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权滥用的民事诉讼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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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权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中,存在行政诉权滥用的情况,即某些个人或组织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给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对行政诉权滥用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规制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权滥用的表现及危害行政诉权滥用的表现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恶意诉讼,即当事人明知无理却提起诉讼,以拖延时间、增加对方负担为目的;二是无理缠诉,即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反复提起诉讼,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带来巨大压力;三是滥用诉讼保全措施,如滥用保全措施、扩大保全范围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社会成本。

三、行政诉权滥用产生的原因行政诉权滥用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诉权行使缺乏明确规范;二是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个人私利而滥用诉权;三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紧张,导致当事人通过滥用诉权来争取更多关注和资源;四是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存在不公、不廉等行为,导致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四、行政诉权滥用的规制路径针对行政诉权滥用问题,应采取以下规制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行政诉讼法规,规范诉权行使范围和程序。

同时,加强对诉权滥用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弘扬诚信、守法、自律的社会风尚。

同时,建立诚信档案,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3.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通过增加司法资源投入、优化司法程序等方式,缓解司法资源紧张问题。

同时,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实现司法资源共享。

4. 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建设,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权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正当行使对于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行政诉权滥用现象逐渐凸显,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正执法,也浪费了司法资源,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研究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表现、成因、影响以及规制路径等方面对行政诉权滥用进行深入探讨。

二、行政诉权滥用的定义与表现1. 定义:行政诉权滥用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或其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提起无实质争议的诉讼、重复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不合理的诉讼,导致行政机关和法院投入大量资源而无法实现司法效率与公正的行为。

2. 表现:包括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滥用管辖异议等。

具体表现为原告明知无胜诉可能而提起诉讼、反复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故意扩大诉讼范围等。

三、行政诉权滥用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对行政诉权的行使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滥用。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紧张,导致当事人通过滥用诉权来争夺有限的司法资源。

3. 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故意滥用诉权。

4.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诉权行使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当事人得以轻易滥用诉权。

四、行政诉权滥用对社会的影响1. 浪费司法资源:行政诉权滥用导致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审理,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2. 降低司法效率:频繁的诉讼活动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3. 影响社会稳定:行政诉权滥用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4. 损害政府公信力:行政诉权滥用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下降。

五、行政诉权滥用的规制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制度: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限制,为规范行政诉权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应加强对行政诉权的审查和监督,对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制裁。

诉权滥用的规制与防范——恶意诉讼及其程序规制

诉权滥用的规制与防范——恶意诉讼及其程序规制
象 不一 致 ,归类 不科 学 ,影 响 了对 恶 意诉讼 构成要 件 、规 制方 法及 相 关立法 建议 等 问题 的探 讨 。
作者单位 :上 海市 高级 人民法 院
收稿 日期 :2 1 — 7 0 0 2 0 1
1 ・
( )恶意诉 讼概 念界 定 一 1 恶 意诉讼 的概 念认 识不 一 .
杨立新 教授认 为 , 意诉讼 指故意 以他 人受到 损害为 目的 , 事实根 据和 正当理 由而提起 民事诉 恶 无
讼 ,致使 对方 在诉 讼 中遭受 损失 。③ 汤维建 教授 认为 :“ 恶意诉 讼 ,指 当事 人故 意提起 一个 无根 据之
诉 , 谋取不 正 当利 益的行 为 。 ④ ”
恶 意诉 讼 及 其程 序 规 制 张 海 棠 徐 晨 平
诉讼 是法 治社 会 中人们 维护合 法权 益 的重要手 段 , 由于 受到 不法 利益 的驱使 ,一 些 恶意 “ 但 一 当事 人 ”利用 现行 民事诉 讼制 度相 关规 定的缺 失 ,异 化诉讼 功 能 ,“ 把法 律视为 侵权 方法 、把 法 院作 为侵
审 判 权 对抑 制 诉 权 滥 用 的 限 制 功 能 ,依 法 对 妨 碍 民 事诉 讼 的行 为 予 以 惩 戒 ,尽 可 能 防 范 或 化 解 " 人 滥 3事 -
用 诉 权 的可 能性 。 当然 ,规 制 诉 权 滥用 ,应 当在 “ 司法 能 动 ” “ 法谦 抑 ” 和 司 间寻 找 平 衡 ,在 充 分 保 障 当事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前提 下 ,将 “ 审慎 认 定 、 积极 防范 、严 厉 惩 处” 为规 制 的 重要 原 则 ,建 立起 一套 针 对 性 强 、 作
● 专 题 研 讨
诉权 滥用 的规 制与防范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法律规制陈桂明刘萍内容摘要: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己经成为一个普遍的司法现象,由于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如何进行有效规制成为一道难题。

