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思考汇总
[做市商,制度,市场]国内外场外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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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场外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研究【摘要】在经济水平高的国家的证券市场中,做市商制度已经出现了大概五十年的时间,此种制度的应用,让场外交易市场提升了流动性,在增快市场流通、繁荣市场、保证场外交易市场的稳定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这两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探索创立统一监督管理下的整个国家范围的场外交易市场。
当前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包括这样三个部分,第一个是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第二个是代办股份转让体系,第三个是股权交易市场,大多具有交易数量低、类型小、流动性弱、信息公开性强等不足。
【关键词】做市商场外市场交易效率制度健全一、研究背景与目的要想更快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就要不断健全金融市场,场外市场发展是健全多层级金融市场机制的关键节点。
OTC Market,是和场内市场对比而言的,是未进军股市的企业股权转移与流动的平台,能够解决大部分处于发展阶段的小规模公司的资金缺乏和退出股市的公司的股票继续交易的问题,为无法到股市筹资的企业提供资金筹集服务。
关于场外市场的含义,包含广义与狭义两种,划分依据是交易标的证券。
前者一方面包含交易股票,另一方面包含外汇、买卖债券、期货等商品。
而后者仅指买卖股票。
如果没有特意标注,本文所说的场外市场指的是后者。
场外市场所买卖的股票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公开发售已非公开发售2类:公开发售指的是未曾在股市公开发售,在国内大多是在第三板市场公开转卖的股票。
非公开发售指的是未曾在股市公开发售,也就是私募发售,当前在国内重点包含地区性股权交易所等渠道私募发售的股票。
二、做市商制度与市场效率关系研究19世纪中期,英国剑桥大学教授吉布森首次提及市场效率的概念,这个概念在当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其也只是对这个概念进行了粗略性的描述,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也没有给出细化的量化指标。
其后,英国经济学家巴夏里埃(Bachelier)在一篇研究文献中指出,我们可以使用历史数据来对某一种商品未来价格波动情况进行预测,这就为投机活动提供了可能空间;如果数据变化与时间序列没有任何关系,则投机活动也就没有存在的根据。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做市商制度作为国际证券市场常见的交易模式,近年来在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对于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改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做市商制度的意义和特点、我国市场的应用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意义和特点做市商制度是一种由专业机构承担买卖证券或衍生品的责任,通过连续报价来维持市场流动性的交易模式。
做市商通常由券商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当,他们在市场上不断地报出证券或者衍生品的买卖价格,并愿意以这些价格成交。
做市商不仅可以提供连续的价格和深度的报价,还可以扩大市场交易双方的交易意愿,促进证券或者衍生品的流动性,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
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对于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市场流动性是市场上能够立即进行大宗交易且不对价格造成巨大影响的能力,而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可以增加证券或者衍生品的交易深度和广度,使得市场上更易找到买卖方,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
做市商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做市商通过提供竞相的报价,可以有效地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具吸引力的交易条件。
做市商制度可以改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
市场价格的形成需要有充分的交易需求和报价信息,而做市商的连续报价行为可以为市场价格的形成提供重要的参考,促进市场价格的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二、我国市场的应用状况目前,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对做市商制度的应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
从证券市场来看,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市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做市商作为交易主体的相关要求和业务流程。
目前,国内券商、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成为做市商,从而提供做市服务。
从衍生品市场来看,我国的期货交易所也在逐步推进做市商制度,为期货交易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流动性支持。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随着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做市商制度作为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的流动性、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做市商制度的含义与特点、在我国市场中的应用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含义与特点做市商制度是指一种特殊的交易模式,由专门的做市商机构或个人通过报价与承担风险的方式,为证券及衍生品市场提供流动性,促进市场交易的有效进行。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 提供流动性:做市商在市场上扮演着提供流动性的角色,当投资者需要买卖证券或衍生品时,做市商愿意提供买卖双方的价格,并且能随时成交。
2. 价格发现:做市商通过不断报出买卖双方的价格,促使市场价格的合理发现,并且在价格波动过大时,通过自身的交易行为稳定市场价格。
3. 风险管理:做市商通过自身的交易行为,承担了市场流动性不足和价格波动带来的大量交易风险,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风险对冲的机会。
