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法理学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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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简答题30分,共4道题,论述题2道题,共40分.

简答题

1.简述法的阶级本质。P4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但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也就是说,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众意”。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2.简述法的基本特征。P45(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区别于非规范性文件;法调节的对象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但并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综上所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如何认识法的局限性。P50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对思想、认识、信仰、情感等私人生活领域采用法律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不仅不可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往往有害。第三,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不能频繁变动,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易变的。因此法律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4.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有哪些。P330形式意义上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从实质意义上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人治就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两者区别:一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二是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并且法律既是手段更是目的。人治社会中,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

会统治的工具。三是统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一般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人治则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5.简述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P148首先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与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其次,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国家和法其实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在进化而产生的。再次,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随着社会管理经验和人类文明的进化,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所调整行为的类型开始由混沌走向分化。这种分化在不同的社会所经历的过程不完全相同,但其相对区分开来,却是共同的大趋势。

6.简述司法的特征。P212我国现行的司法一词,不仅指审判,还包括检察。其特征:一是专属性。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宝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在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是程序性。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我国司法分为刑事司法、民事经济司法、行政司法三类,相应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类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法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三是专业性。司法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需要专业的判断,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四是权威性。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案件的专门活动,所作出的裁决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7.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P331形式意义上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从实质意义上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法制一般是法律制度的简称。两者的区别如下:第一,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这是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但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第二,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现代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第三,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法治都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

8.为什么要进行法律解释?P236它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又是法的发展的重要方法。之所以解释,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只有对对象的规定加以解释,该规定才能适用于具体的行为和案件,才具有可操作性。第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第三,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上述三点,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反映和要求,另一方面是法律空间的存在,也客观上孕育了法的发展的一个特殊机制。

论述题

1.试述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P267原则是制度的核心。总结现代各国法律实践,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大体上有以下几项:第一,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这意味着要保证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互不冲突。因此,法律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保证每一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时要合理划分权利的边界以防止冲突出现。第二,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原则。消极自由实现的条件就是没有外界的干预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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