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民事法律责任(1)
第三者插足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价值观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关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其中,第三者插足成为破坏家庭和谐、引发婚姻危机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第三者插足的法律后果,以期为人们提供参考。
二、第三者插足的法律后果1.民事法律后果(1)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意味着,在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离婚:第三者插足往往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3)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过错方可能会因过错而丧失部分财产权益。
2.刑事法律后果(1)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者插足导致重婚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2)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第三者插足破坏军婚,将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干涉婚姻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的;……第三者插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干涉婚姻自由,承担行政处罚。
(2)调解:在一些情况下,第三者插足可能引发家庭纠纷,相关部门会进行调解,以维护家庭和谐。
三、第三者插足的社会影响1.破坏家庭和谐:第三者插足往往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给家庭成员带来心理创伤,破坏家庭和谐。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三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而导致的。因此 , 不管是 第三者先插足导致他人婚姻 出现裂痕甚至解 体 , 还 是婚姻关系先出现 了裂痕从 而催生 了第三者 , 都应 认定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
后, 第三人主观过错 。第三者侵 害他人婚姻家庭关 系一般是明知他人 己有配偶 , 属于故意的意识形态 , 被骗或胁迫的情形 因为不具有主观过错 , 应排除在 第三者的范围之外 。
第2 7卷
V i2 o.7
第 3期
N . o3
兰州教 育 学 院学报
j uRNAL OF LA Z o N HOU I nTU E OF EDU A NS T C nON
2 1 年 6月 01
J n 01 u .2 l
浅析第 三者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 民事 责任
观念影响下 , 一些人置婚姻道德于不顾 , 与合法夫妻
通奸 、 姘居直至拆散他人家庭 , 人们就把这种人称为
般侵权行为构成要 件包括侵权行 为、 害事 损
第三者。虽然第三者 的特定含义已为我国社会和法 律所普遍接受及承认 , 但对第三者概念的具体界定 ,
理论界仍存在几种不 同的观点。 是 关 系暖 昧说 。即 明知对 方有 配偶 而 与之 有
第 3期
杨振 芳 :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 家庭 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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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就是违反我 国婚姻法作出的夫妻之 间忠 实义务、 抚养义务、 相互尊重等义务 的法律规定, 以 重婚 、 与有配偶者通奸、 姘居等致使配偶一方享有 的 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 而违反配偶权法律保护的 行为。 L其次 , 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 系有损 害事 2 第 实 。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 , 与过错方重婚 、 姘居、 通奸等, 使配偶 一方 的人格权、 名誉权或是财 产权受到侵害。夫妻 间合法 的婚姻关 系受到破坏 。 再次, 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存在 因果 关系 。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破坏他人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

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在现实⽣活中,⼀些⼈的家庭因为第三者的插⾜⽽受到破坏,那么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前还没有让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三者不需要担负法律责任,但是破坏军婚和重婚的除外。
根据最⾼法院于2001年12⽉24⽇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中⽆过错⽅的配偶。
在我国《民法典》中没有明确提出做⼩三破坏别⼈家庭犯法的规定。
只有道德上的谴责。
如果⼩三不是犯重婚罪,拥有两个结婚证,在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只是根据中国的民法典规定和传统习俗,此种⾏为极为不道德。
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先,⼩三破坏别⼈家庭,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进⾏⼈⾝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为,法律是不会追究。
其次,第三者插⾜导致离婚的,婚姻中⽆过错⽅可以要求对⽅进⾏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持。
最后,有配偶这介⼊他⼈婚姻,涉嫌重婚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对⽅是军⼈,涉嫌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第三者破坏他⼈婚姻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处以刑事处罚。
很多时候婚姻的破裂并不是⼩三的原因,⽽是⾃⼰的配偶缺乏抵御诱惑的能⼒,或者对婚姻缺乏责任感。
以上就是“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小三的后果法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外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外情现象也愈发普遍。
所谓的“小三”,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外情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小三的介入却可能对原配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小三的后果,以期引起人们对婚外情的重视。
一、小三对原配的伤害1. 心理伤害婚外情的介入,使原配在心理上受到极大的打击。
他们可能会感到背叛、愤怒、悲伤、无助等情绪,严重影响心理健康。
2. 经济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小三介入婚姻后,可能会要求原配给予经济补偿。
这不仅给原配带来经济压力,还可能导致家庭财务危机。