民事诉讼立法上缺少约束性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几乎束手无策。

考察程序滥用的发生机理,并以此作为规制程序滥用行为的理论基点,对程序滥用的发生、类型、主体、识别标准及规制措施等问题进行讨论,可为立法和诉讼实践中程序滥用行为的规制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程序滥用程序法定主义识别标准法律规制民事诉讼强调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诉权是民事主体维护私权寻求司法救济的通行证,是其进入诉讼程序以及进行一切诉讼行为的依据。

但是,如果诉权被不正当地行使,首先可能侵害的是他人的正当利益。

比如,不当的起诉使相关主体被无端卷入诉讼,为了应诉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在精神上遭受痛苦的折磨。

民事诉讼被过度自由地使用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加剧司法资源紧张与民众对司法救济需要之间的矛盾,使那些真正具有诉讼利益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司法救济,从而损害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程序滥用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多重危害。

程序滥用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如何进行有效规制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

解决程序滥用问题,需要考察程序滥用的发生机理,然后对症下药采取措施。

按照这个思路,笔者提出和论证以下问题:为什么会发生程序滥用?程序滥用来自何种主体?如何识别程序滥用行为?程序法自身能否提供及如何提供规制程序滥用的措施?一、程序滥用的发生及其类型程序法定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以程序合法性为中心,要求民事诉讼法上所有的行为均应严格遵守法律所设定的条件、方式、步骤、环节和阶段进行,只要诉讼活动形式上符合法律,即视为达到程序法定的要求。

按照法定主义的要求,任何民事诉讼行为,其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都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其成立与生效与否都应遵循表示主义(客观主义)而不能采取意思主义,这是诉讼法和实体法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作者:陈溪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目前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司法现象,但由于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再加上民事诉讼的立法方面的规定缺少司法约束性,使得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成为了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笔者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对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主体、类型以及一切问题形成的机理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讨论,提出了能够对现有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情况进行控制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滥用;法律规则程序权利是人们在需求法律帮助过程中实现个体权力的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法律当中的自我权利越来越重视,这也使得法律当中的程序权利成为了法律界重点关注的问题。

伴随着重视度的逐渐增加,法律中的程序滥用情况却越来越明显,且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尤为突出。

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法律为了保证诉讼主体的利益,为其赋予了广泛的权利,却没有对诉讼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约束。

每一个诉讼主体都希望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滋生了程序滥用的行为,使得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权利的设定初衷与实际行为效果大相径庭。

一、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主意识逐渐增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也达到了一种空前的程度,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不仅在经济纠纷方面较为突出,甚至还在知识产权、新闻侵权等方面也有所表现,笔者在本文中进针对诉权方面的滥用进行讨论。

在诉权的滥用方面当中主要包括狭义的诉权滥用与恶意诉讼两大种类,其中狭义的诉权滥用是指诉讼人在有诉讼权的前提下,对诉讼权进行不合理的利用,而恶意诉讼则是指诉讼人在根本没有诉讼权的前提下来进行诉讼,但无论是有诉讼权还是没有诉讼权,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恶意诉讼又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形态分为欺诈性诉讼、重复性诉讼、骚扰性诉讼、琐碎性诉讼、情率性诉讼以及多余性诉讼六个种类。

