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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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一、集团公司的名称、性质

(一)名称

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简称:中电投集团公司;英文全称:China Power Investment Corporation,缩写:CPI。

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母公司组成企业集团,名称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简称:中电投集团。依照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章程,经母公司批准,集团成员单位的名称可冠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字样。

(二)性质

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组建后,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逐步进行改组和规范。

二、集团公司的组建原则、方式和成员单位

(一)组建原则

1.政企分开。集团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不承担政府职能。

2.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按照专业化生产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调整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公司依照《公司法》对有关企业逐步进行改组和规范,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提高竞争能力。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集团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要经营手段,精干主业,分离辅业,提高综合实力。

5.稳步实施。集团公司的组建和结构调整,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逐步推进,稳步实施,保证安全生产、队伍稳定和正常经营。

(二)组建方式

集团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组建集团公司所涉及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下同)均实行无偿划转,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三)成员单位

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5个全资企业、31个内部核算单位、46个控股企业和15个参股企业(名单附后)。

三、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法定住所(一)注册资本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120亿元,具体由财政部另行核定。

(二)经营范围

1.依法经营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

2.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

3.从事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物资经销、设备检修、科技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电力相关业务。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

5.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6.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三)法定住所

集团公司法定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

四、集团公司的目标、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目标

近期目标: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快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持企业稳定,提高电力生产的安全可靠性;精干主业,分离辅业,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远期目标:坚持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电源经营与开发建设的新路子,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施多元化战略,把集团公司建设成具有先进管理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经营。

2.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3.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加快技术创

新和科技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5.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6.指导和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搞好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7.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主要权限

1.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的重组、转让、租赁及外部资产的收购、兼并等事宜。对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上述相同事宜,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

3.享有投资决策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依法决定有关企业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5.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集团公司享有外事审批权、外贸流通经营权、对外投融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承包工程权和对外劳务合作权。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7.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涉外工作。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五、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党的组织

(一)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文件)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

(二)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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