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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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公通字(1997)5号)第一条为了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

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严禁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

第四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第六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其中,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第二条犯罪嫌疑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取保候审:(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嫌疑人;(二)具有固定住所和就业单位;(三)保证不会继续犯罪的;(四)提供必要担保的。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应当自动向监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由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决定。

第四条监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

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五条监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发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说明取保候审所需的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居住地,也不得改变其合法的常住地、临时住宿地或者经常活动地,并应当随时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取保候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监察机关报到,接受监察机关的工作安排,并配合进行相关调查。

第十五条取保候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一)逃匿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二)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对监察机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的;(三)销毁、伪造证据的;(四)拒不履行取保候审期间应履行义务的;(五)其他严重影响取保候审工作的情形。

第十六条取保候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解除其取保候审身份,并采取其他措施:(一)逾期不到监察机关报到或者脱离所在地的;(二)再次犯罪或者经查明犯脱逃规定之罪的;(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四)其他严重影响取保候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取保候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规定旨在规范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在满足条件后可向监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监察机关应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并制发取保候审通知书。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需遵守相应规定,如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改变常住地,并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有哪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维护权利的刑事制度被刑事诉讼法收纳在其中加以规范,如果在被国家机关限制自由之后发现其罪行不需要严格看守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暂时解脱自由的限制,下面一起看看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有哪些?▲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有哪些?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022公安执法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试题(含答案)

2022公安执法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试题(含答案)

2022公安执法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试题(含答案)1.M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贫污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取保候审,将有关文书交到M县公安局安排的W派出所执行。

在取保候审期间。

马某有事需要离开M县3天,即到M县公安局W派出所报告。

派出所经核实后。

即同意马某外出。

结果马某外出办完事后又旅游1个月才回来。

W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即呈报M县公安局没收了马某的3000元保证金。

并将马某变更为监视居住。

数日后M县人民检察院在传唤马某时。

得知其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

逐决定对其速捕。

关于公安机关在马某取保候重环节的做法,下列表述正确的()A.M县公安局无权没收马某的保证金B.M县公安局无权将马某变更为监视居住C.W派出所在批准马某离开M县前。

应当征得M县人民检察院同意D.M县公安局应当将马某违反规定及没收保证金的执行情况及时通知M县人民检察院答案:BCD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

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重的。

被取保候重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取保候重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没收保证金的决2.贾某因涉嫌寻恤滋事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交纳保证金1万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

贾某违反有关规定,执行机关除没收保证金外。

还可以()A.责令费某重新交纳保证金B.责令贾某提出保证人C.变更为监视居住D.予以速捕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3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

已交纳保证金的。

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速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需要予以速捕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保释金计算