二、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危害性诉讼作为最权威、最具有强制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与治理对策结论与参考文献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与治理对策结论与参考文献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与治理对 策结论与参考文献
汇报人:XX 20XX-01-24
目录
• 引言 •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概述 • 民事诉权滥用原因分析 • 治理民事诉权滥用的对策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01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日益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当
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诉讼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容易在诉讼中采取不当 行为,包括滥用民事诉权。
当事人追求不当利益
一些当事人为追求不当利益,如通过诉讼获取非法赔偿、转移财产等,故意滥用民事诉 权以达到个人目的。
04 治理民事诉权滥 用的对策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规制
01
制定更加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明确诉权滥用 的界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02
加大对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形成有效威慑。
03
完善诉前调解、诉讼保全等制度,降低滥用诉权的 可能性和风险。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
01
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确保审判独立和公正,减少不当干预 和影响。
02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人员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和审判能力。
THANKS
感谢观看
参考文献
国内外学者对民事诉权滥用现象的研究
01
包括民事诉权滥用的定义、类型、成因、危害等方面
的研究。
国内外对民事诉权滥用治理对策的研究
02 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层面的治理对策,以及实践
中的经验和教训。
国内外相关案例分析
03
包括涉及民事诉权滥用的典型案例,以及法院在处理
此类案件时的做法和判决依据。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基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受理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但在实施过程中,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现象日益增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社会秩序,这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造成恶劣影响。

因此,为了更加坚定不移地实施立案登记制,充分保护公民的诉权,维护改革成果,必须解决滥用民事诉权行为问题,对此进行法律规制,严格禁止其阻碍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详细分析,同时指出我国在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上的漏洞进而填补漏洞,合理地完善解决机制及惩处机制。

关键词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法律规制;惩处机制目录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 (3)(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 (3)(二)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特点 (3)二、国内外关于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 (4)(一)国外对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界定的法律规定 (4)(二)国外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4)(三)我国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5)三、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现状思考及分析 (7)(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规制不足 (7)四、完善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探讨 (8)(一)加强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依职权调查的法律规制 (8)(二)完善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处罚机制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0)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事人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1]。

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

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

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出于不正当目的或者恶意,利用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滥用诉权是一种违背法律诉讼的本意和目的,扰乱法律秩序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滥用诉权的发生,我国法律对滥用诉权行为有一些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滥用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第307条,故意提起无理诉讼,造成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这一规定对滥用诉权者进行了刑事处罚,以保护被滥用诉权侵权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滥用诉权的行为严格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滥用诉权被指控的诉讼参与人有权请求法院对滥用诉权者给予制裁。

法院可以对滥用诉权者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者罚款,并根据情节严重性,决定是否予以降低其权益的处理。

这一规定保护了被滥用诉权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滥用诉权者进行了一定的制裁,促使其遵守诉讼法律纪律。

另外,我国法院在审理滥用诉权案件时,根据诉权滥用的情况,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限制滥用诉权。

例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意诉讼行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恶意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限制。

包括限制其起诉权利的一定期限、限制其进入法院起诉的次数等。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滥用诉权的行为,维护公正的法律秩序。

除了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限制外,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以及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也是预防和减少滥用诉权的重要手段。

公众应该了解诉讼目的和程序,在确实受到侵权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应滥用诉权。

法官则应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识别和防范滥用诉权的行为。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人们依法维权,避免滥用诉权的发生。

总之,滥用诉权严重破坏了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对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司法运作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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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权滥用的民事诉讼法规制在现代社会,诉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逻辑前提。

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宪法确认裁判请求权,实现诉权的宪法化,使诉权获得宪法保障。

据此,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时候,都有诉诸司法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得以实现。

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诉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当事人行使诉权,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案外人利益,否则,构成诉权的滥用。

诉权滥用现象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都存在,诉权滥用现象引起了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重视,1998年在美国路易斯安纳州新奥尔良的图兰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国际诉讼法协会的研讨会上,讨论的主题就是程序权利的滥用(the Abuse of ProceduralRight,缩写为“APR”)包括诉权的滥用(the Abuse of theright of action)。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诉权滥用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诉权滥用既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年,诉权滥用现象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关注。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一方面要加强诉权保障,另一方面,又要防治诉权滥用。

