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般失信行
11
为
虚假投诉举报
20分/次 20分/次
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 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 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12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 人
6分/次
一般失信行 为
13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14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
5分/次 5-10分
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 由招标人根据失信行为 严重程度扣分
2分/人次 项目业主要求更换除外
26
10,扣完为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止)
27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1分/人次 1分/人次
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 标文件要求检查
到位(满分 10,扣完为
止)
28
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 位
29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20分/次
21
拒绝、阻碍或不配合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20分/次
22
养护工程交工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发现问题的整改 不及时
10分/次
23
单位合同人员更换率累计超过60%。
直接定为D级
24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 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4分/人次
25
人员、设备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 到位(满分 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15
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
直接定为D级
16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直接定为D级
17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 评价为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浙建〔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五)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三部分组成,满分40分。
浙江省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

浙江省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一、评价指标:基础信用、信用积累、信用流失二、辅助指标:信用能力三、等级标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四年十一月一、评价指标:基础信用、信用积累、信用流失序号编号指标项计分标准分值1 基础信用给予所有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100分2 信用积累(加分指标)在基础信用上加分2。
1 历史记录01 2.1.1 连续合法经营年限从2000年开始计算每年1分 02 2。
1.2 工商年检等级连续A级2年/4年/6年/8年/10年以上 2分/4分/6分/8分/10分 03 2。
1。
3 上年信用监管评价结果连续A级2年/4年/6年/8年/10年以上 1分/2分/3分/4分/5分 04 2.1.4 国税纳税信用等级连续A级2年/4年/6年/8年/10年以上 1分/2分/3分/4分/5分 05 2.1。
5 地税纳税管理分类级别连续A级2年/4年/6年/8年/10年以上 1分/2分/3分/4分/5分 06 2.1.6 贷款信用等级AA级及以上/连续AA级及以上 2分/连续A级从第二年起在2分上按每年0。
5分加分 07 2.1。
7 拥有商标荣誉县/市/省/国家商标荣誉 2分/4分/6分/8分/ 08 2.1。
8 拥有知名商号县/市/省/国家知名商号 2分/4分/6分/8分/2。
2 资质水平09 2.2.1 现有的行业资质等级水平次高级/最高等级/连续最高级 2分/4分/连续最高级从第二年起在4分上按每年0。
5分加分 10 2。
2.2 自愿申报的管理认证状况获得管理认证每项加2分 11 2。
2。
3 执行商品准入制度荣誉情况作为示范或受表彰:乡镇/县/市/省/国家级 1/2/3/4/5 12 2。
2.4 执行商品准入制度情况按执行情况:一般/较好/好 1/2/32。
3 社会影响13 2。
3。
1 获得政府扶持成为重点骨干企业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 1分/2分/3分/5分 14 2。
3。
2 认定为行业优强企业市级/省级/国家级 2分/3分/5分15 2。
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5: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是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各种环境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程序和指标,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
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力度,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使企业强化环境管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统筹规划,扎实推进。
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动员、人员培训、部门协调、资料收集等各项基础工作,有步骤地推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把对当地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作为评价的重点对象,确保评价工作的社会效果。
――程序严密,公正透明。
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力求评价过程公开、评价方法科学、评价结果公正。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要及时跟踪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评价情况的反应,持续改进评价工作,建立配套的奖惩措施,促进环保部门提高评价工作水平,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环境行为。
二、信用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一)信用等级的划分按照相应的指标体系,评定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判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进行标示。
信用等级最好的企业为绿色,次之为蓝色,再次为黄色,接下来是红色和黑色。
具体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
(二)评价对象的确定为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的确定,坚持指定与自愿相结合原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培训讲座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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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建设单位操作说明-在建项目评价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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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培训内容
系统概述 建设单位操作说明 市交通局(委)操作说明 省业务局操作说明
27
市交通局操作说明-用户登录
28
市交通局操作说明-用户信息审核、项目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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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市交通局操作说明-三级企业自评报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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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市交通局操作说明-在建项目评价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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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待审核”按 钮
补充或修改建设单位填报 的数据
31
市交通局操作说明-三级企业评分汇总
点击“汇总”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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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市交通局操作说明-三级企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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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设单位操作说明-合同段信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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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建设单位操作说明-投标行为填报
点击“导入”按钮 点击“报
每个项目的三类人 员信息都必须填报
18
建设单位操作说明-合同履行(其他)
设备到位、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廉政合同 履行状况、文明施工5项观测点填报类同人 员到位填报
交通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培训讲座
1
时间安排
1、ppt 讲解( 40分钟 ) 2、系统操作讲解( 20分钟 ) 3、上机操作及答疑( 30分钟 )
2
培训内容
系统概述 建设单位操作说明 市交通局操作说明 省业务局操作说明
3
系统概述-项目介绍
信用评价系统是以施工企业为评价对象,采用建设单 位评价、市交通局评价、省业务局评价及省交通运输厅评 价这种多角度评价,以实现施工企业信用自评网上录入、 建设单位信用动态台帐网上录入和交通主管部门信用审核 网上录入等主要功能,确保信用动态管理的时效性和信用 评分的真实性,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信用评价体系为目 标的信息平台。
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细则

