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202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建立健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公积金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五)加强全省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全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闽政办[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3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性、紧迫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和省政府的相关实施意见,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措施和工作建议。
承担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责任。
(四)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五)负责全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
承担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及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工作,承担福州市、厦门市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各部门及设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反思

第34卷第1期2022年1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SOCIALSCIENCESJOURNALOFUNIVERSITIESINSHANXI Vol.34No.1Jan.2022 收稿日期:2021-07-21基金项目:2021年度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础研究课题)“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路径选择问题研究”(2021YJ057)作者简介:高美艳(1981—),女,山西昔阳人,太原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段中强(1996—),男,河南南召人,太原科技大学硕士生,从事司法法务研究。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EB/OL].(2019-06-05).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62322.html.引文格式:高美艳,段中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反思[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2,34(1):70-7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反思高美艳,段中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摘 要:为真正体现出生态环境的“生态”价值,严格落实“损害者担责”原则,更好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我国于2017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于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但由于该制度与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致使理论与实务层面冲突不断。
《若干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两诉”衔接的空白,但衔接机制尚不尽完善。
文章从当下现存问题出发,指出应当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核心立法、明晰其性质、根据适用范围厘清起诉顺位、以一审辩论是否终结为节点补足中止条款等四方面,对当前“两诉”的衔接机制进行优化,以期发挥出“两诉”的最大合力。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厦府办〔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充分发挥市区积极性体制机制,科学划分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市与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支出体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厦门力量。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闽政[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闽政〔201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年~2020年)二〇一一年六月前言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介于东经11550~12043,北纬2330~2822之间。
东临台湾海峡,与台湾省隔海相望,北接浙江省,西连江西省,西南部与广东省接壤。
福建省海域总面积1360万公顷,大陆岸线总长3752千米,海岸线直线长度535千米,海岸线曲折率为1∶7.01。
全省分布有海岛2215个,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1321个,海岛总面积11.56万公顷,海岛岸线总长2503千米。
福建省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渔业资源、滨海旅游资源、盐业资源、砂矿资源、风能和海洋能资源等,具备发展海洋经济的良好资源条件和突出区位优势。
沿海分布大小海湾125个,海湾屏蔽性好,条件优良,有7个海湾可大规模开发建设5万吨级以上的深水泊位,其中多处可建设20~30万吨的超大型深水泊位,岸线资源为全国之最。
海洋渔业资源丰富,近海有海洋生物3312种,其中鱼类752种,水深200米以内的海洋渔场面积1215万公顷,沿海浅海滩涂资源丰富,可利用养殖面积达15万公顷。
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岛屿众多,滨海文化渊源深厚,滨海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巨大。
海岸带和近海海域蕴藏的矿产资源已发现60多种,矿产地300多处,其中20多种具有工业利用价值。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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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24]19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6
【摘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12-1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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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3.11
•【字号】闽政办〔2024〕8号
•【施行日期】2024.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
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度提请审议(制定)项目计划安排表》(见附件)一并印发,请各责任单位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时限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立法工作计划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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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202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时限要求,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立法计划实施,根据项目类别,及时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草案起草工作情况或调研情况,并抄送省司法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3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共70项)
(一)提请审议项目(共24项,其中制定12项、修改12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福建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省发改委
2.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省金融监管局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省自然资源厅
4.福建省测绘条例(修改)省自然资源厅
5.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省粮储局
6.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省农业农村厅
7.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
8.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修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9.福建省传统特色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省住建厅、省文旅厅
10.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
1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省生态环境厅
12.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生态环境厅
1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住建厅
14.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修改)省林业局
15.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省文旅厅
16.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省民族宗教厅
17.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体育局
18.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省民政厅
19.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改)省民政厅、省卫健委
20.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省卫健委
21.福建省消防条例(修改)省消防救援总队
22.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改)省司法厅
23.福建省邮政条例(修改)省邮政管理局
24.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环境保护、
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证照分离、
公平竞争、产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
需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省直相关部门
(二)预备项目(共27项,其中制定18项、修改9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发改委
2.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改)省发改委
3.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改委
4.福建省商事登记监管条例省市场监管局
5.平潭国际旅游岛条例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生态环境厅
7.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修改)省生态环境厅
8.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省生态环境厅
9.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10.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水利厅
11.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渔业局
12.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省公安厅
1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改)省公安厅
14.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省民政厅
15.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改)省民政厅
16.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福建海事局
17.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省工信厅
18.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省人社厅
19.福建省关于设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省司法厅
20.福建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教育厅
21.福建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省教育厅
2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改)省教育厅
23.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省文旅厅
24.福建省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省住建厅
25.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应急厅
26.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
27.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改)省台港澳办
(三)调研项目(共19项,其中制定9项、修改10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省公安厅
2.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改)省人社厅
3.福建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省自然资源厅
4.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修改)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渔业局
5.福建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交通运输厅
6.福建省港口条例(修改)省交通运输厅
7.福建省航道条例(修改)省交通运输厅
8.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改)省农业农村厅
9.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
10.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省农业农村厅
11.福建省生物安全保护条例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
1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省应急厅
13.福建省实施台胞台企同等待遇条例省台港澳办
14.福建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国资委
1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修改)省市场监管局
16.福建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省市场监管局
17.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修改)省统计局
18.福建省档案条例(修改)省档案局
19.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省气象局
二、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共35项)
(一)制定(修改)项目(共13项,其中制定5项、修改8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省自然资源厅
2.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
3.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改)省公安厅
4.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省科技厅
5.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省民政厅
6.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办法省退役军人厅
7.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修改)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
8.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改)省民政厅
9.福建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省住建厅
10.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林业局
11.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改)省司法厅
12.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改)省审计厅
13.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环境保护、
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证照分离、
公平竞争、产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
需修改或废止的政府规章省直相关部门
(二)预备项目(共15项,其中制定8项、修改7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平潭综合实验区滨海沙滩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发改委
3.福建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办法省工信厅
4.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修改)省工信厅
5.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修改)省工信厅
6.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
7.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省生态环境厅
8.《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省林业局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修改)省人防办
10.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修改)省市场监管局
11.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修改)省消防救援总队
12.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修改)省司法厅
13.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办法省档案局
14.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省气象局
15.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省粮储局
(三)调研项目(共6项,其中制定4项、修改2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修改)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2.福建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省司法厅
3.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修改)省农业农村厅
4.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省住建厅
5.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省地震局
6.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市政府、省商务厅
(四)废止项目(共1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废止)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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