这就带来了一些难题,这些难题就是究竟怎样界定诉权滥用,哪些情形属于诉权滥用的情形,如何防治诉权滥用。

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恰如其分地规制诉权滥用行为,防止对诉权造成不当伤害。

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的视角,对诉权滥用的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规制诉权滥用行为。

一、诉权滥用的意义分析(一)诉权滥用的概念界定界定诉权滥用的前提是明确诉权的含义。

诉权是指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法院对其民事纠纷进行审判的权利。

诉权是与具体纠纷联系在一起的,是纠纷当事人的实实在在的权利。

诉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诉权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诉权是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意味着在民事纠纷发生以后,纠纷当事人可以行使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司法救济。

第二,诉权是诉讼系属之前,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诉权是入门权,民事纠纷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受理以后即会产生诉讼系属的效果。

诉讼系属以后,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不是诉权,而是诉讼权利。

第三,诉权是一种受益权。

所谓受益权,是指公民可以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因而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

受益权包括经济上的受益权(如生存权、工作权)、行政上的受益权(如请愿权)、教育与文化上的受益权(如受教育权)、司法上的受益权。

司法上的受益权是指人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司法救济的权利。

诉权属于司法受益权的范畴,在本质上,诉权是请求国家积极地为审判行为的权利。

只有诉权获得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所以,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社会,诉权保障受到特别重视,诉权获得了宪法保障。

诉权的行使是自由的,当事人基于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得拒绝受理和拒绝审判。

有人认为,诉权的宪法性保障的事实排斥了诉权的滥用,既然现代宪法性保障的发展重心在于增强其在程序方面的保障力度,它本身就应当会导致民事程序领域不再有权利滥用现象。

“程序权利滥用”的论调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假如我们有权利保障的强烈意识,权利就将不再会被滥用。

这种认识是有偏颇的,事实上,如同实体法上的权利存在滥用可能一样,诉权也存在滥用的可能。

权利滥用概念首先出现在民法中。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之后,强调私权的社会性,一切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人不能恶意地行使权利,更不能因行使权利而损害他人利益。

也即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

为禁止权利滥用,现代民事立法普遍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或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仅适用于私法领域,而且适用于公法领域。

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当事人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就构成诉权的滥用或者诉讼权利的滥用。

所谓诉权滥用,就是指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行使诉权的行为。

在表面上,诉权滥用者在正常地行使诉权,但在实质上,诉权滥用的当事人不是善意地行使诉权,而是出于不正当的诉讼目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案外人利益。

诉权滥用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诉权滥用具有合法的形式。

诉权滥用本身也是在行使诉权,滥用诉权的人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提起诉讼,起诉在表面上往往也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

诉权滥用人往往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这就让法院很难发现起诉人是在滥用诉权。

第二,诉权滥用在于诉权行使目的不正当。

诉权行使的正常目的在于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而诉权滥用则不是这样,诉权滥用者试图通过诉讼程序,或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或者损害案外人的利益,或达到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第三,诉权滥用诉权行使过程中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欺骗性。

为达到法院对其案件进行审理的目的,诉权滥用者往往会采用隐蔽的方式或者欺骗的方式,如被告造假原告,原告造假证据,或原、被告双方合谋造假,等等。

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存在诉权滥用的现象,日本判例曾经出现法院以滥用诉权为法理,驳回原告的诉讼②,美国认为滥用诉权作为滥用法律诉讼的一种形式。

构成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

(二)诉权滥用与相关概念辨析1.诉权滥用与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恶意诉讼,就是指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将诉讼作为一种手段,达到使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受到损害的目的以及其他非法目的。

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将恶意诉讼界定为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

广义的恶意诉讼,不仅包括恶意提起诉讼,还包括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诉讼权利,如恶意拖延诉讼、不履行合作义务等。

如《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85条规定的恶意诉讼包括:1.当事人出于恶意进行诉讼。

