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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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眉府办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眉府办发〔2017〕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建设单位责任(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投入。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以及先开工后补办手续;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发包、指定建筑材料;不得克扣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拖欠项目工程款、监理费等。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预算中足额保障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确保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达到质量要求。

(二)强化建设单位全程监督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选派具有工程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负责人须同项目负责人签订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须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

建设单位须强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的履职和质量监管,防止出现监督责任弱化、虚化以及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过度依赖。

(三)规范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编制符合项目实际和需要的招标文件,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要求予以明确。

建筑工程合同应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和特别约定相结合方式,对质量安全责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明确实施单位未达质量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按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程序体系监管、服务监管”的思路,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中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检查指导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设区市的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并报省总站备案;未按要求划分监管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监督机构按划分范围负责行政区域(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地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除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督外,对所属县(区、市)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县(市)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职责和措施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本规定执行。

各专业监督机构按照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房屋建筑工程人均监督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第五条各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简化监管程序,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31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31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31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切实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健全机制,落实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加强全省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小城镇建设工程是指在镇(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小城镇内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

其它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

居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由居民自行负责。

镇(乡)人民政府应做好对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的指导与服务工作。

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主体结构、脚手架搭拆等重要环节给予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建立小城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小城镇建设项目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督促整改。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工匠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素质和技能。

住建部 建安办函〔2012〕8号《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建部 建安办函〔2012〕8号《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安办函…2012‟8号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一)整治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及《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2‟14号)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12.15•【字号】沪公发[2012]310号•【施行日期】201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2]31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火灾源头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一)全面落实从业企业责任。

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建设、设计、施工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要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消防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强制性标准,降低消防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技术强制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审图机构要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审查消防设计内容,严查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要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生产或供应商要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或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未经项目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

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质[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20〕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20〕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0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关《关于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节科字〔2020〕7号),切实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质量安全管理,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针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造特点,健全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完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各环节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及《山东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设计与施工技术导则》等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

采用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新技术产品的,应严格执行有关新技术产品应用审查程序。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标准要求。

二、加强设计质量安全管控。

设计单位要发挥设计引领作用,推进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标准化设计,优先选用标准化户型、型钢部件和配套部品;要发挥钢结构跨度大优势,积极开发设计空间格局可变户型;要重视结构连接节点、细部构造、防火隔音措施优化设计,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确保楼板、内墙板、外墙板“三板”连接可靠耐久;要推行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提倡菜单式装修和精装修交房,积极打造高品质住宅;要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规定要求,并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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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1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深基坑、高切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由设计、勘察单位做出详细的边坡支护设计及指导施工的有关施工设计图,并由审图公司对施工设计图进行审查。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三)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要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确定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

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依照实施。

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四)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

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并复查。

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审图机构及检测单位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格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

要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的监控,逐步实行检测试验数据的实时上传监控制度,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注册执业人员责任。

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文件负责。

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

施工单位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二、严格实行四项管理制度(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原件,并留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施工员和质检员个人相片及个人的签名式样。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必须经法人公司的文件确认,名单上的管理人员必须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提供的名单一致。

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应以彩色打印形式在施工现场公布。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书面授予公司或分公司质量安全部门的管理人员相应的管理职权,将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授权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无上述管理人员签字及送审的工程验收资料、整改的回复报告、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的申报材料等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公司质量安全部门的管理人员均应到场。

上述人员不到场的,视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并对验收结果不予认可。

依法严格限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职项目数量。

每个注册建造师和小型项目负责人只能担任1个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员和施工员、质检员。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1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经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最多不得担任超过3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且不能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持证明材料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严格实行企业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施工、监理单位每个季度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企业主管质量安全领导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每个月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组织至少1次质量安全检查;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召开至少1次工地例会,专题研究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问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会议。

质量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是各类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工作履职情况;三是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四是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五是质量安全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应闭合,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每次检查的结果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进行汇总,作为企业自检记录留存1份在施工现场备查。

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开展的质量安全大检查,其检查结果应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文件形式通报各项目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企业资质动态抽查和工程验收抽查时,应重点抽查企业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和工地例会记录。

施工、监理企业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连续2次不参加质量安全检查,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连续2次不参加工地例会的,或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严重不符合的,可视为质量安全履职工作不到位。

(三)严格实行检验评定制度。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并如实填报检查情况。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签署意见;对于分部验收核查,监理单位应出具监理评价报告。

验收数据的测量及核查的过程要有录像、相片留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逐套验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且在实施过程中有足够的现场核验时间,以保证验收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验收数据及相关录像、相片等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范围,必要时应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测。

对于未按要求提供原始检验资料、验收结论不具备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应向备案机关提出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议。

(四)严格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自备制作试块的模具和混凝土塌落度筒、检测尺等质检计量工具。

施工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取样员,监理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见证员。

施工现场应建立标准养护室或配备养护箱,也可将混凝土试块送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养护,禁止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

试块表面应以刻写的形式标明设计强度、制作日期、结构位置和见证人姓名、编号。

桩基检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检测单位共同制定检测方案。

检测方案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设计项目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检测方案应报送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人员要对静载和高应变试验设备(包括配重块、钢梁、千斤顶及高应变重锤等)的进场、桩基试验堆载以及最后一级加载的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做好原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并签认见证确认表。

最后一级加载前48小时应通知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便实施监督抽查。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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