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推动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市场主体自愿申报、政府监管、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施工能力、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五条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施工企业和铁路建设项目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依据。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第六条企业资质是评价施工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企业注册资金、持证人员数量、承包能力、技术水平等方面。
第七条施工能力是评价施工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企业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设备条件等方面。
第八条质量管理是评价施工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质量事故处理情况等方面。
第九条安全管理是评价施工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方面。
第十条信用记录是评价施工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企业参与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投诉处理情况、法律纠纷处理情况等方面。
第三章信用评价流程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稳定地报送到信用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企业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和评价。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将评价结果提供给施工企业,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对已评价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更新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调整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信用等级与奖惩措施第十五条根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不同信用等级,并将信用等级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五)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三部分组成,满分40分。
基础能力分,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初始分15分,缺一项即不得分。
项目基本信息分,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录入的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得分,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信息(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分,存在若干项目信息不完整则按项目个数平均计算扣分。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实用标准附表1

附件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备注:履约行为检查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一种行为在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
检查结果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
附件2: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一、单项评价: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i i A T 1100,其中,i 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 i 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ni i B L 1100,其中,i 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 i 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省级综合评价: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倒权重计分法)为: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 i ni ii iT T 11/(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 ,T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T 1≥T 2≥…≥T n )算例:企业6次投标行为评价分为90、90、95、85、98、99,则:企业投标行为分T =(1*99+2*98+3*95+4*90+5*90+6*85)/(1+2+3+4+5+6)=90.5。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n i ni ii iL L 11/(L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 ,且L 1≥L 2≥…≥L n )算例:企业共有4个合同项目,履约行为分分别为100、90、100、80,则:企业履约评价分L=(1*100+2*100+3*90+4*80)/(1+2+3+4)=89.00施工企业在从业省份综合评分:X =a T +b L -∑=ni 1Q i(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T ,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L , Q i 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
a 、b 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 当企业在某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某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三、全国综合评价:∑∑∑∑====-+=pk k nj j n j j j m i i G Q F F L b m T a X 1111///(T i 为施工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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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部、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浙江省且具有交通方面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二)评价年度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所有省外施工企业;(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凡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浙江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组织对当年度信用评价范围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参与全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省公路局督促检查全省公路项目建设的信用动态管理情况,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2.省港航局督促检查全省水运项目建设的信用动态管理情况,对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厅质监局根据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合同等的执法检查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全省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对本辖区内列入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的项目进行核对,将确认的参评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2.审核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3.督促指导辖区内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提出审核意见;4.确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5.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辖区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四)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配合相关工作。
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配合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随着其他省份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在省际协商的基础上,分阶段实施省际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以省际交通主管部门协议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第九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两部分。
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等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指标。
第十条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一)施工企业自评;(二)建设单位评价;(三)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拟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四)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五)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六)省交通运输厅对协会提交的信用评分汇总进行审核并拟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七)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八)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
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省内、省外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条;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二)(三)(七)(八)条。
在浙江省无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省内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三)(五)(六)(七)(八)条;在浙江省无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三级资质的省内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三)(七)(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则应按实际情况另行确定适用程序。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自评流程:施工企业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如实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见附件2),并报送施工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省属企业及省外施工企业应将审核后的信用自评报告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评价流程: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根据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在参建本项目过程中每季度的信用动态情况,按施工合同段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见附件3),对本建设项目中所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履约信誉部分进行评分,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
第十三条各市交通局(委)审核流程:各市交通局(委)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结合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市级检查通报、质量安全行政处罚以及每季度的信用动态监管情况,对辖区内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和建设单位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中的指标分值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确定辖区内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同时,将审核后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及建设单位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交通局(委)的内部审核流程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审核流程: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做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资料的汇总工作,并按“工作程序(四)”的要求将汇总后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分别移交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厅质监局审核。
省公路局应根据公路工程检查通报、考核评比结果以及日常信用动态监管情况等,对参评的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公路施工企业提出信用评价审核意见。
省港航局应根据水运工程检查通报、考核评比结果以及日常信用动态监管情况等,对参评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水运施工企业提出信用评价审核意见。
厅质监局应结合本部门所发的检查通报、质量安全行政处罚等,对参评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提出信用评价审核意见。
上述三局应将审核意见按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审定流程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有关人员,结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等部门所发的通报等,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终审,拟定信用评价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布信用等级结果。
第三章信用动态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参建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考核。
第十七条信用动态管理范围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情况、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四个部分。
对投标行为的动态管理包括:投标人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是否无故放弃投标、其它情况等。
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包括:施工企业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廉政合同履行状况、文明施工情况等。
对奖惩记录的动态管理包括: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通报、行政处罚;省级公路、水运行业管理部门的约谈情况;按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立功竞赛、标化工地考评情况等。
对社会责任的动态管理包括:民工工资保障情况、环保措施、平安施工情况等。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每次招投标开标结束后将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投标行为信用记录表》(详见附件4)上,与中标结果一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奖惩记录、社会责任等进行核查,每季度将核查情况和评分情况及时记录在《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详见附件5)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通常宜指定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的记录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的记录应在每季度末完成,内容真实。
原则上原始记录不允许涂改、删页,确需修改应保留原始记录文字,说明修改原因,并由修改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信用评价等级和奖惩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表一)。
其中,严格评定AA企业,以保证质量、符合实况。
表一: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因下列行为确定为D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
(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改委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1.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承接工程的;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4.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三)被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D级的。
第二十四条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因下列行为发生降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不得高于上一年度。
(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改委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1.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证明材料的;2.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违规分包的;3.企业被确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的;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5.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6.因自身原因未完全履行施工合同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和分包等合同;7.未完全履行三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