二、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市场中的应用现状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经历了数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做市商制度也逐渐成熟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目前,我国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 逐步开放: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开放的过程中,逐渐对外引入了国内外专业的做市商机构,包括一些外资券商、金融机构以及专业的做市商公司。
2. 主要应用于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我国的做市商制度主要应用于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通过对这些市场的流动性提供和价格维护,促进了市场交易的有效进行。
3. 支持市场监管:在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做市商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其在市场中的行为,支持了监管部门的工作,并且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做市商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做市商制度也将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未来,做市商制度发展的趋势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专业化水平: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做市商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包括风险管理、交易技术、市场分析等方面,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我国做市商制度发展的历程现状障碍及一些政策建议转

我国做市商制度发展的历程现状障碍及一些政策建议转我国做市商制度发展的历程现状障碍及一些建议做市商制度是指由金融机构充当市场中的做市商,提供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对手和流动性支持。
在我国,做市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定的历程,但也存在一些现状障碍。
本文将就我国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历程、目前的现状障碍以及一些政策建议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0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创新产品——ETF(Exchange Traded Fund),引入做市商概念。
此后,证监会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做市商业务,促进市场流动性提升和投资者保护。
2014年,证监会发布《做市商管理办法》,明确了做市商的准入条件、权责义务和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做市商行为。
随着股票、债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做市商制度逐渐完善,成为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做市商制度的现状障碍尽管我国做市商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但仍面临着一些现状障碍。
首先,做市商数量有限,覆盖范围不广。
目前,我国做市商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且参与度不高,导致部分市场缺乏有效的流动性支持。
其次,做市商的盈利模式不明确,市场吸引力不足。
由于做市商的盈利主要来源于交易差价和服务费用,但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和风险较大,导致做市商的盈利模式不明确,难以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参与。
再者,做市商制度监管不够严格,行为缺乏规范。
当前,我国做市商制度监管尚不健全,一些做市商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参与者的信心。
三、政策建议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做市商制度,应采取以下政策建议:1. 完善做市商制度,加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更为严格的做市商准入标准,规范做市商退出程序,提高做市商的专业素养和市场影响力。
2. 推动做市商多元化发展,扩大覆盖范围。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做市商业务,引入更多的做市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在证券市场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作用是提供流动性、进行交易撮合和承担风险。
做市商通过不断调整自己的报价,从而确保市场上证券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
做市商还能够提供投资者更高的交易效率和更低的交易成本。
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中,做市商制度的应用和发展也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我国境内证券市场,做市商制度最早应用于证券交易所市场。
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相继推出了做市商制度,并逐步完善了相关的监管规定。
做市商的引入,使得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形成机制得到了有效改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便捷的交易环境。
目前,在我国A股市场上,已有多家券商和证券公司获得了做市商资格,并积极参与到做市商制度的建设中。
这些做市商不仅能够提供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支持,还能够通过优化市场结构和提升交易效率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上,做市商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这些做市商通过提供做市报价和交易服务,帮助市场形成更加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为企业融资和投资者交易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衍生品市场也逐渐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市场板块。
在我国境内的衍生品市场中,做市商制度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已经引入了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在这些市场上的主要作用是提供报价、撮合交易和管理风险,从而保证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相比于一般的交易者,做市商能够更快地调整自己的报价,同时还能够通过对冲和套利策略来减少市场波动对自身的影响,提高市场抗风险能力。
