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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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含答案)【重点题型复习】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含答案)【重点题型复习】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文(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5.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

7.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 5 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 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制宪议会批准。

法国法律体系

法国法律体系

法国法律体系法国法律体系介绍法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其法律体系基于民法体系,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来管理国家事务和保护公民权益。

法国的法律体系由法国宪法、法典以及司法制度组成,这些法律制度确立了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

1. 法国宪法法国宪法是法国政治和法律体系最高的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结构和公民权利,保障了法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宪法最早是在1958年通过的,至今仍在有效使用。

2. 法典法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法典的基础上。

法典是法国法律体系中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和《劳动法典》。

这些法典规定了法律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执行过程。

- 《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民法的基石,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民法典之一。

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成立、终止以及个人权利、财产权和合同等民事法律问题。

- 《刑法典》(Code Pénal)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 《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是商事活动和商业合同等商法问题的法律规范。

- 《劳动法典》(Code du Travail)涵盖了劳工和雇佣关系的法律和规定。

3. 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由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律师系统组成,它们相互协作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 法院系统:法国的法院系统包括宪法委员会和普通法院。

宪法委员会是最高法院,主要负责宪法审查和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普通法院则根据案件性质和法院地位分为三级: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处理大部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主要审理上诉和特殊类型的案件,最高法院则是最高审判机构。

- 检察系统:检察系统负责犯罪调查和公诉。

它由检察官组成,负责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人提起诉讼和进行案件调查。

- 律师系统:法国的律师由巴黎律师协会和其他地方律师委员会组织,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

评析下法国宪法委员会

评析下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下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 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

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

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

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

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

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

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宪法委员会审查议会立法是否合宪的依据,或者说对“合宪”一词中的“宪”字的理解,并不仅仅限于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而是包含一系列被宪法委员会认为具有宪法价值的法律的总和,如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确认的一些原则,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以及“共和国法律所认可的基本原则”,这些法律及原则的总和称为“合宪文件总合”。

法律硕士宪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法律硕士宪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以上的多数通过。

A.1/4 2/3B.1/5 2/3C.1/4 3/4D.1/5 3/4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既有权修改宪法又有权监督宪法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最高人民法院3.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随着社会实际的发展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 )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了( )修改。

A.全面修改 四次B.全面修改 三次C.宪法修正案 五次D.宪法修正案 三次4.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宪法实践看,宪法修改的程序一般包括( )。

A.提案 起草 审定 通过B.提案 审定 审议 表决C.起草 审议 表决 通过D.提案 审议 通过 公布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认如何适用时,由()裁决。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6.对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修改,都属于( )。

A.全面修改B.部分修改C.无形修改D.有形修改7.最早建立宪法法院的国家是( )。

A.美国B.英国C.法国D.奥地利8.根据《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不得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基本制度B.税种的设立C.民事基本制度D.司法制度9.下列关于违宪审查模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采取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的国家通过宪法控诉的方式进行违宪审查B.附带性审查是一种预防性审查C.事先审查一般是由特定的机关进行D.法国宪法委员会对违宪行为的审查是附带性审查10.下列关于宪法解释体制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在采取专门机关解释宪法体制的国家,普通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B.不成文的宪法解释,有的具有约束力,有的不具有约束力C.在采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体制的国家,司法机关无权解释宪法,也无权推翻议会所制定的法律D.在采取司法机关解释宪法体制的国家,司法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二、多项选择题1.( )实行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

法国的宪政制度

法国的宪政制度

法国的宪政制度引言法国的宪政制度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政治制度,其演变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是一个拥有独特政治体系的国家,其宪法确保了法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制衡政府权力的机制。

本文将探讨法国的宪政制度的起源、特点和目标,以及其如何保障公民权利和构建政府权力制衡的机制。

一、起源法国的宪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大革命(1789-1799年)是法国历史上一场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变革,为法国的制度变革打下了基础。

