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技能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标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技能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了解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等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除外);

(四)相关培训证明;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相关培训证明。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受理考试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5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实施计算机考试的,应当现场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5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并推进档案电子化。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等。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纸质证件和电子证件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六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依托信息化系统,推进从业人员管理数据共享,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动态资格管理和高频服务事项跨区域协同办理。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记录、归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运输违法违章等信息。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五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不得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

第三十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标准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

第五十二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公布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同时废止。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

【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和押运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行为规范,安全操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认定

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认定制度。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须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 第八条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道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两年以上; (五)接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和押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道路运输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保证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则需要有一支合格的从业人员队伍。为此,我国制定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一、资格要求 1. 基本条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相应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 (3)具备相关的道路运输从业知识和技能; (4)无犯罪记录,良好的个人信誉。 2. 不同类别从业人员的要求 不同类型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着不同的资格要求和许可证书,具体如下: (1)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需要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资格认证; (2)驾驶员,需要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获得驾驶职业资格证和从业资格证;

(3)营运人员,需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二、培训和考核 1. 培训内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知识; (3)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技能; (4)车辆保养与维修知识; (5)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2. 考核方式 针对不同类别的从业人员,考核方式也有所不同: (1)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参加培训班并进行闭卷考试来评估其掌握的知识和能力; (2)驾驶员,需要参加理论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面试等多种方式的综合考核; (3)营运人员,通常需要参加培训学习并进行口头或书面考核。 三、证书和登记 1. 证书类别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根据不同的职责和资格,可以获得以下证书: (1)资格证书: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者可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证书,用于证明其具备从业资格; (2)驾驶证:作为驾驶员的证件,代表其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3)从业资格证:具备经营管理人员资格的证明; (4)营运证:作为营运人员合法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许可证。 2. 登记和管理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证书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证书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此外,相关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四、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还保障了从业人员的权益,对 下列事项进行了规定: (1)工资福利: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工资支付标准和福利待遇; (2)劳动保护:要求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确保从业 人员的人身安全; (3)培训教育:鼓励道路运输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培训和职业发 展机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是保障公共安全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规范这个行业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本文将从准入条件、从业资格要求、培训与考核、安全意识培养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准入条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是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秉持安全第一的责任感。首先,从业人员应具备达到法定年龄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该职务所需工作。其次,申请人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具备良好的驾驶记录,没有严重交通事故记录或违法行为。此外,申请人还需通过相关考试和背景审查,确保其品行端正,没有犯罪记录。 二、从业资格要求 为了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规定了相应的从业资格要求。首先,从业人员需要通过专业知识考试,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性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其次,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仪容仪表和沟通表达能力,能够与客户、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效沟通。同时,还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在危险情况下正确判断、快速应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 三、培训与考核

