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中的投机诉讼(一)
电大_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种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体系即由民事诉讼法各部分之中不同内容的先后顺序和关系、各部分之间先后顺序和关系组成的一个统一的综合体。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的范围,也就是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适用的问题。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为所欲为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以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9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件也叫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10民事诉讼上的法律行为是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实现诉讼目的,执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进行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 11公证是把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12仲裁是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活动方式。
13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一种调解制度,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民诉知识点总结1-41

民诉知识点总结1-41第一篇:民诉知识点总结1-41韩心怡民诉法每日知识点总结1-30【知识点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本部分考点:民事诉讼与其他诉外解纷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的性质和效力1、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常设陷阱】通过比较民诉与仲裁在受案范围、回避、合议、调节与和解、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异同点,给出混淆选项,误导考生。
【对策】梳理民诉与仲裁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异同,准确记忆。
(1)受案范围:民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限于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人身权益纠纷。
(2)回避:回避的决定主体不同(3)合议:虽然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但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的处理方式不同,且不同意见是否必须计入笔录、是否必须签名等不同。
(4)调解与和解:文书转化形式不同(5)法律效力不同:民诉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常设陷阱】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混淆分类结果,误导考生。
【对策】这部分其实就是个记忆,确保记忆的准确性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常考点: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但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既可以选择外国的实体法,也可以选择外国的程序法。
【知识点2】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1、处分原则(1)专属性: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享有处分权。
(2)适用范围: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执行和解)(3)处分内容:实体性处分+程序性处分(4)处分权的相对性、有限性: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1)适用范围: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但在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想想为什么呢?)(2)专属性: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3)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口头辩论+书面辩论例子: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就属于书面辩论的具体方式(4)辩论内容: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3、常考点: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小窍门】处分原则对性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示例1】法院超出诉讼请求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如当事人只要求返还本金,法院擅自判了利息or当事人只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擅自判了赔礼道歉等),则直接违背了处分原则,但也可能间接违背辩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法(研)发〔1985〕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法(研)发〔1985〕27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一个时期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不少案件在判决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还发现不少案件表面上看是经济纠纷,实质上是违法犯罪,甚至是严重的犯罪,特别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诈骗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这对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对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危害很大。
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对以上种种情况,必须认真研究,正确判断,及时依法采取严密果断的措施。
否则,就不能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制体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有关财物等诉讼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知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依法协助执行。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国发[1982]7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即:"一般不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而可由法院依法处理。
公务员(国考)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甜菜的上部叶片垂直生长,叶簇呈漏斗形,这种生长方式所形成的叶面空间的配制结构,极有力于光照的吸收,提高植株和群体的光合效率。
而车前草的叶片是轮生的,叶片夹角为137.5度,这正是圆的黄金分割的弦角,叶片按照这个角度生长,可以充分利用光照。
梨树随着树干长高,叶片沿对数螺旋上升,每个叶片都不会遮蔽下面的叶片。
A.光照吸收率是影响植物生长的关键因素B.暗合数学规律的叶片结构对植物生长有利C.不同的生长环境造成了植物叶片生长的差异D.对光照的吸收影响叶片的生长角度【答案】 B2、资源整合:市场主体为实现特定目的,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综合利用,使之发挥良好效益的一系列措施办法。