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而作出下列行为:(1)提出无依据的主张或反对,而其不应该不知道该主张或反对并无依据;(2)歪曲对案件裁判属重要事实的真相,或隐瞒对案件裁判属重要的事实;(3)严重不履行合作义务;(4)以明显可受非议之方式采用诉讼程序或诉讼手段,以达到违法的目的,或妨碍发现事实真相、阻碍法院工作,或无充分理由而拖延裁判的确定。

诉权滥用属于狭义的恶意诉讼。

2.诉权滥用与诉讼权利滥用诉权滥用与诉讼权利滥用是两个常常被人混用的概念。

其根本原因在于误认为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总称或总和。

如有人认为,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相当于故意的重大过失、缺乏合理的根据,违反诉讼目的而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纠缠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浪费的行为。

有人认为,诉权滥用包括滥用起诉权、滥用反诉权、滥用上诉权、滥用申请再审权等。

其实,滥用诉权与滥用诉讼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滥用诉讼权利,包括原告滥用诉权,被告滥用抗辩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拖延诉讼、提供虚假证据、滥用申请回避权、滥用财产保全权、滥用上诉权,等等。

诉权滥用属于诉讼权利滥用的一种典型表现。

二、诉权滥用的标准与表现(一)诉权滥用的标准在我国,诉权保障尚不够充分,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首先要着眼于保障其诉权,不能轻易地认定当事人滥用诉权。

法院认定一个诉权行使行为为诉权滥用行为,必须慎之又慎。

如果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而被误判为诉权滥用,那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从而影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实现。

因此,明确诉权滥用的标准或者诉权滥用的构成,就显得特别重要。

在诉权滥用的认定上,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标准,即一方面,当事人主观上有恶意,另一方面,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

具备了这两方面的条件,就可以认定构成诉权滥用。

1.当事人主观上有恶意当事人主观上的程序过错,包括恶意、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当事人主观上有恶意,表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有通过民事诉讼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故意;当事人主观上故意,意味着当事人明知不具备诉权的行使条件,而行使诉权;当事人主观上重大过失,意味着当事人主观上虽非故意,行为上却非常轻率地行使诉权;一般过失滥用诉权,即指对于因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和事实难以查证,当事人虽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仍没有避免而错误使用诉权的情形。

到底何种程序过错可以构成诉权滥用呢?不同国家,甚至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做法。

在法国,对于诉权滥用的认定,判例原先支持采用“故意标准”,并且认为:只有构成恶意行为或者当事人怀有恶意时,至少在构成相当于欺诈的严重错误时,才可以认定为程序过错。

现在,法国的判例发生了一些变化,认为,一般的过错行为,可以受到指责的轻率行为,也足可构成滥用诉权。

在我国,有人认为,在滥用诉权的认定标准中,当事人的程序过错,除了故意以外,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也可以构成诉权滥用。

如甲与乙签合同,后乙未履行,甲未起诉乙,却起诉了合同的中介人丙,认为若无丙的牵线搭桥,自己是不会与乙做生意的。

这就是属于重大过失滥用诉权。

有学者认为,对诉权滥用的主观标准的界定,应当采用恶意的标准,仅仅有故意是不够的。

笔者认为,在我国,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普遍比较低,一般过失、重大过失甚至一般的故意,都不宜作为认定滥用诉权的主观标准。

只有在当事人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当事人诉权滥用上有过错。

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有滥用诉权的恶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当事人恶意必须是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意味着当事人明知自己提起诉讼的行为会损害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利益,而希望损害后果的发生。

例如,当事人为了让自己的财产不被权利人执行,希望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法院判决,达到转移自己的财产的目的。

其次,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案外人利益或者实现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滥用诉权的人表面上是提起合法的诉讼,但其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损害案外人利益的,也有其他非法目的的。

如果当事人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等的主观故意,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提起了诉讼,最后以败诉告终,客观上造成了对方当事人利益损害,则不能认定为诉权滥用。

2.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认定诉权滥用的客观标准,在于当事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

滥用诉权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但其实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来说,滥用诉权的行为有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滥用诉权的行为符合起诉的条件和形式。

在表面上看,当事人提起诉讼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交合格的起诉状,并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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