取保候审保释金计算

湖南省长沙市中考物理试卷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一、选择题 (共13题;共30分)1. (2分)下列是对一名八年级学生的相关估测,最接近实际的是()A . 体重50gB . 静坐时,每分钟心跳70次C . 身高165mmD . 他感觉舒适的室温是37℃2. (2分) (2016八上·宝丰期中) 下列仪器或设备工作时,利用声来传递能量的是()A . 声呐探测鱼群B . 超声波加湿器把自来水打碎成雾状C . 彩超检查胎儿的发育情况D . 超声波探伤仪检查金属内部结构3. (2分)(2018·白云模拟) 关于图所示的四个热学实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 抽去玻璃隔板后,两瓶中的气体逐渐混合,说明上面瓶中的空气密度较大B . 试管内的水沸腾后,水蒸气将橡胶塞推出,汽油机的压缩冲程原理与此相同C . 缓慢向上提拉与水面接触的玻璃板,在玻璃板离开水面前,弹簧测力计示数减小D . 金属管装有少量酒精,反复迅速拉动缠在金属管外的皮绳,可使管内酒精沸腾4. (2分) (2018九上·平果月考) 验电器的金属箔张开,说明验电器()A . 一定带正电荷B . 一定带负电荷C . 可能带正电荷,也可能带负电荷D . 不带电5. (2分) (2016八下·湘西期末) 有些同学放学时骑自行车行驶太快,容易造成交通事故,这是因为()A . 运动快所以惯性大,因此难停下来B . 刹车时产生的惯性不够大,所以难停下来C . 由于惯性,即使紧急刹车,也需向前运动一段距离才能停下来D . 刹车时来不及克服惯性,所以难停下来6. (2分)在做“探究凸透镜成像规律”的实验时,如果在光屏上得到如图所示的缩小、倒立的实像,那么要在光屏上得到放大、倒立的实像,下列操作可行的是()A . 蜡烛右移,光屏右移B . 蜡烛左移,光屏左移C . 蜡烛右移,光屏左移D . 蜡烛左移,光屏右移7. (2分)如图所示的电路,闭合开关,观察发现灯泡L1亮、L2不亮.调节变阻器滑片P,灯泡L1的亮度发生变化,但灯泡L2始终不亮.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A . 灯泡L2灯丝断了B . 滑动变阻器短路了C . 灯泡L2短路了D . 滑动变阻器接触不良8. (2分)(2017·龙华模拟) 关于生活和自然中蕴含的物理知识,下列说法中止确的是()A . 使用天然气作燃料,燃烧越充分,热值越大B . 汽车发动机采用水进行冷却,是利用了水的比热容较大的属性C . 高压锅能增大锅内气压、降低水的沸点D . 飞机水平飞行时,机翼上方的空气流速大,压强大9. (2分) (2016九下·黑龙江开学考) 某同学设计了如图所示的双向开关电路,电源电压保持不变,灯Ll 标有“3V×W”字样,灯L2标有“9V 4.5W”字样.当开关拨至1位置且滑片滑到B端时,Ll恰好正常发光,滑动变阻器消耗的功率为3W.当开关拨至2位置,且滑片滑到A端时,灯L2恰好正常发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不计灯丝电阻随温度的变化)()A . 电源电压为12VB . 灯L1额定功率为0.75WC . 滑动变阻器的最大阻值为12ΩD . 若两次工作时间相同,当开关拨至2位置时,电路消耗的电能多10. (3分)如图所示,水平台面由同种材料制成,粗糙程度均匀,在它上面放着质量为m1的木块,将木块用轻绳跨过定滑轮与m2的钩码相连.木块在平行于台面的轻绳的拉力作用下做匀速直线运动,运动一段时间,钩码触地后立即静止,木块继续滑动一段距离停在台面上.绳重、轮与轴的摩擦均忽略不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 木块匀速运动的过程中,木块的机械能越来越大B . 木块匀速运动的过程中,木块和钩码所受的重力都不做功C . 钩码触地后木块继续滑动的过程中,木块的动能越来越小D . 钩码触地后木块继续滑动的过程中,木块所受摩擦力大小为m2g11. (3分) (2017八下·平度期中) 下列对所学知识结构情况正确的是()A .受力情况速度大小和方向运动形式运动状态不受力都不变匀速直线运动或静止改变受力受平衡力受非平衡力至少一个变化变速直线运动或曲线运动不变B .摩擦方法增大摩擦增大压力使接触面粗糙变滚动为滑动缠绕减小摩擦减小压力使接触面光滑变滑动为滚动使接触面分离C .海拔高低大气压强大小液体沸点高低D .增大压强减小压强增大压力减小压力减小受力面积增大受力面积12. (3分)(2016·成都) 小李同学利用如图所示的滑轮组匀速提升重物,第一次提升的重物A的重力为GA ,加在绳子自由端的拉力为F1 ,重物上升的速度为v1 ,运动时间为t1;第二次提升的重物B的重力为GB ,加在绳子自由端的拉力为F2 ,重物上升的速度为v2 ,运动时间为t2。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新法新规总第六十三期关于对“两高两部”新修订《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2023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规定》共六章四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内容,现就修订后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1.明确了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为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其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2.强调了取保候审期间办案要求《新规定》第三条,将《旧规定》中“不得终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的表述调整为“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防止出现保而不侦、以保代侦问题,对推动诉讼进程提出了更严格要求。

3.明确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特殊要求《新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增加了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规定,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如果采用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4.新增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情况规定《新规定》第六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如果前述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关于取保候审决定1.细化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规定,《新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围绕“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和“特定的活动”进行了内容细化,进一步明确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18-07.解除取保候审1.解除条件。

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2.解除程序。

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但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自动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法处理。

(1)呈批。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侦查情况,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拟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3)送达。

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交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收到日期;有保证人的,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保证人。

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56条、第58条、第60条、第65条、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63-93条、第134-138条《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公通字〔1999〕39号)第2-26条《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高检会〔2000〕2号)第1-9条《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公复字〔2001〕2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及应否退还已没怍的保证金问题的答复》(公安部法制局公法〔2003〕259号)《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06〕1114号)第218-245条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9-01.监视居住的条件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21•【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

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

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

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

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规定》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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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第九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

第三章执行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在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已经交纳保证金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第十七条在本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送达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在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载有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有关材料送达执行机关,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回执。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

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其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情况,预防、制止其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配合执行机关定期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

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并将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传讯被取保候审人的,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向被取保候审人送达。

被传讯的被取保候审人不在场的,也可以交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代收,并与被取保候审人联系确认告知。

无法送达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未按照规定接受传讯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情况紧急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传讯被取保候审人,但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异地传讯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送达,执行机关送达后应当及时向决定机关反馈。

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并通知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传讯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保证人已经或者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被告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三条执行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四章变更、解除第二十四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五条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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