3. 家庭破裂婚外情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环境,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二、小三的法律后果1. 侵犯隐私权小三在介入他人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原配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窃听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侵犯名誉权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原配进行诽谤、侮辱等行为,损害原配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给原配及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例如,在婚外情过程中,若涉及暴力、胁迫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小三的道德后果1. 社会道德谴责小三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容易受到公众的谴责。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忠诚、孝顺、仁爱等美德被高度重视,小三的行为与之背道而驰。
2. 家庭关系破裂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亲情受到严重影响。
3. 子女成长受阻小三的介入,可能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完整的家庭关爱,影响其身心健康。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民事责任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民事责任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轻者破坏婚姻,重者危害社会稳定,故理应追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使其成为责任主体,而我国婚姻法只确定了过错方配偶的法律责任。
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害配偶权时、无过错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因此需要探寻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建构以侵害配偶权为基础的法律救济,同时确立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以此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标签: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配偶权;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虽已明确规定无过错配偶方对过错配偶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但对于能否向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并无规定。
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时,无过错方的配偶利益很难得到更为全面的法律救济。
为了更好地实现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必须建立侵害夫妻关系时第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制度。
一、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主体法律所指的婚姻关系是指,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给予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确立了婚姻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配偶双方在法律保护为基础上、将身体、精神与情感的自我管理上彼此忠诚、在物质上彼此扶助。
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尊重、忠诚、救助与扶助的义务,在法律上对夫妻双方的配偶权予以肯定。
婚姻关系的主体无疑是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因为家庭关系的不同,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仅限于配偶双方、双方互为婚姻关系权力义务人。
综上所述,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人为婚姻关系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具体包括:其他的家庭成员;跟配偶一方产生婚外恋(其中包括同性恋、网恋、性服务、性贿赂、通奸、姘居、同居、重婚等)关系的人;强奸配偶一方的人和猥亵配偶一方的人;侵害配偶一方健康权、导致一方配偶丧失或严重损害其性功能的人等。
综上所述“第三人”的共同行为特征为对合法的夫妻关系造成心理或生理、精神或物质的影响。
干涉婚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他人依法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干涉婚姻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干涉婚姻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干涉婚姻的法律定义干涉婚姻,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恐吓、诱骗、欺骗等手段,干预、破坏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选择配偶,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二、干涉婚姻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可能涉及合同关系。
如干涉婚姻导致离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刑事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咨询第三者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被告王某某系张某某的同事。
近年来,李某某发现张某某与王某某关系暧昧,并有婚外情的迹象。
李某某无法忍受婚姻的不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外情关系,并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与王某某是否存在婚外情关系?2. 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三、法律分析1. 关于婚外情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重婚。
在本案中,若能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同居关系,则可以认定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2.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若能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则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秘密约会,并发生性关系。
2. 李某某因张某某的婚外情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张某某与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2. 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1. 确认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2. 张某某应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外情纠纷,对于婚外情的认定,法院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证据。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收集到的证据,认定了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外情关系。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的,婚外情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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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法律责任姓名:崔文波【内容概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给当事人家庭及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所涉及的理论争议进行了较详细的梳理。
