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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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2)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4)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管理 (5)

第五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14)

第六章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27)

第七章电气设备的更新和报废管理 (34)

第八章电气设备缺陷管理 (34)

第九章电气安全与节能管理 (34)

第十章附则 (45)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用于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发电、供电及用电设备。第四条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企业要将电气管理列入经理(局长、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制订年度电气管理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企业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 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指导各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企业副总工程师的职责:

在分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电气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制定本企业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组织编制企业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 >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或参加制定企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查企业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负责审核本企业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四)组织编制企业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五)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并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六)组织企业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设备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八)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继续工程教育。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设备前期管理包括设备的规划、选型、采购、安装、调整、试运行、验收、使用初期管理以及设备订货至验收全过程的合同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电厂(变电所)的厂(所)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必须参与新建、改扩建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关键和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进厂验收等。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监造、中间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设备的质量验收。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并按规定进行商检。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部门对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要制定严格的施工方案,认真落实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和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执行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八条生产单位应参加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全过程。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将电气设备的安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告、有关设计修改的说明书和附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设备装配制造图以及专用工具、测量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移交使用单位,随后提出工程竣工决算书。第二十条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电气设备投用前,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完善图纸资料,编印培训教材,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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