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河湖生态流量是指为了维系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需要保留在河湖内符合水质要求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
保障河湖生态流量,事关江河湖泊健康,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事关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不断加强,水生态状况得到初步改善。
但也要看到,受自然禀赋条件限制、不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影响,部分流域区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矛盾仍然突出,河湖生态流量难以保障,河流断流、湖泊萎缩、生物多样性受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等问题依然严峻。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依法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现就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以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功能为目标,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严格生态流量管理,强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加快建立目标合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监管有效的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水生态损害突出问题,不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人水和谐绿色发展。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严格控制河湖开发强度,维系河湖生态系统功能,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合理统筹三生用水。
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和生态保护需求,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配置,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生态流量目标。
——分区分类分步推进。
针对河湖自然状况、生态功能、保护需求和开发现状,以问题为导向,统筹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期,分类施策,有序推进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
——落实责任严格监管。
建立健全生态流量保障责任体系,严格实施监管、强化监督考核,做到目标明确、监管到位,确保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重要河湖生态流量目标基本确定,生态流量监管体系初步建立,推进过度开发的重要河湖分阶段生态流量目标研究确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发改农经[2015]3183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5]3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直属有关单位: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供求矛盾突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
兴建必要的引调水工程,是优化水资源配置战略格局、实现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缓解资源性缺水问题、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
为推动科学做好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严格控制一些地方无序调水、“跑马圈水”现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统筹规划、科学论证、有序实施,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的布局、规模和方案,把强化节水、提效、治污、环保、控需作为引调水工程实施的重要前提,务必做到“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紧密结合流域和区域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河湖水系特点,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区域、流域用水需要,以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等为依据,科学布局引调水工程,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节约优先、提高效率。
坚持节水优先,受水区先评估节水潜力,落实节水措施,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深入论证、加强保护。
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着力构建现代水利工程设施体系、现代水利工程管理体系、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国家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程序分别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续建配套等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审批。
主体工程开工要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履行开工审批手续。
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生产准备要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做好技术、物资等准备。
工程验收要严格按验收规定和规程进行。
2、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性质和类别的不同,确定不同的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和项目法人职责。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运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建管合一”的要求,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化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大中型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力量满足建设管理要求的,可以依托运行管理单位组建项目法人。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理念,把水土保持作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刚性约束。
通过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进行区域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和措施,严格水土保持管控和准入要求,以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提升区域水土资源利用效率。
在此基础上,简化区域入驻项目水土保持手续,提升审批效能,促进项目尽快落地。
(二)实施范围。
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园区”),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对园区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外,不再对园区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三)经费保障。
根据省政府要求,区域评估费用由各市政府承担,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
各市要建立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主要任务(一)评估报告编制1.编制依据。
由园区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按照《山东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见附件1),在园区“五通一平”开工前,依据园区设立文件和批复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区域评估报告。
报告编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鲁水规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按照《省人大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水利厅2019年11月7日附件: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山东省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办法》(SDPR-2015-0180001鲁水政字〔2015〕23号)2.《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SDPR-2015-0180002鲁水政字〔2015〕25号)3.《山东省水文监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SDPR-2016-0180003鲁水政字〔2016〕2号)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SDPR-2017-0180004鲁水规字〔2017〕4 号)5.《山东省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SDPR-2017-0180005鲁水规字〔2017〕5号)6.《山东省农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SDPR-2018-0180002鲁水规字〔2018〕2号)7.《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SDPR-2018-0180003鲁水规字〔2018〕3号)8.《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方案)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SDPR-2018-0180005鲁水规字〔2018〕5号)9.《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SDPR-2019-0180001鲁水规字〔2019〕1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SDPR-2014-0180001鲁水政字〔2014〕1号)2.《山东省水权交易实施管理办法(暂行)》(SDPR-2016-0180008鲁水规字〔2016〕3号)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SDPR-2016-0180005鲁水政字〔2016〕11号)4.《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SDPR-2017-0180001鲁水规字〔2017〕1号)5.《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SDPR-2017-0180002鲁水规字〔2017〕2号)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SDPR-2014-0180003鲁水政字〔2014〕18号)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由省政府、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或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或者由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
