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解决方法办法实施详细说明(最新)
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

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废弃汽车的处理和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废弃汽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拆解、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应当遵循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等原则。
第二章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者责任汽车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汽车实施回收利用,并承担废弃汽车回收、拆解和处理的费用。
第五条销售者责任汽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汽车时向消费者提供汽车报废回收服务信息,并协助消费者将废弃汽车交付给合法的废弃汽车回收企业。
第六条使用者的责任汽车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汽车,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废弃汽车交付给合法的废弃汽车回收企业。
第七条维修者的责任汽车维修者应当在维修汽车时,对汽车进行合理检查,确保汽车的安全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回收企业的责任废弃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汽车进行回收、拆解和处理,并将其纳入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第三章废弃汽车处理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政府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监管措施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废弃汽车处理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政府部门所有。
以上是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文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车辆报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车辆报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车辆报废服务也面临着新的改革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提高报废车辆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我们制定了车辆报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加强政策引导为了推动车辆报废服务的改革,我们将加强政策引导,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报废车辆的处理标准和流程,规范报废车辆的回收和拆解环节,加强对报废车辆处理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报废车辆处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并保障环境和公众利益。
二、优化服务流程我们将优化报废车辆的处理流程,建立健全的报废车辆回收网络,提高报废车辆回收的覆盖面和效率。
同时,加强对报废车辆拆解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拆解工作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自然资源。
三、推动技术创新为了提高报废车辆处理的技术水平,我们将推动技术创新,鼓励报废车辆处理企业引进先进的拆解设备和技术,提高报废车辆拆解的效率和安全性。
同时,加强对报废车辆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报废车辆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报废车辆处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报废车辆处理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报废车辆的回收工作,共同推动报废车辆处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五、建立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报废车辆处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报废车辆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障报废车辆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总之,车辆报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报废车辆处理服务,促进报废车辆处理工作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报废车辆处理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共同推动车辆报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为社会公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和未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报废汽车回收制度,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回收报废汽车。
第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经营、守信经营。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管和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回收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包括专业回收机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汽车回收拆解基地。
第八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机构的资格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据报废车辆的类型、品牌、车龄、里程以及状况等因素,制定回收价格标准。
第三章回收流程第十二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在接到报废汽车后应当先行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回收登记簿上。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回收期间对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填写回收清单等操作,并将其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回收清单中注明报废车辆的所有权情况,确保回收车辆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回收车辆进行拆解或处置。
拆解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回收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惩处。
第十八条消费者对报废汽车回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和车辆回收处置情况的相关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方案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方案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报废汽车的回收和处理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
为了有效推进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首先,对于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的回收网络。
这包括设立回收站点,招募专业人员进行回收工作,并建立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机制,确保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应当加强对于报废汽车的回收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报废汽车回收工作中来。
针对报废汽车的拆解工作,我们需要建立符合环保要求的拆解基地,配备先进的拆解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确保拆解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拆解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确保拆解工作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拆解材料的分类和处理工作,将可回收的材料进行有效利用,将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在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方案的过程中,我们还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严格对回收拆解行业进行管理,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回收拆解行业的技术培训和人员素质提升,确保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健康性。
综上所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回收网络,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环保的拆解基地,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才能够有效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研究本方案,制定出更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的机动车辆。
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回收拆解。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的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的总成和部分新的零配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是》)。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未获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和人均有权举报.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报废汽车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的大事。
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监管体制。
商务部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国务院公安、工商、检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工作。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推进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报废汽车回收范围包括在本市行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或者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报废汽车)。
第三条报废汽车回收应当以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为重点,通过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减少车辆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本市实行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市场化运作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模式。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工作;相关企业负责开展回收业务、建设回收网络并提供服务;市场机制发挥关键作用,通过价格信号引导报废汽车回收行动。
第二章报废汽车回收机构的申请、备案和证书第五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或者规划专门的回收网点,建立管理制度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进行资格认证,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书》,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证书。
第三章报废汽车回收程序第八条机动车行驶证注销前的报废汽车,车主应当向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主管的车辆报废单位(以下简称报废单位)申请回收。
报废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收。
