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废止或失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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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07•【文号】计价格[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二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18年3月8日1617住建部正式废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近日住建部发文,正式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向省级“一体化平台”报送人员、业绩等基本信息,并对外公开按照自愿原则,招标代理机构需报送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

上述信息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2、对工程招投标强化监管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强化信用约束,发布行业自律公约 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4、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招标代理机构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有“串标”嫌疑?综合各地方住建部门出台的文件,一般有如下情形:1)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2)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3)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4)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5)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6)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7)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8)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9)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10)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11)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12)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13)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1.16•【文号】建设部第29号令•【施行日期】1993.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4•【文号】建城[1995]383号•【施行日期】199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已被: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3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1995年7月4日建城字第38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年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业绩等。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6.25
•【文号】
•【施行日期】200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
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2004年6月25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我部会同水利部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进行了修订,完成了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经水利部审查,现批准实施,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和准则,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必须严格执行。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经我部批准后,均在文本中明确标志,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解释和发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30•【文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1.10
•【文号】
•【施行日期】2002.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部分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2002年1月10日发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勘察规范》GB50021-94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10•【文号】建标[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公告第44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通知(2002年1月10日发布建标[2002]1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000年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有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26-2001,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1 总则1.0.1 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

本规范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行为、明确企业各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评价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的基本依据。

1.0.3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应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1.0.4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施工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企业自工程施工投标开始到保修期满为止的全过程中完成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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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文 号文件名称

1(90)建办档字第41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办发[1989]5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2建办[1994]590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管理的通知3建办[1995]434号建设部关于执行建设部†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4建办[1995]637号建设部关于城建档案保证金问题的复函5建办[1995]69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的通知6建办[1997]19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7建办宣[1998]57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8建办[2002]45号关于印发†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9建法[1990]515号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在部分城市建筑业进行行业管理试点的意见‡的通知10建法[1991]788号关于印发†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的通知11建法[1991]798号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12建法[1991]603号关于取水许可证管理工作问题的复函13建法[1993]105号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14建法[1991]99号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15建法[1992]873号关于印发†建设系统普法函授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6建法[1993]133号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7建法[1993]631号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8建法[1994]19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大中城市推行建筑业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建法[1995]249号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

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 1 页20建法[1995]366号关于确定八家房地产企业作为建设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通知

21建法[1995]441号关于确定五家直属企业作为建设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通知22建法[1995]563号关于确定建设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联系单位的通知23建法[1995]584号关于严格管理建设部所属企业到海外上市发行股票的通知24建法[1995]721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25建法[1996]38号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26建法[1996]39号关于印发†勘查设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27建法[1996]442号关于印发†在建设系统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8建法[1997]269号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学邯钢经验抓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9建法[1997]345号关于印发†建设部开展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30建法函[1998]116号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问题的复函31建法[1999]97号关于印发†建设系统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规则‡、†建设系统企业依法治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32建法[1999]31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3建法[1999]423号关于增补八家企业集团为建设部试点企业的通知34建法函[2000]2号关于批准浙江广厦建设集团为试点企业集团的通知35建法[2000]88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通知36建法[2000]156号†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37建法 [2001]54号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38建法函[2001]68号关于增补三家企业集团为建设部试点企业集团的通知39建法函[2001]85号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40建法函[2001]161号对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41建法函[2001]318号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 2 页42建法函[2001]240号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43建办法函[2002]431号关于城市燃气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44建法[2003]233号关于在建设系统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通知45建办法函[2003]619号关于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46建法函[2004]229号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的通知

47建办法函[2005]540号关于对†关于要求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作出解释的函‡的复函

48建法函[2006]134号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49建法[2010]37号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50建房字[1988]373号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51建住房[2000]1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52建住房[2005]178号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53建保[2008]79号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541980-12-16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55建规[1995]288号关于印发†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的通知56建规[1998]6号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05号文件加快高等院校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57建规[1999]135号关于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的通知58建规[1999]190号关于中小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划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59建规[1999]175号关于规范申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上报材料的通知60建规[20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61建规[2002]218号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62建规[2005]161号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检查的通知

63建村[1993]252号关于颁发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通知

第 3 页64建村“1993”690号关于印制和使用†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通知65建标[1995]660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66建标[1995]250号关于依法推行建设工业产品质量认证的几点意见的通知67建标[1997]43号关于发布†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试行准用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细则的通知

68建标[2000]248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69建标[2002]187号关于印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0建房字“1989”408号建设部关于颁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71(79)城发房字17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72(79)建发办字346号国家建委转发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管理的通知

731979年10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制定的各级房产管理员工作职责条例(试行)74(80)城发房字151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函75(82)城发房字77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通知76(85)城住字第527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转发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77(86)城办字第579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房管职工职业道德准则‡(试行)78(87)城住字第89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79(87)城住字第198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建委†关于将县房管机构划归建委统一管理的通知‡

80(87)城住字第242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81(87)城住字第246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资料管理的通知82(87)城房公字第31号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对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私自购买城市私房的处理原则

83(87)城房字第422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测绘保障任务的通知

84(87)城房字第57号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

第 4 页85(88)建房字第15号建设部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86(89)建房市字第05号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加强房地产管理、深化改革房地产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87(89)建房字第381号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88(90)建房字第212号建设部关于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通知

89建房字“1990”279号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1990”31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规划、房改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的通知

90(91)建房管字第23号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在房地产管理中加快应用计算机的意见91建房“1991”584号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92建房[1992]162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93建房“1992”239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94建房管字“1992”34号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权限问题请示的答复95建房[1992]57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建房“1993”571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97建房[1994]435号建设部关于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通知

98建房产字“1995”第02号关于转发广东省建委†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99建房“1995”第277号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流通,促进商品房销售的通知100[95]建房产字第26号建设部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01建办房“1996”61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与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的函102建房函“1998”36号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反映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103建住房市“1998”017号关于印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104建住房“2000”201号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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