大革命期间,法国人民反对君主专制制度,要求实现人民主权和公民自由权利。

1789年,法国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将法国的宪政传统写入法律。

从此,“自由、平等、博爱”成为法国政治生活的核心价值。

二、特点法国的宪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总统制度:法国采取总统制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责任,但也受到宪法的限制和制约。

2. 立宪民主:法国的宪政制度建立在民主原则之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表达、言论、结社等权利。

3. 三权分立:法国宪政制度倡导三权分立原则,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

这样可以保证政府权力不得滥用,并确保公正和平衡的执法体系。

4. 宪法监督:法国的宪政制度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并监督政府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三、目标法国的宪政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平等和公正。

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投票权等,同时设立了制衡机制,以防止政府权力滥用。

宪法还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四、权力制衡法国的宪政制度通过权力制衡机制,确保政府的权力合法、公正和平衡。

具体而言,法国的权力制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权:法国的宪政体制赋予议会独立的立法权,议会制定法律并对政府的法律提出修订建议。

这样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确保民意得到充分的体现。

德国宪政

德国宪政

德国宪政德国相对于其他民族国家,统一的步伐显得有些缓慢,直到1871年才'制定了第一部成文宪章,但该帝国宪法仅生存了48年就随着帝国的崩溃而停止了。

在德国制宪的历史中,制定颁布了多部宪法,从保罗教堂宪法开始,德国就一直致力于宪法的编撰,期望能够制定一部适应本民族发展的宪法。

但是期间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德国的宪法制定,一路走来可以说是,极其坎坷和动荡的。

事实上在德国颁行并具体应用的宪法,还是在二战之后西德所制定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即“波恩宪法”。

它是在德国进入相对稳定时期之后所制定的宪法,也就是1949年制定的并一直沿用至今的德国《基本法》。

所以在论述德国宪政时,以德国统一之后的《基本法》为依据进行论述。

德国宪政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联邦主义德国是联邦国体,本身具有纵向分权的特色。

《基本法》把联邦、各州与地方的纵向分权原则,作为政体的坚固地基。

在1871年统一前,德国就已经形成了松散的邦联系统。

主要是因为19世纪后期工业的大规模发展、经济和贸易需要统一协调,因而产生了政治统一的动力。

第一次统一并没有产生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且欠缺民主机制,但是保留了许多的联邦主义特征。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联邦主管立法,各州和地方则主管执法,同时明文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限。

首先,联邦权力必须来自《基本法》的明确授权,否则权力即属于各州所有。

联邦立法权限制于受到列举的专有和共有立法事务之内。

且对共有立法事项,只要联邦尚未行使调控权,各州就有权立法调控。

其次,把对地方的自治的保障化为文字,在法律所建立的权限范围内,地方政府有权处理所有地方社团事务。

最后规定作为国体的联邦性的实质不得受到任何更动,因而联邦主义在德国具有永久的意义。

德国的联邦主义是其在历史发展中自觉的选择的一个结果,是与民主机制相联系在一起的。

它们之间有着特殊的性质关联,正如考夫曼所说:“正由于无论是国族的民主体制或者各种具有联邦性质的组织,都预设了某种实质的同种性,因此要去证立那由自主的、在具有国族同质性的统一体中存续着的、民主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多数状态,是很困难的。