首先,简述当今的社会现象,其次从第三者的概念进行简要说明即就是如何界定第三者。
再者论述第三者侵害了婚姻关系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最后明确第三者侵权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笔者对该问题的看法,构造出来一种全新的关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家庭追究民事责任一、现象2009年一部关于房子,婚外情的电视剧《蜗居》引起了人们的不同凡响的关注。
从这里侧面的反应出来了现如今的社会现象。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表现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是通奸、姘居、包二奶等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现象日益增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由于我国《民法》和《婚姻法》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尚未明确,因此本文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第三者概述及界定要讨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要对第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定义明确。
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概念是十分宽泛而且模糊的,既然要将该中行为提上法律的日程,就必须给予其以明确的法律概念。
综合考察理论界的各种学说,大体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关系暧昧说。
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产生暧昧关系,此之谓第三者;二是通奸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者,此之谓第三者。
三是夫妻关系破裂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夫妻感情发生裂痕,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
笔者认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应该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一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导致他人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致于婚姻关系完全的破裂的行为。
那么符合本文讨论的第三者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对方是有配偶者,如果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此因素,则不具备主观可责性,自然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与对方发生了性行为,并导致了对方婚姻关系破裂。
另外,行为人的行为与有配偶者婚姻关系破裂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即有配偶者婚姻关系必须破裂,且婚姻关系破裂的形成正是第三者行为造成的。
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采用宽泛的标准,无论是因果关系的条件说还是原因说等都可以作为判断标准,即以通常情况下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之。
三、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产生的原因和危害(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产生的原因婚外情、重婚还有通奸等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现象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早在人类社会有了婚姻制度以后就有了这些现象,分析其产生有以下原因:1、古代婚姻法:一夫多妻制的男权霸道性及无自由的婚姻选择我国从夏朝开始进入以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为特征的奴隶社会。
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支配下的父权制。
它源于氏族社会长期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它以血缘为纽带,用“礼”调整家族内部矛盾关系,维护家长、组长的通知地位和世袭特权。
我国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仅仅对于妻子而言,妇女一生要绝对的服从男权,甚至男子死了女子也要为所嫁男子献出生命,以忠于男子,这就是古代的殉夫制。
在此情况下,女人毫无人身权利,自由权利,甚至是性的长期压抑。
则会产生婚外情。
另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无感情可言,势必会导致婚外情的发生。
当然这些是被迫的。
2、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在引进西方国家先进的体制、设备和技术的同时,西方的享乐主义观念“性自由”“性开放”的思潮也蜂拥而至到我国。
"性自由"口号流行于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尤其是北美。
它是从反对男女不平等的婚姻观念和性观念开始的,然后走到一个极端,认为身体和性都是个人财产,自己可决定如何处置、使用。
这一口号抛弃了对性的社会制约,否定了性道德的合理内容,使性自由成为一部分人性滥交的借口。
与“性自由”相伴的还有“性解放”等,意思差不多。
如果把其中“性”这个字先拿掉,从自由、解放这类词汇上,大致也可以看出它的理论来源。
与自由、解放等相对应的就是专制、压迫等。
因此,性自由简单说也可以看成是对性专制、性压迫的反抗。
为了追求刺激和满足自己肉体的欲望而置责任于不顾,重婚、姘居。
、婚外情的现象日益增多。
3、法律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规制的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对第三者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除非是军婚或者重婚这样的事实有法律依据。
其他的行为更多的是道德和舆论的谴责。
其中的力度不够大,没有强制性。
在过去,第三者的现象较少是道德约束力强的情况下,尚可以对第三者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现在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行为在广泛性和严重性不断增加,仅仅靠道德舆论显然是不足以遏制第三者的现象的。
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部健全,没有明确的、系统的确认第三则侵权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但局限于过错方配偶的侵权责任,对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没有任何规定。
由此可知,对第三者法律责任规制的缺失,也是造成第三者现象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所产生的危害1、第三者的行为常常危害到家庭的稳定,家庭是社会的小组成细胞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2、因为第三者的插足可以诱发很多犯罪的案件,使得社会治安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近几年来因为第三者插足引发的伤害、杀人案件不断的增加。
