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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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预备知识为了确保煤矿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煤矿建设项目必须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标准来设计,建造,验收。

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是煤矿建设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煤矿防治事故的关键环节。

本文讨论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合格,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范围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1. 计划阶段在计划阶段,项目负责人应该根据煤矿特点和相关设施标准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

对于设计方案的评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设计规定的参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设计符合煤矿的开采方案,不影响采煤和生产作业。

3.设计符合防守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水害、冲击等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

2. 竣工验收准备阶段在竣工验收准备阶段,接受竣工验收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和调试,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

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应该包括:1.进行安全设施的动态试验,并按技术质量要求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2.对发现问题的设施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试验;3.按照竣工验收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准备工作,如制定检验方案、筛选验收人员等。

3. 委托验收及现场验收委托验收是指煤矿建设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为其提供竣工验收服务的业务活动。

安全设施的委托验收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检测和验收的资质。

现场验收应该由煤矿建设方组织验收人员进行,验收人员应该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质疑,要求建设方整改。

4. 批准验收批准验收是指根据安全设施的验收情况,经过评审并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验收结果应该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得到批准。

对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和重新验收。

附则1.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xx]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xx]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1.项目背景煤矿建设项目是一个具有较高风险的工程项目,因此在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确保项目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是为了保证煤矿建设过程中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目的和要求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针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各项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煤矿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到安全设施的必要性,从而避免在后期运营过程中因安全设施不完善而带来的安全风险。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求包括:(1)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例如《矿山安全规程》等;(2)设计方案必须充分考虑到煤矿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3)设计方案必须明确规定各项安全设施的功能和使用要求,以及与其他设施的配合关系;(4)设计方案必须包括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参数,以及必要的辅助材料和说明文件。

3.竣工验收的目的和要求竣工验收是指在煤矿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工作后,对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和合格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达到预期的安全目标。

竣工验收的要求包括:(1)安全设施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2)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检测和测试,证明其性能达到设计要求;(3)安全设施必须具备完整的使用说明和维护手册,以便工作人员正确操作和维护设施;(4)安全设施必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以确保安全设施符合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行。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1)提交设计文件: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参数等;(2)设计文件审查:监管部门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3)现场检查:在施工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和合格性;(4)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后,监管部门应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和评估其完整性和合格性;(5)完成验收记录:监管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完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并将结果向相关单位通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监安[2014]222号)要求,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公司组织验收。

为了规范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一般规定(一)公司成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司安监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日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期间,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集团公司《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晋能字[2014]45号)精神。

(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煤矿。

第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遵照的程序和标准(一)各煤矿负责向公司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提出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必须在验收前一周上报四项资料,即:煤矿安全设施汇报材料(包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机构五部分汇报材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检查报告(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申请表、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清单表。

上报前公司组织有关人员严格遵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的条件和程序,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内容,逐条对申请竣工验收的煤矿进行预验收检查并填表,检查合格后编写预验收检查报告,填写“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清单表”,并签字盖章。

(二)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收到煤矿上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以及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等标准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企业负责人应组织执行本规定。

三、管理标准1.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1.1 竣工验收分为初验、复验和决策三个阶段,依次进行。

1.2 初验阶段1.2.1 初验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安装并组织验收。

1.2.2 初验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需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参加。

1.2.3 初验内容包含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功能性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1.3 复验阶段1.3.1 复验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需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参加。

1.3.2 复验内容包含安全设施的性能、有效性及维护保养是否符合要求等。

1.3.3 如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复验。

1.4 决策阶段1.4.1 决策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依据验收情况决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1.4.2 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以投入使用。

2.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责任2.1 施工单位责任2.1.1 施工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安装。

2.1.2 施工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的初验和复验工作,并搭配煤矿企业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2.1.3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并供应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2.2 煤矿企业责任2.2.1 煤矿企业应组织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计划,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参加。

2.2.2 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初验、复验和决策工作,并保证验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2.3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档案,并存档备查。

3.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定标准3.1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工程项目规范等要求,订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定标准。

3.2 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评定标准应包含以下内容,但不限于:•安全设施的技术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设施的结构和构成部分是否完整;•安全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是否清楚;•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和措施是否完备;•安全设施的应急疏散措施是否健全;•安全设施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是否到位;•安全设施的监测检测指标和设备是否有效。

2024年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三篇)

2024年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三篇)

2024年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为确保我矿井下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安全设施从竣工之日起即能投入安全运行,我矿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机电科、安全科、生技科、调度室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对井下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

1、以下工程竣工时必须经矿安全设施验收小组验收:新安装采面、井下主要提升巷道的提升设备、防跑车设施、井下胶带运输机、井下煤仓、溜煤眼、井下水泵房、变电所、斜巷人车安全设施等井下重要工程的安全设施。

2、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工程,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矿业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提出验收申请。

4、安全设施验收结束后,由参加验收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生产。

5、生产过程中,矿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应不断组织更新完善安全设施,逐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6、工作面开工前应认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及生产条件进行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7、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有记录,并存档。

2024年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二)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安全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在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对于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施工和使用阶段的安全,2024年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应运而生。

一、背景: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是指在项目建设中,为保障工人和公众安全而建设的各类设备、设施和措施。

这些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严重影响着项目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对于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要求越来越高。

二、建立2024年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可以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和使用,对于提高项目的安全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九、《煤矿安全规程》()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年国务院第号令)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号)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号)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号)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号) 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号)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

第五条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审批与竣工验收相统一的原则,其竣工验收暂实行分级管理。

鄂尔多斯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生产能力、、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10.14•【文号】煤安监监察[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严把安全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

未经核准(或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业务。

二、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分级负责,共同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新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继续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6号)办理;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局自行确定。

三、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必须同时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6.煤矿初步设计;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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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而且能够有效保障矿工生命资产安全。

本规定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管理目标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目标是确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具备合格的使用
条件,合规并满足安全性能和效果要求,以保障工人安全作业。

第四条管理标准
1.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在建设过程中,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依照合理的工程进度进行,
确保安全设施在建设完成后能够依照预期的时间节点进行验收。

3.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应确保设施的重要技术指标、性能和使用效
果满足相关规定。

第五条管理要求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在煤矿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前完成。

2.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方案,并向
监管部门报备。

3.在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协作下,验证安全设施的可行性和合
规性,并记录相关数据。

4.验收前,应依照设施的使用标准进行试验和测试,确保设施的性能实
现预期要求。

5.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竣工验收中供应虚假信息或伪造验收数据。

6.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应有专业人员参加,并进行记录和备案。

7.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并办理
相关手续。

第三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考核标准
第六条考核目标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考核目标是评估煤矿建设项目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过程中
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效果,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考核标准
1.竣工验收方案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设施的重要技术指标、性能和使用效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设施的验收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虚假信息和伪造情况。

4.监管部门对竣工验收结果的评估是否合理、客观,并具备相关备案料
子。

5.建设单位是否定时报备相关竣工验收料子。

6.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需的技术知识和管理本领,能够有效执行相关管
理工作。

第八条考核方式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由监管部门进行考核。

2.考核可通过现场检查、数据核对、文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3.考核结果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在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考核结果及处理
1.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则予以通过,并办理相关手续。

2.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整改,并依照监
管部门的要求重新申请验收。

3.若涉嫌供应虚假信息或伪造验收数据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进行
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绩效评估
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议建设单位在内
部进行绩效评估,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法务部门全部,如有需要,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和完满。

第五章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于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规章制度。

以上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望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确
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矿工生命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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