水利部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7.30•【文号】水保〔2020〕160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水保〔2020〕160号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落地见效,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针对生产建设项目违法行为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水利部决定开展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定不移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依法查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以查促改,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项目梳理、监督检查、遥感监管、重点核实等多种方式,全面排查黄河流域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对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实施防治措施”“未开展监测”“未验先投”“未缴纳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整治,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销号一处。
三、整治范围及对象整治范围为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等9个省(自治区)黄河流域内所有县(市、区、旗)。
整治对象为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施行以来已审批及应当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已建和在建生产建设项目。
四、组织分工专项整治行动由水利部统一组织,由黄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下协同开展。
(一)黄委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手册,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平台,对违法违规项目查、认、改、罚情况进行统一管理;组织部批项目排查、问题认定和整治;对地方各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完成整治任务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宁水计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水计发〔2022〕12号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21〕411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办规计〔2021〕388号),结合我区实际,水利厅制定了《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22年6月21日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宁夏水网建设,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依据《水利部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21〕411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办规计〔2021〕38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以国家水网建设为契机,按照“立足长远、适度超前、科学规划、注重效益”原则,将联网、补网、强链作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按照大中小点面结合,近远期梯次布局,统筹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防汛抗旱减灾、水生态保护修复、数字孪生流域试点等工程建设,以黄河黑山峡水利枢纽等控制性工程为关键节点融入国家水网,加快推进宁夏水网建设,努力构建“南北互联,城乡一体,山川统筹,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畅通”的现代水网体系,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坚强水安全保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f3f3222cc58bd63086bd87.png)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2020年11月27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效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现就加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压实项目法人责任为根本,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抓手,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深入总结分析督查、稽察、暗访发现的项目法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针对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坚持权责一致。
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落实项目法人权利,建立权利责任统一、管理规范高效的项目法人运行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
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条件,提升履职能力;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积极引入社会建设管理力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强化政府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9.04.28
•【文号】水节约〔2019〕136号
•【施行日期】2019.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节约〔2019〕13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节约用水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从源头上把好节约用水关口,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现就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的重要举措;是使节水成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前提的迫切要求;是保证规划和建设项目科学合理取用水,促进形成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有效途径;是倒逼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提升全社会用水效率的有力抓手。
二、总体要求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现有前期工作中突出节水的优先地位,强化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立项、取水许可中节水有关内容和要求;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合理确定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水规模和结构,确保用水总量控制在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红线范围内;推动提高用水效率,对标国际国内同类地区先进用水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评价标准,促使规划和建设项目高效用水;规范文本编制和严格审查把关,充分论证各类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从严叫停节水评价不通过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三、评价范围
(一)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
包括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引水调水规划、水库建设规划、灌区建设规划等。
(二)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
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
(三)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
包括城镇新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高耗水行业的专项规划、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等。
(四)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
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以及水库、渠道等取水,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
从城市公共管网等取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宜参照本意见开展节水评价。
四、评价环节
(一)水利规划应在规划制定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规划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二)水利工程项目应在工程规划、项目立项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项目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三)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应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四)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在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将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
五、评价内容
节水评价要分析规划和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水利规划或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目标指标的合理性与先进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等,评价规划取用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二)水利工程项目,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等,评价水利工程项目供水的必要性与取用水规模的合理性。
(三)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重点分析用水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节水工艺技术、循环用水水平、用水指标的先进性等,评价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
六、实施管理
(一)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取水许可的现有管理程序和分工,负责各自权限内的节水评价审查工作。
(二)技术审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单位(专家)在对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
(三)结果应用。
水利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审批;水利工程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水评价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要求,积极担当作为,切实把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节水评价关。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水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业主单位应提供全面真实的基础资料,编制单位应按照技术要求科学规范编写节水评价章节,审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
(三)完善制度规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节水评价技术研究,及时修订规划与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和规范,保证节水评价工作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夯实工作基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节水评价登记制度,健全节水标准和取用水定额体系,强化取用水计量监测统计,深入开展节水评价宣传培训,加强节水评价人才队伍建设,为节水评价提供基础支撑。
水利部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