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
老院经过多年演变发展而来,当时的元老院就是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期间虽经多次改造,然而其浓厚的政治传统并没有放弃,宪法委员会作为一个政治机构基本上符合法国的法律传统,所以就有“法国宪法委员会为会议制之组织”的看法便不足为奇。
二 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的法理依据
分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宪法委员会监督议会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的法理依据。
(一) 对分权学说的理解是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形成发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国是遵循分权原则的国家,并将有无分权原则与一个国家是否有宪法相联系,1789年《人权宣言》宣称:“任何社会,如果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就没有宪法”,此原则在法国的各部宪法中都要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宪法将国家权力分别授予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且在立法机关内部也进行一定程度的分工,如1795年宪法规定,立法权由上、下两院(元老院和五百人院)组成的立法团行使,下院提出和讨论法案,向上院推荐出50名督政官候选人,上院行使对由下院提出和讨论通过的法案进行修改或否决的权力,并从下院推荐的50名督政官候选人中决选出5名督政官。1799年宪法也将立法权在不同的机构中进行了划分,议会由四院组成,各院分别行使立法权的一部分,法律由第一执政公布,1814年路易十六的钦定宪法也规定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并且国王参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三)在宪法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方面体现政治机关的特点
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具有被动性,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只有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并由相应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解决争议的请求时,司法机关才可以行使司法权以解决争议。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却可以主动地介入有关事项,甚至是不存在法律争议的事项也可以介入。如在全民公决中,宪法委员会可以对被授权用官方设施传播信息的组织名单以表意见(宪法委员会机构组织法第47条),“可以任命从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法官中选任的代表,基于有关部长的同意,监督现场公民公决的活动”(机构组织法第48条),“宪法委员会应当直接监督所有投票的计票统计”,此类事项可以看作是宪法委员会自由裁量是否行使权力的事项。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规定尽管某些对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争议,但为了使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合法性,宪法、机构设置法也规定必须申请宪法委员会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如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此时的宪法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参与了立法活动,其审查活动使得宪法委员会无异于是国民议会、参议院两院外的第三院,与议会两院分别提出议案、审议并通过法案、总统签署法律具有大致相同的性质。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宪法诉讼作为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在不同国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

以下将详细介绍外国宪法诉讼的三种主要模式。

一、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美国是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美国,各级普通法院都有权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宪法诉讼与普通的司法程序紧密结合,公民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直接主张相关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反宪法。

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优势。

首先,它能够使宪法的实施与具体的法律纠纷解决紧密相连,通过日常的司法实践保障宪法的权威。

其次,由于各级法院都能参与,宪法审查的范围广泛,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再者,普通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宪法问题。

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此外,普通法院审查可能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德国式的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德国采用了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即设立宪法法院来专门负责审查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德国宪法法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其成员由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高尚品德的人士组成,能够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广泛,包括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等。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集中专业力量进行宪法审查,提高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宪法法院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助于保障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同时,由于其专门性,能够形成相对统一的审查标准和原则。

不过,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可能会导致宪法法院权力过大,影响权力制衡。

此外,设立专门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法国的宪法诉讼主要通过宪法委员会来进行。

宪法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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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
张明瑞 2010级1班 222010302012003
一、宪法委员会的产生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之上以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思想的限制,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迅速建立起对司法权的抑制,1970年8月16日和24日的法律规定,法律和行政行为摆脱法官的控制。

中途经过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较量,终于,1974年的修宪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

这一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少数、防止少数的权利遭到多数的侵害的作用,同时也扩开了宪法委员会送审的通道,使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

在德国,宪法委员会叫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的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51年成立于德国小城卡尔斯鲁厄。

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德国吸收了纳粹时期希特勒践踏议会政治、使议会成为其实施个人独裁之工具、宪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并借鉴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体制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建立起来的。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为宪法委员会在宪法中独立一章,且是“司法机关”一章之前,很明显在法典编排上就不相隶属,宪法委员会为一宪法特定职能的机关,司法机关则为普通法院体系的统称。

两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的产生、职权和功能均不相同。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却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其他机关,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联邦国家机关,其裁判行为不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制约和干预,不必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委员和主席组成,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任命委员,当然委员由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担任,任期终身。

任命委员共有9名,由总统。

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自任命3名,任期9年,不能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委员的
1/3。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于委员中选任。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则分为两庭,既第一庭和第二庭。

第一庭负责管辖法规的审查和受理宪法诉愿案。

第二庭则负责负责管辖宣告剥夺基本权利案;法官弹劾案;宣告政党违宪案;议会对联邦总统提起的弹劾案;联邦与州的权限争议案;国际条约的合宪性问题;不属于第一庭审查的法规审查案和宪法诉愿案。

两庭分别理事,意见不合时则举行全体法官会议。

每个法庭有8名法官,其中3名为联邦法官,均从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中选出;5名定期职法官,3名由联邦众议院选任,2,名由联邦参议院选任。