A.李大妈将沿街房屋改造装修,邻居王老伯出资,两人合伙开办了一家便民超市B.某纺织厂与房地产公司商定,将市区厂房整体拆除,新建住宅小区,组建物业公司,安置本厂员工转岗就业C.某煤矿出资,当地村民出力,将塌陷区改造成水上游乐园D.某企业将闲置设备和库存物资销售,所得资金购买股票,收益不菲【答案】 D3、欲盖弥彰:此地无银三百两A.弄巧成拙:偷鸡不成蚀把米B.背道而驰:牛不喝水强按头C.自顾不暇:拆东墙补西墙D.妄自尊大: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答案】 A4、与 _____________共同构成中国诗歌传统源头《楚辞》,主要作者是因谗去国、被流放到荒蛮之地的屈原,他用“________________”这一著名诗句,表现了岁月蹉跎、时不我待的恐慌。
A.《庄子》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B.《庄子》日月忽其不淹兮,春与秋其代序C.《诗经》惟草木之零落兮,恐美人之迟暮D.《诗经》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答案】 C5、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能够适应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
民诉滥诉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突出。
为规范民事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滥诉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重点阐述我国民诉滥诉行为法律规定。
二、滥诉行为的定义及表现1. 滥诉行为的定义滥诉行为,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滥诉行为的表现(1)无中生有,捏造事实。
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误导法官,使案件陷入僵局。
(2)滥用证据,故意拖延。
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故意提供无关证据,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利于对方的主张的证据。
(3)恶意起诉,重复诉讼。
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对同一纠纷提起多次诉讼,或者在不同法院对同一纠纷提起诉讼。
(4)滥用上诉,拖延执行。
当事人为了拖延执行,故意滥用上诉权利,使案件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三、我国民诉滥诉行为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的;(二)恶意起诉,重复诉讼的;(三)滥用证据,故意拖延诉讼的;(四)滥用上诉,拖延执行的;(五)其他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诉讼程序延误,对方当事人请求延长审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诉讼程序延误,对方当事人请求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民事诉讼法(分论)

民事诉讼法(分论)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一)普通程序概述1、普通程序的概念(概念)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又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类。
2、普通程序的特点⑪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⑫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①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②普通程序是其他诉讼程序的基础。
(二)起诉与受理1、起诉⑪起诉的概念(概念)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只有当事人的起诉,才能引发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原告的起诉的法律效力)①原告起诉后,法院必须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②禁止另行起诉。
③原告起诉所引起的程序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解除和终止。
原告的起诉行为是诉讼程序开始的起点,但原告的起诉能否被法院立案受理,则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
⑫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包括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享有或依法受自己保护。
(注意)在起诉阶段,法院对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查应为形式审查,即以当事人声明为准。
②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使被告特定化、具体化,从而使法院能够以书面方式通知其参加诉讼。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
理由主要是指原告用来证明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注意)在起诉阶段,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等证据材料只要能够说明争议存在并非毫无根据即可,无须对事实、理由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请求法院裁判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必须是在法院能够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职权范围之内,也即通常所说的法院民事主管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总论及分论》笔记

《民事诉讼法总论及分论》笔记民事诉讼法总论1、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2、民事诉讼中的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给以同样的限制。
3、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
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两种。
4、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包括:a、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专利纠纷案件;b、海事、海商案件;c、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
6、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也有例外,适用“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民诉法意见还补充了几点:(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提起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是相对于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
(普通地域管辖以法院辖区和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8、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司考必背:民诉法(第1章~第3章)

司考必背:民诉法(第1章~第3章)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但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既可以选择外国实体法,也可以选择外国的程序法。
第二章诉本章内容:1、诉的要素,一般掌握;2、诉的分类,必考;反诉,必考。
一诉的要素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表现为金钱、财产或行为)3.诉讼请求: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4.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
5.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必定是法院。
【考法】:区分以上概念二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
(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财物或行为(作为、不作为),不能是人身3.变更之诉:变更现有法律关系。