第九条机动车行驶证注销后的报废汽车,车主应当自行将报废汽车运往符合要求的报废单位。
第十条报废单位应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进行全面拆卸、清洗,并进行分类处理。
符合再利用标准的零部件和材料应当先进行分类后销售或委托加工利用。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上海市报废汽车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6号)。
报废汽车拆解实施方案

报废汽车拆解实施方案一、前言。
咱今天要搞个报废汽车拆解的大工程,这就像是给汽车办一场“退休典礼”,然后把它的各个部分都安排得明明白白。
二、目标。
1. 资源回收最大化。
咱们的首要目标就是像个超级拾荒者一样,把报废汽车里能回收利用的东西都给扒拉出来。
不管是金属、塑料还是玻璃,一个都不能少,让这些资源重新回到生产线上,就像给它们找到了新工作。
2. 环保处理。
汽车里有些东西可是“调皮捣蛋”的小坏蛋,像那些油液、有害物质之类的。
我们得把它们处理得干干净净,不能让它们在地球上搞破坏,要让拆解过程对环境友好得像在公园里散步一样。
三、准备工作。
1. 场地准备。
首先得找个宽敞的地方,就像给汽车准备一个超级大产房一样。
这个场地要通风良好,不然拆解的时候那些气味可会把人熏晕的。
还要划分好不同的区域,有放整车的地方,有拆解零部件的地方,还有专门处理危险废物的小角落,就像给每个东西都安排了自己的小房间。
2. 工具设备。
没有趁手的家伙事儿可不行。
大到起重机、切割设备,小到扳手、螺丝刀,都得准备齐全。
这些工具就像是我们的魔法棒,能把汽车大卸八块。
而且这些设备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就像照顾自己的小宠物一样,不然在拆解的时候掉链子可就麻烦了。
3. 人员培训。
拆解报废汽车可不是个简单事儿,得找一帮专业的小伙伴。
这些人得经过严格的培训,知道怎么安全地拆解,怎么识别和处理危险物品。
就像训练一群超级特工,每个步骤都得心中有数。
四、拆解流程。
1. 车辆接收与检查。
当一辆报废汽车被拖到我们的场地时,就像来了一位新客人。
我们要先给它做个全身检查,记录下它的基本信息,比如车型、车架号之类的。
看看车上有没有什么特别的东西,就像检查客人有没有带违禁物品一样。
2. 液体排放与处理。
接下来就是处理那些“液体客人”了。
把汽车里的机油、冷却液、汽油等都小心翼翼地排出来,这些液体可不能随便乱倒,得把它们送到专门的地方去处理,就像送调皮的孩子去特殊学校一样,让它们变得乖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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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的机动车辆。
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回收拆解。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的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的总成和部分新的零配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是》)。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未获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和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报废汽车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的大事。
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体制。
商务部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国务院公安、工商、检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管机构职责(一)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核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总量控制方案,认真组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
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未在商务部备案的,不得颁发《资格认定书》;发放《资格认定书》的有关情况,应及时抄送省(区、市)公安部门备案;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杜绝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销赃渠道;积极探索治本措施,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良性运行机制。
(二)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实行特种行业备案登记制度。
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不予备案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转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借市场,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等行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的为题。
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
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案件。
对业务主管部门自查的案件,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三章企业具备的条件与审批程序第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规定;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原一般纳税人享受国家免增值税优惠政策,仍视为一般纳税人。
3、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用地。
4、具有一定的机械化程度和规模,如:吊装、运输、剪切、打包、氧割、非金属处理、废油的收集、消防设施等表要设备。
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6、正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逐步提高,所有从业人员要通过系统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引导企业尽快完成企业内工人考核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
7、具备现代化办公设备,能够及时与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建立起报废汽车回收联动机制。
8、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9、符合归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一条依据国家印发的《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的规定,按照各地控制数量,由地、市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认定初审意见后,报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公示后一个月内无异议,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公布,颁发《资格认定书》,由省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下发给企业。
取得《资格认定书》的申请人,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公示。
对不具备资格而取得《资格认定书》的或者未取得《资格认定书》而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条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准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307号令,做好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报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统一印制和发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完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以达到规定控制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得突破其控制数,不得批准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未经资格认定和公告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强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各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
对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拆解的主要零部件和拼装车的企业,以及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是》和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的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设立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的申请。
第四章报废汽车交售程序第十四条实施报废汽车强制回收、拆解制度。
凡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工地内部使用的机动车,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移交证明,交售给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
机动车回收企业要将报废移交证明存档保管,以待查证。
第十五条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扣的报废汽车、拼装车交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
除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交售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出售、赠予、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报废汽车。
第十六条简化报废汽车交售、注销手续。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积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思,采取上门服务等办法,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措施。
为利于回收报废汽车,缓解交车难的矛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增设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交售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的报废汽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负责代办报废汽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对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处理进行全过程管理,发现如有公安机关查控的盗窃、抢劫或其它犯罪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五章规范企业行为第十八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回收拆解报废汽车。
拆解的“五大总成”及其主要零部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金企业作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汽车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在销售标签和发票上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以明示与新件的区别。
第十九条“五大总成”主要零部件包括:发动机总成中的缸体、曲轴、凸轮轴;前后桥中的制动鼓、制动盘、主从动锥齿轮;变速器总成的变速器壳;方向机总成中转向节、转向摇臂、蜗轮、蜗杆;车架总成中的大梁等关键零部件,不得作为“报废汽车回用件”销售。
其它非关键零部件可以销售。
第二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拆解报废汽车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出现二次污染。
报废汽车拆解中,对汽车上存留的汽油、柴油、发动机润滑机油、轴承黄油、刹车油、压缩机冷凝剂、防撞膨胀剂、防冻液等液体油济必须分门别类回收,禁止渗地污染;对拆解出的废棉丝、海绵、皮革、木料、橡胶、玻璃、电路线板等废气物必须妥善处理,禁止乱仍乱弃,污染环境,努力做到清洁文明生产。
第二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收购报废汽车的的定价,须依据汽车本身钢铁含量,参照当地钢铁市场收购价格,扣除合理的拆解、托运费用计价。
第六章严格执法第二十二条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工商(经贸)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密切配合,严格执法。
对查获的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案件决不能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要建立和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