开新的会议。
第三十条除议会自行召开会议外,特别会议应依共和国总统的命令召开并宣布闭会。
第三十一条政府成员可以列席两院会议。
如果他们要求发言时,议会应予听取。
政府成员可以由政府专员协助。
第三十二条国民议会议长选举产生,与该届议会任期相同。
参议院议长在每次参议员部分改选后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议会两院的会议公开举行。
全部议事记录在《政府公报》上发表。
议会各院可以依总理或者各该院全体议员十分之一的请求,举行秘密会议。
第五章议会和政府的关系第三十四条法律应由议会投票通过。
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
——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上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和赠与;——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判制度的创设和司法官的地位;——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
法律还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准则:——议会两院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各种公立公益机构的创设;——给予国家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的基本保障;——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移转。
法律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基本原则:——国防的总的组织;——各地方单位的自主管理、职权范围及其财源;——教育;——财产权、物权和民事、商事债务的制度;——劳动的权利、工会的权利和社会保障。
根据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并且服从其保留规定,财政法确定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
规划法确定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
本条的规定可以由组织法明确表达和补充。
第三十五条宣战必须经议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戒严令由内阁会议宣布。
戒严超过十二日时,须经议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