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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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暂行办法【模板】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暂行办法【模板】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以下简称绿心地区)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结合绿心地区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心地区,是指《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2018年修改)划定范围。

本办法所指用途管制工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绿心地区范围内国土空间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绿心地区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

各区用途管制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的方针,坚持适度利用、分级分类、严格管制、公众监督的原则,依法对改变土地用途实施审批和规划许可,促进绿心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统筹负责绿心地区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制定相关政策与标准;指导督促长株潭三市及浏阳市、湘潭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并监督实施。

长株潭三市及浏阳市、湘潭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心地区范围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长株潭三市及浏阳市、湘潭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以及控制建设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除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外)核发及批后管理工作。

绿心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及批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长株潭三市国土空间规划,是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法定依据。

长株潭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与《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2018年修改)相一致。

绿心地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由长沙、株洲、湘潭市人民政府按管辖范围分别组织编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024修订)

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024修订)

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于2024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创新绿色转型发展路径和模式,发挥生态源地、生态屏障和生态融通功能,实现生态绿心保值增值,打造具有世界重要影响的城市群生态绿心,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长株潭生态绿心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生态绿心(以下简称绿心),是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之间的城际生态保护区域。

根据生态价值和开发强度评价,将绿心分为核心保护区和融合发展区。

核心保护区是绿心发挥生态源地和生态屏障功能的核心区域,是高水平生态保护典范区;融合发展区是保障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功能和实现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生态融通功能的生态缓冲区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和践行“三高四新”的绿色发展示范区。

具体范围和面积由《长株潭生态绿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绿心规划)确定。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湘办发[2015]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对其他企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减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包括:(一)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省级以上重要环境功能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2 年下降,或者一项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的;(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三)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者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未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我省实施全省区域限批或者局部限批,影响我省重大工程建设的;(五)不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调查第六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时,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要求配合调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10.27
•【字号】湘自然资规〔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
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自然资规〔2020〕5号
长沙、株洲、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阳市、湘潭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的《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时间另行通知。

请做好绿心地区相关规划许可审批信息的存档备案工作,待系统上线运行后,再对相关信息进行补
录。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27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3•【字号】潭政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湘潭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5〕110号)精神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内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湘潭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以及使用过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6日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充分发挥绿心地区的生态屏障和服务功能,依法查处绿心地区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6〕31号)、《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绿心保护条例》)、《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绿心总体规划》)和《关于落实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加强生态绿心保护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3年)等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是指《绿心保护条例》和《绿心总体规划》划定的全市绿心地区范围,包括我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岳塘区荷塘街道,湘潭高新区双马街道,湘潭经开区响水乡、和平街道,昭山示范区昭山镇等6个乡镇(街道)的有关区域。

第三条建立湘潭市生态绿心保护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由市两型办、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各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组成湘潭市生态绿心保护联合执法监管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市两型办规划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绿心地区日常巡查、重点督查、集中整治等工作,并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绿心的违法违规行为。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加强生态绿心保护的若干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加强生态绿心保护的若干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加强生态绿心保护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落实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加强生态绿心保护的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23日关于落实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加强生态绿心保护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完善管理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细化考核监督,促进规划执行,并全面加大对生态绿心的保护力度,大力推动“两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区域规划条例》)、《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绿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体系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制定,均应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2008-2020年)》(以下简称《区域规划》)和《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绿心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由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型”办)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区域规划》和《绿心规划》在我市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区域规划》组织编制市域规划,指导市本级和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的编制和调整;(二)指导编制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示范片区规划;(三)根据《绿心规划》,指导编制绿心范围内的片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进行管理;(五)对辖区内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建设项目的确定,以及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六)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七)在职责范围内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区域规划》和《绿心规划》实施的其他事项。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4]1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4]1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1日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绿色湘潭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绿荫行动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继续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牢固树立“生态园林、节约园林、民生园林”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全面开展城市绿荫行动,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增量提质,促进城市空气清新、景观优美、生态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圆满完成我市城市绿荫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幸福湘潭。

通过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六大工程”,即城市林荫道路建设工程、公园和广场林荫景观建设工程、林荫单位庭院小区建设工程、林荫停车场建设工程、立体绿化建设工程、山体和水系生态修复建设工程,着力解决绿量分布不均衡、绿化景观不丰富、有绿无荫或有绿少荫、季相不分明以及园林绿化功能不突出等问题,建设林荫环抱、景观优美、功能完善的湖湘特色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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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的管理和保护,依法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湘潭市范围内的生态绿心地区内发
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生态绿心地区是指湘潭市重点保护的生态环境稳定和
生态功能完善的地区,由湘潭市政府确定,并予以划定。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对生态绿心地区内
的环境、资源、生态等方面造成破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违法土地利用行为,包括非法建设、非法砍伐、非法开采等。

2. 污染环境行为,包括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破坏植被覆盖等。

3. 非法狩猎、捕捞、放牧等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4. 非法占用湖泊、河流、水库、湿地及其周边带等水域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是责任倒查、惩罚从重和修
复原则。

第二章处理程序
第六条对于发生在生态绿心地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
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

第七条对于经核实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应依法对
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采取罚款、停产停业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相关
部门应要求当事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对于发生在生态绿心地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
门应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制定本暂行办法之前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受本暂行办法的约束。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态绿心地区的日常巡查,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的培训,
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建立生态绿心地区的信息报告制度,接
收公众举报情况,及时核实并处理。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生态绿心地区的环境状况进行评估,了解问题和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
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 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2. 拒绝或妨碍执法行为的。

3. 向社会公众隐瞒违法情况的。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在执行职务中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生态绿心
地区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不予处理、迟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导致环境破坏或生态损害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生态绿心地区的长期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湘潭市政府所有。

湘潭市生态
绿心地区位于湖南省湘潭市的重点保护区域,其生态环境稳定和生态功能完善,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态环境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生态绿心地区的管理和保护,湘潭市政府制定了《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并在第一章第一条中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生态绿心地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非法建设、非法砍伐、非法开采、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破坏植被覆盖、非法狩猎、捕捞、放牧等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以及非法占用水域资源的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

对于经核实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停产停业等,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相关部门还应要求当事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这一原则旨在通过责任倒查、惩罚从重和修复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和整治。

为了确保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管理,本办法还规定了相关的处理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

对于发生在生态绿心地区内的违
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接收公众的举报情况,并及时核实并处理。

定期对生态绿心地区的环境状况进行评估,了解问题和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也是相关部门的职责之一。

在法律责任方面,本办法明确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不配合调查核实、拒绝或妨碍执法行为以及向社会公众隐瞒违法情况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外,对于有关部门在执行职务中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生态绿心地区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不予处理、迟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导致环境破坏或生态损害的,也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追究责任。

为了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还明确了本办法的有效期为两年,并鼓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生态绿心地区的长期健康发展。

最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湘潭市政府所有。

总之,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湘潭市政府加强对生态绿心地区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理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修复环境和生态损害,维护生态绿心地区的生态平衡和健康发展。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和实
施,引导广大市民和单位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创美丽湘潭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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