在我国的期货市场中,做市商制度已经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应用。
多家期货公司和国有期货公司已经获得了做市商资格,并开始积极参与市场的报价和交易活动。
这些做市商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市场上提供各类期货产品的流动性支持和交易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套期保值工具。
三、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市场中的问题与发展方向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中,做市商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证券市场应引入做市商制度

其 次 , 市 商 制 度有 利 于 减 缓 股 票 价 格 波 动 , 股 价 做 使 保 持 一 定 的连 续 性 。 票 价 格 的 不 稳 定 因 素 有 两 个 : 是 股 一
价 格 偏 离 价 值 程 度 较 大 ; 是 市 场 上 缺 乏 资 金 介 入 , 使 二 致 交投 不 活 跃 。 果 实 行 做 市 商 制 度 , 格 将 不 会 与 价 值 偏 如 价 离 过 大 . 为做 市 商 本 身 并 不 是 股 票 的 终 极 所 有 者 . 格 因 价 太 高 不 利 于 出售 : 者 , 本 身 既 提供 了 资金 , 承担 了价 再 其 又 格 风 险 . 稳 定 市 场 价 格 的 作 用 。 国证 券 市 场 目前 采 用 有 我 的指 令驱 动 交 易制 度 强 调供 需 平 衡 , 价格 处 于频 繁 波 动 之 中 , 使 投 资 者 难 以 把 握 价 格 走 势 , 致 投 资 成 本 增 加 或 这 导 投 资效 益 降低 , 而做 市商 制 度 可 以有 效 地 使 供 求 关 系 的 不 确 定 变 量 在 一 定 时 间 内保 持 相 对 稳 定 : 外 , 易 所 禁 止 此 交 做 市商 在 价 格 大 幅 度 下跌 时抛 售 和 大 幅 度上 涨 时 收 购 , 如 果 出 现 过 大 的 出 卖 压 力 , 市 商 有 义 务 充 当 买 方 , 防 止 做 以 价格 大 幅度 下 跌 ; 之 亦 然 。 反
充
第 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于 20 0 0年 3月 推 出 买 卖 同时 双 边 报 价 . 一 步 完 善 了交 易 机 制 , 进 活跃 了 债 券 现 券 交 易 . 也 有 利 于 培 养 债 券 市 场 的 做 市 商 群 体 。 应 当是 我 国 在 做 这 市 商 制 度 上 的 + 有 益 的 尝 试 。一 旦 这 种 尝 试 获 得 成 功 . 次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发展也越来越成熟。
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证券及衍生品市场上,专门从事证券及衍生品做市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在市场中,做市商扮演着提供流动性、增加交易深度、提高市场效率等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做市商制度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市场的应用情况、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基本特点1. 提供流动性。
做市商通过交易自有资金或者代表客户交易,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买卖市场成交的机会,同时也提供了市场买卖差价的机会,进而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
2. 增加交易深度。
做市商通过自身的资金实力和市场经验,在市场上承担了交易对手的角色,为市场带来了更多的交易量和更丰富的交易品种,从而提高了市场的交易深度。
3. 提高市场效率。
做市商在市场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提供了流动性和交易深度,还通过交易中所获得的信息反馈到市场中,促进了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信息传递,从而提高了市场的效率。
4. 降低交易成本。
做市商在市场中提供了流动性和交易深度,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得到了降低,也使得市场更具吸引力,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交易环境。
二、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市场的应用情况目前,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中,做市商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证券市场为例,自2009年开始,我国证券市场陆续推出了做市商制度,并对做市商的资格、义务、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截至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已经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从最初的少数试点品种到后来的全面推广,做市商制度在A股市场中的应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衍生品市场中,做市商制度的应用也逐渐得到了推广。
作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重要市场制度之一,做市商制度在金融期货市场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成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
1. 做市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做市商制度将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包括做市商数量的增加、资格条件的放宽、市场准入的提高等方面。
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研究

证券 的流 动性是 靠 交易 累积才 能形成 的 。股票
买卖 双方 在市 场报 出买 卖 价 格 , 当价 格 和数 量 不满 足 另一方 交易 者时 , 你可 以把 股票卖 给做市 商 , 也可
制度 , 由具 备一定 实力 和信 誉 的法人 充 当做市 商 , 不
断地 向投 资者提 供买 卖 价 格 , 按 其 提 供 的价 格 接 并 受投 资者 的买卖 要求 , 以其 自有 资 金 和 证 券 与投 资
一
做 市商 与我 国普 遍存 在 的“ 家” 庄 既有共 同点也 有不 同点 。共 同点 在于庄 家 和做市 商都 是证 券市场
票 因持 有者 与投 资者两 者 主观 意愿而使 股票上 下波 动 幅度过 大 。例 如 , 纳斯 达 克市 场上 市 的公 司股 在 票 , 少要有 两 家 以上 的做 市商 为其股票 报价 , 最 而一
些规模 较大 、 易较 为 活 跃 的 股票 的做 市 商往 往 达 交
到4 0多家 。平均 来看 , 纳斯 达克 市场 每一种证券 有 1 2家做市 商 , 而 平 稳 了 股 价 , 免 各方 利 益 造 成 从 避 的损失 。做市 商制 度 的作用 可 以归纳 为以下两个 方
以把股票 转让 给做市 商 。这样 做市商 就发挥 了 中间 商 的作用 , 使得 想卖 股票 的持有 者 能卖 出股票 , 想买
者进行 交易 , 从而 为市 场提 供 即时性 和流 动性 , 通 并 过买卖 价差 实现 一定利 润[ 。 1 ]
股票 的投 资者 能买 到 股票 , 得股 票 能 够顺 利在 交 使
吴 晓 伟