据统计,我国每年约40万个家庭中。
多数案件是因为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或通奸等。
四、第三者侵权的法律责任的依据(一)(一)法理基础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给个人、家庭、社会等都造成了相当的危害性,然而,学者们对运用何种规范方式进行规制的观点并不统一。
其中一部分观点只赞成运用道德来调整这种行为,这显然是偏颇的。
道德的调整有其独特的一面,在调整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上是不可缺少的,但道德并不是万能的,由于道德本身的缺乏明显强制性的特点,使得在规范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上常常软弱无力。
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的推进,使得道德已经不在像以前那样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而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确确实实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故而需要法律来作为调整手段之一。
笔者认为第三者行为应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且道德和法律如何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应根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本身的特点来确定。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互补充,共同调整。
尤其在婚姻家庭领域,因其具有伦理性强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谴德和法律相辅相成、共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从规范行为的角度,应当实行德法兼治、德治为主;但从保护权利的角度而言,应当重在法治。
具体到婚外情、婚外恋等行为,因其具体表现不同,性质不同,也就不能相提并论。
如精神恋爱、关系暖昧等并未发生两性关系的情形,可能是行使婚姻自由权必经的阶段,所以不能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只能由道德对其规范;而存在婚外性关系的通奸、娇居及重婚等行为,由于其明显侵害到婚姻关系,所以行为人在受到道德谴责的同时还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规制。
特别是通奸行为,在古代,因其严重违背了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及社会秩序,所以是法律严厉惩罚的对象,并被列入刑法规范范围。
随着时代观念的更新,一般通奸已退出了刑法领域,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
但是,我国现行其他法律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制,依“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古老法律原则和“为私权利,凡法未明文禁止的,不得惩之”的法治社会要求,第三者行为将成为无任何法律障碍的行为。
目前,随着都市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道德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民事法律对严重的通奸、娇居及重婚等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不闻不问,则只能完全依靠当事人的个人道德和社会伦理的自发调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学家认为,对于一种现象,一种你认为不好的现象,仅仅诉之于道德上的义愤,是理论上软弱无力的表现,应当深入研究其产生的原因,从而找出对策。
……”边沁也曾说过,“所有的法律或应有的法律的一般目的都在于增加全民的幸福,因而它首先应尽可能排除任何破坏幸福的事情”,即排除伤害。
当然“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那仅仅是认为它可以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
”鉴于第三者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应该设立法律规范,将救济权利和民事责任追究的主动权赋予受害配偶,由其自由选择由道德调整还是拿起法律的武器。
这样,受害配偶就会有一道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使其在无法求助于道德规范时,还可运用民事法律手段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符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的。
(二)请求权基础确立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或利益。
所以,要确立第三者对其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前提便要明确是何种民事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这是该民事责任存在的前提。
另外,该民事权利或利益在受到侵害时是否符合损害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也会涉及该民事责任的存在价值。
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必须明确婚姻关系是何种权利或利益。
在此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1.以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作为请求权的基础人格关系是关于赋予主体能力的规定,人格权是对与有权利能力之人不可分离的人格利益的规定。
因人格利益具体与否不同,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而一般人格权中最重要的就是人格尊严。
因此,一般人格权本质上就是一种受尊重的权利,换句话说,人格权就是一个人被承认并且不侵害其所固有的“尊严”以及其人身和精神、存在和应然存在的权利。
婚姻是由一男一女两个具有人格权的自然人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成的伦理共同体,因此,婚姻关系具有人格性质,是具有专属性的,其否定和排斥婚外性行为的发生。
而且,夫妻共同生活不被外界打扰并延续下去,对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一种“利益”,应该受到配偶双方及婚外第三人的尊重。
第三者实施的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使无过错配偶的人格尊严遭受侵害的违法行为。
所以,受害配偶可基于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受侵害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该种观点多为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所持有。
2 .以配偶权受到侵害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基于人格关系,自然人还享有身份权。
与人格权一样,身份权也具有专属性,其中包括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以及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间共同生活应受配偶另一方及第三者尊重的权利,即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从身份权本质上看,夫妻这种共同生活受尊重的权利的义务主体应该既包括可能破坏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也包括可能破坏夫妻共同生活的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