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采矿权项目三方案合一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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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国土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确立了土地复垦制度。
20多年来土地复垦在保护和补充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强度、广度不断增强,《土地复垦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
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复垦率偏低,大量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没有落实,土地复垦资金缺口巨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复垦作用的发挥。
《条例》在全面总结《土地复垦规定》实施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多年来土地复垦方面有益的实践探索与政策措施,以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为宗旨,完善了土地复垦制度设计,构建了完整、统一的土地复垦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篇篇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XX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2. 6 内蕴经济资源量包括331、332和333, 因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开采,经济意义不 明,界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下列情形 属于此类: 2. 6. 1 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 究的; 2. 6. 2 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 的; 2. 6. 3 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 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矿山 设计未予利用的; 2.6. 4 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 ——指导意见CMV13051-2007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第一届笫一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1.前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简称新分类标 准)已发布实施多年,但在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 矿山地质测量(储量核实)过程中,对新分类标准的资源 储量类型的确定还存在模糊认识。为进一步理解新分类标 准,正确划分资源储量类型,并与国际开展有效的对比和 交流,在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中国矿 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形成本指导意见。 2.基本概念理解
国土资源部文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7)68号
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圄 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 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 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和各矿类(种) 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新标准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 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刭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 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 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 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 现就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新标准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29•【文号】国土资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
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
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
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
国土资发2007 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文件国土资发[2006] 225号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厅),财政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局、委),水利厅(局),环保局(厅):自《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近年来,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复垦费用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得不到及时恢复利用,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恶化现象比较严重。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关精神,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提出的“加快推进土地复垦”的要求,必须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搞好土地复垦的紧迫感长期以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但也留下了大量废弃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
随着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矿废弃地的数量依然持续增加,导致土地复垦“旧账未还、新账又欠”,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搞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一定要认清土地复垦在经济建设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监管力度,抓紧抓好土地复垦工作,努力做到土地复垦与破坏数量平衡,实现“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目标。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一)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二)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
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获取。
国土资发[2007]81号文
![国土资发[2007]81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3497ff313968011ca30091af.png)
国土资发〔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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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采矿权项目三方案合一制
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 【公布日期】2017.03.09
• 【字 号】甘国土资矿发〔2017〕43号
• 【施行日期】2017.03.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采矿权项目三方案合一制度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国土资矿发〔2017〕43号
各管理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
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的要求,省厅《关于实行采矿权项目三方案
合一制度的通知》(甘国土资矿发〔2016〕140号)对省级发证采矿权的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等三方案合一编
审,名称为《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2016年6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土资源部发证采矿权的开
发利用方案审查费收取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908号)将国土资源部
发证采矿权的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费用由向申请人收取调整为由部门预算定额支
付。2017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
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将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
垦方案编制指南》,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
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并明确审查费用
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为做好国土资厅函〔2016〕
908号、国土资规〔2016〕21号文件要求与甘国土资矿发〔2016〕140号的有机衔
接,现将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甘国土资矿发〔2016〕140号规定的三方案合一制度。
二、在《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具体技术要求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部分的编制
继续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
〔1999〕98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部分的编制依据变更为国土资源
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
土资规〔2016〕21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及《土
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有关技术规范。
三、在《方案》的编制内容中,将《方案》的三个部分调整为两个部分,即:
第一部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第二部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按照国土资
规〔2016〕21号、甘国土资矿发〔2016〕140号需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仅需编制第二部分内容。
四、将《方案》评审结果公示期从5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
五、按照国土资厅函〔2016〕908号、国土资规〔2016〕21号的相关规定,明
确省级发证采矿权《方案》的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
收取费用。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