( 南 大 学 A 2 资 源 开发 与管 理 处 , 东 广 州 5 0 3 ) 暨 - 广 1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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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思考吴林祥一、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不同出发点关于是否有必要在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以及如何引入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
在市场经历长达三年之久的持续调整后,有关该问题的讨论又再度热闹起来。
目前,对引入做市商制度比较感兴趣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力量。
首先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层。
这不仅包括中国证监会,而且包括与证券市场息息相关的其他机构等。
他们主要从有利于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来看待引入做市商制度。
这些管理层人士推动在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其诉求点并非是“活跃市场”,而是“规范市场”。
他们认为,“中国股市的最大问题是操纵,而做市商制度恰恰可以抑制操纵。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国证监会高层人士所提出的观点:“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
”这个观点也回应了对做市商制度的一个主要指责:较难对做市商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监管层不同,深沪交易所主要从流动性出发来考虑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认为引入做市商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可能存在的流动性不足问题。
因此,对未来市场流动性判断的差异决定了深沪交易所对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态度。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不缺乏流动性的观点得到了较大的认同,人们对用换手率、价差等主要指标表示的市场流动性的看法比较一致,即我国主板市场的流动性居于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的前列,主板市场不缺乏流动性。
关于市场流动性的主要分歧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目前主板市场之外其他市场的流动性,二是未来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
对于目前主板市场之外其他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等,人们普遍认为其流动性较低;对于未来的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则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种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会像主板市场一样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另一种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部分股票可能缺乏流动性。
不论是哪种情况,只要认为市场缺乏流动性,则引入做市商制度就会被看作是一个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的备选方案而加以考虑。
第三类考虑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主体是券商,尤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居主导地位的几个主要券商。
他们的主要出发点是:引入做市商制度将创造新的盈利模式,成为券商新的利润来源。
自2000年以来,随着实施浮动交易佣金制、限制委托理财等措施的实施,特别是三年多来市场的持续调整,券商整体的盈利能力受到极大的削弱,因此,券商在努力节流的同时,也在不断尝试开源,而做市商制度则被各大券商寄予厚望。
一旦引入做市商制度,这些券商希望成为首家或首批做市商,从做市行为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在承销、经纪和自营之外创造第四个重要的利润来源。
此外,券商认为,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活跃市场,促进二级市场交投,从而增加经纪业务、自营业务等的收入。
二、从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看引入做市商制度那么,到底有无必要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如何引入做市商制度?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来考察这个问题。
价格形成方式是区分交易制度的主要依据。
一般地,依据价格形成方式的不同,交易制度被分成竞价制度和做市商制度两种。
竞价制度,也称指令(委托)驱动交易制度、双向拍卖制度,主要特点是严格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竞价制度又分成连续竞价制度和集合竞价制度,前者适用于日内连续交易,对市场流动性的要求最高;后者适用于确定开盘、收盘价格等,对市场流动性的要求相对较低。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是采用了这两种制度。
做市商制度又称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主要特点是存在拥有优先地位的做市商,在交易系统中存在做市商的报价。
做市商制度分成垄断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两类。
在垄断做市商制度下,一个证券只有一个做市商(也称专家经纪人、专家、庄家,典型的如纽约股票交易所中的专家(Specialist ,也译成庄家);在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下,一个证券至少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做市商,典型的如NASDAQ 中的做市商。
总体上看,这四种交易制度具有如下的特点:交易制度连续竞价制度竞价制度集合竞价制度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垄断做市商制度最低最高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所采用的证券交易制度的基本情况是:欧美成熟市场以做市商制度(竞争性或者垄断性)为主,亚洲等新兴市场以竞价制度为主。
自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计算机技术在证券市场中的广泛运用,交易制度也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基本趋势有两个。
一个趋势是原先采用做市商制度的市场逐渐引入竞价交易制度。
在欧美成熟市场上,这一趋势尤为明显。
基本途径是,由垄断做市商制度过渡到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再逐渐过渡到混合交易制度。