【考法】:判断诉的分类【陷阱】:诉的分类只存在诉讼案件中,诉的分类依据是看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
三反诉1、独立的诉2、反诉的构成要件(1)主体特定: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2)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应当合并审理,诉讼费减半。
(3)提出的时间: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4)本诉、反诉均具有管辖权: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1)在一审过程中:符合条件合并审理(2)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3)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4)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考法】:反诉概念、反诉与反驳区别、反诉的处理【陷阱】:反诉,是独立的诉,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本章内容:1、基本原则,每年一题;2、基本制度,每年一题一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陷阱】: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等于诉讼当事人有相同的诉讼权利,比如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被告有答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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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中的投机诉讼(一)
内容提要
本文介绍了现在社会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即投机诉讼,主要从投机诉讼的特点谈起,比较深入了解了其主要形式和出现原因,从而提出了治理投机诉讼的方法,在为社会的秩序和法律的尊严作出贡献。
一般来讲,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求国家审判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
然而,在我国法制尚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仍待提高的时候,出现了一种新类型的诉讼行为,即民事诉讼法中的投机诉讼行为。
投机诉讼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执法程序,亵渎了法律尊严。
正确认识并及时遏制投机诉讼行为,已成为司法实践过程中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
一、投机诉讼的特点:
虚构争议事实,制造争议或抓住民事交往中的习惯性疏漏引发冲突,并致使民事诉讼出现,此种方法是投机诉讼者们惯用的手段。
投机诉讼的目的往往必须通过诉讼才能实现。
在有民事交往的情况下,投机诉讼者们会故意通过非法手段造成他人违约或自己违约的事实,从而达到诉讼成立的目的。
更为狡猾的投机诉讼者,则抓住民事交往中的习惯性疏漏,小题大做,从而进入诉讼程序,达到诉讼目的。
投机诉讼者在主观上有明确的投机故意性,且目的极具针对性,由于投机诉讼者的目的很明确,他们在实施投机诉讼时一般都经过了周密详细的计划,表现在诉讼争议的事实上,就是争议事实往往特别清楚,而且证据充分,诉讼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果不进行深入的细致调查,极易为案件表面现象所迷惑;表现在诉讼过程中,就是为避免露出马脚而申请使用简易程序,甚至要求在法定期间未届法时提前裁判。
为达到目的,通常会做出一般民事主体不可能做到的有违常规的无原则让步等等。
投机诉讼所涉及的政策,现行的法律条文往往存在明显的缺陷,一般是处理方式明确,而适用条件不尽周延的规定,个别的投机诉讼案件甚至根本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依据。
如果审判人员没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往往会被投机诉讼者所设定的现象和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迷惑,因而做出有违反法律意愿错误的判决。
而有一些案件,甚于法律条文本身的原因,即使审判人员明知投机诉讼者的意愿,但仍旧无法逃出投机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目的而设下的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圈套。
二、投机诉讼的主要形式:
投机诉讼行为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四种:1、以扩大个人或企业知名度为目的的投机诉讼行为;
2、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投机诉讼行为;
3、利用我国现行政策的缺漏,为达到侵占国家福利为目的的投机诉讼;
4、将违法收益合法化的投机诉讼,以下本文将对投机诉讼行为的主要形式进行一一论述。
1、扩大个人或企业知名度为目的进行的投机诉讼。
由于诉讼结果的不明确性,新闻报道过程中的是非很不明确,这就为以扩大个人或企业知名度而进行的投机诉讼人提供了机会。
从某种意义来讲,新闻报道对于知名度的扩大与广告相比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仅经济而且效果很好。
以此为目的,投机诉讼者可以完全不顾及被他人无辜牵涉进入诉讼的个人或企业所遭受的名誉及经济损害。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因诉讼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没有明文规定,即使审判机关明知其为投机诉讼行为,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不以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做出正确的判决。
目前,此种投机诉讼有二种类型:一种是直接制造虚无事端,与名人或是知名企业打官司,利用他们自身的影响,达到提高自己或企业知名度的目的,另一种就是由于新闻媒介或科学单位对个人或企业的消极方面进行客观的宣传或评价,而直接将新闻媒介或科学单位作为被告打官司,以挽回个人或企业形象为名,达到提高知名度的目的。
例如:杨某到某超市去买
了一盒饼干,花了1.5元钱,当时没有仔细看,就拿回家了。
他到家打开一看,盒内饼干有霉变现象,杨某就立刻拿着这盒饼干去到315投诉某超市。
这家超市接到了315的通知后,及时反映到了总经理处,总经理及时发出命令,让杨某到总经理室,总经理向杨某陪情道歉,并出10倍的价格给了他赔偿金,总经理说这事虽小影响较大,一定要为消费者负责,又让记者在晚报上报道此事。
结果,这家超市在社会上声誉大增,前来买商品的人数急剧增加,信誉更高。
事后有人调查发现,杨某是这家超市的熟人,这件事不过是超市总经理为了提高他们超市的知名度而事先安排好的一场闹剧而已。
2、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投机诉讼。
逃避债务,本来是与诉讼行为互相排斥的,但是,在现实中以逃债为目的的诉讼并不少见。
其中最典型的情形莫过于“假破产,真逃债”。
对破产还债程序,无论是适用条件或是适用程序,在法律上都有严格而且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企业周密的计划安排,加上个别地方的执法机关配合,致使通过申请破产转移资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而企业通过“破产”摆脱沉重的债务包袱之后,在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下改头换面,重新开始自己企业的第二次生命。
另一种情形的逃债行为就是“拖债”,债务人的目的并非是还债,而是试图将依法应当予以归还的债务拖上一段时间,使资金在企业流转一段时间之后再归还,这就是假保全案件。
3、用我国现行政策的缺漏,为达到侵占国家福利为目的的投机诉讼行为。
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多数福利政策是以家庭为单位落实的,于是就有了个别人为了侵占国家福利而进行的诉讼行为。
这里最典型的就是福利分房过程中,为达到多占福利分房的目的而进行的“假离婚”诉讼。
根据房改政策,一对夫妇原则上只有一套房,考虑到政策实施过程中婚姻关系的变化,规定夫妻离婚后可以在各自单位同时分得福利房。
于是就有人钻这个空子搞假离婚,以达到多分福利房的目的,尔后再结婚,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福利政策。
例如:张某夫妇结婚两年,感情很好。
这时,其妻王某单位为了照顾本单位职工的福利,筹建家属住房,单位规定凡有房住的职工不再考虑分房。
王某得到消息后,就与丈夫商量离婚,二人吵了一架,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王某以无房为名,向单位申请要房,单位负责人经查证王某已离婚确实无住房,就分给王某一套三室一厅的楼房,分房后没过两年,经双方父母和朋友劝解,王某又与丈夫复婚了。
事后查明离婚是假,骗取住房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