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2014年修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浙人社发[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我们对《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7月9日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申报人应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现聘任在经济师岗位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4.02
•【字号】浙人社办发[2014]27号
•【施行日期】201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省本级
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浙人社办发〔2014〕27号)
各有关培训单位:
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劳社培〔2009〕21号)的文件要求,经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同意浙江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等48家单位260个项目为2014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4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附件:
备注: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浙人社发〔2014〕16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5号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减轻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罹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提高大病医疗保障水平,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规定,现就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一)参加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二)参加省级子女统筹医疗人员;(三)参加省级医保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
二、资金筹集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5元。
其中,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70%从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30%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70%从子女统筹基金中划拨,剩余30%从职工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所需的大病保险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中一次性划转。
以上资金筹集时间均为每年1月份。
年度中参加省级大病保险的,按上述规定筹集大病保险费。
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三、保障待遇一个结算年度(自然年度,下同)内,省级大病保险设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为起付标准的15倍。
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2015年起付标准确定为3万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浙人社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76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载体建设,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5月13日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进行知识更新的重要载体,是全省重要行业、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提升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示范引领、特色鲜明、注重实效、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全省重要行业和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实行分批建设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力社保部门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划,监督指导基地运行管理。
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省直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是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基地运行管理具体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0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职能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结合全省推进权力清单制度要求,经研究,决定下放、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放管理层级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等5项行政审批事项,原省级执行的内容(除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部属国有企业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以外)及相关行政处罚权,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
二、下放审批权限(一)将原已委托设区市执行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进一步委托下放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
1.委托权限办理与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相关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外国人就业证核发”、“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外国人就业证注销”等审批和管理工作。
2.被委托单位须具备的条件(1)具备专设场地或窗口。
(2)配备专职人员,且专职工作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沟通能力,实行考试上岗制度,专职工作人员须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能按照“纸质档案保存3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的要求,做好外国人就业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浙人社发[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9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高评委办公室根据《评审计划》,及时对本系列或专业评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相关文件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纸质文件1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邮箱:***********************.cn),以便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相关信息。
二、为改革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方式,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将于近期出台,有关评审权下放、评价标准制订和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等按照《意见》要求执行。
关于评审工作的其他要求仍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今年起,高评委专家库的组建、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和高评委评审对象资格审查等权限将全面下放给各高评委办公室。
各高评委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向我厅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含附件5、6、7、8),经省人力社保厅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设在设区市的高评委参照上述办法,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后报我厅备案。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申报对象的《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高评委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后,各高评委办公室应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认真调查核实。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浙人社发[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职能,进一步下放高评委评审权限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把工作重点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更加注重分类评价,更加注重业绩导向,努力建立人才评价和使用相统一,分类科学、公平规范、业内认可、监管有力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一)按照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要求,逐步下放高校、省级大型医院、省属科研院所职称评审权。
以岗位管理为基础,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探索建立单位自主评聘,与人事管理、绩效分配制度相衔接,符合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逐步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促进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评聘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二)探索建立以行业为主的分类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将根据行业优势逐步下放高评委评审权限。
(三)从2014年起,各高评委专家库的组建、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由各高评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承担。
二、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一)加快制定分类评价标准。
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高评委办公室要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分类细化体现行业特色、专业特点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量化、可操作,评价标准制定工作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8日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切实解决技能人才评价与生产实践结合不够紧密、企业(行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指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行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自主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并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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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4]9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6.23
【实施日期】2014.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
立项名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9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4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立项单位加强对课题研究进度和质量的督促检查,课题负责人要按时认真完成课题研究工作。
一般课题,请各单位务必于2015年5月30日前报送结题。
结题材料包括:申报材料的基本情况表、立项通知中的立项号和标题页复印件、课题成果(成果名称必须与立项标题一致,以发表论文结题的须提交刊物原件供验审),一式3份装订成册并同时报送电子稿,L2014开头的报送省劳科院,R2014开头的报送省人科所,逾期不予受理。
未能
按时完成课题的,将取消下一年度的立项资格。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或省公共行政与人才人事科学研究所,通讯地址:杭州市古翠路50号省人力社保大楼(邮编:310012)。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徐红梅
联系电话:85211016
邮箱:zz@
省公共行政与人才人事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童素娟
联系电话:88399638
邮箱:tongsujuan@
附件:2014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23日附件
2014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
课题立项名单
一、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类
(一)一般项目
L2014A001高校大学生创业模式研究,陈谷纲,浙江大学
L2014A002数据标准化对医保服务提升作用研究,梁俊,浙江大学
L2014A003浙江省大病保险与长寿风险相关性研究,刘晓婷,浙江大学
L2014A004大学生职业未决影响因素及就业指导对策研究,陈国宏,浙大城市学院
L2014A005大学生创业动机的影响因素调研分析,胡哲,浙江财经大学
L2014A006在杭高校大学生创业企业存续环境影响因素研究,叶城均,浙江财经大学 L2014A007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效应研究,吴莉云,浙江工业大学
L2014A008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探索,周炳,浙江工业大学
L2014A009地方高校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研究,何星舟,浙江工业大学
L2014A010双重产业转移中长三角地区代工制造业转型升级对就业影响的内在机理与对策研究,王晓萍,浙江工商大学
L2014A011大学生就业创业智能化服务平台建设--以浙江工商大学为例,周翔,浙江工商大学
L2014B012基于创业教育视阈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吕阳,浙江工商大学
L2014A013大学生创业教育的立体模式构建,周钰,嘉兴学院
L2014A014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关系管理现状及其治理研究,潘敏,绍兴文理学院
L2014A015高校农村籍大学生返乡创业问题研究,胡芳芳,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L2014A016浙江省大学生小微型创业风险评价模型及管理方式研究,陈晨,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L2014A017区域性创业文化在高职院校创业教育中的融入机制研究--以浙商文化为例,邱雷鸣,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L2014A018基于“两创”背景下大学生创业环境研究,谢云锋,丽水学院
L2014A019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与就业结构优化研究,郑秀梅,丽水学院 L2014A020基于法律风险视角的大学生创业保障机制研究,林朽,宁波城市职业学院 L2014A021基于“虚拟学院”的高职学生创业能力提升实践研究,方义桂,宁波城市职业学院
L2014A022文化产业创新背景下大学生就业创业模式研究,吕朝亚,浙江科技学院
L2014A023高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准入匹配的比较研究,王媛,宁波大红鹰学院
L2014A024浙江省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研究--基于融入度测评视角,黄小灵,宁波大红鹰学院
L2014A025文化学视角下体育行为对职业能力发展研究,余新苗,宁波大红鹰学院
L2014A026浙江省高职院校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的探索与实践,叶丽娜,杭州万向职业技术院
L2014A027应用大数据进行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价的路径研究,陈红敏,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
L2014A028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与企业用人要求差异的对策研究,徐军,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L2014A029基于校企互惠式合作提升高职生职业能力的途径研究,范黎明,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L2014A030高校绩效工资激励机制的设计研究,陈林,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L2014A031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背景下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研究,王一丁,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L2014A032和谐视阈下民企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的研究,王立华,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L2014A033企业年金的法律支持制度研究,王艳,浙江金融职业学院L2014A034“校企合作、项目驱动”应用型人才培养创新机制研究,吕侃徽,浙江金融
职业学院
L2014A035电子商务环境下促进高职学生网络创业就业的实证研究,吴红玲,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L2014A036浙江省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研究,王益尔,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L2014A037汽车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创新型技能人才培养研究,包卫平,杭州科技职业学院
L2014A038浙江省研究生就业意向的调查研究--以体育硕士为例,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