标志性的重要事件主要有:NASDAQ 于1997年实行“限价委托显示规则”和“报价规则”,伦敦证券交易所(LSE )于1997年10月推出SETS 全自动委托簿竞价系统(Securities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将部分流动性较好的股票改为竞价交易。
NYSE 的专家制度则从一开始就融入了竞价交易成分。
NYSE 的专家收集所有投资者的委托并撮合成交(收取一定佣金),可以不用自己的资金和股票进行交易。
专家也可以用自己的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但是,其报价必须优于投资者已经提交的报价。
近年来,专家的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10%左右。
在做市商市场引入竞价制度有两种具体方式,一是同时对一个股票实行两种方式,如NYSE 和NASDAQ 。
其中,1997年之后的NSADAQ 市场采用了竞价制度+竞争性多元做市商制度(即每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负责)的混合模式,NYSE 采用的竞价制度+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即每个证券只有一个固定的做市商)的混合模式。
另一种是对不同的股票实行不同的交易制度,如LSE 。
第二个趋势是在原先采用竞价制度的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
具体有两种方式,一是对不同的股票实行不同的方式,如日本JASDAQ 市场,另一种是同时对一个股票实行两种方式,如香港交易所。
在前一种方式下,对实行做市商制度的股票而言,已经完全摒弃了竞价制度,对流动性的要求最高高低交易成本最低低高转而实行纯粹的做市商制度(竞争性或垄断性);在后一种方式下,做市商与普通投资者在交易系统中的地位并无差异,做市商的双边报价与投资者的委托共同参与集中竞价,做市商只承担市场冷清时双边报价的义务。
不难发现,这两种方式与原先做市商市场引入竞价制度的两种具体方式是基本一致的,真可谓“殊途同归”。
但是,必须指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竞价市场并不多见,流动性很高的市场没有进行过类似的试验。
如新兴市场绝大部分采用竞价制度,但是,至今为止,鲜有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实践。
因此,竞价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作为解决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权宜之计, 而不代表了一种发展趋势。
三、混合交易制度真的那么尽如人意吗?关于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一种比较常见的观点是,“以电子自动撮合的竞价制度为主、以竞争性多元做市商制度为辅、投资者的报价与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共同参与集中竞价的混合交易模式,这样既不抛弃原有的比较成型的交易制度,同时又能够融合做市商制度的优点。
”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其实经不起仔细推敲。
从性质上说,这种模式就是前面所说的“港交所模式”。
这种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在不改变原有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情况下引入做市商制度,这也就决定了做市商不可能在集中竞价过程中享有特殊地位。
交易仍然严格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
然而,这种混合交易制度的最大缺陷也正在于此。
由于没有特殊的地位,因此,在做市商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其权利如何得到保证,就成了最大的难题。
尽管做市商也可以得到诸如交易手续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但是这种优惠并不能促使做市商有动力承担做市义务。
例如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证券庄家规例》中,“证券庄家的权利及义务”和“附有特许证券商的证券庄家之权利及义务”两节中对庄家的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未见多少权利的规定。
又例如,《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次修订)的第十一条规定,做市商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期权交易手续费优惠的权利;(二)享有同品种期货交易手续费优惠的权利。
做市商的主要义务是:在每个交易日按照协议规定为买入期权系列和卖出期权系列提供双边报价,并执行协议规定的每笔报价差额、每笔下单量和每笔挂单时间等。
不难看出,相对于做市商所承担的风险,这种补偿显得有点微不足道。
从更深层次看,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的委托驱动制度下,券商完全可以不承担做市商的“名”而享有做市商的“实”。
在委托驱动交易制度下,如果券商认为某一证券的价差过大或者没有委托,并且认为能够通过双向报价来赚取价差收益,那么,该券商完全可以提交双向委托来获得差价收入。
如果券商的报价是最优的,那么他事实上充当了做市商的角色,它们提交的委托(报价)实际上向市场提供了流动性。
我们曾在市场上看到过这种情况。
2003年3月3日前,由于基金的最小报价单位为0.01元,相对于不到1元的价格,其价差显得过大。
因此,机构投资者发现了其中的“套利机会”,通过报出价差为0.01元的双向报价来牟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过大的价格变动单位使投资者发现充当“事实上”的做市商有利可图,因此,不用鼓励也不用申请,就有券商主动充当了“义务做市商”。
显然,他们很容易做到无“名”而有“实”。
一旦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充当“义务做市商”无利可图,他们自然就不会继续做“义工”,因为本来就“无名份”,因此,退出也是轻而易举的事。
相比之下,一旦券商承担了做市商的“名”,做市商就会面临两个方面的不利。
首先,在无利可图时,他们不能随意放弃双向报价的义务,这样其责任就明显高于权力。
其次,在有利可图时,其它券商就会主动加入成为“无名却有实”的做市商,只要提供稍优的报价(在目前的情况下是0.01元或0.001元),就可以把原本属于做市商的盈利机会夺走,即“非做市商”的可以用相当低的“插队”成本抢走“做市商”的盈利机会。
也就是说,“无名却有实”的非做市商可以保其“相机抉择”的权力,在有利可图时可以抢夺做市商的好处。
显然,充当做市商所得到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是不对等的。
这里涉及的一个基本原理是,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越小,则投资者越不愿意率先提交委托(报价),向市场提供流动性。
这是因为,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越小,则投资者保持“相机抉择”权利的代价越小,即“插队”的成本越小,只要花相当于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成本就可以在“指令簿”(委托排序上)取得优势。
对做市商制度而言,价格变动单位越小,做市商通过提供报价而盈利机会越小,越容易被他人“插队”,不管这个插队者是其它做市商还是普通投资者。
这就是为什么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市场迟迟不能采用十进制报价以缩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主要原因。
这个道理同样也能解释,为什么大多数采用竞价交易制度的市场采用了视价格而定的可变最小价格变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