为了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达到相应的安全管理水平,规 定了培训与考核制度。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培 训考核,方能取得相关证书。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品的识别、运输规范、装卸操作技巧等。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确保 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危险品运输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安全意识培养 安全意识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核心素质之一,规定了相 应的安全意识培养要求。从业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了 解最新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此外,要求从业人员参加模 拟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他们在真实危险情况下的应对能力。同时, 加强安全意识培养,通过讲座、培训、宣传等形式,不断强化从业人 员的安全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五、监督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是有效落实管理规定的重要 环节。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行为符合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同时,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推动培训质 量的提升。另外,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合力,净化行业环境。 综上所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是确保行业安全 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准入条件、从业资格要求、培训与考核、安全 意识培养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运输行业迅速发展,货物运输量持续增加。然而,危险货物的运输不仅对人员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同时也对环境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为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与可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应运而生。本文将深入探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 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部分国家制定了严格的资质要求。首先,从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其次,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健康状况,没有重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情况。 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为了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必须进行全面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危险货物性质及相关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紧急事故处理等方面。培训机构应合法合规,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定期进行考核和复审,确保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得到有效的保持和更新。 三、运输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运输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危险货 物的分类、包装、装卸等操作要求。其次,运输公司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以提高运输公司员工的安全意 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此外,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公司应采取必要的安 全防护措施,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四、监督和执法措施 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安全有序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 和执法机制。相关政府部门应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采 取有效的监督手段,如定期检查和抽查,对运输公司和从业人员进行 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加强科技支持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可以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危险货物运输 的管理水平。例如,可以利用智能监控技术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进行 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此外,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和 预警系统,提前预测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干预。 科技的应用可以为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提供更加科学和精准的手段。 六、加强国际合作 危险货物运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国际合作是确保危险货物运输 安全的重要途径。各国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危险货物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 据此,为规范和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订和 完善从业人员管理规程与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的法律依据。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实现官员的廉洁、从业者的公正,营造安全、有序、公正、和谐的道路运输市 场环境。 2.清晰明确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使从 业人员对自身责任和义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 3.分类管理原则。分别对不同类别、不同性质、不同等级的道路运输从业 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4.合法合规原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地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分类及管理要求 1.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管理 (1)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服从国家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2)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拥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或相关专业教育背景,确保从业管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条件。 (3)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道路运输业务,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4)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自身能力的提升,不断创新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技能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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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 / 27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

2023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根据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且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汽车驾驶证后,持驾驶证、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领取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业资格证书分为不同等级,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不同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书对应不同的岗位职责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培训机构举办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方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权益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知识和驾驶技能,且要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和损失。 第九条从业人员有权要求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备,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积极沟通和协调,与其他从业人员共同为交通运输的顺利进行做出努力。 第四章从业人员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更新从业资格证书的信息。如有更换单位、岗位或者停止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情况,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以确保从业人员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注销从业资格证书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本规定经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研究审查通过,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____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并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分为准驾车型和从业资格证。 第五条准驾车型指驾驶机动车辆的准驾范围。 第六条从业资格证指从事道路运输职业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准驾车型和从业资格证的颁发、管理、变更和注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考试内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申请、审查、考试等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规范行为

第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交通服务。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乘客,确保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仪容仪表,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掌握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参加交通安全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得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有酒后驾驶、违章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保证行车安全、运行安全和乘客的安全。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及时了解道路交通情况和天气状况,合理调整行车速度和行车路线。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携带相应的证件和工具,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不得妨碍交通管理和调查工作。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运输企业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驾驶员、调度员、乘务员等不同岗位的人员。为了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制定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一、从业资格的获取 1. 驾驶员从业资格:驾驶员需要通过考试获得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包括交通法规、道路安全知识等。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驾驶员才可以合法驾驶相应类型的车辆。 2. 调度员、乘务员从业资格:调度员、乘务员需要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才能获取从业资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运输管理知识、服务技能等。 二、行为规范 1. 遵守交通法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包括遵守交通信号、限速规定、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等。不能违反交通法规进行超速、闯红灯等危险行为。 2. 严禁酒驾毒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严禁酒后驾驶和吸食毒品后驾驶,一经发现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并追究责任。

3. 文明服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要文明待客,礼貌对待乘客,做到 服务热情、态度友好。不能辱骂、歧视乘客,给乘客带来不良的旅行 体验。 4. 车辆管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要保持车辆清洁整洁,定期进行机 油检查、轮胎检查、制动系统检查等。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确保 车辆运行安全。 5. 保密工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需保守客户和公司的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客户信息和企业机密。 三、违规处理 1. 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对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处罚方式。 2. 司乘纠纷处理:在司乘纠纷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要保持冷静, 妥善解决纠纷。如有恶意殴打、侮辱乘客等行为,将面临法律制裁。 3. 不良记录处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将记录在个人从业 记录中,对于多次违规的从业人员,将面临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四、奖惩制度 1. 优秀员工奖励:对于表现出色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将给予相应 奖励,包括嘉奖、加薪等方式。 2.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给予从业人员相应 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降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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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06-11-23 【生效日期】2007-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2006年11月23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 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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