每次庭审中,其中的6名法官必须出席庭审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选出后由联邦总统直接任命。

所有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任期一律为12年,认知最大年龄为68岁,不得连任,同时所有的法官必须具有法官资格。

联邦宪法法院设正副院长个1人,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宪法庭。

四、违宪审查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同
法国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首先具有审查立法合宪性的职能。

法国现行宪法第61条规定,“组织法在其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则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

为了同样目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两院中任何一院议长,或由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除此之外,法国宪法委员会还享有以下几项与选举有关的职权:其一,监督共和国总统的选举并公布选举结果。

其二,审查议会选举中发生的争议事项,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

其三,监督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公布其结果。

可见,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的职权,它不仅负责审查立法的合宪性,而且负责审查选举活动和全民公决的合法性,并有权最终确认其法律效力。

德国是最早成立宪法法院的国家之一,也是宪法法院最具代表性的国家。

根据联邦基本法,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可大致概括为六个方面:第一,解释联邦基本法,裁决联邦机构之间的权限争议。

德国联邦基本法第93条第1项第1款规定:“在某联邦最高机关,或根据本基本法或某联邦最高机关通过的议事规则授予固有权利的其他关系人在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发生争议时,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对本基本法进行解释。

”第二,审查法律(包括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以及州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其他法律,以保证宪法不受侵犯和全国法制
的统一。

第三,裁决联邦与各州之间、州与州之间以及一个州内部发生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第四,受理和裁决公民个人的宪法诉讼,以保障人权。

第五,审查和裁决某个政党是否违宪。

德国联邦基本法第21条规定:“凡由于政党的宗旨或党员的行为,企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程序或企图危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存在的政党,都是违反宪法的。

联邦宪法法院对是否违宪的问题作出裁决。

”第六,管辖总统因故意违宪或违反联邦法律而被起诉的弹劾案等。

德国联邦基本法第61条规定:“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得因联邦总统故意违反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而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弹劾……如果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总统有故意违反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之罪,可宣布其丧失职位。

在弹劾后,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发出决定阻止总统行使其职能。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法国宪法委员会主要有两项职能,一是对选举活动的监督,二是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

与德国宪法法院相比,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显然要窄得多。

首先,法国采用宪法委员会与行政法院并行审查模式,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权赋予行政法院,宪法委员会仅仅审查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其次,它不受理和裁决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讼,也没有普通法院向宪法监督机关移送法律违宪案件的制度。

五、两国违宪审查的效果不同
违宪审查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状况和宪政生活的走向。

因此,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违宪审查机关所作的审查结论都具有终局性,不可上诉,也不能再由另一个机关复审。

法国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被宣布违反宪法的规定,不得予以公布,亦不得施行。

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进行任何上告。

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于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具有拘束力。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也明确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将对于全联邦的宪法机构和国会以及所有的法院和公共权力具有约束力。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法院从宪法的直接规定中获得了极大权威,其裁决对各类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它们在宪法监督实践中的作用却不尽相同。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监督效能因下列原因而受到一定影响:其
一,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不能保证其独立性。

其成员分别由总统和两院议长任命,如果3人中有2人属于同一党派,则宪法委员会就有可能被某一政党所控制和操纵;其二,宪法委员会对立法的控制相当有限。

其审查的对象主要是议会制定的法律、组织法、议会规则以及政府签订的国际协定,这种法律在数量上非常有限,而政府制定的大量的条例、命令则被排除在外;其三,宪法委员会只能进行抽象的原则审查,而且能够提起审查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较之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的权限要大得多,它既可以审查各种法律、法规、法令的合宪性,又有权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还能受理公民提起的宪法诉愿,在保障公民权利和宪法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成员通过任命产生,对法律是否合宪主要采取事前的抽象的原则审查的方式,能够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过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通过选举产生,既可对法律进行抽象的原则审查,亦可受理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讼,审查对象包括政党行为。

法、德两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各有自己的特色,也有其不足之处。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是我们该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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